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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政治”:弗里德里希二世及18世纪普鲁士的开明专制(2)


    对言论的态度也是如此,尽管国王要求“服从”,但很谨慎,也不敢随意让媒体“闭嘴”。柏林新闻检查官居然会抱怨无事可做。1759年,当出版商尼柯莱(Nicolai)请负责审查哲学书籍的检查官禁止出版一本哲学著作时,检查官的回答令人吃惊,“还有人要求禁书?已经很多年没有人给我提这样的建议了”。(14)不过,对于弗里德里希时期的“言论自由”,也有不同声音。莱辛的论断广为引用:“别跟我说在柏林有什么思想和出版自由,它只有人们随心所欲讽刺和攻击宗教的自由——这种自由很多诚实的人都羞于启齿。但是,就让大家去写点关于柏林的东西吧,让他去吐槽一下宫廷里那帮乌合之众的真面目吧,去支持臣民的权利,去大声反对专制主义,就像今天的法国和丹麦那样。这样,你就会发现,到目前为止,究竟哪个国家是欧洲最具奴性的。”(15)实际上,国王更多的是允许在宗教问题上的批判,而对政治性的期刊专栏管控是坚决的,甚至还会监管来自国外的批评。这体现了普鲁士“开明专制”的复杂性。
    弗里德里希二世对君主的道德品行要求很高。在1777年的《政治遗嘱》中,国王为后继者定下了戒律,但实则是对自己任职期间形象的刻画。“不能耽于奢侈和放荡,不能在随从面前趾高气昂,不能对穷苦人、智力低下者傲慢无礼。不能混迹于游手好闲者之中,否则会作恶。不能沉迷女色,否则将堕落为情妇和宠臣的工具。”(16)他对君主道德准则的表述显然是反思了法国王室的种种劣迹而发出的警世良言。在这方面,孟德斯鸠的《波斯人信札》为他提供了批评的蓝本,该书尖锐批判了法国旧制度下卖官鬻爵、情妇干政、司法腐败、议会无权、管理不善、财政丑闻、大臣专权等种种弊端。
    对君主的职责,弗里德里希二世有强烈的意识,这得益于其父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的教诲。“统治者在世上的荣誉是事必躬亲”,这样的训诫对充满忤逆的儿子来说依然是至理名言。同样在那份《政治遗嘱》中,弗里德里希二世说,君主的职责是为臣民服务,它包括“维护法律,保障正义,全力抵制道德败坏,捍卫国家安全”。当然,君主还应“认真督促土地开发,为人民供应充足的食物,鼓励企业生产,促进商业流通”。(17)为此,他必须具备丰富知识,要深入了解本国资源条件以及人民的个性特点。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勤勉是尽人皆知的,连善于尖锐批评的莱辛也揶揄道:“我嫉恶欧洲所有的统治君主,然唯有普鲁士国王例外,这个人用他的行动表明,国王头衔是一种光荣的苦役。”
    对社会进行道德治理被认为是统治者最重要的职责。“君主要扬善抑恶,奖善惩恶,鄙弃一切不光彩的行为,唾弃那些不知悔改的人。品德败坏的有钱人不应该得到褒奖,否则会误导公众,以为仅靠钱财就可以获得社会地位。如此,人的贪欲就会失控、泛滥,随之而来的会是以各种恶劣手段对财富的争夺。腐败迅速孳生,社会风气也会因此堕落:炫富的人受到尊重,而真才实干和品行端正的人则受到排挤。为了防止国民性格的堕落,君主要珍视有德行者,而远离有财无德之人。”(18)
    其实,弗里德里希二世对自我的认知和克制,来源于他对君主与国家关系的定位。除了老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治理社会和政治事务的经验,克里斯蒂安·沃尔夫的国家思想对他产生了影响。沃尔夫的人品颇受非议,但他的哲学思想在德意志新教地区很有市场。弗里德里希二世赏识他,并封之为男爵。沃尔夫推崇“契约理论”,相信人民可以将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以确保安全,从而臻于人性的完美和普遍的善。他的《政治学》(或称《关于人的社会生活的理性思考》,最后一版出版于1736年)实则就是一本“君王指南”,按作者自己的话说,“是想为君王在地球上建立一个完全的福利国家奠定基础”。(19)弗里德里希接受沃尔夫的思想,在当王储时,就已经与他父亲所代表的“君权神授”的绝对国家观决裂,而与以开明专制为特征的国家-君主二元统治联系在一起。在1738年《关于欧洲政治形势》及后来的许多文章中都表达了对“社会契约论”的认同。在《政府形式》的开篇中,他称“公民同意将权利赋予他们当中的杰出者,由他为他们提供服务”。君主不再是“国家的化身”,而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大厦的基石,代表制度站在国家身后,是国家首脑或“国家第一公仆”,并应以其忠诚、智慧和无私建立一个“完全的福利国家”。
    国王甚至以一种全新的政治符号来传达新理念。在登基时拒绝加冕仪式,因为王冠是君权统治的象征,与理性国家无涉。他反对在柏林宫廷的隐居生活,用东弗里斯兰的王室遗产在波茨坦建造“桑苏西”(Sanssouci,又称“无忧宫”),这是私人而非国家的建筑,不是“北方的凡尔赛”,而是“桑苏西哲人”及其朋友们的缪斯宫。在波茨坦展现的是“桑苏西的灵魂”,国家的“政治灵魂”则在柏林。两者泾渭分明。在1769年私人遗嘱中,弗里德里希告诫家人,“要为国家幸福和国家利益牺牲个人利益”。(20)德国宪政史家胡巴奇对此给予了中肯评价,“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弗里德里希与其说是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不如说是受到以一种开明方式所理解的国家利益的影响”。(21)
    国家利益植根于君主的头脑中,在实践中体现为君主对权力的约束,而这必须依靠制度建设。在这一点上,弗里德里希没有继承沃尔夫的衣钵,后者没有为国家追求公民福利设置任何限制,比那个时代欧洲的其他思想家更赞成专制。弗里德里希二世的首席大臣赫兹贝格(Hertzberg)公爵在赞美国王时说,“自由和受约束的君主”是开明专制的完美形态。(22)这里,他说的受约束包括普鲁士司法与王权的某种分离以及等级议会的咨询作用,此外,还包括官僚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弗里德里希在位46年,为建立和巩固新政体保证了足够时间,并为普鲁士留下了一个成文的法律体系——《普鲁士国家法典》。(23)
    关于君主制和官僚制的关系问题,非常复杂和微妙。它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工具性,即君主和官僚作为工具,承担不同的政治功能,君主是国家最高行政首脑,官僚是国家公务员(有别于绝对君主制下“国王的臣仆”),他们共同管理国家。二是系统性,“运行良好的政府必须像哲学体系一样有个一以贯之的系统。……这样的系统只能源自同一个大脑,那就是君主”。(24)弗里德里希二世经常直言不讳地表达对官僚机构特别是大臣们的不信任,批评后者作为拿薪水的雇员,缺乏总体纲领和系统管理,国家幸福无关大臣们痛痒,政府部门在执行政策时敷衍草率。每人都有自己的想法,自己的算盘,岗位的更替往往使后人推翻前人方案,而制定的新政又总是前后矛盾。(25)弗里德里希二世自认为君主可以克服官僚体系的机械性及官僚主义的弊端,协调各方一致,朝同一目标努力,即人民的福祉和国力的强盛。
    为此,国王一方面加强政府机构的制度性建设,使政府运作受到精细常规的制约,逐步实现韦伯所说的“常规化”“合理化”。1748年5月20日颁布的《政府条例》被视为普鲁士行政史上最具独特性的文件。(26)条文对部门事务分割和责任安排的精细程度表明国王是个地道的务实派而绝非空谈家,其作用是敦促官员工作时既要脚踏实地又要灵活机敏。同时,针对官僚本身,国王建立“品行表”和“业绩考评”制,推行监察(Fiscal)制度,制约官员行为。1770年又全面引入考试制度,通过严格考试和培训选拔晋升官员,推动官僚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在保证忠诚廉洁的同时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准,为“开明专制”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改革打造得心应手的工具。另一方面,国王本人则在尊重“公共法”及条理缜密的管理程序的前提下,掌握着很大程度上的行动自由和决策自由。在弗里德里希统治下的普鲁士,与国王的公开对抗几乎不存在。(27)
    但是,在“开明专制”政体中,君主行使权力的空间到底有多大是受质疑的。为摆脱柏林政府的牵制,弗里德里希在波茨坦设立“内阁”,经常绕开总执行局直接发号施令,削减了政府的权力,实行“个人”统治。但君主的特殊地位、超官僚的权力和自主性必须与普遍规则共存。赫兹贝格公爵在《政府形式》中写道:“自由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形式。行政权和立法权集于君主一身,但君主应该尊重基本法或各种固有法规及各项保障公民财产的制度,没有紧急状况或实际需要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将破坏行政管理的准确、快捷和公正。”(28)而且事实上,在弗里德里希二世时期,君主的实际权力还是被总执行局的官僚们分割或削弱了。从消极方面说,罗森贝格认为,他们可以通过操纵信息和采用其他的“破坏”行动来“阻挠和歪曲”国王的意志。(29)而从积极意义上说,高级官僚们以其责任意识和良好素养,往往向国王诤言,提出反对意见。海尼茨(Heinitz)男爵,弗里德里希二世的一位重臣,在与国王观点相左时,这样写道:他的职责是服从,但入职誓言驱使他作为一个普通人而不是大臣,说他应该说的话。(30)制度规范下的官僚具有一定独立性。弗里德里希执政后期,除了政治官员,官员解职逐渐引入法律程序,并在此后写进了《普鲁士国家法典》。法典第十部分有条文称,“不经评估和法律程序不得免除官员职务”,(31)君主解职权受到削弱。其实,在很大程度上,繁忙的君主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自己也只不过是文件处理机上的一个齿轮,是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弗里德里希每天签署至少12份内阁令,(32)18世纪70年代,每年170件。而据统计,从1728至1795年,这类指令多达30万—40万件。(33)弗里德里希的治理方式实际上为他身后的“官僚专制主义”代替“开明专制主义”开辟了道路。(34)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