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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善军:10—13世纪中国日常生活中的中华一体意识(2)


    
    与族际物质生活交往相伴而行,族际精神生活交往也同样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各民族在信仰上呈现出交流和互动的状态,这些信仰既包括祖先崇拜、萨满教、儒教、佛教、道教等,也有对天地山川等自然神的崇拜。其中,儒、释、道“三教合一”信仰的传播和发展引人注目。此外,尽管节日风俗比较能够表现民族特色,但不同民族间的文化影响已是一种难以阻挡的潮流。通过相互影响,一方面各民族的节日习俗逐渐趋同化,另一方面各民族相互的精神依赖和文化认同意识已明显增强。人生礼仪也表现出逐渐向社会下层普及和族际不断交流并日趋认同的趋势,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宋代南方地区的桂州(今广西桂林),甚至已是“俗比华风,化同内地”(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〇三《广南西路》,中华书局影印本,1992年,第3157页)。在精神生活的交往和认同过程中,统一意识日益强烈。这种意识,从区域统一到天下统一,从文化到政治,无不有着充分的表现。所谓“万里车书已混同”(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二四二绍兴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8年,第1741页),“天下一家,然后可以为正统”(脱脱等:《金史》卷一二九,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第2783页)等说法,均是其具体反映。这也正是人们对长期的政权分立阻碍日常生活交往的纠正,是中华一体意识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
    在各民族的相互交往过程中,族际通婚现象自始至终存在。族际婚既是民族交往的方式,又对民族关系、民族认同意识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你那里讨个南婆,我这里嫁个契丹。”(吕居仁:《轩渠录》,陶宗仪《说郛》卷七,中国书店影印本,1986年,第14页)以契丹族为代表的游牧民族与以汉族为代表的农耕民族之间的通婚,对双方的日常生活均产生了较大影响,亦最能反映族际婚的特点。当然,契丹、奚、室韦、回鹘、党项、吐谷浑等众多的游牧民族间交错分布,接触频繁,多种形式的族际通婚也广泛存在;汉、渤海、女真、白蛮、黎等农耕民族间也同样交往密切,族际通婚日益增多。通婚所带来的民族融合不仅是血缘的融合,也是文化的融合。通婚促进了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风俗等方面的交流和发展,彼此加强了联系,增进了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民族偏见。通婚者的后代有着较强的包容性,能兼容并蓄地接受父母传递的民族精神、民族感情以及生活方式等,对双方民族都有不同程度的认同。以族际婚家庭为核心,通过姻亲关系由近及远向外辐射,从而有利于在更大群体内形成兼容并蓄的社会意识与文化。该时期之所以产生了“华夷同风”(脱脱等:《辽史》卷二一《道宗纪一》,第255页)、“契丹、汉人久为一家”(脱脱等:《金史》卷七五《卢彦伦传》,第1715页)等中华一体观念和认同意识,显然与广泛存在的族际通婚息息相关。
    只要人类群体在日常生活中不断进行交流,就必然产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认同意识。当族际交流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必然促使各种民族认同感的产生和增强;反过来,民族认同感也会促进民族间的交流与融合。10—13世纪中国各民族认同观念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华夷同风观念的产生和发展。同时,随着族际交往的增强和民族意识的发展,特别是人们夷夏观的逐渐变化,各民族的中华一体意识得以产生和传播。这一意识在社会各领域有着广泛的表现,在政治上主要表现为各民族所建政权大多向“中国”意识靠拢,在日常生活中则表现为各民族相处时自认为“一家”的意识。这种民族认同的观念,在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时至今日,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之所以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历史上各民族在日常生活中不断交流和认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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