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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朗热:《古代城邦》读书笔记(韦达摘)


    本文系对库朗热的《古代城邦》一书所作的阅读笔记,与作者本意或有不符之处,请以原文为参考。参见 [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书之目的为研究古代政制。藉此作者库朗热力图找寻古代制度与现代制度的区别,用这种同卢梭迥异的研究视角,对近代兴起的古希腊、罗马制度的复辟进行反思。
     本书研究方法之核心在于藉由一种古代视角。作者认为通过该“事不关己”的方式观察古代制度的根本原因是在时代的演进中现代人同古代人的理智是不同的,是故看待事物的方式不同,建构的制度也自然不可能相同。于此,库朗热指出欲分析古代人的制度及其理智如不从他们的信仰中找寻,便无法理解这些制度的成因与意义。如何审视古代人的信仰?作者认为愈古老的事实愈值得研究,成形的古希腊、罗马制度也不外乎是更久远之制度的发展,他们所遵循的制度与使用的语辞可以作为研究这种更久远制度与理智的切入点。
    二、古代人的信仰
    死亡本身的神秘属性使人类思想在可见世界与不可见世界中完成联结,提供一种精神之维。古人之信仰源自于对灵魂及死后奥秘的看法,作者从吠陀之歌等古文献中总结得出古人不认为死亡是人的消解,而只是生命的存在于地下的表现形式,最明显的证据便是开启这种形式的仪式,即埋葬。该仪式清晰地展现了古人的态度:他们埋葬的是开始另一种生活的生者而非死者,同时这也反映了古人对于人的身体与灵魂合一的观点。正是出于“生”之意义的关照,埋葬与葬礼的仪式之必要性逐步发展,以制度形式进入生者的世界。
    该制度对生者提出两方面的要求:对于死者神圣性的尊崇和物质性祭礼的提供,这是如“照顾不周”则亡灵会降祸的恐惧所带来的在精神上的反向要求,由此敬礼死者便成为了人类最古老的宗教,死者便化身为家神。于这一宗教中,火以其实用价值的物质属性和代表光明的精神属性成为表现死者“生命与灵魂”的绝佳形式,在家中燃起的圣火再一步联结可见世界与不可见世界,为宗教发展和家庭及社会组织形成打下基础。
    死者化身为的家神具有血缘性的特点,体现为宗教上即是多神化与家庭化,这与今日之世界性宗教的观念是截然不同的。对于亡灵的祭祀有非常强烈的血缘上的限制,外人参与属不敬之罪的规定在古印度和古希腊均有体现。作者指出,这种家庭化形成的原因在于他们并不具有今日宗教的创世论信念,对古人来说最神圣与直观的不是世界而是生育。同时因为两性在生育上的区别,家庭宗教出于祭祀的延续性考量对传宗接代的权力和男女地位进行规定,这便产生了私人权利与家庭组织。
    三、家庭
    家庭宗教决定了古代的家庭本身是一种宗教团体,而非由亲情联系的自然团体。家属关系及继承权的产生,是按照参与祭祀的权利来规定的,也是按照维系这种祭祀的考量而赋予的,父权与夫权亦是此种祭祀制度的后果,而非家庭产生的原因。
    婚姻制度便是此种家庭宗教关系的从父家至夫家的迁移,婚姻仪式也因此极具宗教属性。婚姻本身也是配合祭祀延续的必要性,质言之香火相传而产生的。死者需要绵延不绝的子孙以祭祀,生者同样抱有这种顾虑,家庭血缘的断绝也同时成为了家庭宗教的毁灭,作者指出这种宗教的要求早已先于法律宣布独身不婚的罪恶、非婚生子的不法、无法生育而离婚的正当。合礼婚姻诞下的男子,其入门仪式便是对于香火得以延续的宣告。生育的不确定性自然推动承嗣制度产生,其理由无他唯祭祀的不断绝。亲属关系也是根据共同的祭祀展开,其是根据有祭祀权利的男性而发展的非基于其母系,这一点体现在罗马亲属法上,及至后世才得根据完整的血缘关系展开。
    私有权的产生亦建立在家庭宗教上。无此宗教的古日耳曼部落无论土地牲畜都为公有制,而古希腊与意大利民族中,家庭宗教存在家神,这是一种“私有神”。一圣火祭祀一“私有神”,则此圣火所在圣坛也必是私有的,居住于此圣坛附近的家族也对其居住地享有权利。外于此家族的人对于上述无有也不可能主张权利,即对私有权最先作出保障的是宗教而非法律,这同时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希腊古时所有权的转让是不被允许的。直到十二表法方许可田地买卖,但仍旧禁止田间坟墓的变更,直至后世通过宗教仪式改变这一情况。土地所有人的债务也不可通过变卖土地以清偿,他亦只能服役抵债。
    继承权同时包含了继承家族产业与家祭权,这两者本身即是不可分离的。根据家庭宗教的性质,儿子同《学说汇纂》所谓的“凭自身即是继承人”而不需要父亲的遗嘱得以继承权,继承甚至是以债务的形式强制归属于他,放弃遗产的规定要很晚才见诸罗马法,这也解释了无论古希腊、罗马、印度在继承规定上男女极端的不平等。遗嘱制度本身,依据作者的观点,家产与家祭的继承是宗教的要求而不受个人意愿的左右,此即为何古代希腊对遗嘱不是极端禁止就是根本不做设立。 复合了产业与祭祀权利的家产的不可分性是显然的,为了消弭这种危险长子的优先继承权理所当然的产生,如雅利安人谓:“长子生于尽职,余子生于爱情。”
    古代法律不是某个立法家的作品,其毋宁是他们不得不面对的事实,这法律的发源地就是家庭,就是家族宗教的规则。父权并不代表家父享有家庭的主权,该主权自始属于家神,家父作为家庭宗教祭司存在,父权同夫权一样具有从属关系与保护关系,家子不被视为成人的做法在罗马法中依然体现。这种父权体现在亲属法上就是承认、嫁女、出继承嗣的权利,表现在财产法上就是管理家产乃至出卖儿女的权利,由此可以推演出父权在家庭内部的司法意义,其固然可以休妻逐子但同时也还要完成传承义务。道德,起源于家庭因而具有一种为我的属性,与后世宗教的博爱特质不同。从家庭的关系出发,产生过错与宽容,祭祀血统性的要求使得通奸是不可饶恕的罪过。家庭的宗教衍生出的家庭的道德详细而狭小,这种狭窄的性质对于城邦社会有一定影响。
    因同一位祖先而发展形成的氏族具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扩展并因此在宗教性质与组成上同家庭关系密切,其中可以依祭祀权利区分为长子族与非长子族。家庭成员此时开始允许外人的进入,只要经由宗教的仪式即可,此时其发挥了控制的枷锁之作用,并发展为保护人制度。两者相结合从而使之发展为一个有世袭首领和内在稳定性的社会。
    四、城邦
    继前述,家庭的日益壮大使宗教中的“亡灵神”概念越来越低于古人的想象,他们试图将其从地上抬高至天上,由此使家庭宗教发展成为一种胞族内的共同信奉。当是时之宗教,以祖先为崇拜对象,以圣火为主要象征,前者取材自灵魂,后者取材自自然。由祖先阐发出了对亡灵的神圣性的崇拜,这种神圣性又因为自然界对古人的神秘作用在了对于自然的崇拜上。于此,我们在古人的信仰世界中见到了两种并行的又矛盾的但绝不混合的宗教:亡灵崇拜与自然崇拜。自然崇拜在一开始因各人各地区认识方式的疏异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其形象的来源往往近似,具言之,太阳、月亮、云等,由此为该宗教进行传播提供便利,因为与家庭神不同,自然神并不具有血缘性。
    因实行祭礼的需要,胞族内部的族长——管理机构——层级组织开始逐渐产生,同时胞族合胞族而成部落,胞族神结合而成部落神,部落间的结合即是城邦的形成,这种结合的力量即是宗教结合所产生的结果。城邦是松散的结合体,促成联结的宗教本身在统一宗教下又有诸多家庭宗教存在,城邦的公共政府下又有很多小政府存在。
    城市即是这一城邦组织居住与祭祀邦神的地方,邦神本身也以城市为居所。古代人视人与神之间存在互相担保的契约关系,人民不离开神的居所,神也不会离开人民。罗马人称罗马为“不朽的”,而事实上古代城市的建立俱是为了维护这种人神关系的“不朽”。祭坛是城邦最神圣的地方,罗马人相信圣火与城邦命运息息相关,是城邦得以继续存在的基础。城邦中的神一方面包括筑城者、功勋者等英雄人物,城邦居民视他们为保护神,一方面是源自自然力量的神如宙斯、赫拉等,每个城邦都有他们独自的宙斯与赫拉,因其脱胎于对自然现象的描述,不同的宙斯间并没有联系,各自保佑各自城邦,古人并不认为存在一位保护任何人的神。对于神的祭礼、称呼、神与战争的关系对希腊、罗马民族影响深远包括共餐制、节日与纪年、人口统计等。
    宗教在公共生活中有极大的参与,元老会会议、法院审判从开始到结束皆需按照宗教礼仪,在战争中如无经占卜得吉兆则不能开战,战胜后也必须举行祭礼唱凯旋曲。宗教确实深入于古人的灵魂与身体,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都受宗教要求的节制与支配,孟德斯鸠认为宗教是古代统治者的驭民之道,作者反驳称古代城邦国家位于宗教统治之下,如宗教只是为了公益必然不可能长久。古人之宗教最重要的是形式,是一种人与神的物质关系与利益链条,对于神降罪与抛弃的恐惧使得古人必须尊崇无比繁复的祭祀礼节。
    于家庭、部落、城邦中分别有宗教之主祭人即教长,于城邦便是君主。他的主要职责即是祭祀与维护圣坛,古代城邦之国王具有极强的宗教属性,失去祭司地位即意味着王位的失去,通过这种宗教的职位而获取管理政府、司法与战争的权力。在王政受到挑战后执政官制产生,其也同样是政教合一的领袖,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王政时代君主依出生而定,执政官由选举产生但是都体现着经过神许可的合法性。雅典人抓阄、罗马人占卜选举这些都说明了城邦寄希望于执政官是神所喜爱的人,而并非通过这种形式操纵政权。法律也是合神意而产生的,因此不能修改也不必解释,梭伦立法并不废除德拉古立法尽管有矛盾但是并行不悖,因其是神定的,这也赋予了罗马法极端的形式性。
    因宗教的相互独立性,城邦也自然是互相独立的,从公民到货币都无法是相同的,宗教作为民权与政权的基础,一旦违反则所有权利均告失去。独立是城邦的信条,在建立宗教上的团体之前,城邦的联合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即便通过征服手段在完全消灭另外一个城邦的信仰前也是谈不上融合的。城邦间的战争也不只是军事层面的,更为重要的是将敌对城邦从宗教开始的一切都要毁灭,古代城邦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两种宗教之间的战争或和平。建立在宗教联合的基础上,方才产生城邦联盟与民族统一的意识,希腊世界的联邦产生即是共同的神、共同的祭礼的产物。对于城邦公民而言,在一切事务上都需要无条件地服从城邦,因其是宗教与政治的合二为一的权威,并不存在信仰自由、教育自由以及私人生活自由,怀疑神、宣传不敬神的学问和不婚都是犯罪。
    五、革命
    城邦内的下层阶级产生于家族组织内部的不平等原则,他们在继承权与管理权上自始受制于长子的特权,这种藉由出生而确定的宗教性质的不平等亦自然是无法更改的,事实上城邦公民实际上只包括这些家庭的家长,被保护人与次子并不具有完整的公民权利,此外还包括无家庭或无家庭宗教的平民阶级,他们的地位甚至低于被保护人,处于和贵族完全对立的地位,不得受到宗教与法律的保护,因为他们本身是“无宗教的人”。于此不平等下酝酿着的只有对于旧制度的摧毁。
    第一次革命时贵族阶级内部,家庭的父们对于君主之革命。其结果是君主失败政权失去,而宗教必定不可能被破坏,教权依然得以保留,王族的世袭权力与教权亦逐步被削弱剥夺,但是社会组织并没有改变,仅仅是政治的外在形式迁移,贵族革命的实质并不是为了推翻君主而事实上是为了维护由贵族主导的社会组织。在这一斗争中,君主不断联系下层平民阶级以对抗贵族,“无宗教的人”参与政治的情况下,宗教统治被一步步动摇。
    第二次革命起步于家庭不可分原则的破裂与长子特权的剥夺,旧有的氏族体制与现有的城邦制度存在一种内外不同的作用力,原本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下层阶级在城邦的发展中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宗教的规定再也无法稳固这种不平等情况的继续存在。氏族体制的分裂其实是内在家庭组织的崩解,次子家庭与被保护人从家长的翼附中独立。
    第三次革命是贵族势力以宗教之名维护政教权力同平民阶级要求废除被排除在城邦管理之外的不平等直接利益冲突。平民因缺乏组织而寻求君主的领导,这看起来是向宗教统治的复归实际上是由神对人的统治变更为人对人的统治,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原则正式出现。然而君主制并不是平民阶级所追求的平等,伴随着社会经济形式的改变,藉由商业而富裕的部分平民成为“平民中的贵族”,该阶级遂拥有了组织,军队组织的改变使得平民充当的步兵与海军成为主力,该阶级遂拥有了兵士,平民亦创建了宗教与祭坛,该阶级遂有了教士,综合起来有了与贵族阶级抗衡的力量,历经斗争或演变进入了本来排斥他们的城市,建立了民主政治。在雅典的改革中,宗教阶层与出生特权从此不复存在,由家庭宗教发展起来的、被认为永世不改的城邦宗教制度就此寿终正寝。在罗马的改革中,贵族与平民存在利益媾和的需要,同时贵族无法使平民全部变为被保护人,也不能接受平民离开罗马,妥协中平民保护官制度产生。元老院与平民保护官的斗争中,法典褪去神圣属性平等地适用于贵族和平民,其也不再是不可改变的东西,也不在具有任何秘密属性可言。婚姻等私人生活上的平等被确认之后,政治上的平等也水到渠成。城邦的制度从宗教所要求而产生的局面更改为从公众利益出发,公众利益取代古老宗教决定城邦一切制度及法律,何以获知公众利益?最简单的方式即是召集民众以咨询意见,不通过民众讨论与投票的决议再也不具有效力,统治从出于占卜自此变为出于公意,统治权力也实现了政教分离。
    梭伦的改革实际建立了一种由财富来划分等级以取代世袭宗教划分等级的新政体,出于反对不平等而发起的平民革命不可能直接走向平等,富人执政属于一种过渡性政体。一方面,这一政体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与人的理智水平的提升,因为财富的提升就以为着地位的提升,另一方面,这一政体不以神意为凭无法使权力固定。财产的不平等即是政治权利的不平等,继而被迅速视作不公,激发了第四次革命。这一革命因此时各城邦发展已经差异巨大而各有不同,但一般地在公众利益的驱动下,缩小着穷人与富人的政治权力差异导向了民主政治。
    然而民主政治本身并不能取消贫富差距,在对比下政治权力上的平等反衬出财产的不均,奴隶制度的作用下,穷人也不再认为财富源自于自身的劳作,他们开始动用政治权力来直接获取财富。尤其是在希腊的城邦中,实际上穷人与富人的内战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在从伯罗奔尼撒战争开始至罗马征服这一段时期中,希腊世界的主要情形就是穷人夺取富人的财富与富人重获他们的财富,事实上民主制度已经不复存在而只有权力的斗争。
    六、城邦制度的消失
    城邦制度的崩溃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是信仰上的改变,同前述,以对亡灵进行祭祀的宗教不再能符合人们改变的思想,一种具有不可感知的巨大力量的超出于世界的神的存在的观点开始发展,神不再只属于一个家庭、一个氏族、一个城邦,在哲学思想的助推下,未经考察的信仰不会再被信仰,未经讨论的政体不再会被接受。经由智者派、苏格拉底、犬儒主义、斯多亚派的发展,古人逐步认识到自身的存在,而不是因城邦存在而存在,所负之义务、所拥有之美德也不基于城邦而产生,公共的意识衰落而个人的意识发扬,就此带来的城邦意识的衰落并不是人民要退出政治生活相反是要追求一种更高级的更富有组织的社会。第二是物质上的改变,也即罗马的征服。罗马一开始便发展出不排他的宗教特色,因为罗马居民本身带有多民族混杂的特征。罗马的征服是人、城、神的征服,在宗教仍有极大影响力的时代,通过这种方式加速扩展。在其他城邦陷入派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时,罗马历经多次革命但是贵族仍保有一定权力,因此吸引了很多外邦失势贵族前来投奔,即便平民阶级在罗马取得了胜利,统治模式也仍旧是贵族式的,其他民族的贵族都不认为罗马是外邦,当罗马军队出现在城邦之外时,这些贵族纷纷投降以得到恢复贵族政制的机会,如前述所讲,当时人们对于城邦的意识早已淡薄而陷入频繁的利益斗争中,贵族阶级欢迎罗马人的统治,平民阶级无力反对这种统治,最终罗马成为帝国。
    城邦制度从此不再存在,代替统治的是罗马的专权总督,降辞中所谓的臣服亦包括将宗教与城的奉献,以宗教作为维系的统治也消除,城邦只是在名义上存在而事实上由罗马的制度运作着。作者认为,于罗马世界中,只有一个城邦且只有该城邦是由法律运作的,除此之外都靠力量、专断与约定维持,罗马法在名义上不允许被征服者享有父权、不允许其作为地主,但却以实际上的存在替代之,使得罗马治下的世界可由总督节制不至于分裂。城邦的存在、城邦的观念与思维模式在被征服地人民陆续变为罗马公民而终于不复存在,并最终只有一个名称、一个祖国、一个政府、一种法律。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