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坚 谢洁宇:身份、责任与传统:近代早期英国严格土地授予再审视(上)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01:11:37 《世界历史》 佚名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 严格土地授予是近代早期英国地产阶层广为使用的一种家产配置方案。与中世纪的类似手段相比,严格土地授予更多地呈现“保守”之特性,明显与社会转型时期勃兴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相背离,以至于被称为“长子继承制的反动”。“内战危机说”与“双向运动说”均不能恰当解释严格土地授予在近代早期兴起的机制。对社会转型时期复杂社会背景的考察表明,严格土地授予实际上是地产贵族在丧失经济上的相对优势之后实施的一种防守型策略。面对不断上升的乡绅、中产阶级等新贵,地产贵族能做的便是紧紧抓住他们在地产、门第、政治等方面的优势,重新打造出一个能有效区别于其他阶层的标识,以保护其不断遭受威胁的统治地位。关键词 近代早期英国 严格土地授予 大地产 长子继承制 社会转型 在前工业社会中,家产继承无疑是人们传承世系、延续并扩大其家族影响的主要手段。对于地产贵族而言,情况更是如此,因为地产与头衔、名号、统治权等因素密切相关。中世纪及近代早期,英国实施的是以长子继承制为主要特征的普通法继承规则。这种自上而下推行的继承规则不仅详细规定了家产继承的顺序和比例,还剥夺了地产主利用遗嘱自行安排家产的自由,极大地忽略了地产贵族的个体需求。因此,在有生之年自行设计家产配置方案(family settlement)以规避上述规则便成了英国地产主的不二选择。封建社会早期盛行的嫁妆(maritagium)、十三四世纪流行的限嗣继承(entail)、15世纪兴起的用益权(uses),以及十七八世纪被广泛采用的严格土地授予均属此类。在家产配置方案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其形式不断变化,逐渐从相对简单的生者之间赠与(inter vivos gift)演变成复杂的婚姻契约(marriage contract),但其本质却鲜有改变——帮助地产主实现对家产去向最大限度地控制。 近年来,这些家产配置方案因其相对于长子继承制的非主流地位而颇受学者关注,于其之中,严格土地授予笔者曾撰文分析严格土地授予(strict settlement)又因与近代早期“大地产的兴起”密切相关而吸引了更多研究者的目光,并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末期形成了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但纵览这些成果不难发现,相关学者的研究多聚焦于严格土地授予对家庭成员财产继承份额以及对更大的社会结构——家庭——及其演进而造成的影响,虽然部分内容已经触及对严格土地授予性质与成因的考察,但在很大程度上仍没有认识到社会转型所赋予严格土地授予的独特性,从而也就未能进一步揭示严格土地授予勃兴的深层原因。本文拟在考察严格土地授予实践及转型时期社会背景的基础上,探讨地产主设计、实施严格土地授予的内在动因。 一 什么是严格土地授予 严格土地授予是自17世纪中期起在英国地产贵族中流行的一种家产配置方案,它的实施一般包括四个步骤:首先,家长于长子成年或成婚之时放弃处置家产的权力,并把部分或全部家产转入用益(uses);其次,家长指示用益权人(trustees)在其本人死后,将长子变为终身地产保有人(life tenant),赋予其终身享用家产收益,而非处置家产的权力;再次,将长子尚未出世的长子提前确定为限嗣继承人(tenant in tail);最后,家长指示用益权人利用家产收益为长子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提供金钱资助。 从上述步骤看,严格土地授予是由家长与其长子共同设立,家长去世之时即生效的一种家产配置方案。于其之中,家产权利被裂割为三,并分属于家长、长子与限嗣继承人,在三者之间造成了彼此制衡的态势。家长获得了配置家产的权利,却丧失了处置家产的绝对权力;长子获得了终身地产保有权(life tenancy),享有地产收益,但失去了家产配置权;限嗣继承人获得继承权,却不享受地产收益。如此看来,严格土地授予的直接目的有二:其一是确保家产不被分割、转让,并能在家族内部完整地传承;其二是综合考虑继承人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资助份额及方式。 至此,事情并未完结,待限嗣继承人成年或成婚之时,长子也会有类似的操作,并重复上一个严格土地授予的所有步骤。如此一来,如果家庭中每一代人均能以此方式配置家产,不出意外,则可实现家产完整地在家庭内部持续流传。然而,现实中总是不乏“意外”。比如,家长可能在实施严格地产授予之前就已撒手人寰。据统计,17世纪后期,贵族长子的平均结婚年龄为28岁,但仅有50%的父亲能活到长子成年(21岁)。显然,能活到长子成婚的父亲的比例会更低。除此之外,上述“意外”的列表还可无限延长:长子无嗣而终;限嗣继承人生身为女;限嗣继承人夭折……然而,相对于这些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导致的意外才是致命的。比如,作为未来继承人的限嗣继承人是否愿意与长子合作并继续实施严格土地授予?从角色设定来看,限嗣继承人完全可以拒绝这样做。这是因为,他只需耐心地等到长子去世,即可通过“合谋诉讼”(common recovery)解除固定在家产之上的限嗣继承权,随后,他可轻易将家产转化为无条件继承地(fee simple),并获得对家产的绝对控制权。 但现实之中,限嗣继承人一般不会做此选择,因为这会让他同时面临生活和社会两方面的巨大压力。首先是生活压力。如前所述,在业已生效的严格土地授予中,作为终身地产保有人的长子掌握着家产收益,限嗣继承人虽有继承人之名,但并不控制家产收益。因此,自拒绝长子之日至长子去世,限嗣继承人要么自食其力,要么仰赖长子提供的生活费过活。在实践中,限嗣继承人往往选择后者。此时,长子若以停供生活费相威逼,限嗣继承人自然会乖乖就范。诗人雪莱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他开始时还要与父亲抗争,希望能靠借债来熬到父亲去世,但后来却不得不妥协。他说:“除了让步我别无选择,所谓的坚定让我一贫如洗。”生活之外,还有来自社会的压力。在社会上层中,能否保持家产完整俨然已是评判继承人的重要标准。为避免被称为“败家子”,很少有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攫取并随意出卖家产。由此我们认为,限嗣继承人一般不会拒绝长子的续约请求。 循此模式,严格土地授予可在地产主家庭内部不断更新,地产主的家产也可相应地长久流传。西约克郡的霍瑟姆家族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自1680年第二代霍瑟姆男爵施行了严格土地授予后,该家族的地产就得以完整地代代流传,直到1872年,第十四代男爵仍在使用同样的方式配置家产。 17世纪80年代之后约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严格土地授予在地产主中迅速传播开来。1680—1720年,在肯特郡和北安普敦郡,80%的地产主使用它配置了家产。在地产贵族中,它的传播尤为迅速。1680—1720年,全英的地产贵族几乎全部实施了严格土地授予,在实力乡绅与低等乡绅中,这个比例分别是84%和73%。另外,严格土地授予的流行地域也空前广泛。18世纪时,全英有一半以上的地产实施了严格土地授予。到1853年,这个比例达到了90%。 严格土地授予的“保守性” 二 尽管我们可以在表象层面理顺严格土地授予的内在逻辑,了解其直接目的,考察其广泛传播。然而,一旦脱离家产继承与家庭的范畴,并将其置入更大的社会背景之中时,严格土地授予便呈现出诸多复杂的特性,让人难以把握。例如,它既不能与地产权利的发展相洽融,还与地产主争取自由处置家产权的努力相龃龉,也有悖于英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发展大趋势。 (一)严格土地授予与地产权利 严格土地授予与英国地产权利之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合拍。自中世纪以来,英国地产权利总体上呈现出从封建的“占有权”(seisin)向清晰的地产权(estate)转变的趋势。诺曼征服之后,英格兰在引入大陆封建制的基础上,以封君封臣制和封建土地保有制为核心构建了土地占有权体系。“占有”一词源自拉丁语Seisina或seisire,有“占据”之意。梅特兰用“获取”(seize)、“安置”(set)和“占据”(sit)三个词来解释它,并认为,封君将封臣安置(set)在封地上,封臣由此获取(seize)并占据(sit)封地,享受其收益,统治其民众。然而,在这种基于分封而形成封建关系中,封臣对封地的占有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相当模糊。这是因为封臣地产上不仅残留着封君的巨大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还保留着大量的封建关系与人情。更重要的是,封臣的占有权并不具有延展性——封臣无权自由地继承与转让封地。此后,英国土地权利的发展总体呈现出对这种模糊占有权背离之趋势,并使其不断清晰化,逐渐接近所有权(possession)。例如,在封臣的争取以及王室司法的协助之下,封君的自由量裁权逐步受到限制,封建关系与人情逐渐被斩断,封臣逐步获得了封地的继承与转让权。 严格土地授予的出现使得地产权利发展在近代早期遭遇明显的顿挫,并造成地产权利的再度模糊化。严格土地授予把地产主变成了仅享受家产收益而无权置喙家产继承、转让的一连串终身地产保有人,这与封建“占有权”下的封臣的地位别无二致;严格土地授予三分家产权为配置权、收益权和继承权,并将其分别授予家长、长子与限嗣继承人,让日趋完整的地产占有权重回分裂状态;严格土地授予将用益权人、继承人、家庭成员等诸多社会关系再嵌入家产的配置与传承过程中,背离了地产权利逐渐清晰化的趋势。 (二)严格土地授予与家产处置权 严格土地授予背离了地产主争取自由处置家产权利的总体发展趋势。严格土地授予形成之前,一部地产继承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地产主个人意志得以伸张的历史。也是地产主冲破诸多封建因素制约,为自己安排家产继承争取更大的自由空间的历史。这里所指的封建因素是指普通法继承规则和封建土地保有制,前者禁止地产主利用遗嘱自由安排家产继承,后者要求地产主对上级封君的附属权益负责。地产主不断设计、更新的家产配置方案,如早期的嫁妆,十三四世纪的限嗣继承,以及十五六世纪的用益权,均旨在规避上述两种封建因素。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些家产配置方案的确增强了地产主对家产去向的控制力。早期嫁妆使得地产主能够利用嫁女机会为女儿提供地产资助,限嗣继承能让地产主将部分家产赠予余子的同时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而用益权则帮助地产主间接地获得了“遗嘱遗赠地产”的权力,这不啻为“极大的自由”。 严格土地授予产生后,情势发生了大逆转。地产主的家产处置权几被剥夺殆尽,其主要表现有四:其一,地产主被降格为终身地产保有人,只可享受家产收益,不可售卖家产。其二,地产主出租家产不可超过一世,利用家产抵押贷款不能超过严格土地授予规定的数额,更不可为了商业利益而出租、抵押家产。安卡斯特公爵三世就曾抱怨自己的抵押贷款的权限仅为10,000英镑,仅够他为兄弟姐妹们提供资助。其三,继承人提前一代既已被指定,家庭成员继承份额也早已是确定之事,无须地产主做任何决策。其四,严格土地授予还引入了用益权人这一角色,负责监督地产主对严格土地授予的实际执行情况。用益权人一般是家族中德高望重的亲属,对地产主有很强的威慑力。一旦地产主有攫取家产处置权的倾向,用益权人就会出面阻止。地产主在对家产进行任何处置之前,均须征询用益权人意见,特别是在余子女份额的募集方式、时长等问题上,相关决策必须征得用益权人的同意。 (三)严格土地授予与资本主义精神 严格土地授予明显有悖于新兴的资本主义精神。近代早期,英国呈现出明显的社会转型趋势:商业繁荣,商人收入大增;农业开始采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土地开始商业化,并成为一种收益性投资手段;银行、贷款、抵押等金融工具已较为成熟;土地资源作为商品在资本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呼声日渐高涨。而且,事实证明,利用上述新兴的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地产要比传统的租佃制更易获利。不仅如此,这一时期的农业技术改革、管理方式的改进、货币贬值、价格上涨等因素也都有利于改变经营模式的人。 严格土地授予所体现出的精神与价值完全与上述趋势相背离。尽管地产贵族也会利用贷款、抵押等方式募集资金,但整体上仍固守传统,排斥资本主义经营模式,不愿将家产推向市场。严格土地授予中往往规定:“不可为逐商业之利而出租、抵押家产”,“不得砍伐家产之上的林木,不可开采家产之上的矿产”。即使遭遇经营困难,甚或严重的债务危机,地产主也不会售卖家产,而是靠抵押贷款获取流动性。弗尼勋爵(Lord Verney)因欠下了巨额债务而屡遭债主逼债,有一次为了躲避债主,他甚至躲进了妻子的灵柩。即便如此,弗尼最后也只是靠卖掉一些外围地产还债了事。另据观察,其时的确存在地产主卖地的现象,但所牵涉地产绝非核心家产,更多的时候,如此操作是为了购买更靠近核心家产的地产,目的仍是扩大家族核心家产。 不难发现,严格土地授予无论在地产权、家产处置权还是地产经营模式方面均表现出很大程度的保守性与反动性。严格土地授予不仅与地产权利清晰化的趋势相背离,使得地产权再度模糊化,还剥夺了地产主的家产配置权,让自由配置家产变得不再可能,更为重要的是,它几乎切断了家族地产进入市场的路径,使卖地变得艰难无比。那么,具备这一特质的家产配置方案何以兴起?与英国社会转型又有何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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