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甘泉史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http://www.newdu.com 2024/11/26 07:11:16 《学术界》2018年第11期 卜宪群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林甘泉先生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之一。他在中国古代经济史、政治文化史、史学理论,以及秦汉史等许多重要领域都有建树,提出了诸多很有价值的独特看法。这些学术成就,离不开他独特的治学理论与方法。总结林甘泉先生在史学研究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20世纪后半期中国史学的发展演变,也有助于推进当前中国史学理论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关 键 词:林甘泉 史学研究 理论 方法 唯物史观 作者简介:卜宪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林甘泉(1931-2017),福建石狮人,当代中国著名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长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工作,曾任所长、中国史学会副会长、中国秦汉史研究会会长等职。他是当代中国史学诸多重要活动与规划的组织者、参与者、亲历者,为当代中国史学的繁荣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近70年的学术研究生涯中,林甘泉著有《中国史稿》(第二、三册主要执笔)、《中国古代政治文化论稿》《林甘泉文集》,主编、撰写《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郭沫若年谱长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郭沫若与中国史学》《中国历史大辞典·秦汉史》《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秦汉史》《孔子与20世纪中国》《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等,在中国古代经济史、政治文化史、史学理论以及秦汉史等许多重要领域都有深入思考,提出了诸多很有价值的独特看法。而他对于历史理论的重视和自觉,更是几乎贯穿于他的全部论著之中,这使他的许多历史认识具有鲜明的理论色彩,不仅受到学术界的关注,而且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一、中国经济史:古代中国有自身发展模式 林甘泉的史学成就是多方面的,其中以中国经济史最为突出。他的经济史研究重点在周秦两汉社会经济史、秦汉土地制度史研究方面。他曾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上、下册),先后发表《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秦汉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等多篇论文,从社会经济形态角度思考中国古代历史分期问题和中国古代自身发展道路问题,提出了诸多富有理论建设的真知灼见。 (一)世界历史的发展是多样性的统一 众所周知,林甘泉秉持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但他对这一理论的坚持又不是僵化和教条的。林甘泉根据唯物史观和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历史发展道路对比后得出结论,世界历史的发展是多样性的统一。他说:“人类历史的发展有着共同规律,而这种共同规律是通过各个民族和国家历史发展的多样性表现出来的。”①绝不能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理论采取简单化和公式化的理解。通过考察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有关经典论述,林甘泉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古代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欧洲看作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典型,但是他们并不认为,奴隶社会只存在于古代希腊罗马,封建社会只存在于中世纪欧洲。至于所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不外乎有两层意思:第一,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暂时阶段;第二,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绝不是孤立的、个别的现象,而是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复性和常规性的现象。当然,这种重复性和常规性,并非指完全同一的模式,也不能理解为一切民族和国家都必须经过这两个社会发展阶段。② 考古学家夏鼐曾从物质文明层面指出了中国历史发展的个性和独特风格:“根据考古学上的证据,中国虽然并不是完全同外界隔离,但是中国文明还是在中国土地上土生土长的。中国文明有它的个性,它的特殊风格和特征。”③林甘泉认为,古代中国(指战国秦汉以前)的社会形态,也和物质文明一样,既有与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相同的共性,也有它自己的个性。④他从共同体、土地所有制、阶级关系和国家政体等方面探讨了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模式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⑤他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和国家形式既体现了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统一性,又显示了自身固有的历史特点。”⑥如果简单勾画出来表现为四点:一是中国原始社会瓦解以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共同体是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并存。直到战国时期,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才相继趋于解体,形成了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小农农村。二是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制,也和许多文明民族一样,是从土地公有经过共同体土地所有制的中间阶段而发展成为私有的。三是中国古代主要的农业生产者是庶人,即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普通成员。四是中国早期国家的政治体制保存了若干原始民主的残余,但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古代希腊罗马那种城邦民主制度,其政体基本上是一种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⑦林甘泉从社会经济生产、土地所有制形态、直接生产者身份地位、国家政体等问题入手,不仅提出了他自己对古代中国社会性质的独特看法,也围绕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对以后的历史影响阐释了自己的观点,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二)社会形态分期问题 社会形态划分是唯物史观的核心理论,也是中国史研究领域中曾经长盛不衰的话题。林甘泉从理论辨析与实证入手,对如何进行历史分期、中国在原始社会瓦解后社会形态的性质、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关系、中国古代社会的转型特点、封建制的不同形态等诸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对历史应当如何分期、“封建”一词的名实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对历史如何分期,是史学家的学术自由,不能由行政命令或少数服从多数来作出统一规定。”⑧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主张以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动来划分历史发展阶段,这就是人们所谓的“五种生产方式论”。他同时也认为,“‘社会经济形态’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涵盖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丰富内容。用社会经济形态来划分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能够比较全面而深刻地揭示不同时代的本质特征。”⑨他反对有人提出五种生产方式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而是斯大林制造的说法,指出马克思在世时已经提出了历史上的四种生产方式,再加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过、但生前没有看到过的社会主义社会,那就有了五种生产方式。林甘泉同时也明确指出,“马、恩虽然认为原始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更替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但是他们并不认为所有的国家和民族都必须依次经历这几种社会经济形态。最先把古代社会称为奴隶社会,并且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和国家都经历了这些社会经济形态的是列宁。”⑩但列宁也并不排斥有的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并没有按照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总规律”发展。斯大林的表述强化了五种生产方式的“普遍性”和“规律性”,容易产生简单化和公式化的毛病,也是其后的一些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在引用社会经济理论时陷入简单化和公式化毛病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据此就认为五种生产方式是斯大林制造出来的公式,这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学说史的真实情况。五种生产方式的更替在欧洲已是历史的经验事实,即使中国历史上不存在类似欧洲那种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生产方式,也不能否定社会经济形态理论适用于中国历史分期。历史分期本来是可以有不同说法的,“但如果我们要探讨的历史分期是涉及各个时代本质特征的变化,应该说只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才为我们提供了最全面和最科学的方法论。”(11)他还敏锐地指出,“各个历史时代都不会只存在一种生产方式,而可能是几种生产方式并存”(12),而问题是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寻找出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从这个视角出发,林甘泉还对中国历史上原始社会解体后是“奴隶社会”还是“古代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社会究竟何指等名实问题,提出了独特的见解。“近代以来,我国人文社会科学所使用的许多词汇,都和历史文献的本意不尽相符,有的意思甚至截然相反”“如果因为我们所使用的这些名词意思与历史文献不符,都要改正,岂不是乱了套?”“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封建社会,根本问题要看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基本特征在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这个基本特征就是封建的生产方式,而不必非是欧洲的封君封臣制度和庄园生产组织不可”。(13) 第二,从概念上辨析了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亚细亚所有制的区别与联系。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就已展开,这场讨论中有学术的争论,也有政治上的攻击。特别是卡尔·威特福格的《东方专制主义》(1957年出版)和翁贝托·梅洛蒂的《马克思与第三世界》(1972年版)二书,就是利用亚细亚生产方式来攻击和诽谤中国革命,或对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发表一些不正确的意见。林甘泉对此进行了有力批驳。(14)他从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学说的形成过程,对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了历史考察。他认为,随着对原始社会史认识的深化,马克思和恩格斯不再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作是人类历史上原始的社会形态了。到《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著作出版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经济形态的理论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关于资本主义以前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顺序,马克思生前没有来得及完全确定,这一工作终于由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以后完成了。这个顺序就是:原始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15)林甘泉结合中国历史具体实际,进一步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有关论述和理论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已经不是文明史之前的原始社会,而是具有阶级对立和专制主义统治的古代社会。而“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则是具有公有性质的共同体所有制,它在东方一些国家中曾以残余或变异的形式长期存在。(16)之所以在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讨论中会产生分歧,原因之一就是把亚细亚所有制和作为特定社会经济形态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完全混为一谈了。所有制是决定生产方式性质的重要因素,但所有制的形式并不等于就是生产方式。就中国的情况来看,如果说历史上也存在过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一些特征的话,那就是西周的奴隶制社会。当然,这是就其主要特征而言的,至于西周社会的实际情况,要比马、恩的论述复杂得多。(17) 第三,根据恩格斯的理论分析,在考察中国古代的社会转型时,提出中国古代也经历了具有公有与私有二重性的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这样一个中间阶段,即共同体所有制。(18)林甘泉从“井田”与“爰田”两方面对中国古代共同体土地所有制作了考察。(19)就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具体途径而言,林甘泉总结出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两种途径:从公社农民的份地变为个体小农的私有土地,以及田邑转让、军功赏田和私田的垦辟,并对私有化的详细路径进行了考察。(20)诚如恩格斯所说,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向私有制转变的。林甘泉认为,如果放在世界历史进程中,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过程既符合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也有它自己的特点。(21)这一揭示对于推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研究有较高的理论启发意义。 第四,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两种类型,而非封建社会必经的两个阶段。(22)这是林甘泉参与讨论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又一重要见解。他认为,“在马克思主义著作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封建社会必然经过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发展阶段的说法。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历史实际,也不存在这种情况。”(23)他又从二者的概念、内涵及其异同作了分析。他认为,“领主制和地主制的主要区别,只是在土地所有权形态上的不同,至于直接生产者的身份和地租形态,在许多场合下二者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24)西欧封建生产方式的形成是沿着自由农民农奴化的道路进行的,而中国则主要是通过奴隶大众身份的提高和地位的改善而转变到封建制。(25)他还从阿拉伯和印度等王朝封建化过程,印证了不同国家和民族进入封建社会具体途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26)这一看法对于我们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类型与性质具有很大的帮助。 第五,史学界长期以来对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关系变动性质的理解分歧较大。林甘泉结合出土的有关文物,对这一问题作了深入思考。他指出,“春秋战国之际,农村公社瓦解以后,并没有出现类似古代希腊罗马那种自由的土地所有者。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广大个体农民,绝大多数是具有封建国家佃农性质的授田制农民,其次则是耕种地主土地的封建租佃制农民。这两部分劳动者的数量,无疑要比从事农业生产的奴隶多得多。就发展的趋势来说,当授田制农民所带有的公社农民的痕迹逐渐消失之后,封建租佃制在农业中也日益成为支配的形态。基于这样的历史事实,我们有理由认为战国是封建社会形成的时代”。(27)在社会形态分期上,林甘泉赞同郭沫若的观点,他的这篇文章就是利用新的出土材料,再次论证战国封建说的合理性。 (三)社会经济史研究 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涵盖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诸多领域,林甘泉以秦汉为个案,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探讨。如《汉代的土地继承与土地买卖》一文对中国封建社会地产的某些特点进行了分析,指出中国封建地产具有运动的、非垄断的性质,不同于欧洲中世纪地产非运动性质。(28)《养生与送死:汉代家庭的生活消费》一文,对汉代家庭生活消费及其所反映出来的某种文化传统进行了探讨,指出在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古代社会,个人的消费不占重要地位,生活消费通常集中表现为家庭消费,而“养生”与“送死”则是家庭消费的两大项目,这也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汉代社会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因素。(29) 他对中国古代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内在关系作了深入思考,提出了独特看法。长期以来中国学术界对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肯定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却解释不了商品经济相当发展的事实;反过来,承认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又难以认定自然经济的统治地位。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对“自然经济”本质特征的理解,而且关系到对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重新认识。林甘泉通过深入考察认为,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给性生产而非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自给性的生产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产。“男耕女织”自然分工下的小农的自给性生产,是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都可说明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在封建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30)所以说,“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结合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存关系,它不仅表现为封建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而且表现为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这两种经济运行形式能够互补和互相制约。”(31)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诸多现象,都可从这种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中作出合理的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