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树栋 :论三大封建主义概念(下)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1:11:28 世界历史放映室 佚名 参加讨论
三、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 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将封建主义首先理解为一种所有制形式、一种生产方式、一种社会形态。今天,马克思主义学界采用的封建主义概念,一般说来也有狭义与广义之别。前者主要源于马克思,但需指出的是,相对于非马克思主义的狭义封建主义概念来说,马克思笔下的封建主义概念已经是广义的,这一理论对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有重要影响;马克思主义的广义封建主义概念主要源于列宁,列宁的理论对前苏联马克思主义学者和中国马克思主义学者产生了直接影响。 马克思把封建主义当作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即“等级的所有制”,“当作以对抗为基础的”一种生产方式,当作“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一个时代。封建主义概念到18世纪以后已成为专指西欧中世纪社会的符号。马克思在沿用这一符号的同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赋予这一符号以所有制、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的意义,强调中世纪的土地等级占有制和农奴与领主之间的阶级对抗。这样,马克思的封建主义概念成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马克思的笔下,封建主义概念的具体含义就是采邑制+农奴制。采邑制意味着具有等级结构的贵族(领主)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农奴制意味着贵族掌握了支配农民的权力,因此封建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土地占有的贵族性以及束缚于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农奴劳动。正是基于土地占有的贵族性,马克思指出:“日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而莫卧儿帝国时期的印度土地“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马克思在分析农奴制的特点时指出:“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 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样,就必然发生人身依附关系。农奴一方面为领主承担劳役,另一方面直接服从领主的私人统治权。也正是基于此,针对柯瓦列夫斯基提到莫卧儿帝国时期的印度,军功田的授予使自由人变为依附人,他们的占有也由对自主地的占有变为封建的占有的事例,马克思说道,这一点“仅仅对于领受了第二类或第三类军功田(其目的在于以固定的收入给穆斯林军官作报酬—引者)的伊斯兰教徒才有意义,而对于印度教徒至多在下述程度上才有意义,即他们不是向国库,而是向由国库授予权利的人缴纳实物税或货币税。纳地亩税并没有把他们的财产变为封建财产,正如法国的地亩税不曾把法国的地产变为封建地产一样”。马克思又指出:“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 马克思在赋予封建主义概念以生产方式的意义的同时,有时也沿用“封建”一词传统的法律、政治意义。例如,马克思曾有如下一些论断:“封建制度是中世纪的生产和交往关系的政治形式。”;“英格兰和那不勒斯在被诺曼人征服之后,获得了最完善的封建组织形式”;“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莫卧儿帝国时期的印度与西欧封建主义的一个重要差别,在于“在莫卧儿帝国特别是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显然,这些论断里的“封建”,是法律和政治意义的。由此也可以理解,马克思为什么通常把封建主义(封建制度)与专制君主制(专制制度)并举,而不用“封建专制”一类的词语,并在一定程度上把专制君主制作为封建制度的对立物。例如,马克思指出,在欧洲“专制君主制时代创造出来”的中央集权国家机器,是“新兴的现代社会在争取摆脱封建制度束缚的斗争中的一个武器”,这里的专制君主制与封建制度自然是对立的关系。雷诺兹称赞马克思学识渊博,同时也认为马克思对西欧中世纪社会的认识仍受制于16世纪以来西方所有学者借以认识中世纪社会的那种法律-政治框架,也就是封土-封臣制。但如果不过于拘泥于一些词语,还是可以看出,马克思的逻辑出发点与西方传统的狭义和广义封建主义概念已有本质不同,他把封建主义实质上是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的代表来使用的。就是说,到马克思这里,已经有着法律、政治和社会含义的“封建”或“封建主义”词语,开始具有特定的经济含义,而且这种含义是基础性的。 把握马克思的封建主义概念,重要的是全面理解他对于农奴制或人身依附关系的论述。马克思确实高度重视西欧中世纪的农奴制现象,认为中世纪“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并且说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人身依附本是一种法律、政治关系,在马克思的理论当中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马克思有关封建主义的论述中,确实可以看出马克思强调上层建筑的反作用。 安德森(P.Anderson)发挥了马克思的有关思想。他认为,按照马克思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理论,“`上层建筑'必然会参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生产方式的要素结构”[14](P433),这样,超经济强制就成为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超经济强制的确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但把这一特征作为生产方式的“要素结构”,则在理论认识上混淆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区别。马克思坚持经济基础的“作用”与上层建筑的“反作用”,认为虽然一些非经济因素可以导致公社解体和人身依附的发生,但最重要的还是经济因素即“小土地劳动”,它是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那么如何理解马克思有关人身依附的种种论述呢?马克思曾指出:“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在前资本主义时代,法律、政治关系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当然不能与资本主义时代以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等量齐观、同日而语。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小生产不能使直接生产者获得独立性,因此这个时代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就必然大于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甚至认为中世纪的人身依附关系对生产发生着“决定性的反作用”。即使如此,马克思这里讲的仍然是人身依附对经济的“反作用”,这说明马克思在逻辑上并没有将上层建筑混同于经济基础。 马克思是把西欧农奴制作为封建关系的典型来看的,但是这一点似也不应绝对化。马克思在《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曾指出,农奴制“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在《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他又把“小土地劳动”作为公社解体和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田野耕作的劳役”和“小土地劳动”这些因素,显然不能仅限于西欧的范围来理解。恩格斯在1882年12月22日给马克思的信中说道:“关于农奴制的历史,照实业界人士的说法,我们`达成协议'了。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这似乎也应是马克思的看法。 列宁笔下的封建主义概念当然代表了一种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但已经没有了西欧采邑制和农奴制的历史模式,封建主义的含义和使用范围在列宁的著作中显著扩大。总结列宁对封建主义概念的使用,可以看到他笔下这一概念的核心含义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大土地所有者对小农的地租剥削。 例如,他视封建制度为“农奴主-地主的土地占有制和特权”,把“大土地所有者对小农的中世纪式的、半徭役式的剥削制残余”,称为“封建制残余”。同时列宁也经常使用“封建专制制度”、“封建专制的势力”一类表述。 基于这些认识,列宁称俄国农奴制的生产方式即“封建的生产方式”,他肯定中国当时的压迫和剥削制度是“封建制度”。“农业生活方式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封建制度的基础;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把中国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这是他们受封建剥削的根源;这种剥削的政治代表就是封建主,以皇帝为整个制度首脑的封建主整体和单个的封建主义”。列宁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中又提出:“必须特别援助落后国家中反对地主、反对大土地占有制、反对各种封建主义现象或封建主义残余的农民运动”。这说明,列宁把前资本主义时代东方各国以地租剥削为主要特征的压迫农民的社会制度,都概括为封建制度。列宁的广义封建主义理论,直接影响了20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特别是前苏联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对于他们来说,列宁的理论已经成为认识封建制度或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逻辑前提。也有学者批评马克思主义的广义封建主义理论,主张回归马克思的封建主义概念,安德森是其中的代表[14](P431-433)。这里的问题其实是怎样看待马克思与列宁的封建主义概念的关系,安德森特别强调它们之间的差异。事实上,马克思与列宁的封建主义概念之间并无实质性差异,马克思首先将封建主义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来论述,并把这种生产方式的核心意义界定为大土地所有制和大土地所有者对农民的役使和剥削,列宁的封建主义概念体现了马克思的基本思想。当然,马克思对封建主义的论述较之列宁确实带有更多的西方学术传统的影响。但是马克思首先赋予封建主义一词以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意义,因而就他的思想逻辑和理论实质来说,他的封建主义理论已与西方学术传统有了本质区别。 本文以上阐述的三大封建主义概念,基本代表了现代中外学人所使用的封建主义的主要含义。回顾封建主义概念的学术史,可以看到封建主义一词已经具有了多义性,其中很多意义远离了“封建”一词的本义,甚至与之相矛盾。有学者提出“封建”一词的使用应当循其本义。其实,在中外学术史上,一词多义、旧词新义、词随义转、约定俗成的事例并不鲜见。封建主义一词既已具有多义性,就无需再用“封建”一词的本义来排斥其他含义。三大封建主义概念在学术研究上都有各自的功用。狭义封建主义概念代表了普遍存在于西欧中世纪各国适用于贵族阶级内部的法律制度。布洛赫的广义封建主义说,为认识中世纪社会提供了综合的、总体的视角。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为认识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提供了一种更宽广的视野,它启发人们从大土地所有制和领主、地主与农民的对立来认识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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