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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解密:1982年为何不主张恢复设立国家主席(6)


     六、提议设立国家审计机构,将审计监督制度列入宪法
     胡乔木参与制定的1954年宪法,没有关于审计监督制度和机构的规定。当时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截然不同。所以,只以苏联宪法为蓝本,没有去查其他国家的宪法资料。1975年、1978年两次修订宪法,依然没有引起对审计监督工作的注意。在这次修改宪法的过程中,胡乔木查看了外国的宪法,发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和设立审计机关的规定,而且审计机关的地位很高,有的直属总统,有的直属国会。审计长的任期长,地位相当于大法官。审计工作独立,任何人都不能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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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乔木由此想到,为使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也应该确立审计监督制度。胡乔木认为,宪法应该将审计监督确定为我国的国家制度,在新宪法中作出设立审计机构的规定,并明确其职责与权限。于是,胡乔木于1982年1月上旬先同主管经济工作的副总理姚依林商量,取得他的同意。又先后同万里、赵紫阳商量,他们也都赞成。[据1985年1月3日胡乔木同时任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祁田的谈话。参见审计署:《审计工作重要文件选编》,中国审计出版社,1993年,第3页。]
     1982年1月12日,胡乔木写信给财政部部长王丙乾,请财政部研究此事。信中说:“在调整国家机构期间,我同依林同志商量,拟在国务院下设一审计机构(名审计局或审计院均可),对国务院及其以下各机构和各大企事业单位独立行使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核算(包括预算和决算)工作。在全国各级设立垂直系统,培养选用高级会计人才,以利防止贪污浪费盗窃贿赂和其他各种不合法、不合理、不合算、来历去向不明的收支。这类工作因人才少、经验少、阻力大,必将遇到很多困难,但坚持到底,必能逐渐闯出一条路来。这事望财政部同志研究一下,参照各国情况和经验,在最近期内提出一个具体的建议和筹办人选。这一机构和它的职权并拟列入宪法”。[《审计工作重要文件选编》,第1-2页。]
     1月13日,胡乔木又致函王丙乾询问审计机构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审计机构向国会的报告只限于账目是否清楚,与财政部的预、决算报告不同。审计机构建立和健全以后,就用不着每年派出财务检查团了。是否如此?”《审计工作重要文件选编》,第2页。1月15日,姚依林也给王丙乾打电话,说:“关于建立审计机关问题,我和乔木、万里同志一起研究过,同意乔木同志的意见,财政部按乔木同志意见研究方案,开展审计工作。这是真干,不是假干,这对财政工作是有好处的。”[《审计工作重要文件选编》,第2页。]
     1月21日,王丙乾复函胡乔木:“遵照您一月十二日、十三日两封信的嘱咐,我们根据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两份资料,结合我部掌握的情况,整理了一份《外国审计机构资料》。现送上,请审定。”信中还提出:“财政部拟于三月间派人去西班牙、奥地利进行考察,以借鉴外国审计工作的经验。”[据《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的原件复印件。]经查,财政部派出审计工作考察团,于1982年3月21日至4月3日赴西班牙和奥地利,对这两个国家审计机构工作的任务、权限、程序、组织、执行,以及审计立法、内部审计、审计机关和财政部的关系等进行了考察。事后,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了考察报告。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援助下,财政部还会同国家计委组成考察组,于1982年5月12日至6月21日,对美国、加拿大、日本审计机关的地位、审计工作的职权范围、审计监督体系、审计工作的主要方法、审计立法的基本内容、审计人员的培训等进行了考察了解。事后,财政部也向国务院报告了这次考察的情况和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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