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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秀英]云南少数民族民间两兄弟型故事研究(2)


    二、民族民间家庭生活的反映
    生活故事是以民众的日常生活为题材,以现实中的人物为主角的故事,因此又被称为“世俗故事”或“写实故事”。它现实性较强,且具有明显的阶级倾向性。两兄弟型故事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不但反映了惩恶扬善的核心价值观,同时也蕴含民族民间家庭生活的信息,而且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的两兄弟型故事也反映出不同的家庭生活的特点来。云南少数民族两兄弟型故事也是如此。
    (一)传统的财产继承习惯法
    财产的分配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两兄弟型故事的四个亚型中,兄弟和睦亚型和兄弟相争亚型表达的是民众对于家庭和睦,子女孝顺的理想家庭状态的追求,这是几乎所有家庭、所有社会都所希望的家庭状态,因此这两个亚型未表现出明显的家庭财产继承制。例如佤族的两兄弟型故事相对较多,7个故事中有4个是兄弟和睦亚型,1个兄弟相争亚型,2个兄害弟亚型,这与该民族实行养老的儿子、长子有一定优势的家庭财产继承制度是相吻合的。而兄害弟亚型故事和弟害兄亚型故事中,导致伤害的基本因素几乎都是分家产,即财产继承的问题。有趣的是,和汉族传统的嫡长子继承制不同,云南省少数民族民间故事中的两兄弟型故事反映出来的更多的是幼子继承制。笔者在各民族中抽出有代表性的兄害弟亚型和弟害兄亚型的故事,分析其反映出的家庭财产继承制,结合对该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统计如下:
    选取的15则兄害弟亚型民间故事(纳西族的《两兄弟分家》、景颇族的《锴诺和锴干》、苗族的《者娘》、《坏心眼的哥哥》和《两兄弟》、彝族的《阿古与阿赊》、傈僳族的《分牛分毯》、德昂族的《漂亮的姑娘》、阿昌族的《梨树脚下抬银罐》、白族的《阿义与阿贵》、哈尼族的《青蛙石》、怒族的《公鸡与宝磨》、傣族的《“琵琶鬼”的来历》、布朗族的《人勤定有好日子过》、摩梭人的《两兄弟的故事》等),对应的该民族(地区)实行的家庭财产继承制为:除佤族是在西盟县是虽未表明但长子有一定的优势、在沧源县是养老的儿子有一定优势、布朗族是赡养父母的儿子继承制、摩梭人是母系、父系、双系社会家庭形式各不相同外,其他的均为幼子继承制或虽未表明但幼子具有一定的优势。选取的5则弟害兄亚型民间故事(拉祜族的《争吃鱼头的两兄弟》、哈尼族的《阿佐与阿佑》等),对应的是该民族(地区)实行的家庭财产继承制全为幼子继承制或虽未表明但幼子有一定的优势。
    正如钟敬文先生所说:“中国古代,是否存在过季子相继制度,这问题还有待于社会学者们的探讨、证实,但民间故事中这种情节的存在确乎是无可怀疑的,至少现在口碑中,这种讲述极为丰富。”至少上述分析的15个民族的20则兄弟相害故事中有15则是印证了他的说法。而通过对云南少数民族的家庭财产继承制的调查发现,大部分民族是男性享有继承权,家庭财产继承习惯法主要有三种:长子继承制,这种类型较少;幼子继承制,即父母财产如房屋等由幼子继承,除幼子外,其他的儿子与父母分居分食;还有一种是没有绝对的谁继承,而是谁赡养父母谁在财产分配上占有优势。云南少数民族民间的两兄弟型故事中反映的家庭财产继承制与民俗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法是基本一致的,兄害弟亚型故事中,哥哥嫉妒弟弟继承父母留下的财产而心生恶念谋害弟弟;在弟害兄亚型的故事中,继承了财产的弟弟因贪心仍然嫉妒哥哥凭劳动和好运得到的财产而谋害哥哥;这样的故事在云南少数民族民间故事中占有很大比重。幼子继承制在中国的封建历史中并不多见,但在云南少数民族中却较为普遍。
    究其发展和原因,一些学者曾经进行了探索和推测。钟敬文先生说:“据学者们探讨的结果,它是远古制度季子权的倒影。”有学者认为可能受到古代神话关于幼子继承制传说的影响(黄帝传位故事、民间狗耕田故事、哀牢山的九隆神话等),而且许多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中的婚前性自由(例如景颇族的“干脱总”等)使得幼子继承制成为保证亲生孩子获得财产的必要制度。当然,还有一些推测认为对统治者的行为习惯(例如成吉思汗的幼子继位传统)的追随使幼子继承制得以传播和发展等,而最终集体无意识和文化的传承让这种家庭继承制得以流传。
    (二)家庭成员的地位差异
    在云南少数民族文学中的两兄弟型故事中,同样反映出少数民族家庭中兄弟的强弱势地位观念。一方往往利用他的强势来达到占有家产,驱逐另一方的目的,另一方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按照故事中的说法,强势的一方之所以强势,是由于其狡诈、贪婪的个性,而弱势的一方则往往是由于他们的善良憨厚。而实际上往往是,强势的一方之所以强势,是由于社会习俗的支持,弱势的一方之所以弱势,是由于他们在社会习俗之中,处于弱势、失语的地位。由此推理,兄害弟亚型故事中,应当是哥哥在家庭中占有优势地位,在分家产时也具有优势,这样的故事应该发生在长子继承制的社会家庭中,也就是说,流传兄害弟亚型故事的民族应该是长子继承制。在这样的家庭中,长子(哥哥)具有家庭的支配权,幼子(弟弟)是受长子支配的,这样的一种秩序是受社会支持的,是不能违背的。正是这种长子的权威,使得幼子即使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也无处申诉,只好通过故事这种方式委婉的表露出来(一文中将此归结为一种嫉妒心理的表达),同时由于这样的社会秩序不能违背,那么只好出现把这些问题的起因归结在性格方面,因此长子(哥哥)往往成了性格贪婪的负面人物,而幼子(弟弟)则成了勤劳善良的正面人物,这被认为是民间文学中“季子胜利”成为重要的母题的重要原因。但是云南少数民族文学中的15则兄害弟亚型故事中有11则来自幼子继承制的民族,原因有:一是长子的嫉妒心理和贪婪;二是虽然是幼子有继承权,但是幼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并非那样绝对的强势。在许多民族中,幼子继承的同时要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例如纳西族父母双亡后灵牌要供于幼子家,这使得在道义上更多倾向于幼子。结合民间文学的特点,不难理解为什么幼子有继承权却还多被迫害了。
    而在弟害兄亚型故事中,情况则刚好相反,幼子(弟弟)成了家庭中的权威,处于弱势、失语地位的则成了长子(哥哥),幼子在继承家庭财产方面占有优势,长子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社会习俗也维持这样的秩序,这样的情况在早在西周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家庭财产方面是长子继承制和均分制皆有)的汉族社会中是不可想象的,但在云南的少数民族社会中则很常见。
    (三)民间的家庭伦理观念
    民间文学、生活故事作为民众的心声,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不但是民众生活的反映,同样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族的家庭伦理观念。通过对云南少数民族两兄弟型故事的分析,其反映出强烈的“手足”伦理观念和“血缘”伦理观念。前者强调兄弟之间在生活中的友爱不争、患难互助,通过故事来演绎民族对手足关系和家庭伦理的思考。而对于“血缘”伦理,主要还是表现于幼子继承制本身。总的来说,血缘是继承中考虑最为重要的因素,在家庭中,谁也不可能愿意将财产留给别人的孩子。在流传兄害弟亚型故事的长子继承制的民族中,为了保证家庭财产的不外流和血统的纯洁,妇女的贞操一定会是很被看重的,婚前性行为一定会被严厉禁止,同时也不大可能实行自由恋爱,违背这些规则的人会被处以很严重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长子血统的纯洁性,才能保证家庭财产的不外流,例如汉族、白族。而在流传弟害兄亚型故事的幼子继承制的民族中,婚前性行为则很可能不那么受限制,例如苗族的“逛花房”、“踩月亮”,佤族的“串姑娘”,解放前洱源罗乎山区民族还保留着原始的群婚制度,女子婚前享有性自由等。同时很多民族实行的是自由恋爱,只有到了婚后,妇女的贞操才会被看的很重,这样才能保证幼子血统的纯洁性,同样也是为了维持家庭财产的不外流。云南少数民族就是如此,不同的是,这些民族文学中兄害弟亚型故事更加流行。
    另外,这些民间故事也承担了对民众进行道德教育的重任,我们从中不但可以看到民众鲜活的生活面貌,还可以看到民众对于美好生活的设想。虽然各民族两兄弟型民间故事在类型上各有不同,但不论是两兄弟型故事四种亚型中的哪一种,勤劳善良的一方总是会获得胜利,最后过上好日子,而懒惰贪婪的一方则会遭到惩罚,甚至变得一无所有。两兄弟如果互相帮助,孝顺老人,家庭则能和和美美,如果两兄弟互相仇视,则可能落得家破人亡。民众正是通过这样的故事来表明对于勤劳善良、孝顺老人、互相帮助等品质的赞扬,对于自私贪婪、懒惰狡猾等品质的批判,从而教育后代,这是民间文学中的一个经典主题,因此,它们具有着重要的教化功能。云南少数民族幼子继承制还有更多的道德和教化意义:幼子在父母去世后年幼无依,将他留在家中继承祖产,祭祀祖先,而让年长的儿子自谋生路开创另外的事业,尊老爱幼,体现了更高的人文关怀,更加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减少冲突,也利于民族社会的稳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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