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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一世的审判是正义却非法的 其实质是三种宗教势力之间的角逐


    查理一世 普遍的观点认为,查理一世被推上断头台是何其正义、合法的事情。事实上,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对查理一世的那场名垂千古的审判其实确实正义但并不合法,它是一场失败的政治秀,实质是当时英国三种宗教力量之间的角逐。
    英国革命的法律特征
    1642年爆发的英国内战在历史上有很多不同的名字。有人称之为布尔乔亚革命,因为它是商人与土地贵族之间的战争。有人称之为清教战争,因为它是英国清教徒试图推翻圣公会主教制度的战争。还有人则称之为宪法战争,正如英国中殿律师公会会长杰弗里?罗伯逊在这本《弑君者》里所指出的,“英国革命的最大特点就是革命者试图通过法律来证明革命的正当性”。
    英国是一个受古老的习惯法统治的国家。约翰王曾签署《大宪章》,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对这种习惯的尊重:“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俱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1215年版《大宪章》,第13条。)如果国王违反了法律与习惯,英国人有权用武力强迫他重新尊重这一切。如果国王战败后仍拒不接受,那就需要设立一个法庭对国王的行为进行仲裁。这就是《弑君者》对英国革命的解读方式。
    查理一世以现任国王的身份坐在公开法庭上接受审判,这是史无前例的。消灭被俘的国王有很多种办法,把他以敌军司令的身份交给军事法庭行刑队是既简单又合法的一种。也可以下毒、刺杀或者制造“意外事故”,甚至有人打算故意给他制造越狱的机会然后趁机将其击毙。但他最终还是被移交给法庭处理。按照时任副总检察长的约翰·库克的看法,公开审判是要“让所有的君主知道他们必须为生命中的邪恶行为负起责任并接受惩罚”,死刑只是其结果而并非目的。库克在审判中承担公诉人的角色,与首席法官布拉德肖和护国公克伦威尔一起,被保皇党人称为“弑君三巨头”。
    正义但不合法的审判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国王确实有罪。他发动了第一次内战(尽管议会先于国王征召了民兵,率先扬起战旗并发出战斗宣言的却是国王),又阴谋策划了第二次内战。判处他死刑也是必要的,因为他毫不悔过。只要他还活着,就会继续策划第三次、第四次内战。然而到此为止。虽然书中一再渲染审判的正义性,但正义和情理并不能保证一场完美的审判。事实上,这场审判连合格都谈不上。
    国王从未接受被告身份。他出现在法庭上只是为了提出那个著名问题:你们凭什么权力把我带到这里?国王质疑法庭对他的管辖权,他认为“国王高于法律”,任何法庭都无权审判他。照现代人的看法,审判国王的权力当然存在,这个权力来自本国的人民。但问题就出在这里:批准成立法庭的下议院并没有代表人民的合法权力。这个下议院就是所谓的“残缺议会”,超过一半议员被军队清洗,只有那些经过甄别、同意审判国王的人才能留任。国王也在法庭上说过“这里我没看见一个上议院议员”。如果他肯屈尊提及下议院,那他的诘问无疑会显得更有力。
    对这个难题,作者辩称原有的下议院并不能真正代表英国人民,因为它只是由富人选举出来的。而主要来自英国普罗阶层的军队才能更好地代表英国全体人民。这个说法在情理上固然有可取之处,却不是一个合乎法理的解释。作为一个曾经起诉过皮诺切特将军的律师,本书的作者对先辈们所遭受的负面评价感到痛心疾首,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英国的革命者们既然决心用法律来证明正义,那他们的所有行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程序。所以不难理解多数人对英国革命的看法:革命本身是正义的,但对国王的审判却是非法的。
    法庭起诉国王的主要罪名是叛国罪而不是战争罪,这显然是出于宣传的目的。即使在今天,叛国罪也远比战争罪更有噱头。军队缴获的国王私人信件里,有他寻求外国军事援助和武装干涉的内容。以此为据宣称国王犯有叛国罪,在道理上似乎也说得过去。但议会在这方面的行为却比国王更过分。他们的领袖约翰·皮姆曾与苏格兰签订《神圣盟约》,规定苏格兰人加入议会一方参战。作为酬劳,英格兰承诺按照苏格兰长老会的模式改组教会,并清洗其他一切异端信仰。这个条约可以解释为:为了获得外国军队的援助,不惜出卖本国人民的信仰自由。
    皮姆是个死硬的长老会信徒,实现长老会的统治本来就是他的目标。对他来说这个条约相当于免费得到外国军队的援助。但站在其他人的立场上看,《神圣盟约》是个“令人绝望的高价”。国王的行为可以说是叛国,皮姆的行为则称得上是卖国。如果他能活到1649年,不知道会受到什么样的审判。
    失败的政治秀
    英国革命既然是一场革命,就不可能只是个法律问题而必定是个政治问题,在旧有的法律框架内无法解决。革命者们试图在旧有法律中寻找审判国王的理论依据,只是为了在形式上维护对传统的尊重。这方面的努力注定是徒劳的。审判国王的真正意义不在于论证国王是否有罪,而是确立了新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包括战争罪与暴政罪的定义、统治者豁免权的废除、主权属于下议院、政教分离、司法独立以及社会契约的观念,每一条都堪称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遗憾的是在这场审判中,公诉人和法官都没有充分阐述这些原则。他们被国王的问题牵引,一直纠缠在法庭的管辖权问题上,把法庭变成了国王慷慨陈词的演说场。无论本书的作者有多么不情愿承认,国王才是这场政治秀的真正胜利者。他在法庭上完美扮演了烈士和殉道者的形象。至少在圣公会教徒的心目中,国王是一个为信仰而受迫害致死的圣徒。
    查理的个性是狂妄、自恋、头脑僵硬、脱离现实。这种个性引导他发动内战,也让他输掉了内战,却在法庭上弥补了他的形象。他咬紧牙关誓死不为自己抗辩,始终把矛头对准法庭本身的合法性,造成一种他正在受迫害的场景。专横霸道、傲慢无礼的恶德换一个场合表现出来,往往就会变成庄严圣洁、坚贞不屈、忠于信仰和理想,这样的效果实在让人哭笑不得。查理一世的表演是后世一切受审判的暴君和军阀的模板。他们在法庭上争相模仿他的措辞和态度,试图象他一样争取烈士的头衔。影响力之大,一度导致丘吉尔在二战后犹豫甚至反对公开审判战犯。这样的结果应该是当年的弑君者们始料不及的。
    查理援引“君权神授”的观念,拒绝承认法庭的管辖权。后世的模仿者们则往往援引“国际法”来质疑法庭。其实这个被暴君和军阀们奉为圣律的所谓“国际法”,不过是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其中规定“一国之君在国内的作为及其头颅,不是任何法律所能触及的”——这一条约已经在1946年的纽伦堡审判中被废除。事实上条约从签字的第一天起,就从未得到过世人的尊重。富勒将军在《西洋世界军事史》中轻蔑地写道:“《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墨迹未干,查理一世的人头就已经在刽子手的笼中打滚。这是平民阶层向天授王权挑战的开始。”
    英国革命与审判国王案的宗教实质
    英国革命的实质并不是国王与议会的战争,而是三种宗教势力的角力。国王坚持主教制度,因为“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只有通过主教制度他才能从精神上控制人民,从而效法西班牙和法兰西的国王,成为一个马基雅维利所谓的“绝对专制君主”。议会大部分成员则是长老会信徒,所代表者为商业中的行会制度。两种信仰虽然格格不入,却都主张政教合一、排斥异端信仰。
    政教合一的制度需要一个信仰上的精神领袖,无论是实质的还是形式的。国王则是这个角色的唯一人选。因此不难理解,议会虽然愿意与国王作战,却不愿在胜利后审判国王,甚至不愿废除他的国王身份。议会只想把国王变成长老会的橡皮图章,通过控制国王使长老会的统治权合法化。
    强烈要求审判国王的军队则代表所谓的独立派信仰。他们在宗教上的主张为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任何教派都不能拥有迫害其他教派的政治权力;各个教派都应当有平等的合法地位;信徒有权自己决定教会的组织形式和崇拜方式。这些主张也正是英国信仰新教的普罗大众的要求。内战的胜利使英国脱离主教制度,审判国王则剥夺了他的神圣属性,奠定了一个政教分离的近代国家基础。
    与查理一世相比,护国公克伦威尔才是个真正的独裁者。他的独裁与暴戾在英国历史上也许只有征服者威廉才能与之相比。于是许多人据此就得出结论说“暴力革命是专制的温床”,这个结论太仓促狭隘了。事实上在这个独裁者的统治下,英国的普罗大众却都获得了自由。主教制度已经被推翻,长老会也已经被打倒,再没有人能以信仰的名义任意干涉他们的私人生活了。就算是查理二世的复辟,也无法消灭这种自由。真正的自由并不取决于中央政府的组织形式或是统治者的个性,而取决于人民的生活方式。
    于是在这种自由的环境中,工业文明的种子终于得以萌芽,并在随后的300多年里席卷了整个世界。回首看来,这一切的成就都可以说是源自对查理一世的审判。因此这场审判虽然并不完美,但我们仍然有必要对当年的那些弑君者们致以敬意。(文/钱晋玳)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