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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释唯物史观


    科学是揭示事物存在和变化的因果必然性规律、并能够在实践中检验这些规律是否正确的知识体系。历史观是人们对社会历史的系统认识。科学的历史观是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和变化的因果必然性规律的历史观。而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正是“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1]。它从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终极原因出发,动态地、发展地剖析人们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和在这种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物质生产能力,从而揭示出人类社会历史演进的因果必然性规律。在形形色色的历史观中,唯物史观最具科学的品格。
    
    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对唯物史观科学性的质疑声渐起,连带着,唯物史观对历史学的指导地位也遭遇挑战,主张史学研究指导理论多元化的呼声甚嚣尘上。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其中原有的对唯物史观的解释体系已经在重大历史和现实问题上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需要下大力气去重新解释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与时俱进地深化对该理论真谛的理解与把握,使更多人服膺唯物史观的科学性。
    
    本文将围绕人类社会历史演进的诸客观基础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围绕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所呈现的规律问题,对唯物史观做出重新阐释,以证明唯物史观是科学的历史观。
    
    一、社会历史的客观基础
    
    人要生存,首先必须能够维持生命,因而必须从事维持生活需要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唯物史观从人的这个最现实、最基本的生存活动切入,展开对人类社会历史演进规律的解析与阐释。所以,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开宗明义地指出:“马克思发现了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原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2]恩格斯用最简洁的语言对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概述,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基础,以及人们诸多层面的社会活动与这个客观基础的相互关系。我们将分5个部分依次阐述“生产方式的制约作用”、“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经济形态的划分”、“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及其作用”等几个唯物史观论及的人类社会历史演化运动基本问题的观点。
    
    (一)生产方式(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制约作用
    
    唯物史观认为:生产方式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谋取方式,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相互结合、共同活动的方式。生产方式的构成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层面:关于生产力,马克思有过明确的阐释,他讲:“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可见,生产力是人们应用能力的结果,但是这种能力本身决定于人们所处的条件,决定于先前已经获得的生产力,决定于他们以前已经存在的、不是由他们创立而是由前一代人创立的社会形式”。[3]从这段关于生产力的阐释可以使我们确立三点认识:一是,“生产力”是指人们在生产实践中获得的认识、改造自然的能力,它不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而是应用能力的结果、或说是劳动生产实践的结果;二是,每一代人拥有的生产力,必然首先是从先人那里继承下来的、即以往活动的产物,尔后才是创新、发展,使生产力有新的进步;三是,人们所处的条件不同,他们拥有的认识与改造自然的能力也就会存在差别。关于生产关系,则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由于社会生产过程存在着明确的分工,而且这种分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日趋进步,于是,有了对生产成果的分配和交换关系、以及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马克思明确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4]而生产的结构或说参与生产的形式就是分工关系,它决定着交换的形式和分配的方式,并由此决定着所有制的不同性质。唯物史观就“分工”问题主要界定了4层意思:一是区分了3种分工,即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不同产品生产的社会分工、同一产品生产的工序分工。第一种分工促使社会产生了阶级差别,第二种分工是各种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社会分工,第三种分工则仅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中发展起来的。二是分工之所以能够产生和发展,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不断提高使剩余产品不断增加,从而导致剩余劳动力的出现,可以开拓新的生产与工作领域。三是“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所有制”。[5]“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个阶段还决定着个人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6]四是“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任何新的生产力,只要它不是迄今已知的生产力单纯的量的扩大(例如,开垦土地),都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7]。
    
    生产方式对社会历史演进的制约作用表现在:其一,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历史演进的终极原因。人类为了生存,就必然要从事物质生产实践活动;而从事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就必然会不断提高人们认识与改造自然的能力;物质生产能力的提高必然会推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运动与变革,促使社会经济形态持续地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因此,引发整个人类社会历史运动的原始动因是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而推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不断变革、并由此决定社会形态不断演进的是社会生产能力的持续发展。在这两重意义上,唯物史观认为:“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8],即将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视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原因。从远古时代至今,人们从生产能力极其低下、只能从事最原始的物质生产活动、靠群体渔猎来勉强维持生命,经过数千年生产经验的积淀、生产方式的改进,演化至今已经进入信息社会,不仅能够在满足基本物质生活需求的基础上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而且能够在驾驭自然力的基础上向外层空间和微观世界探索。其二,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性。马克思明确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9];“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10]。所以,恩格斯指出:“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11]。其三,社会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人类社会历史演进的制约作用。通过以上的引证可见,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生产关系(分工、分配、交换)的演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变革,促使人类社会历史从低级向高一级发展。据此,我们可以明确认识生产方式对人类社会历史演进的制约作用,一是在经济基础层面对社会的性质起制约作用。比如,当人们靠狩猎、捕鱼、畜牧、或者靠极低产出的耕作维持生存的时代,只能是实行共同体所有制的远古社会;而在小规模的、粗陋的土地耕种和手工工业的时代,只能是建立以土地所有制或等级所有制为主要形式的封建社会。二是生产方式演进、变革的步伐,制约着社会转型、时代转换进程的快慢。所以说,社会时代的转型从根本上取决于生产方式发生质的演进。
    
    下面我们举两个历史实例来说明生产方式的演化对社会历史演进的制约作用。
    
    其一,就人类社会从野蛮时代向文明时代的演进(即阶级社会的产生),恩格斯作过系统的论述。他指出:“生产力逐渐提高;较密的人口在一些场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共同利益,在另一些场合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相抵触的利益,而这些公社集合为更大的整体又引起新的分工,建立保护共同利益和防止相抵触利益的机构。这些机构,作为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的代表,在对每个单个的公社的关系上已经处于特别的、在一定情况下甚至是对立的地位,它们很快就变为更加独立的了……在这里我们没有必要来深入研究:社会职能对社会的这种独立化怎样逐渐上升为对社会的统治;起先的公仆在情况有利时怎样逐步变为主人……最后,各个统治人物怎样结合成一个统治阶级。在这里,问题仅仅在于确定这样的事实: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除了这样的阶级形成过程外,还有另一种阶级形成过程:“农业家族内的自发的分工,达到一定的富裕程度时,就有可能吸收一个或几个外面的劳动力到家族里来。在旧的土地公有制已经崩溃或者至少是旧的土地共同耕作已经让位于各个家族分得地块单独耕作的那些地方,上述情形尤为常见。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现在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某种价值。但是公社本身和公社所属的集团还不能提供多余的可供自由支配的劳动力。战争却提供了这种劳动力……奴隶制被发现了。这种制度很快就在一切已经发展得超过古代公社的民族中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但是归根到底也成为他们衰落的主要原因之一。”[12]
    
    恩格斯论述的产生阶级和统治关系的两条道路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在没有产生私有制和奴隶制的情况下,主要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各小公社结合为大共同体,引起新的分工和建立新的机构“来保护共同利益和反对相抵触的利益”,由此形成了统治阶级。后者则是在私有制产生或者至少是个体耕作已经替代公社共耕制后,伴随奴隶制等剥削制度的产生而出现了阶级。在恩格斯看来,在由第一条道路产生统治阶级的过程中,最初出现的“统治人物”不仅包括“东方的暴君或总督”,还有“希腊的氏族首领”,“克尔特人的族长”等等。不过,希腊人和克尔特人的那些统治人物似乎在还未最后“结合成一个统治阶级”的情况下,随着私有制和奴隶制的产生而转化到他所说的形成阶级的第二条道路上。这样,主要是东方国家沿着第一条道路形成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但是,产生阶级的道路虽然有所不同,其规律却是相同的,那就是:“只要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就是说,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在这被迫专门从事劳动的大多数人之旁,形成了一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阶级,它掌管社会的共同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司法、科学、艺术等等。因此,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13]简而言之,生产力的发展不仅产生了少量剩余,而且产生了日益复杂的社会公共职能。在既有剩余而又剩余不多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一个人数不多的、脱离直接生产劳动而专事履行公共职能的特殊阶级;他们既是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公仆”,同时又逐渐利用手中的特权演变为“主人”——剥削者和压迫者。这种脱离直接劳动而专事履行公共职能的少数人和完全委身于劳动的大多数人之间的分工,马克思、恩格斯把它称为最初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孟子把这种分工称为“劳心者”与“劳力者”之间的分工是很确切的。统治者、管理者阶级(奴隶主或封建主)由于在社会分工中履行了组织、管理和监督生产等公共职能,他们也就取得了对最重要生产资料——作为不动产的土地——的所有权,甚至获得了对直接生产者阶级的人身控制权,以此索取剩余产品。在剩余很少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交换手段取得剩余产品,只有通过控制土地所有权、并由此而控制人身的强制手段来实现对剩余产品的占有,从而形成了人身不平等的依附关系。可见,生产力的提高促动着生产关系的变革,使社会实现了转型。
    
    其二,就人类社会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的传统社会向社会化大生产、大交换和以非农产业为主的现代社会的转型,马克思作了精辟论证。他指出:“社会的一部分人用在农业上的全部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须为整个社会,从而也为非农业工人生产必要的食物;也就是使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工业的人有实行这种巨大分工的可能;并且也使生产食物的农民和生产原料的农民有实行分工的可能。”[14]他还指出:“如果撇开对外贸易……那末很明显,从事加工工业等等而完全脱离农业的工人……的数目,取决于农业劳动者所生产的超过自身消费的农产品的数量。”这就是说,在不考虑外贸因素的前提下,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首先要求农业生产要有长足的发展,农业人口生产的农产品除自身消费还可以供应人数众多的非农产业人口的需求、以及工业生产所需的农产品原料,这样非农产业才能够建立和发展。尔后,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社会化大生产的逐步实现,在经济交换的层面才会有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的产生。于是,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就为商品—市场经济所取代。至此,又一次社会的转型过程就告完成。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将主要通过控制动产形式的生产资料(作为资本的货币,以及即使是不动产形式的生产资料也是按货币核算)的所有权来剥削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人身依附关系失去存在的合理性。生产力发展导致生产关系变革的规律再次显现。
    
    (二)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各种历史观所必须首先回答的一个问题。由此,对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关系的不同认识和把握,成为不同历史观的一个根本分歧点;而且造成对历史事件、历史现象的解析往往出现完全相异的认识。唯物史观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为理论基石,从而为人类认识自身的历史演进确立了科学的起点。
    
    其一,科学地界定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为唯物史观认识历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社会存在”有明确的界定,他们指出:“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15]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们肯定“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16]。在他们的话语中,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是指人们的生活实践过程。因此,他们又把唯物史观称为“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17]的历史观。也由此,使唯物史观建立在了坚实的现实基础之上。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明确指出:“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理出发: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的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所以,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18]这种历史观,非常鲜明地显示着它同唯心主义历史观的不同,后者是从人们的意识、精神、观念中去寻找解释历史变迁的终极原因,因而也就不可能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唯心主义历史观提出过尖锐的批评:“迄今为止的一切历史观不是完全忽视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过程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因此,历史总是遵照在它之外的某种尺度来编写的;现实的生活生产被看成是某种非历史的东西,而历史的东西则被看成是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某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19]
    
    唯物史观遵循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基本原理,将人类社会历史变迁的终极原因追溯到人们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和在这种活动中形成的物质生产能力上,由此彻底揭开了人类有史以来错综复杂的时代演进之谜。并且,科学地预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最终将取代资本主义,促使人类社会发展到未来的大同世界。就人类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演进,马克思有过精辟的论述:“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进行斗争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态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会随着人的发展而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但是满足这种需要的生产力同时也会扩大。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但是不管怎样,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缩短是根本条件”。[20]这里说得非常明确:当人类的生产能力发展到只需很短的工作日就能生产出满足丰厚的物质生活所必需的产品,因而每个人都有广大的自由王国领域去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爱好和自由个性,勿需再为争取稀缺产品而进行竞争;人们自由个性的多样化程度将空前增大,而人们在物质和精神领域的实践活动的能力水平的差别将空前缩小。到那时,每个人都既能从事物质生产,也能从事精神生产,既是生产者,也是管理者。一旦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产能力发展到那种程度,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最终脱离动物界的时刻就到来了;到那时,任何个人意志也阻挡不了自由人联合体的建立。近百年来的历史进程表明,马克思指出的那个趋势正在向前推进。从以下两组数据中可以看到若干轨迹[21]:
    
    1870年—1992年每个就业人员年均工作时间(单位:小时)
    

    年份
    

    英国
    

    德国
    

    美国
    

    日本
    

    1870
    

    2984
    

    2941
    

    2964
    

    2945
    

    1913
    

    2624
    

    2584
    

    2605
    

    2588
    

    1950
    

    1958
    

    2316
    

    1867
    

    2166
    

    1973
    

    1688
    

    1804
    

    1717
    

    2042
    

    1992
    

    1491
    

    1563
    

    1589
    

    1876
    

    1913年—1992年劳动人口受正规教育平均年数
    
    

    年份
    

    英国
    

    德国
    

    美国
    

    日本
    

    1913
    

    8.82
    

    8.37
    

    7.56
    

    5.36
    

    1950
    

    10.60
    

    10.40
    

    11.27
    

    9.11
    

    1992
    

    14.09
    

    12.17
    

    18.04
    

    14.87
    
这种趋势正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必然王国”逐渐缩小、“自由王国”逐渐扩大的趋势。既然近百年来人类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工作日的缩短、自由支配时间增加的进程确实在以日益增大的加速度推进,既然没有任何理由认定这个加速推进过程会在某个时刻戛然停止下来;我们就没有理由不相信马克思预见的那种具有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的自由人类一定会成长起来,没有理由不相信地球村的自由人联合体一定会建立起来。由此可见,不是从对美好社会的某种理念或空想出发,而是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出发、从劳动或物质生产实践活动这一基本社会存在出发,马克思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真理。
    
    其二,要准确把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内涵还必须同机械唯物主义划清界限。将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区别开来,比较容易把握。因为后者认为,不是存在决定意识、而是意识决定存在,所以从社会历史人物、尤其是精英人物的思想、意识和观念中去寻求历史变化的终极原因。对这种史观并不寻求思想意识产生缘由的错误观点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唯物史观与机械唯物主义之间的区分则往往容易产生混淆,因为两者都主张“存在决定意识”,但对“存在”的理解却有着实质性的差别。机械唯物主义是将“社会存在”理解为人之外的“客观环境”,由此就把“社会存在决定社会社会意识”误解为“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决定人们的意识”。例如机械唯物论者费尔巴哈就这样认为,他讲:“皇宫中的人所想的,和茅屋中的人所想的是不同的”[22]。这一形象的表达,将人的“社会存在”简单地视为人们生存的外部条件,即他们的生活环境,而意识则是不同的外部生存条件或生活环境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批判地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23]这样机械地理解人与“对象”世界(或“现实”、“感性”世界——总之,被视为人之外的“客体”世界)的关系,导致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环境”之间的二元并存,导致“环境决定人的命运”,以致普通人只能期待“教育者”去改变“环境和教育”的错误结论。对于这样一种错误观点,马克思针锋相对地指出:“关于环境和教育起改变作用的唯物主义学说忘记了: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一定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
    
    马克思、恩格斯从来不把“社会存在”视为人之外的“客体”或外部环境。他们所说的“存在决定意识”实际是指“生活决定意识”或“实践决定意识”。如果像机械唯物论那样,把“存在决定意识”等同于“环境决定意识”,那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同样是在茅屋里生活的人,有的想做忠诚顺民,有的却想自己当皇帝;而同样是在皇宫中生活的人,有的想维护皇帝和皇权制度的特权,有的却同情被压迫者、甚至加入到被压迫者的造反行列。可是,当我们具体分析在皇宫里生活的个人、在茅屋里生活的个人,他们不同的生产、生活实践对他们思想产生的深刻影响时,就不难找出他们不同生活追求的根由了。同样,如果我们把“存在决定意识”等同于“环境决定意识”,就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古今中外有许多来自非劳动家庭环境的人成了劳动阶级的杰出领袖,而有的来自劳动家庭环境的人却在阶级斗争的关键时刻站到了劳动阶级的对立面。但当我们运用“生活决定意识”或者说“实践决定观念”的原理去解析,就能够从错综复杂的现象中梳理出其中的因果必然性规律。
    
    这里还需要强调,“社会存在”的主体是指“人”的社会存在,而这个“人”绝非是抽象的人,而是有血有肉、从事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人”的这种性质有过多处阐释,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强调:“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24]。而同现实的人的社会存在相对应的“社会意识”,则是指现实的人在他们的物质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认识,诸如宗教、法、道德、科学、艺术认识等等。
    
    (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唯物史观在解析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时,将全部人类活动划分为两个相对分离、却又紧密联系的部分,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部分。经济基础指“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它包括生产分工关系、交换和分配关系、以及所有权关系,这些生产关系共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而这种经济结构对于社会的上层建筑起着规定性的作用,所以称之为“经济基础”,意指它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上层建筑是指社会的政治、法律、宗教等制度和机构,以及社会的意识形态诸如政治、法律、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观念。上层建筑建构于经济基础之上,它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所以被视为社会的上层建筑。
    
    其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从唯物史观的观点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本质上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观点的延伸和拓展,它包括几层涵义。一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这种“制约”作用,表现为经济基础规定着上层建筑的性质,要求上层建筑必须为其服务,即:社会各种政治的、法律的制度和机构设施、以及思想文化范畴的种种观念形态,都必须对经济基础起卫护和强化作用,从而对物质生产力的发展起“护航”和推进作用。二是,生产方式的演进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伴随着生产力由低到高的不断提升,生产关系会发生相应的演化。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25]。这就是说,既定的上层建筑应该是要维护现存的分工、交换和分配关系,但当现存的生产关系发生质的演进,原有的上层建筑也必然会发生或慢或快的变革才能适应新的经济结构的要求,服务于变化了的经济基础。不过,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这种变革,究竟是以剧烈的革命形式发生、还是以渐进的改良形式发生,则将取决于当时、当地社会政治力量的利益取向和力量的对比。
    
    其二,在阶级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革无不具有浓重的阶级色彩。自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经济基础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实质上体现着不同时代阶级地位的状况。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本质是维护当时居于主导或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且,统治阶级也会强化上层建筑的服务功能,以更好地巩固有利于他们阶级利益的经济基础。因此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一对矛盾运动,反映着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新生的强势阶级同旧有的统治阶级二者之间的利益争夺。当生产力发生质的飞跃,例如第一次工业革命,代表新生、先进生产力的资产阶级为建构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运用了上层建筑范畴的一切手段(政治的、军事的、思想文化的……),进行资产阶级革命,促使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建构起来;并在新的经济基础建构之后,持续地运用上层建筑的服务功能来卫护与强化新的经济基础。而原来的统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面对利益将被剥夺、丧失的情势,会人为地阻滞上层建筑的变革以卫护旧的经济基础,阻滞经济基础的变革,给新的生产力的发展制造障碍。对此,恩格斯在晚年曾作过经典论述,他指出:“它(上层建筑)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像现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那样,它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止经济发展沿着既定的方向走,而给它规定另外的方向——这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并造成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26]
    
    其三,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人们可以正确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以推动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经济基础尽快产生。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生产力的演进、生产关系的变革,都是人们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的产物;而上层建筑的建构,以及它对于经济基础服务功能的发挥,也都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积累智慧的结果。因此,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人的主体能动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发挥不能随心所欲,既要避免夸大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偏颇,认为只需建构先进的社会上层建筑,就能实现实质性的进步;也要避免否定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偏颇,认为人类社会能够自发、自动地实现历史的发展,从而树立起正确的历史发展观。通过科学地总结历史演进的规律,人们是有可能采取适度的制度变革来减少历史演进付出的代价。而这种适度的制度变革的根本目的,则是要以新的、代价更小的方式去发展生产力。中国实施改革开放的战略,可以说是最好的例证。
    
    历史地看,市场经济从它产生的起源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人们在观念上就把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片面地认为,搞市场经济就是搞资本主义。而对于以社会主义立国的中国来讲,搞市场经济是决不可行的。邓小平同志为人们解除了思想禁锢,澄清了糊涂观念,领导实施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为了全面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从生产关系中的分配关系和所有制层面做出重大调整,改革那些不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不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的分配和所有制制度;而且从宪法、法律、政策法规直到社会舆论导向等方面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鸣锣开道,充分发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护航、强化作用。从而促使中国经济的发展在短短三十多年时间里,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这令人信服地揭示出,在充分认识规律的基础上,人们是可以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推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的。
    
    (四)社会经济形态的划分
    
    唯物史观将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称为“社会经济形态”。“(唯物史观)探明了作为一定生产关系总和的社会经济形态这个概念,探明了这种形态的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27]同时,就社会经济形态在社会结构中的作用做出定位:“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28]这就是说,依据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一是:社会的经济形态决定着社会的性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反映的是不同社会的经济基础;二是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是自然历史进程,因此,社会性质的演进不能依人的主观意愿去随意改变。
    
    综观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述,他们就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经济形态的划分,先后有3种不完全相同的概括性表述:
    
    第一种概括性表述即人们所熟知的“五种生产方式”的划分。它出自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原文是:“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这是以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划分经济形态的尺度来表述的。中国理论界因受前苏联理论界的影响,曾将五种生产方式的演进序列视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这种理解,其实是强加于马克思的,是对唯物史观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误读。从原文的文字表述看,马克思用的是“大体说来”这个词汇,既然是“大体说来”,就不是说所有社会都必然会经历这种演进序列。更何况马克思在批判俄国自由主义民粹派思想家米海洛夫斯基对唯物史观的曲解时曾严正指出:“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29]在给俄国社会民主主义运动活动家查苏利奇的信中同样申明,他所阐述的资本主义制度出现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30]可见,“五种生产方式”的划分并不是具有普遍规律性的、依次演进的社会经济形态划分,至多只是对西欧历史发展进程的概括。
    
    第二种概括性表述出自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它是标志唯物史观形成的著作。马克思、恩格斯在书中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31]他们根据自己当时掌握的历史知识,将资本主义以前的所有制形式归纳为:“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社会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32]。这种对社会经济形态的归纳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概括性表述存在较大差别。它是从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经济形态的特定性质为切入点,对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经济形态做出的划分。而在表述中,则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形式来划分不同的经济时代。
    
    第三种概括性表述是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手稿》中提出的,是“三大形态”或“三大阶段”的演进序列:“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33]《〈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是马克思在同一时期按同一思路写作的同一部著作的不同部分。《序言》是为当时即将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写的序,而第一分册则是从《手稿》中抽出一部分加工而成的著作。(马克思原计划将该《手稿》的内容分为6个分册出版,因出版商出了第一分册后拒绝出版后面5个分册,该计划未能实现)。因此,《序言》中未能展开的论述,可以在《手稿》中获得比较充分的理解。
    
    综观马克思对社会经济形态划分做出的多次论述,虽然切入点不完全相同,表述也各具特色,但实质上都是以生产方式构成中的生产关系诸层面的演化为依据,对不同社会形态进行的界定。其中在视角上的不同侧重,是源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不同的针对性。例如,《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归纳是针对青年黑格尔派和费尔巴哈从抽象的人和人性出发,无视现实的人的历史发展过程而提出来的。马克思以经济形态的变迁作为历史例证,说明现实的人随着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会相应地改变他们的交往形式和所有制形式。而《序言》中的“四形态”归纳,主要是为批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坚持的资本主义永恒论,以揭示西欧资本主义的历史和逻辑起源来论证西欧资本主义既不是自古有之,也不可能永恒存在。《手稿》中的三形态划分是马克思批评蒲鲁东不理解人们的交换方式和社会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演变的客观规律,幻想建立一个“劳动货币银行”来实现人们之间劳动的直接交换,由此实现社会主义。马克思指出这只是空想。为此,马克思做出了三大形态或三大阶段的归纳及其不同特点的比较,以此证明,只有当人们的生产能力发展到能够从第二阶段进入第三阶段时,才可能实现劳动的自由和直接的交换。这里留下了一个疑点:作为第二大阶段的“现代社会”是指资本主义社会、还是泛指一切以货币作为主要交换手段的社会?从上下文看,是指资本主义社会。但他又说过,他所说的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只限于西欧。可见他在这里归纳的三大阶段也并不是在概括全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由此也可以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对经济形态划分的几次论述绝非是在阐述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他们概述的经济形态演进序列仍是他们对西欧历史考察得出的认识。
    
    不过,如果对几个概括性表述进行比较,不难看出,《手稿》中所作的“三形态”或“三阶段”的归纳,已经从大轮廓上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之间的联系揭示了出来,表明了两者之间存在的因果必然性关系。第一大阶段,因为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产品交换和人们间的交往的范围和数量都极其有限,因而必然会有“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34]当人们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突破狭窄的范围和孤立的地点的局限,出现了普遍的交换时,人们就会脱离“人的依赖关系”或“直接的统治和服从关系”,建立具有“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关系(所谓“物的依赖”主要指对作为普遍交换手段的货币的依赖),即进入第二大阶段。在第二大阶段的历史进程中,人们的生产能力进一步发展到更高的水平,“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人们就会普遍体验和意识到以货币为“一切权力的权力”[35]的社会的不合理性,从而要求抛弃以“物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形态,展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建立“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联合体”[36],即人类美好的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从上述历史过程来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只是就同一社会形态的一般共有特征而言的,它不直接决定同一阶段不同形态的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的个体形式和具体特征。像第一大阶段的以“人的依赖关系”或“直接的统治和服从关系”为特征的生产关系,及其相应的社会、政治关系和意识形态,是由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力占主导地位这种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只要生产力没有达到突破自然经济的水平,这种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就不可能有质的变化;但同样处于第一大阶段上的不同民族国家,其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政治关系和意识形态却有着许多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如“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指古希腊、罗马),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这是由于,“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37]。它取决于不同民族国家的自然和人文条件、历史的渊源、民族的特性等历史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社会的结合方式。
    
    (五)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及其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38]就是说,人类从进入文明时代开始,社会就进入了阶级对立的社会。因此,他们在唯物史观中,对于阶级社会的现实存在、对于阶级的对立和斗争、以及它们同社会历史演进的关系,给予了特别的关注。马克思在致约·魏德迈的信中就曾讲到:“……至于讲到我,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历史编纂学家就已经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经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下面,我们将围绕阶级社会的产生、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的历史作用问题,概括唯物史观做出的阐释。
    
    其一,先来了解阶级社会产生的根由。在前文,我们曾经引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说明社会分工的发展导致阶级的最早分化。“只要实际劳动的居民必须占用很多时间来从事自己的必要劳动,因而没有多余的时间来从事社会的公共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法律事务、艺术、科学等等,总是必然有一个脱离实际劳动的特殊阶级来从事这些事务;而且这个阶级为了它自身的利益,从来不会错过机会来把越来越沉重的劳动负担加到劳动群众的肩上”。但伴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当资本主义大工业所能实现的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提高,每个人的劳动时间都大大缩短,都能有足够时间来参加社会活动、参与公共事务时,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就会成为多余的人。他们“无论拥有多少‘直接的暴力’,都将被无情地消灭”[39]。可见,阶级社会的存在仅仅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在生产力有了初步发展、即从蛮荒时期进入文明时代时产生;而当生产力实现巨大进步,人们都有条件去从事脑力劳动管理工作时,阶级存在的合理性就会消失,阶级也就会随之逐渐消失。正是鉴于阶级社会产生、存在的理由是受生产力的发展、分工的演进所制约;所以,唯物史观明确指出:“这些相互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40]
    
    其二,对于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的作用,唯物史观有着明确的界定。马克思和恩格斯论述道:“将近40年来,我们一贯强调阶级斗争,认为它是历史的直接动力,特别是一贯强调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认为它是现代社会变革的巨大杠杆;所以我们决不能和那些想把阶级斗争从运动中勾销的人们一道走。”[41]这里反映了两层意思,一是阶级对立、阶级斗争在阶级社会是一个无从回避的永恒命题;二是阶级斗争是推动阶级社会演进的直接动力,在变革社会中起着类似杠杆的作用。所谓“杠杆”,在机械学中是指一种助力工具,就如同怀孕妇女生孩子要借助“助产婆”[42] 的帮助。“助产婆”自然不是产婆。所以,孕育新生儿的是经济运动,是新社会诞生所需要的生产能力的提高和生产方式的变革。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演化的历史现象作过许多个案研究,这些个案剖析体现着他们的理论认识。像恩格斯对西欧封建社会解体过程的剖析:“当居于统治地位的封建贵族的疯狂争斗的喧叫充塞着中世纪的时候,被压迫阶级的静悄悄的劳动却在破坏着整个西欧社会的封建制度,创造着使封建主的地位日益削弱的条件”。这种“静悄悄的劳动”实际就是广大劳动群众的“个人自主活动能力”逐渐积累、提高的过程,它促使手工业同农业之间发生新的较大规模的分工有了可能。所以,从10世纪以后,西欧许多地区开始出现手工业从农业和农村中分离出来的进程,出现了商品货币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正是在这种经济运动的推动下,出现了一系列促使西欧封建制度解体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诸如:手工业从农业和农村中的分离,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以致城市的兴起,从庄园逃亡的农奴成了最早的城关市民。于是,“在封建地区中,到处都楔入了有反封建要求的、有自己的法和武装的市民的城市”。“在这些城墙和城壕的后面,发展了中世纪的手工业(十足市民行会的和小的),积累起最初的资本,产生了城市相互之间和城市与外界之间商业来往的需要,而与这种需要同时,也逐渐产生了保护商业往来的手段”。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冲击下,封建主阶级日益没落。城市“通过货币,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使封建主在社会方面甚至有的地方在政治方面从属于自己”。但是,体现发展生产、贸易、教育、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要求的市民阶级当时还很软弱,只有借助于王权。于是,形成了市民阶级和王权联合进行的反对封建贵族的斗争。这场持久的斗争,终于在15世纪下半叶夺取了对封建制度的胜利。不过,当时对封建制度的胜利,还只是表现为王权的胜利,而不是市民阶级(资产阶级)的胜利。此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长期斗争,在三次大决战中,达到了顶点”。这就是宗教改革-德国农民战争、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经过三次大决战,封建制度终于被推翻[43]。由此不难看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是把生产力的发展及其引起的经济关系的变革视为促使西欧封建制度走向解体的终极原因,而市民阶级(资产阶级)所起到的作用则是促使西欧封建社会发生根本性变革的直接驱动因素。 
    
    二、历史发展的辩证运动
    
    在上一部分中,我们解读了唯物史观有关影响、制约社会历史发展的几个基础性因素。不论是生产方式对社会历史演化的制约作用,还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抑或是阶级斗争对历史变迁的促进或阻滞,都在向我们展示:人类社会的演进、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而作为社会历史运动主体的人,在这个自然历史进程中,只能是通过正确把握历史发展的辩证规律来发挥主体能动性,推动历史发展;否则,就会被前进的社会所抛弃。那么,唯物史观对历史发展的辩证运动是如何认识的呢?它在几个制约社会历史演进基础性因素的作用下,呈现出怎么样的必然规律呢?我们将分四个部分对此做出解析。
    
    (一)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
    
    人类社会的历史演进是一种极为纷繁复杂的运动。因此,唯物史观在揭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时,从它存在的整体发展、部分演进与个别演化的实际结构出发,在进行一般规律的概括中也关注到特殊的和个别的不同层面、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力求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历史发展的客观运动规律,以使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发挥能够把握正确的方向和恰当的力度。
    
    首先,解析唯物史观有关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表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一段精辟的论述,被公认是对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集中表述。原文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胚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44]这区区数百字,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呈现出的一般规律做了生动而又全面的概括,为后人科学地认识在如此巨大的时间和空间背景下社会的历史演进提供了依据。
    
    上述对人类社会整体发展辩证运动做出的规律性概括,之所以是科学的总结,是因为,第一,它是从人们为求生存就必须从事生产劳动这一最本质的现象切入,从本源上揭示出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原因;第二,它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是具有因果必然性的一般规律,因为它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原因着手,解释了物质生产能力的提高必然导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这种内在的联系,所以,这种因果必然性规律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规律;第三,它充分估量到人类社会基本单元或个体层面演进形式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强调一般规律在个体层面的不同表现,有机地将多样性和统一性结合为一体;第四,它从终极原因着手,剖析了影响并制约社会演化的诸层面因素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揭示出人类社会历史演进的条件限定,为人们主体能动性的发挥提供着科学的指导。
    
    其二,在整体发展(或说一般、普遍)规律层面的下边,存在着特殊的、即部分演进的层面。它可以是地域性的,比如西欧社会、北美社会、东亚社会、南亚社会等等;也可以是某一类社会历史现象,比如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更可以是地域性的某类社会历史现象的研究,像对西欧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原因的研究、对东方社会农村公社的特征和长期存在原因的研究等。
    
    在特殊的、部分演进层面的下边,还有一个基本单元的、即个体的演化层面,比如某个国家、某个民族地区,那里的演化表现出某种个性特征。这是在整体结构中的最低层面,也应该是最为具体、最多样化的层面。
    
    一般的、特殊的、个体的三个结构层面之间存在着上下的覆盖关系。即一般规律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律,是对所有个体现象所具有的共同特征的总括,说普遍包含着特殊是指普遍是对特殊层面所有现象的共性的总结。而特殊规律是适用于特定时空范围的规律,是对特定范围内所有个别现象共同特征的抽象和总结;说特殊包含着个别是指对个别层面所有现象的共性的总结。当然,这种特殊不是普遍之外的特殊,而是普遍规律在特定时空范围内的具体表现。个别是基本单元的特性,不存在普遍和特殊之外的个别,而是包含在普遍和特殊之下的个别。如果三者之间缺少这种覆盖关系,那么,整体将由于不能包容所有个体的共性、由此出现例外现象,而不成其为整体;特殊也将由于不能包容某些个体的共性、由此出现例外现象而不成其为特殊;相应地,所言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也就难以成立。而这也正是检验有关规律的概括是否客观、科学的标准。应该说,唯物史观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整体规律的概括体现了上述要求。作为整体规律的概括,它包括所有组成部分、以及每个组成部分中的个体所共同具有的特征。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不能说东方社会是特殊的、西方社会是普遍的,或反之,东方社会是普遍的、西方社会是特殊的,两者都是处于特殊层面的;对两者共同特征的抽象和归纳才是普遍的。同样道理,不能说英国道路是普遍的、中国道路是个别的,两者都是个别的;对所有个别社会发展道路共同特征的归纳和抽象才是普遍的,而对特定范围内的所有个别社会发展道路共同特征的归纳和抽象才是特殊的。再比如,各民族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毫无例外都有一个实现工业化的任务;它是生产力步入社会化大生产、大交换、产业结构升级的产物,这是对社会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概括。实现工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工业人口必须占总人口比例的50%以上,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外贸的前提下,农业劳动生产率必须有大的提高,既能提供工业人口所消耗的农产品,又能够向工业输送大批农业原材料。这都是普遍的要求,均属于一般规律范畴。但各个国家或地区通过怎么样的途径来实现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提供大量的农产品来满足市场需求,农业人口又如何脱离农业进城务工,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会有自己的做法,这样就进入了特殊或个别的层面。
    
    其三,从以上解析不难认识到,唯物史观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总结可以概括为“一元多因多果的因果必然性规律”。这种规律可以表述为:人们为了生存,必须从事物质生产实践活动;而世代相继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必然推动物质生产实践能力的提高,从而推动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这是其中“一元”的内涵,即在终极原因作用下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的共性的规律。不同民族、国家的人们的物质生产实践面对的是不同的外部条件,这些外部条件构成多重影响与制约发展的因素,所以,必然会出现不同的发展路径;这是其中“多因多果”的内涵,即普遍规律在特殊和个别层面的表现。像英国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是在英国的自然、人文条件下进行的,它产生出英国特有的历史发展道路、社会形态和价值体系;中国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面对的是中国的自然、人文条件,因而产生出中国特有的历史发展道路、社会形态和价值体系。即使有对新的民族、国家的研究揭示出新的个案特征,也不会构成对已有认识的证伪,而是新的发展道路又添加到规律中来,使规律更加丰富。不同的民族、国家可能会呈现许多“又像又不像”的扑朔迷离的历史面貌,但仔细考察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一个万变不离其宗的事实:即不同民族、国家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实际生活过程相似到什么程度,他们的发展道路、社会形态和价值体系就相似到什么程度;反之,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实际生活过程相异到什么程度,他们的发展道路、社会形态和价值体系就相异到什么程度。或者简洁地讲:相同的条件必然产生相同的结果;不同的条件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当我们观察人类社会历史变迁时,奴隶制、农奴制和资本主义制度这些经济形态在不同的民族或时代,有的出现、有的没有出现,就是出现了,表现形式也会有所不同;而这一切都不能说其中某一种进程或形态是符合一般规律、是正常的,另一种进程或形态是违背或偏离一般规律、是变异的;它们都是同一普遍规律在不同条件下的必然表现,即人们物质生产能力的提高必然导致人类社会历史的演进,至于这种提高和演进在具体国家、地区的实现条件和表现形式则必然呈现出多样性。
    
    (二)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与阶段性
    
    综观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化,具有明显的连续性和阶段性特征。就阶段性而言,每个阶段都拥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这一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区别于其他社会经济形态,不仅具有独特的特征、以及相应的社会上层建筑,而且在它存在的地方(国家或地区)总是会持续一段时间、甚至可能长达数世纪之久。因此,人们在考察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演化进程时,往往会以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不同阶段来衡量其进化、进步的程度。就其连续性而言,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演化表现为一个个渐进的过程,不存在可以任意选择的跨越式转化;而且,在阶段性变迁的起始时期,新阶段总是或多或少保留着旧阶段的某些重要特征,显现着新阶段是在旧社会的母体中孕育并发育成熟的种种痕迹。唯物史观在探究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时,充分认识到社会历史发展存在着这种连续性和阶段性相统一的关系,并剖析了其中的理由。
    
    其一,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之所以存在连续性,首先主要是由于每一代人都必然依靠前一代人留给他们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去谋求生存和发展,这种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基础不是他们按自己的意愿选择的,而是前一代人留给他们的。诚然,人类是自身历史的创造者。但是,这个创造过程不是凭空启动的,它起步的基础、起点恰恰是由他们继承下来的前一代人创造的成果。因此,唯物史观在解析社会历史演进呈现出的连续性特征时指出:“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他们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45]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在描述共产主义社会时讲道:“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社会的痕迹”。[46]其次,每一代人自身的物质和精神力量的发展都有一个不能任意跨越的自然进程。就像人们必须先掌握初等数学才能学懂高等数学一样,一个社会的劳动大众不可能从粗陋的小生产技术水平一下子跃进到普遍掌握高新技术的水平;社会管理者的能力和水平的增长,以及与生产力的新发展相适应的各种新的体制、制度的形成和人们对它的适应,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前面讲述生产方式的制约作用时,我们曾经引用过一个事例,即以人们的劳动生产率来衡量他们的物质生产能力,在不考虑外贸的条件下,农业劳动生产率未能达到满足至少半数非农人口的粮食需求水平时,工业化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就是人们物质生产能力的发展具有连续性和不可跨越性的一种表现。再比如,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不是整齐划一的,后发国家可以借鉴先发展国家的经验以加快自身的发展。但是,后发国家学习、运用它国先进经验的基础却是自身从前一代人那里继承下来的既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他们通过学习、借鉴,可以有效提高自身改造客观世界的认识和实践能力。因此,他们有可能缩短社会经济转型的过程、减轻转型过程中付出的代价;但是能够缩短、减轻到何种程度,则取决于他们认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的程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问题本身并不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所引起的社会对抗的发展程度的高低。问题在于这些规律本身,在于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的趋势。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在那里,它将采取较残酷的还是较人道的形式,那要看工人阶级自身的发展程度而定,所以,撇开高尚的动机,现在的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也要求把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妨害工人阶级发展的障碍除去。……一个国家应该而且可以向其他国家学习。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47]波普尔硬说马克思的这段话无异于“教导人们,要改变行将到来的变化是徒劳的;这可以说是宿命论的特殊形式,可以说是关于历史趋势的宿命论”[48]。可见,他未能理解马克思所表述的实际是历史发展的连续性或物质生产能力发展的不可跨越性。在已经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的“铁的必然性”就必然会发生作用,即使人们已经认识到那种自然规律,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那个自然规律的。但即使如此,资本主义将采取较残酷还是较人道的形式,取决于工人阶级自身的发展程度;此外,一个国家应该而且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中学习,从而可以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能够缩短和减轻到什么程度,显然取决于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实践能力的发展程度。而这决非“历史发展的宿命论”,而是社会经济的历史演进具有“连续性”的特征使然。
    
    其二,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既具有连续性特征,同时它又是在阶段性演进中向更高一级进步的。唯物史观告诉人们:“一切发展,不管其内容如何,都可以看作一系列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以一个否定另一个的方式彼此联系着。……任何领域的发展不可能不否定自己从前的存在形式。”[49]于是,通过这种阶段性的演进,人类社会才得以实现从低级向高级的阶梯式进步。唯物史观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呈阶段性进步的原因:“劳动过程的每个一定的历史形式,都会进一步发展这个过程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形式。这个一定的历史形式达到一定的成熟阶段就会被抛弃,并让位给较高级的形式。当一方面分配关系,因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一定的历史形式,和另一方面生产力,生产能力及其要素的发展,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扩大和加深时,就表明这样的危机时刻已经到来。这时,在生产的物质发展和它的社会形式之间就发生冲突。”[50]每当这个时刻,社会历史演化就将发生向高级阶段的跃升。可见,阶段性飞跃是人们的物质生产能力在连续增长的积累中实现了质的提高的结果。前文曾经引述马克思有关人类社会历史演进三阶段划分的论述,其中就明确揭示了前一阶段实现质的提高导致向高一级阶段演进的历史轨迹。在第一大阶段上,因为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剩余产品的数量和交换范围都极其有限,“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交换手段同直接的劳动产品的性质之间以及同交换者的直接需求之间的联系越是密切,把个人相互联结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由此就必然存在着“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一旦人们生产能力的水平突破了狭窄的范围和孤立的地点的局限,剩余产品的实质性增加导致普遍交换的出现,这时人们就必然要抛弃“人的依赖关系”或“直接的统治和服从关系”,建立具有“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关系,即进入第二大阶段;在第二大阶段的历史进程中,人们的生产能力发展到更高水平,“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那时人们就会普遍体验和意识到以货币为“一切权力的权力”的社会的不合理性,就必然要抛弃“以物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形态,产生“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建立起“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当然,在这三大阶段中又可以划分出许多小阶段。比如第二大阶段是一个从16世纪启动,一直延续到现在还没有终结的历史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可以划分出它的初级、中级和高级阶段,其中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过渡就是明显可见的阶段性转化。
    
    综观历史的发展,既是连续的,又具有阶段性的特征,二者其实并不矛盾。它们构成一个辩证的统一体,即:在持续的积累中实现阶段性飞跃,在新的阶段性飞跃到来之前还需要持续的积累过程;从而促使人类社会实现从低级向高级、从简单向复杂的发展。
    
    (三)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与偶然性
    
    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是指任何社会历史现象的产生、演化和消亡都具有其自身内在的原因,存在着因果关系。因而,任何历史现象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历史发展的“偶然性”,是指处于同一因果链条的不同层次的历史现象中,低层次的历史现象相对于高层次的历史现象而言,表现为偶然性。恩格斯对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关系曾有过系统论述,他在《自然辩证法》中引用黑格尔的命题:“偶然的东西是必然的;必然性自我规定为偶然性,而另一方面,这种偶然性又宁可说是绝对的必然性”。他还对自然科学在该命题上的错误认识做出批评:“自然科学把这些命题当作悖理的文字游戏、当作自相矛盾的胡说干脆抛在一旁,并且在理论上坚持沃尔弗式的形而上学的空虚思想,认为一个事物不是偶然的,就是必然的,但是不能同时既是偶然的,又是必然的……”[51]。恩格斯认为,一种事物既由于它有自身存在的原因而是必然的;又由于自身在整体结构中处于较低层次,它就相对地成为偶然的。
    
    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是一对比较抽象的概念,通过一些具体实例可以比较好地予以把握。前面我们曾提到,社会历史现象存在着整体、部分、基本单元这样的多层次结构和与之相应的普遍、特殊、个别的不同层次的规律。比如,在整体层面上,普遍的规律是: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取决于劳动者物质生产能力的发展水平,当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产品极少,很少有交换,就会产生以人的依附关系为特征的社会。但在部分即特殊层面,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国家,产生的人身依附制度却各有其特征。中古时代的中国,劳动者的剩余产品极少,很少有交换,产生了中国型的封建社会,存在着以皇帝为代表的强大中央集权统治;而在中古时代的西欧,劳动者的剩余产品极少,很少有交换,产生的却是拉丁-日耳曼型的封建社会,存在着势力强大的封建领主,在各自的封地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王国”,王权则相对弱小;……。所以说,是共同的原因促使人类社会历史演进到中古时代。但在这个因果链条上,由于区域、国度的某些具体条件不同,建立的封建制度也各具特征。由此,前者被视为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必然性,后者相对于前者而言被视为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偶然性。所以,把握了事物在因果链条上的位置,也就不难把握历史演化现象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再比如:唯物史观揭示的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是人类通过生产实践活动,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人类社会基于共性的原因从低级向高级逐步发展,这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性;但在西欧、东亚等地区,这种逐步发展是怎样的一种表象,就被视为历史发展总体进程中的偶然性。
    
    再进一步剖析,由于社会历史现象具有多层次的结构;因此,处于中间层次的现象相对于上一层次而言是偶然现象,但对于低一层次来讲,就成为必然现象。比如,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农民起义的爆发有其因果必然性,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统治者残酷压迫、剥削贫苦农民,迫使农民揭竿而起。但每次农民起义又都有着它具体的原因,如秦末农民战争起因于繁重的徭役和残酷的刑罚,隋末农民战争起因于无休止的兵役、徭役和苛政,明末农民战争起因于土地兼并的加剧和政府的残酷剥削……。这一次次农民起义的具体原因虽然不尽相同,但都起因于封建王朝的残暴统治。所以,它们都被视为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起义历史中的一个个偶然现象。如果再加以细究,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都不仅仅发生一次,这一次次起义又都有其更具体的原因。如陈胜、吴广起义如果没有遇到大雨耽误行期有被斩杀的现实危险,也许起义就不一定在那时爆发,并由他们两人领导。那么,陈胜、吴广起义相对于秦朝的历次农民战争而言,属于偶然现象。
    
    鉴于偶然性和必然性处于不同的层次,而人们的认识往往是先从认识较低层次、个别现象入手,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地逐渐把握高一层次的特殊规律,再进而把握更高层次的普遍规律。所以说,没有对偶然性的把握,也就无从把握必然性,更无从递进去把握更高层次的必然性。故而马克思指出:“如果‘偶然性’不起作用的话,那末世界历史就会带有非常神秘的性质”。[52]
    
    偶然性的另一种用法是从人们的认识运动规律中引申出来的。人们对某一事物的内在联系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当人们尚未获得对事物的内在联系的确定性认识时,就暂时把它归结为偶然性。但在人们认识能力提高或事物的内在联系逐渐显露、以致对这种联系获得确定性的认识后,它就被归结为必然性了。此时,偶然性就转化成为必然性。例如,恩格斯曾以分析豌豆荚中豌豆粒数问题为例,指出:不能因为多数豌豆荚中都有5粒豌豆,就断定豌豆荚有5粒豌豆是必然的,多于或少于5粒的豌豆荚是偶然的。问题在于,“只要我们不能证明豌豆荚中豌豆的粒数是以什么为依据,豌豆的粒数就依旧是偶然的”[53]。所以关键是要弄清决定豌豆荚中豌豆粒数的“因果关系”。恩格斯还指出:“偶然性只是相互依存性的一级,它的另一级叫做必然性。在似乎也是受偶然性支配的自然界中,我们早就证实,在每一个领域内,都有在这种偶然性中去实现自己的内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然而,适用于自然界的,也适用于社会。一种社会活动,一系列社会过程,越是超出人们的自觉的控制,越是超出他们支配的范围,越是显得受纯粹的偶然性的摆布,它所固有的内在规律就越是以自然的必然性在这种偶然性中去实现自己。”[54]就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来看,当它们作为未被认识的、其本性尚待努力探索和揭示的力量时,商品的生产者就盲目地被它支配着,甚至每每通过周期性危机来显示其破坏力。此时,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必然规律似乎是通过种种偶然现象在发挥作用。对于商品的生产者和交换者而言,他们未曾识破其中的奥秘,对他们来讲,一切似乎都是偶然的。而当他们一旦掌握了规律,认识到它的必然性,就可以主动地减轻或延缓这种周期性危机的发生。所以,从认识运动的视角看,偶然性和必然性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最后还需要澄清一点,即: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关系决非是多数和少数的关系。如果把必然和偶然视为多数和少数的关系,那就会把“多数”视为“必然”或“普遍规律”,把“少数”视为“偶然”或偏离规律的“变异形态”。而我们知道,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律是没有例外的;一旦出现例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律也就失去了其“普遍适用”的特性,而降格为特殊、甚至是个别的认识。
    
    (四)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对于人民群众、以及其中的杰出人物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作用问题,唯物史观不仅肯定人民群众对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作用,而且也积极评价个人的历史作用。由此使唯物史观真正成为全面、深刻地认识历史,并以史为鉴正确指导实践的科学理论体系。
    
    首先解析唯物史观对人民群众历史作用问题的论述。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合著的《神圣家族》中有一段非常经典的论述:“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任何无穷尽的丰富性’,它并‘没有在任何战斗中作战’!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55]这段话清晰地揭示了一个最通俗、最简单的客观事实:所谓“历史”,就是人们从事的物质和精神生产实践活动的总和。如果没有人的存在、以及他们为求生存而进行的活动,就不会有历史。所以说,不是历史创造了人,恰恰相反,历史是由人创造的。这是人民群众对社会历史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前提性认识。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来进一步考察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演进中是怎样发挥决定性作用的。
    
    一是,人民群众是人类自身赖以生存的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唯物史观所认定的历史发展的前提做了很好的说明:“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因此任何历史观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必须注意上述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并给予应有的重视。”[56]不言而喻,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是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存在的必需条件。而生产赖以生存的社会物质财富的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而非单个人,是物质生产活动的主体和实施者。至于说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诸如政治生活、精神文化生活等等,都是在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下发展起来的。所以说,忽视人民群众对社会物质财富创造的事实,忽视物质生产方式的演化历史,也就无法对其他领域乃至全部历史做出正确的解析。
    
    二是,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在社会变革中,是个别领袖人物、还是人民群众发挥着决定胜负的历史作用?唯物史观将这种荣誉赋予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论及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三次大决战,他指出:“在资产阶级的这三次大起义中,农民提供了战斗大军,……如果没有这些自耕农和城市平民,资产阶级决不会单独地把斗争进行到底,决不会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57]在《普鲁士“危机”》一文中,恩格斯指出:“在十七世纪的英国和十八世纪的法国,甚至资产阶级的最光辉灿烂的成就都不是它自己争得的,而是平民大众,即工人和农民为它争得的。”[58]历次社会历史变革的事实都昭示着人民群众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究其根由,在于:领袖、精英人物之所以具有某种特质,其实是在同群众共同斗争的实践中孕育和培育的。“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59]也就是说,任何杰出人物都不是天生就具有要在人世间拯救众生的能力,而是在人民群众的苗圃中逐渐孕育形成的。再者,领袖人物能否发挥领袖作用,还要看是否有人民群众的拥戴。只有当领袖人物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时,他们才能在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下完成英雄的事业;否则,不管他有着怎么样的“奇智大勇”,也都只能是孤家寡人,既无从唤起人民群众的变革热情,更不可能吸引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因此说,统治阶级、乃至领袖人物,他们存在的合理程度取决于人民群众的拥戴程度。民心向背的重要性早已为中国古代统治集团中的明智之士所认识。《荀子·王制》引“传曰‘君者,舟也,庶民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这一警示是很严厉的,谁若擅自违逆,他将无法逃脱被人民群众抛弃的噩运。
    
    三是,归根结底,人民群众物质生产能力的提高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原因。在阐释社会历史演进的基础性因素时,我们提到,生产力的演进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原因,而这种生产力就是指人民群众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提高的物质生产能力。所以,恩格斯把唯物史观和基于唯物史观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称之为“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的新派别”[60]。马克思则指出,“在再生产的行为本身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例如乡村变为城市,荒野变为清除了林木的耕地等等,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61]。人类社会历史的重大变迁是能够、而且必须从劳动的发展史、特别是从人民群众劳动能力的发展史中探寻到终极原因的。
    
    综上所述,唯物史观将人民群众在历史运动中的作用视为决定性的力量,其科学、客观的根据在于:他们既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又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社会历史的发展最终取决于人民群众物质生产能力的不断提高。可见,没有人民群众这个社会历史的主体,社会的演进和发展就只能是“先知者”编造的某种神话罢了。
    
    其次,唯物史观对个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一是,任何精英人物都无法超越历史时代加予他们的限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及这方面内容时说:“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62]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论述也有力地支持了这种观点:“空想主义者之所以是空想主义者,正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还很不发达的时代,他们只能是这样。他们不得不从头脑中构想出新社会的要素,因为这些要素在旧社会本身中还没有普遍地明显地表现出来;他们只能求助于理性来构想自己的新建筑的基本特征,因为他们还不能求助于同时代的历史。但是,如果说在他们出现以后差不多80年的今天,……大工业已经把潜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矛盾发展为明显的对立,以致这种生产方式的日益迫近的崩溃可说是用手就可以触摸到了;……如果说杜林先生现在不是根据现有的经济材料,而是从自己至上的脑袋中硬造出一种新的空想的社会制度,那么,他就不仅仅是在从事简单的‘炼金术’了。”[63]恩格斯的这段文字,运用唯物史观说明了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建构是受历史时代局限的;并进一步批判了杜林在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已经显现,实行社会主义变革的条件日臻成熟后,却无视历史演化的现实,仍然从自己封闭的头脑中“硬造出一种新的空想的社会制度”,就是不可原谅的。所以,应该得出的结论是,个人是在他所处历史时代的群体中成长的,因而必然会受到当时客观历史条件的局限。
    
    历史的局限性同时还表现为个人历史作用的发挥只能以满足当时社会的需要为前提。也就是说,当个人立足于他所生活的时代,了解当时社会发展的条件,能为这种发展指出道路,并善于解决前进中可能遇到的一切困难和问题时,他个人才能发挥历史作用。我们注意到,阶级社会中的精英人物,其社会地位大都在统治阶级行列。这是由于阶级的分化本身就是现实的人群由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造成的结果[64]。统治阶级在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统治和压迫的同时,他们也是履行社会公共职能和经济文化职能的“精神劳动”的承担者,尽管这种种社会职能和经济文化职能是为了维护现存社会的需要,体现着当权者的利益。所以,恩格斯在论述阶级产生的两条不同道路时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的,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每一个专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它们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督,在那里,没有灌溉就不可能有农业。”[65]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总是会造就出一些特殊的个人,他们是社会需要和社会职能的产物。而他们存在的合理程度、以及发挥历史作用的大小,将主要取决于他们满足社会需要和社会职能的程度。
    
    二是,个人在历史发展中可以起到推动并加速历史发展的重大作用。杰出人物是满足社会需要和履行社会职能的产物,所以,杰出人物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杰出人物之所以杰出,就在于是他而不是别人具备了承担历史使命的特殊才能。他的才能能够使他借助于人民群众的力量,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满足社会的需要,推动历史的发展。正如前文所阐释的,只有当资本主义社会的内部矛盾达到相当尖锐的程度,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已经成为欧洲历史上一种新的发展动力时,科学社会主义才能出现。而马克思正是凭借自己超凡的才华将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对此,恩格斯做出过高度的评价,“我不能否认,我和马克思共同工作四十年,在这以前和这个期间,我在一定程度上独立地参加了这一理论的创立,特别是对这一理论的阐发。但是,绝大部分基本指导思想(特别是在经济和历史领域内),尤其是对这些指导思想的最后的明确表述,都是属于马克思的。我所提供的,至多除几个专门的领域外,马克思没有我也能很容易地做到。至于马克思所做到的,我却做不到。马克思比我们一切人都站得高些,看得远些,观察得多些和快些。马克思是天才,我们至多是能手。没有马克思,我们的理论远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所以,这个理论用他的名字命名是公正的”[66]。再比如,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对毛泽东同志历史功绩的肯定:毛泽东是中国革命中产生的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理论家和战略家,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伟大的民族英雄。其所以伟大,决不是说他是什么天才的圣哲和神灵,是因为他所具备的一切天才素质,使他善于集中全党的智慧,发挥了创造性运用马克思主义于中国革命实践的杰出才能,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满足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趋势所提出的客观需要。正是由于毛泽东同志领导的英明、正确,中国人民才能在短短二十几年时间里取得了民族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起社会主义新中国。这些为我们所熟知的实例都在揭示一个道理,即:杰出人物的才能只有在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并在客观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充分的发挥,取得事业的成功。果真如此,他个人作用的发挥就推动了历史的发展。而一些违背历史发展趋势和人民群众要求的历史人物,所能起到的作用就只能是阻碍历史的前进。他们也可能嚣张一时,用他们的权力和地位释放出阻滞进步的“能量”,但他们终究无法改变历史发展的趋势,最终是要被历史所遗弃。
    
    通过上述对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的解析,能够使我们理解唯物史观在这个问题上所持的辩证观点。任何杰出人物都是在他生存时代的群体中产生的,在汲取群众智慧的营养中成长的,在承担历史赋予的任务中崛起的。杰出人物是在群众的拥戴与支持下去建功立业,领导群众去推动历史前进的。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1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6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3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2-33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3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0页。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1-142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8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2-524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32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716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2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3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2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40-741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3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5卷,第926-927页。
    
    

    [21] 托马斯·K·麦格劳《现代资本主义——三次工业革命的成功者》,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03、607页。
    
    

    [22]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引用了这句话,接着指出:“但是,费尔巴哈完全不知道利用这些命题,这些命题仍旧是纯粹的空话”。出处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7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4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7、71-72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33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01页。
    
    

    [27] 《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5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30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61页、765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69、70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5、104页。
    
    

    [3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6页。
    
    

    [36]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95页。
    
    

    [3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0页、71页。
    
    

    [3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5-526页。
    
    

    [4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65页。
    
    

    [4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85页。
    
    

    [42] 马克思在论述西欧统治阶级促进资本原始积累的各种方法时指出:“所有这些方法都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来大大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化过程,缩短过渡时间。暴力是每一种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66页。)
    
    

    [4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448-458页。
    
    

    [4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33页。
    
    

    [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6-77页。
    
    

    [4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
    
    

    [47]《资本论》第1卷,第8、11页。
    
    

    [48] 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杜汝楫、邱仁宗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9页。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29页。
    
    

    [5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87页。
    
    

    [5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6页。
    
    

    [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10页。
    
    

    [5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5页。
    
    

    [5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5-176页。
    
    

    [5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18-119页。
    
    

    [5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8-79页。
    
    

    [5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07页。
    
    

    [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25页。
    
    

    [5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5页。
    
    

    [6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8页。
    
    

    [6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4页。
    
    

    [6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版,第515页。
    
    

    [6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16-617页。
    
    

    [6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2、84页;并参见同书第3卷,第525—526、632等页;同书第4卷,第700—701页。
    
    

    [6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3页。
    
    

    [6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2页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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