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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清代蒙古族地区的盟旗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 牛海桢 参加讨论

    摘要:清朝在统一蒙古族地区后,在蒙古地区实行了盟旗制度,一方面防止封建王公贵族势力坐大,影响清廷在蒙古地区的统治,另一方面又削弱和消除蒙古内部的联系及蒙汉人民的联合,达到在蒙古地区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研究清代蒙古族地区的盟旗政策,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清朝的民族政策。
    关键词:清代;蒙古族;盟旗制度;民族政策
    满族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与蒙古族有着相近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与“蒙古语言居处不同,而衣冠骑射相同之国也”[1],“满洲之俗,同于蒙古者衣冠骑射,异于蒙古者语言文字”[2]。清朝在统一漠南、喀尔喀和漠西三大蒙古各部后,一方面采取联盟政策,充分利用蒙古的力量来为其统一中国和巩固统治服务,清政府于崇德元年(1636年)设置蒙古衙门,崇德三年改为理藩院,顺治十八年(1661年)复将理藩院升格,使之与中央六部同等,代表清政府对蒙古、新疆、西藏等事务行使立法,监督和颁布行政命令的权力,并汇编《理藩院则例》作为法律依据,专门处理对蒙古(后包括新疆、西藏各地区)的事务,负责制订和研究贯彻对蒙古的政策;另一方面,又采取防御和削弱蒙古力量政策,把蒙古族列入以满族统治阶级为核心的政治行政体制,建立直辖中央的军事机构,在政治和军事上对蒙古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实行军府制度和盟旗制度,研究清代蒙古族地区的盟旗政策,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清朝的民族政策的进一步理解。
    一
    清朝为进一步削弱蒙古力量,加强对蒙古的直接统治,在实行军府制度的同时,又在广大蒙古地区实行了盟旗制度。盟旗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封爵、编佐、置旗、设盟、置官等几个方面,基本上是在蒙古原有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其性质已有了变化。旗本来是蒙古鄂拓克中一种军事组织形式,后成为蒙古封建主政权组织。清朝利用此形式,一方面作为清朝赏赐给蒙古贵族的封建领地,另一方面,又是清政府在蒙古地区设置的相当于县级的行政区域单位,直接为清朝统治蒙古服务。
    清朝对蒙古各部进行编旗,小部落合为一旗,大部落分为数旗。各旗互不统属,每旗设札萨克(旗长)一人管理旗务。旗下基层组织为佐、凡年满18岁至60岁者要编入册。每一百五十人编为一佐。喇嘛可免入册。平时三分之一牧民要服役;三分之二牧民搞生产。佐的头领称佐领,主要负责差役调遣工作。札萨克为世袭制,其下官员设协理台吉、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官职,分工管理旗内的军事、司法、行政、土地等。清政府在广大的内外蒙古和甘、宁、青、新疆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后,在蒙古族地区设官驻守,清查户口,征收赋税,完全改变了蒙古族旧有的民族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行政制度,把各盟、各旗限制在一定范围当中,不允许相互逾越牧地,更不允许远途迁徙,只允许他们效忠于清政府,然后,清政府再运用联姻、年班、赏赐等形式加以羁縻和笼络。
    旗的出现和设旗的一系列规定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与蒙古部落逐步归附于清朝的过程是紧密相联的。天命和天聪年间,蒙古部落归附后金汗国时,将归附之众编入满洲八旗内,成为满洲八旗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初蒙古有别立旗分者,如布当为兀鲁特贝子,与其叔父台吉恩格类各率所部,同贝勒明安来归,别立兀鲁特蒙古一旗”[3],令科尔沁的明安统辖,这是蒙古单独设旗的开始。
    随着后金汗国的建立,特别是大清王朝的正式出现,中央集权制在皇太极时期逐渐加强,对蒙古部落的统治日益强化,不断发布军令和政令,将蒙古地区的统治纳入清王朝的统治轨道。崇德元年(1636年),清廷正式开始设旗编佐。这一年清廷派遣大学士希福和蒙古衙门承政尼堪等,前往科尔沁和察哈尔等蒙古部落查户口、编牛录、会外藩、审罪犯、颁法律、禁奸盗。
    清制,蒙古各旗每一百五十丁编设一佐领,三丁共一马甲,五十人为马甲,其余百人为闲散,遇有战争,以二丁差遣,一丁留家。三年一次编审丁册,年18岁以上至60岁以下皆入丁册,有病者例外。编审之年,扎萨克以下,什长以上,按佐领察核造印册,由协理台吉会同管旗章京送交理藩院,限十月内送到。凡隐匿人丁者,扎萨克、协理台吉、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皆论罚各旗辖佐领多少不一,多者近百个,少者一个或几个。无论佐领多寡,每一个旗都是一个世袭领地,同时,“旗各建其长曰札萨克,而治其事。”[4]扎萨克是一旗之长,对旗内属民秉承清廷意旨实行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负责向清廷缴纳赋税,编审丁册,年班朝觐,入朝上贡,清朝通过扎萨克统治和控制蒙古各部落,因此,扎萨克是具体贯彻满洲贵族统治者意志的执行者,旗这一级机构是清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代表满蒙统治阶级利益管理蒙古地区的执行机构。
    盟的设立是由会盟演变而来的,蒙古很早以来就有会盟的传统习惯。明代蒙古有六万户。明末清初,科尔沁和内喀尔喀五部等蒙古部落,与努尔哈赤曾多次举行会盟或盟誓,目的是共同对付明朝和察哈尔,不久科尔沁等部相继归服了后金。随着归附后金的蒙古人数的增多,崇德年间,正式对蒙古设旗编佐。为了协调各旗之间的关系,清廷在旗这一级组织之上设立了盟。盟设盟长和副盟长各-人,从各旗的札萨克中产生,由理藩院奏报清政府任命。盟长的主要职责为“简军实,阅边防,理讼狱,审丁册”[5],为会同各旗札萨克处理重大事务,接受上诉和会审案件,检阅各旗军事力量,战争爆发时盟长还要带领所属兵丁出征打仗。
    清朝通过盟和旗的组织,对蒙古地区实“行众建以分其势”,其目的是要“以蛮治蛮,不过分析其地,使之势弱而党孤”[6],通过这种办法来削弱边疆上层少数民族贵族的权势,同时限制各旗之间、蒙汉各族人民之间的来往与联合,一方面防止封建王公贵族势力坐大,影响清廷在蒙古地区的统治,另一方面又削弱和消除蒙古内部的联系及蒙汉人民的联合,达到在蒙古地区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
    二
    明清之际,按照居住地域,蒙古分为三大部分,以翰海为界限,其南部称为漠南蒙古,北部称漠北蒙古或者喀尔喀蒙古,西部则称作漠西蒙古或者厄鲁特蒙古。[7]三部内部又各分作若干部,互不统属,争战不已,清朝在逐步统一各部的过程中渐次推行了盟旗制度。清朝的盟旗主要有以下部分。
    (一)内扎萨克蒙古
    清朝政府根据其对蒙古地区统治政策的需要,将蒙古地区分为内属蒙古和外藩蒙古,又将外藩蒙古分为内扎萨克蒙古和外扎萨克蒙古。内外之别或以地域划分,或以归附之先后,或以亲疏之程度,有其政治含义在内。清制,一般称瀚海以南或称大漠以南为内蒙古,即内扎萨克蒙古。内扎萨克蒙古就地域而言,大体上相当于今天内蒙古自治区的兴安盟、哲里木盟、乌兰察布盟部分、巴彦淖尔盟、伊克昭盟、赤峰市、包头市和锡林郭勒盟的北半部以及东北黑龙江、辽宁和吉林三省与内蒙古交界的一小部分。历史上它的范围是东至吉林、黑龙江省界,西临阿拉善厄鲁特蒙古,南接陕西、山西和察哈尔八旗及牧场,北靠喀尔喀蒙古,东西长万余里,地域十分辽阔。
    内扎萨克蒙古有部落二十四部,自崇德元年设旗编佐始,分设四十九旗。二十四部:科尔沁部、扎赉特部、杜尔伯特部、郭尔罗斯部、敖汉部奈曼部、巴林部、扎鲁特部、阿鲁科尔沁部、翁牛特部、克什克腾部、喀尔喀左翼部、喀喇沁部、土默特部、乌珠穆沁部、洁齐特部、苏尼特部、阿巴噶部阿巴哈纳尔部、四子部落、茂明安部、乌喇特部、喀尔喀右翼部、鄂尔多斯部。二十四部组成六盟,分别是哲里木盟、卓索图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分设四十九旗。
    内扎萨克蒙古二十四部四十九旗中,只有卓盟的喀喇沁三旗和土默特左旗的首领是非黄金家族,四旗贵族皆称塔布囊,不称台吉,其余四十五旗的封建贵族都是成吉思汗黄金家族后裔,贵族皆称台吉,其中科尔沁部首领尤为受到清廷的重视和宠爱。科尔沁部在清朝入关和征服各部落的战争中,披坚执锐,冲锋陷阵,为大清王朝的建立和巩固立下了汗马功劳,因此位列二十四部之首,爵高位尊,俸银俸缎均高于其它蒙古各部,是清廷统治蒙古地区的重要依靠力量。
    内扎萨克蒙古各旗中科尔沁六旗,受盛京将军监督;吉林将军兼辖乌盟六旗和伊盟七旗。热河都统兼辖卓索图盟五旗和昭乌达盟十一旗。察哈尔都统兼辖锡林郭勒盟十旗。
    (二)外扎萨克蒙古
    外扎萨克蒙古是与内扎萨克蒙古相对而言的。“喀尔喀,以在漠北,故谓之外蒙古。”[8]这是外扎萨克蒙古的主要组成部分。外蒙古又称喀尔喀蒙古,这是外扎萨克蒙古的主要组成部分。外蒙古又称喀尔喀蒙古,初分三部,即车臣汗部、土谢图汗部和扎萨克图汗部,雍正间增设赛因诺颜部。喀尔喀蒙古始称四部:准噶尔、和硕特、杜尔伯特和土尔扈特;还有辉特、阿拉善厄鲁特、额尔济纳土尔扈特、青海蒙古。如果按地域划分外扎萨克蒙古大体上包括今蒙古国、中国新疆天山以北、内蒙古阿拉善和额济纳、青海省部分。
    外扎萨克蒙古的兵力,各以将军或大臣统之喀尔喀四部统于定边左副将军,杜尔伯特、新土尔扈特、和硕特统于科布多参赞大臣,旧土尔扈特统于伊犁将军,青海各部落统于西宁办事大臣。阿拉善和额济纳之兵,不统于将军和大臣,征调同内扎萨克蒙古。
    外扎萨克蒙古地域辽阔,部落众多,既有盟和旗,又有不设盟的旗。这些地区的事务诸如各部落、盟旗王公台吉塔布囊等官员的朝觐、进贡、俸银、俸缎、俸米,官员的升降袭替,田产比丁,过继承嗣和家谱,封赠、赐恤、议叙、议处,赈济、捐输,查核各旗公仓米石,查验军器、驿站兵丁的俸响,宗教司法事宜以及对外与俄罗斯来往事件等均由理藩院所属六个清吏司管理。
    (三)内属蒙古
    与外藩蒙古相对的有内属蒙古,内属蒙古的土地与属民由清朝直接管辖,由清朝直接任命官员进行统治。各级官员的性质是流官,随时任命和撤换。“官不得世袭,事不得自专,与各札萨克君国子民者不同。”[9]内属蒙古基本的军事行政单位也是旗,旗的长官称总管。内属蒙古的特点是“无札萨克,论者谓此蒙部之同于郡县者也”[10]察哈尔八旗的设立是内属蒙古体制形成的典型达延汗以来察哈尔部以蒙古大汗正统自居,处于重要地位。清朝征服察哈尔部后,林丹汗之子“额哲率余众来降,封为亲王,即其部编旗,驻义州”[11],“当康熙十四年吴三桂之变,征其兵不至,旋煽奈曼等部拥众同叛”[12],这就是额哲之侄布尔尼叛乱。叛乱被平定后,察哈尔部移牧宣府大同边外,编为察哈尔八旗,旗置总管。察哈尔八旗事务“俱属在京蒙古都统兼管”,于是察哈尔由外藩蒙古变成驻防八旗。乾隆二十六年,“察哈尔设都统一人,驻扎张家口,总理游牧八旗事务,兼辖张家口驻防官兵。……所有该处官兵,毋庸由在京都统兼辖”[13],“游牧之内属者曰察哈尔”[14]。从此,察哈尔由驻防八旗变成内属蒙古,隶于理藩部典属司。再如归化城土默特二旗“阿尔坦汗四传至博硕克图汗。博硕克图汗卒,林丹汗袭有其众天聪六年,大军征察哈尔,林丹汗西奔唐古特。博硕克图子俄木布,及其部头目古禄格、杭高、讬博克等集众降。俄木布寻以罪废。崇德元年编所属为二旗,不设札萨克。”[15]但是,此时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属于外藩蒙古,在内札萨克二十五部五十一旗之内,乾隆二十八年始以土默特两翼属绥远城将军,乾隆二十八年绥远城将军“兼司土默特蒙古事务”[16]。于是,归化城土默特二旗由外藩蒙古变成内属蒙古。清代内属蒙古还有科布多地方的明阿特旗、扎哈沁旗、额鲁特旗、唐努乌梁海五旗、阿尔泰乌梁海七旗、阿尔泰诺尔乌梁海二旗、达木蒙古八旗。
    从前面内容可以看出,内属蒙古的出现大致出自两种情形:一是外藩蒙古封建主发动叛乱或犯有重罪,清朝剥夺了他们对土地和属民的管辖权和治理权,改行类似汉地郡县形式的政治制度;二是原准噶尔部及和托辉特部统治下的各部,如乌梁海三部、明阿特及扎哈沁,清朝对这些部落采取了直接统治的制度。内属蒙古与八旗蒙古有相同之处,即都没有王公制度和札萨克制度。内属蒙古“惟以总管等官临治,与各札萨克之袭有世爵者不同,第其散处边陲,习于游牧,则固与诸(外藩)蒙古无异也”[17]。此外,内属蒙古也由理藩院管辖,并受镇守各地所在的将军、都统、大臣节制或监督。官不得世袭,事不得自专,旗内分设总管、副总管等官员管理,遇有缺出,由所在大臣、将军、都统等拟定正陪,直达理藩院引见补授。
    (四)喇嘛旗
    藏传佛教特别是黄教在蒙古人当中占有重要地位,清朝统治集团深知该教对维护其统治具有特殊作用。因此,清朝对藏传佛教采取扶持与限制相结合的政策,对宗教界的高级喇嘛诸如达喇班禅以及哲布尊丹巴和章嘉呼图克图等倍加崇敬,以此统治蒙古各部落,即兴黄教的目的是安抚众蒙古。在行政建制上,除内外扎萨克蒙古古设立扎萨克旗外,在喇嘛徒众比较集中的地区或有重要喇嘛首领居住的区域内设立喇嘛旗,任命喇嘛为扎萨克,在管辖范围内有行政、司法和税收之权。清廷规定口外各呼图克图涅槃后徒众超过五百名,庙宇距该旗治所远离五百里以内者,由盟长于徒众内选择一人,发给扎萨克喇嘛衔。其在五百里以外者,并给印信。诺们罕涅槃后,徒众超过五百者,由徒众内择一人给达喇嘛衔予以统领。该呼图克图、诺们罕转世后,仍将名衔撤销。应给印信者,由盟长报告理藩院,由附近将军、大臣等查核奏闻。
    蒙古地区设有七个扎萨克喇嘛旗:内蒙古锡埒图库伦扎萨克喇嘛旗,在盛京法库边外,北接捺曼旗,西南与土默特左旗相连;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游牧,附牧于土谢图汗部,受库伦办事大臣节制;额尔德尼第达呼图克图游牧,附牧于赛因诺颜部;扎雅班第达呼图克图游牧,附牧于赛因诺颜部;青苏珠克图诺们罕旗,附牧于赛因诺颜部;那鲁班禅呼图克图旗,附牧于扎萨克图汗部;察汉诺们罕旗,附青海蒙古游牧。喇嘛旗一般受盟长监督,由理藩院直接管辖。
    西北地区除上述牧业地区外,在新疆农业地区也实行了这一制度。清朝在维吾尔族地区主要实行伯克制的统治方式,但在哈密、吐鲁番地区却实行了札萨克制。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封哈密回王额贝都拉为札萨克一等达尔汗。三十七年,在哈密地区“设管旗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各员,如蒙旗之例”[18]。雍正十年(1732年),吐鲁番额敏和卓及其所属维吾尔族人不堪准噶尔部的骚扰,率领所属“回民大小一万余口”迁往甘肃安西瓜州,由陕甘总督刘于义予以安置。为了表彰额敏和卓,雍正封吐鲁番回王额敏和卓为札萨克辅国公,其部下“正千户视佐领,副千户视骁骑校”[19]。乾隆十九年,在瓜洲“置管旗章京、副管旗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各员,如哈密例”[20]。清朝对哈密和吐鲁番两地扎萨克宠荣备至,在《回疆则例》中专门规定:“哈密、吐鲁番之扎萨克郡王均视蒙古亲王例,岁支俸银一千二百两,缎五十匹。”乾隆朝末年又规定:哈密、吐鲁番“现袭之王、贝子、公、台吉爵衔,俟出缺时,毋庸减等承袭均作为世袭罔替”[21]。以后,此项制度一直相仍未改。与牧业地区札萨克制度不同的是,南疆地区札萨克制度的实行,并不是基于当地社会组织的历史与现状,而是鉴于吐鲁番和哈密两地封建主在清朝统一新疆地区过程中率先投附的政治态度,因而带有较多的褒奖色彩。
    三
    清以前,蒙古各部封建主一直是与中原政权相抗衡的政治力量。从努尔哈赤是满族与蒙古的实力对比来看,满族远不是蒙古族的对手,这一点努尔哈赤本人也承认不讳。努尔哈赤曾经写给察哈尔蒙古林丹汗的复信中说:“阅察哈尔汗来书,称四十万蒙古国主巴图鲁成吉思汗致书水滨三万满洲国主圣武神明皇帝云云。……吾固不若尔四十万之众也,不若尔之勇也,因吾国至少且弱也。”[22]正如康熙帝所说:“朕阅经史,塞外蒙古多与中国抗衡,自汉、唐、宋至明,历代俱被其害;而克宣威蒙古,并令归心如我朝者,未之有也。”[23]但是,努尔哈赤在与蒙古打交道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蒙古之所以强,是由于其人多势大,若能分而治之,则必不能为患,“蒙古之人,犹此云然,云合则致雨。蒙古部落合则成兵,其散犹云收而雨止也俟其散时,我当蹑而取之也”[24]。清朝统一蒙古诸部后,根据这一思想对蒙古实行了分而治之并加以限制利用,盟旗制度就是这一思想的直接体现盟旗制度的设立,客观上对蒙古地区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稳定了蒙古地区封建统治秩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旗封建主之间为争夺属民和牧场而引起的纷争,有利于牧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
    盟旗制度中盟和旗并存,旗以上任命有盟长监督和控制各旗,在蒙古内部达到分其势的目的,同时也收到了分而治之的效果。首先,划定疆界将原先在草原上自由迁徙的游牧蒙古人固定在一个狭小的旗界以内。旗地成为蒙古人的生活圈,各部不能再像以往那样进行氏族或部族的活动,于是蒙古人无论在政治上或军事上都失去了重新联合的可能,而居于被严密管束的秩序之中。其次,分封扎萨克,使蒙古封建主原有的实力大大削弱。他们虽在各自的旗地上保持着基本的领主地位,但却成了互不统属,直接受清朝理藩院领导的半官僚。尤其到清后期,随着封建领主制度的衰弱,扎萨克的官僚性质明显增加。无论执政的扎萨克还是闲散王公,他们都从清廷领取丰厚的俸禄和各种名目的赏赐,又可以在其领地上对其属民进行各种形式的盘剥。蒙古封建主的政治权力虽被削弱了,但物质生活条件普遍得到改善,世袭王公和八旗蒙古人享受着同满族贵族一样的荣华富贵。物质生活的改变必然导致精神生活的改变,驻京王公和八旗蒙古人中,这种变化尤其明显。他们的尚武习气逐渐被对儒家文化和宗教生活的崇尚所代替,对牛羊牲畜的重视逐渐被对土地和财富的追求所代替,对草原的眷恋也被对京城的向往所代替了。这样,蒙古诸部之间出现政治性联合的可能性已变得微乎其微了,相反大大小小的蒙古封建主始终充当着清廷的忠实臣仆。
    蒙古族地区盟旗制度的建立,是清朝政府在政治上的一大改革,较之我国历史上某些强大的封建王朝,对各民族地区所实行的羁縻政策,有很大的不同。历史上,中原王朝政府往往在民族地区建立都督府州,表面上隶属于中原王朝,实际上,中原王朝大多并未进行直接统治,而是委派本民族的头领为都督来统治,没有改变民族地区原有的政权机构、组织形式和政治制度,对其内部事务不加干预,仍由本民族的各级酋长来统治,实际上保留着原有民族政权独立或半独立的状况。可以说,清朝从根本上消除了蒙古诸部重新联合而对清朝统治造成威胁的可能性。原先以部落为单位在草原上自由迁徙的蒙古人被严格地固定在许多以旗为单位的小块领地内,不能形成全民族统一的地方政权,也就不可能产生全民族共同的领袖。旗不再是过去的鄂托克和爱马克,已经是新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这样,蒙古各部落由于政治性的联合而走向统一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点,有效地保障了边疆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注释: [1]魏源.开国龙兴记[A].圣武记:卷1[Z].
    [2]桐西漫士.听雨丛谈[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5.
    [3]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
    [4]光绪朝.理藩院.[A]钦定大清会典:卷63[Z].
    [5][7][9][12]魏源.国朝绥服蒙古记[A].圣武记:卷3[Z].
    [6]清高宗实录:卷295[Z].
    [8]祁韵士.外蒙古喀尔喀部要略一[A].皇朝藩部要略:卷3[Z].
    [10]藩部传六[A].清史稿:卷523[Z].
    [11]舆地考二十二[A].清朝文献通考:卷290[Z].
    [13]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977[Z].
    [14]光绪朝.理藩院[A].钦定大清会典:卷67[Z].
    [15]张穆.内蒙古卓索图盟游牧所在[A].蒙古游牧记:卷2[Z].
    [16]职官志四[A].清史稿:卷117[Z].
    [17]舆地考二十三[A].清朝文献通考:卷291[Z].
    [18]清世宗实录:卷125[Z].
    [19] [20]祁韵士.回部要略一[A].皇朝藩部要略:卷15[Z].
    [21]钦定回疆则例:卷3[Z].
    [22]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7[Z].
    [23]圣祖圣训:卷60[Z].
    [24]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8[Z].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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