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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制”与“汉制”:水西彝族地方政权的内地化发展(2)


    四、彝制对汉制的仿效与借用
    “九扯九纵”除见诸彝文文献外,汉文典籍亦时或载之。例如,清人张澍曾搜访黔苗竹枝词多首,其中一首便涉及“九扯九纵”。不妨具录如下。
    济火荒礽长水西,更苴骂色面深黧。
    精兵自是诸蛮冠,妄效形天目作脐。
    原诗之下,张氏自注云:“倮倮,在大定,自济火以来千有余季,世长其土,勒四十八部。部之长曰头目,其等有九,曰九扯,最贵者更苴,次则慕魁、勺魁,以至骂色、黑乍,皆有职守。”可证“九扯”的确有类于汉制之九品,乃是一种阶次分明的官人之法。有关其具体名目,清代大儒郑珍亦尝论及。考其缘由,则为郑氏曾在黔西观音阁访得安贵荣铸钟,钟之口径凡六尺,上钦“贵州等处承布政使司土官右参政安贵荣正德庚午(五年,1510年)冬长至节后三日造”,并勒有以下一段文字:宣慰使安万钟,国子生易绍,把事二,气脉三,白么一、裸所三、董督者老一,头目四。
    按“安贵荣者,霭翠之孙也。奢香死,霭翠弟安的立,子孙遂以安为姓”。贵荣乃继安观之后袭位者。以后“贵荣致仕,其子安佐嗣。弘治十一年(1498年),以普安叛贼阿方车等乱,镇巡衙门调佐率军随征有功,请续浩命授昭勇将军。佐卒,贵荣复任,以前功并正德八年(1513年)征紫江叛苗有功,加授贵州布政司右参政土职。贵荣卒,孙万钟嗣,钦蒙救钑花金带”。郑珍据此判断,“时贵荣已老,以子万钟嗣。钟盖其所铸”。至于铭文中的“把事等皆酋衔,气脉、白么、裸所即夷志之器脉、貊拔、备所,为安氏九扯之三”。因而可以断定,“九扯者,安氏官级也”。而万斯同《明史》卷四〇九《土官传》两次提到“卜麻”,郑氏以为“当即白么”;《宋史》卷四五九撞夷褂有“都老”,郑氏断定“当即者老”,或“夷语无专字,盖皆随音书之”。而所谓“国子生易绍”,则必为“书人也”,极有可能即为布耄。至于一般百姓,则“上户曰行头,下户曰洞崽”。具见彝族社会的官制是逐渐由简而趋繁的。“九扯”作为“受品有阶,叙劳有勋”的官秩,主要产生在与汉文化接触较多的土司时代,当为比附“中国之九品”而设的官制,似已无太多疑义。
    与“九扯”为自上而下之九个品级不同,“九纵”则为九个分司职掌权力机构,《水西安氏本末》以为“犹中国之九卿”,尽管明代的九卿实际已为虚衔,但就水西土司对汉文化的认同而言,似也非随意轻下的结论。考边地土司子弟入京接受官学教育,自明洪武帝年间以来便已成为定制。与此同时先后,从奢香的时代开始,水西就“每岁贡献不绝,报施之隆,亦非他土司所敢望也”。特别是安贵荣的祖父“陇富卒,子观嗣,善继父志,述父事,凡居室器物、衣服饮食、婚姻丧葬、取众待宾、攘灾捍患之事,颇依华夏之礼”。不仅颇为认同华夏主流文明,即在习俗生活及制度安排上亦有所模仿。而“贵荣好读书史,通大意,谓谱系太简,恐有疏遗,求作家传,以丞后胤。故《安世家传》即“国子祭酒周洪谟为宣慰使安贵荣撰”。而冠于书前之周氏序言,迄今仍有广泛流传。王阳明谪居修文龙场时,贵荣“闻公名,使人馈米肉,给使令,辞不受。既又重以金帛鞍马,复固辞不受”。则虽受责罚处于下位之汉人官员,安氏亦主动与其交往。按照帝国朝廷政令,宣慰使必常住省城贵阳掌印履职,“非有公事不得擅还水西”,则安贵荣显然与朝廷命官接触甚多,同时亦多方设法交好士大夫精英,必然较多地受到汉文化的浸淫或影响。稍后黔中王门后学人物陈尚象受“江中丞长信礼修省志”,安国亨“夜持千金,有所美说,君麾不省”。更可见其不满足于自身在华夏文化系统中的边缘身份,希望能在国家认可的官修志书叙事结构中占有一定的地位。而无论主动向地方流官示好及靠近,抑或向中央王朝表忠和输诚,当然都会获得朝廷及地方政府信任或支持一类的回报,毕竟“彝制”越接近“汉制”就越有利于以“夏”变“夷”的国家策略,能够更好地实现中央政府对地方土司的有效掌控。例如,王阳明谪居龙场期间,便与安贵荣多有交往,极为了解地方土司分布状况,曾致书晓以利害,告诫他必须谨守朝廷政令职守。
    王阳明在信中说:安氏者,环四面而居以百数也。今播州有杨爱,恺黎有杨友,酉阳、保靖有彭世麒等诸人……安氏之职,四十八支更迭而为,今使君独传者三世,而群支莫敢争,以朝廷之命也,苟有可乘之衅,孰不欲起而代之乎?
    安氏的周围尚环绕着数以百计大小不等的羁糜或半羁糜地方君长政权,如果察其前后源流,则决非短时间内所能形成。例如,南宋蜀人吴昌裔便曾有言:“南方诸蛮之大者,莫如大云南,其次小云南,次乌¨,次罗氏鬼主国,其他小国,或千百家为一聚,或二三百家为一族,不相臣属,皆不足数”。则其地缘政治格局,至迟宋初以来便已大体形成。元明以后尽管陆续纳入王朝政权体系,由羁糜、半羁糜乃至根本就是“化外”之地,即所谓“不朝贡,中国斥之为爨蛮”。一变而为土司制度形态之政权,或多或少必总要受到朝廷政令的规约,但“土”多“流”少的整体地方政治生态格局,依然少见有大幅度的调整或改变。即使彝族内部,如“乌撒与永宁、乌蒙、沾益、水西诸土官,境土相连,世戚亲厚,既而以各私所亲,彼此构祸,奏讦纷纭”,相互之间尽管“宗派一源”,交往密切,然又时有猜忌,常起内斗,难免不会导致家支力量重心的破裂或失衡,引发内部交往关系的紧张或矛盾。明代中央王朝既然尚无消耗巨大财政资源和军事成本进行改土归流的可能,当然就有必要利用其内部政权分散或不相统属的特点,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同时又辅以安抚或笼络实力最强的安氏的方法,力求有效控制各地地方势力,达致稳定贵州乃至整个西南边地的目的。但反过来安氏也多以虚张或滥用国家权力资源的方式来强化自己的统治,实现以自己为中心的各种土司或土目相互窥测的力量平衡。无论仰慕“华夏之礼”及其威势声华,抑或宣染自己的家族美德及其事功名望,都不能排除争取更多的国家象征资源,从而更好地壮大自身权力的政治策略。具体到官制用人设置,则必多暗袭中央王朝行政体制,即所谓“命官取职,皆仿天朝之仪”。只是从中原汉文化的视野看,仍容易误判其名“不雅驯”而已。
    由此可见,从汉文化的视域出发,针对“彝制”所产生的“不雅驯”一类的说法,其实已暗中提示我们,“汉制”的传入尽管出于安氏的主动选择,但最终仍会受到彝族固有文化的过滤,不能不变异为具有彝族礼俗风规特点的地方性管理制度。如同任何文化的交流传播都是双向的一样,“汉制”在改造“彝制”的同时,必然也受到了“彝制”的重塑。只看到前者而忽略后者,或者淡化后者而夸大前者,忽视了融变过程中的自我主动选择,难免会导致遮蔽边地民族主体性的误判,形成掩盖地方多元文化实际的歧见,留下知其一不知其二的历史笑柄。
    五、等级秩序的严格与苛酷
    透过以上分析,我们已不难看出,“九扯九纵”的制度设计,即使出现的时代相对较晚,主要的年代学定位当在土司而非君长国时代,乃是安氏土司主动攀附或借鉴汉家官仪,更多地是在形式而非实质上比附模仿,但仍反映了彝族社会内部权力分配的不少特点,符合宗法制度等级结构森严的客观实际。从时断时续的君长国朝贡到受制于王朝体系的土司制度的再造,“彝制”越到后期就越向“汉制”靠拢或接近,从王朝官员的国家立场及其视野出发,以不脱控为基本政治策略,尽管难免不时会发出“僭拟”的讥评,但往往亦能容忍或默许其制度事实的客观存在。从国家“仍土官以顺其情,分土目以散其党,设流官以制其势”的整体治边策略看,地方土司对“汉制”的仿效,即使有时可能产生“僭拟”之嫌,但未必就不是治边策略上的好事,因为其礼俗风规越接近“汉制”,就越容易判断把握和有效掌控,一旦时机成熟或条件允许,必然有利于做出改土归流的重大决策或行动举措。
    “九扯”与“九纵”结合,构成相对完整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展开分析,则尚有一套“十二则溪”制度,主要对宣慰使负责,分管兵马和钱粮。彝文典籍“锁挂十二大仓,在大地四方”,或许即是粮仓因有士兵驻守,从而获得守护安全的象征或隐喻,说明宣慰司之下必有专属自己管辖的独立军队。宣慰使则自安陇贵而安观而安贵荣,王阳明说得很清楚,“独传者三世,群支莫敢争,以朝廷之命也”,以王朝权力认可和弹压为合法性基础,父死子袭制度自此得以正式确立。“十二则溪”显然即为宣慰使的宗亲,无论仰上或临下,权力的派生均与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密不可分,从而直接联结了大大小小的众多宗法家支组织。换句话说,“十二则溪”分布于水西广泛的地域空间,形成了彝族社会最高统治者之下不同的政治军事管理单元,在听命于部落君长或宣慰使的同时,可直接向“四十八目”遣兵派粮,是次一级的重要权力结构组织。
    “十二则溪”之下的“四十八目”,或又称“四十八部”。各“部之长曰头目”,实即“四十八族”,当为宣慰使之下拥有一定管理辖区的政治组织,但从宗法血亲关系看,则为“苴穆”下面次一级的家支。“四十八部”头目多由年长者担任,他们有可能同时就是土目。土目的增多符合王朝中央分而治之的策略,因而“四十八部”的存在当有一个由少变多的历史衍化过程。所谓“安氏之职,四十八支更迭而为”的权力更迭现象,也在土司制不断渗入其族权制的过程中逐渐改变。“四十八部”再往下仍有分支家系,如《水西安氏本末》所言,尚有“百二十骂衣(一作禡裔)”,“皆黑种为之,而白者则其部落也”。“百二十骂衣”以下更有“千二百夜所(一作奕续)”,可谓越往下则分得越细,地位亦随之越低,既形成了上下逐层分级的秩序结构,也铸就了错综复杂联系紧密的族属网络关系。说明明代以后随着土司与中央王朝隶属关系的不断强化,以及彝汉两种文化交流程度的日渐加深,彝族社会内部自然形成的族权已开始向国家认可的地方政权整合,以大宗与小宗作区分的宗族关系已遂逐渐成为秩序建构的基本要素。
    从受封于朝廷命制的宣慰使到有类于内地基层里甲制度的“夜所”,逐层向下分级,无论按其官阶品级或“头目”大小,其中既有分职分司的权力负责制管理,也有宗法亲缘名分高低实质关系的定位,具体名目可知者主要有“苴穆”“穆濯”+禡裔”“奕续”等,即所谓“大部曰穆濯,次曰禡裔,次奕续,通称为峨”,最高之“苴穆”即宣慰使。无论官阶品级或宗法主次地位,都可说等级秩序严格分明。具见彝族社会不仅以血缘联结的方式,形成了大宗小宗环环相扣的严密宗法族支关系,而且更以行政分层管理的方法,设置了上下有别的森严政治统属结构。彝文《水西大渡河建桥碑》称:“君的威荣很高,臣的权令很大”;又说:“如星布满天,水漫大海那样,到处设官治理”;如若认真比对“彝制”内部的上下等级设置情况,显然决难仅以夸饰或炫耀之语视之。
    彝族社会内部管理处罚措施极为苟刻,完全可以“严刑峻法”来加以形容。例如,彝文《夜郎君法规》便明确提道:“武夜郎君长,他下的禁令,条条都苛刻,条条都严峻。法令二十条,条条都如此,看来是不错。说起那罚刑,全部是严刑,看起心肉麻,听来耳刺痛,看来眼发花,如此的法令,世上实罕见。”明代人文地理学家王士性曾到过贵州,他便清楚地观察道:“彝人法严,遇为盗者,绷其手足于高桅之上,乱箭射而杀之。彝俗射极巧,未射其心普,不能顷刻死也。彝性不畏亟死,惟畏缓死,故不敢犯盗。”检读《夜郎君法规》首条禁令:“凡属于臣民,切记莫遗忘。一不许偷盗,若谁敢违抗,就得砍手指,一次砍五根,二次砍十指”;第二条禁令:“一不准骗人,二不准抢人,若不听从者,定将眼珠挖,一次挖一只,二次挖两只”。均可见其法令森严,有类先秦申(不害)、韩(非)一类法家。所谓“不敢犯盗”云云,似可信从。而“罗罗之俗,愚而恋主,过虐之不以为仇”,然未必就不好礼,“罗罗孔贵,人必脱其帽以为敬,盖为乌蛮旧俗然也”。证以《夜郎君法规》第八条禁令:“君令要遵守,对君无二心。若有那一方,对君有嫌疑,君就要下令,出兵讨伐他”,亦可见“恋主”习俗风气之形成,必与其严格的上下政治统属方法,尤其是父系血缘家支宗法组织,以及军政合一的则溪制度,实大有内在密契一体的关系。故“法规”虽冠以“夜郎君”之名,但核其内容,似仍与“杀牛议事,订掌权章法”的传统习俗有关,决难远溯至西汉时期,其所反映的或当为水西或稍前的罗施鬼国的政治统治实情,说明“彝创制法令,汉因势治理”。地方事务裁决处断的至高权威,乃是部族君长及其整个体制系统,国家的管控力量尽管已有局部渗入,但仍难以涉及其内部权力的核心要害。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