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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属部朝贡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西域研究》2003年第4期 贾丛江 参加讨论

    属部朝贡制度是在西汉建立统一多民族国家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是西汉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对后世历代王朝政体模式和民族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西汉边疆民族大多不同程度地保留着自己的部落系统或原有组织体系,以属部形式生活在西汉疆域之内。
    一、西汉的属部
    《后汉书•西域传•叙》综合评价西汉、东汉经营西域时称:“于是(西域)五十余国悉纳质内属,其条支、安息诸国至于海濒四万里外,皆重译贡献。”这里提出的“纳质内属”和“重译贡献”两个概念,代表着两类与西汉王朝保持不同政治关系的其他民族政治实体。西汉时期已经出现了这种界定,《汉书•平帝纪》称:“元始元年春正月,越裳氏重译献白雉一黑雉二。”《汉书•南粤传》记:“(南粤)太后恐乱起,亦欲倚汉威,劝王及幸臣求内属。”“重译贡献”者,是指和西汉没有政治隶属关系的境外各政权,“重译”,亦称“重九译”,字意是要经过多重翻译才能沟通、往来的边远绝域之地;“纳质内属”者,即本文所说的“属部”,系指与西汉中央政府有明确的政治隶属关系的边疆民族,西汉对属部的管理,有设郡县、设“属国”(由属国都尉管理)、设专职机构(西域都护、护羌校尉、护乌桓校尉)以及以较松散的羁縻统治(如对匈奴)等多种方式。
    西汉以“纳质内属”笼统称谓属部。考诸文献,属部又有内臣和外臣之分,《汉书•朝鲜传》载:“会孝惠、高后天下初定,辽东太守即约(朝鲜王)满为外臣。”那时便确立了卫氏朝鲜的外臣地位。《汉书•王莽传上》曰:“羌豪良愿等种,人口可万二千人,愿为内臣,献鲜水海、允谷、盐池,平地美草皆予汉民,自居险阻为藩蔽。”本为外臣的该部羌人,现在要求献地成为内臣。内臣与外臣之分,在武帝朝之前比较普遍,二者在隶属程度上存在差异。在武帝开始强力推进的建立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进程中,以前的外臣多数变成内臣。
    西汉时期划分内臣和外臣的标志是什么呢?我们从南粤由外臣向内臣的转变中,可以看到二者的区别。据《汉书•南粤传》,高祖时期,朝廷册封赵佗为南粤王,“使为外臣,时内贡职,”后来汉武帝欲使其成为内臣,数度遣使讽谕之,而南粤历胡、婴齐两主,皆不愿从命。其王兴即位后,准备改属内臣,“即因使者上书,请比内诸侯,三岁壹朝,除边关。于是天子许之,赐其丞相吕嘉银印,及内史、中尉、太傅印,余得自置。除其故黥劓刑,用汉法。”可以看出,内臣区别于外臣者有三:(1)“除边关”。内臣和汉朝其他地域之间不得设立边关。汉代边关,北方称塞,南方称徼。《汉书•匈奴传》师古注曰:“汉律,近塞郡皆置尉,百里一人,士史、尉史各二人巡行徼塞也。”徼塞之内,是汉朝有效防卫和管理的地区。随着统一进程的发展,西汉的边塞也在不断延伸。元狩四年(前119年)后,北部边关“出五原塞数百里,远者千里,筑城障列亭至卢朐”(《汉书•匈奴传》),伸入长城之外。太初四年(前101年)或稍后,西北边塞也从敦煌修到罗布泊西面的“盐水”(孔雀河下游),(注:陈梦家认为《史记•大宛列传》所录“盐水”是指孔雀河,因注入“盐泽”(罗布泊)而得名,《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第213-214页。)时归河西边郡戍守,西域都护开府施政以后,边塞伸至西域腹地,《汉书•西域传上》记汉成帝时,“起皮山南,更不属汉之国四五,斥候士百余人,五分夜撃刀斗自守,尚时为所侵盗,”斥候士是边塞候望的守卒,说明边关哨卡已至皮山以南。(2)任官权。内臣的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命——主要由当地人担任,即佩汉朝印绶,虽然这种任官权大多只是具有象征意义,但是,对于强化统一进程,它具有长久、重大的作用。(3)“用汉法”。汉朝法律是西汉政治制度和文明发展程度的代表,乃华夏礼法文化的精华。在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废除黥(刻面额以墨涂之)、劓(割鼻)、刖(断足)三种肉刑,而代之以徒刑(一定时限的苦役)之后,(注:《汉书》卷23《刑法志》。《汉书》卷4《文帝纪》十三条。)汉法在弃野蛮、行人道方面,走在世界前列。行汉法的规定,是对先秦三代关于对边荒之地实行文教约束理念的升华。《汉书•南粤传》称:“(南粤王)婴齐犹尚乐擅杀生自恣,惧入见,要以用汉法,比内诸侯,因称疾,遂不入见。”因为内臣要实行汉法,所以,婴齐才不愿由外臣改为内臣。
    西汉的外臣,尚有“葆塞者”与“不葆塞者”之分。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塞汉简记:“诸塞外蛮夷为外臣葆塞及不葆塞者,外有急,军吏谨以辨道。其不入葆及不居堑内与吏卒相佐者,辄言二千石”(编号338)。(注: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大通上孙家塞汉简整理小组:《大通上孙家塞汉简释文》,载《文物》1981年第2期。又见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重编序号290,第33页。)自宣帝朝以后,外臣基本是居住在边塞之外。据简文,他们有守御边关的任务,即使是“不葆塞者”,遇到边关有警,也必须前来助守边塞。“葆”与“不葆”,看来是根据他们居住地与边塞距离的远近来划分的。可见,西汉疆域不仅包括边塞以内,还囊括边塞之外外臣所居地域。
    西汉对属部的界定,已经上升到国家政治制度的层面。西汉管理属部的方式有多种,这些不同的管理方式背后,是西汉已经形成了有关属部政治义务的制度内容。证之文献、汉简,西汉对属部的政治义务有如下规定:(1)纳质子。检索文献发现,质子全部出现在武帝朝及其以后,质子制度应该是伴随着武帝强力推进国家统一进程而出现的。纳质子,不仅起制约作用,还能长期强化对中央的向心力。(2)贡土物。源自先秦三代古制,作为臣属,属部必须定期向天子觐献贡物。(3)出兵助战。属部随汉军征战的记载不绝于史乘,汉朝平定南粤时曾发夜郎兵助战,也曾经多次征发西域诸国兵。(4)为汉军提供军粮,为中、外使者提供导译、住宿、粮食、坐骑。《汉书•西域传上》有载:“敦煌、酒泉小郡及南道八国,给使者往来人马驴橐驼食,皆苦之。”(5)无天子诏书不得擅发本部兵马,属部之间不得相互攻伐。(6)凡汉之属部,不得向他国纳质纳贡。李广利伐大宛时,见扜弥国太子赖丹入质龟兹,“责龟兹曰:‘外国皆臣属于汉,龟兹何以得受扜弥质?’即将赖丹入至京师。”乌桓曾长期向匈奴缴纳皮布税,甘露年间匈奴臣属汉朝以后,汉朝以不合属国制度为由,令乌桓“毋得复与匈奴皮布税”,乌桓遵从。(7)属部不得接纳汉人和其他属部的逃民和叛臣。据《汉书•匈奴传下》,汉末车师后王姑句、去胡来王唐兜背叛汉朝亡入匈奴,汉遣使者“告单于曰:‘西域内属,不当得受,今遣之。’单于曰:‘孝宣、孝元皇帝哀怜,为作约束……有犯塞,辄以状闻;有降者,不得受。此外国也,得受之。’”显然,双方对宣帝时和匈奴订立的文约中有关不得接受汉朝降者的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朝廷以为属部俱在条文规定之内,匈奴认为只适用于内地汉人亡降者。这场争论最终以“单于叩头谢罪,执二虏还付使者”结束。王莽接受文约规定不明的教训,“因收故宣帝所为约束封函还”,另与匈奴订立新约,“乃造设四条:中国人(指汉人——引者注)亡入匈奴者,乌孙亡降匈奴者,西域诸国佩中国印绶降匈奴者,乌桓降匈奴者,皆不得受。”
    二、朝贡的类型
    西汉时期的朝贡,既有属部朝贡,也有与境外政权的政治、经济往来,所有这些都被以“朝贡”的名义记录下来。
    1.就政治关系而言,西汉的“朝贡者”分为“纳质内属”者(属部)和“重译贡献”者两类。前者朝贡是属部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后者和西汉没有政治隶属关系,是双方之间的政治联系和商业交往。西汉之所以也称之为“朝贡”,一是西汉在与境外政权的交往中,依据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物质文明成果,采取厚往薄来的经济“厚赂”(注:参见李大龙《两汉时期的边政与边吏》,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修订版,第21页。)政策,使双方在实际经济需求上产生不对等。二是西汉承袭先秦三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的观念,认为五服、九服之域,俱应奉中原天子为天下共主。《尚书•禹贡》记载夏禹更制九州,列天下为甸、侯、绥、要、荒五服,《周礼•夏官•职方氏》记载周朝王畿之外分为侯、甸、男、采、卫、蛮、夷、镇、藩九服。按先秦观念,要服和荒服(即蛮、夷、镇、藩),属于国家通过文教约束使之服从并以时入贡的范围,其来朝贡即为荒服,不来朝贡就在五服之外。他们的朝贡被视为礼义慕化和天子盛德的结果。这种观念在汉代仍有深远影响。自武帝始,“致远人”始终是西汉政府的政治追求。武帝本人更看重与葱岭以外大月氏(大夏)、大宛、康居、身毒、安息等大国的交往,而不是塔里木盆地诸小国,这也是上述观念在起作用。而王莽策划的越裳氏献白雉的闹剧,更能说明“以德致远”思想的重要影响。平帝时越裳氏贡献白雉,“诏使三公以荐宗届,”何以会如此隆重呢?原来,相传周公辅政时,以自己的盛德致使越裳氏前来贡献白雉。王莽为了篡汉而大造舆论,“风(讽)益州令塞外蛮夷献白雉,……于是群臣乃盛陈‘莽功德致周成白雉之瑞,千载同符。……莽有定国安汉家之大功,宜赐号曰安汉公。’”(《汉书•王莽传下》)从中可以看出,招徕远人代表着国势的强盛和圣主的英明。另外,“致远人”政策,也和西汉与匈奴长期争夺强势地位和宗主身份有关。匈奴“长百蛮”,在葱岭以西有很大影响,“匈奴使持单于一信,则国国传送食,不敢留苦;及至汉使,非出币帛不得食,不市畜不得骑用。”(《史记,大宛列传》)汉朝向西拓展,不仅仅是出于防御,更不是出于武帝贪求奇物的个人嗜好。
    2.无论属部入朝还是境外遣使,按照他们肩负的不同使命,可以分为朝觐者和朝贡者,这是以他们是否能够觐见天子为依据的。我们这样划分,是因为西汉对两类使者有不同的规定。“朝觐”一词,常见西汉文献,《史记•平准书》:“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汉代文献中更多是用“入朝”、“朝贺”、“朝正月”、“贡献”、“朝献”等来表示。朝觐者是属部和境外政权的政治使者,对属部而言,很多情况下就是属部王侯君长和贵族本人。而朝贡使者不能陛见天子,一般是在边郡缴纳贡物,由边郡代朝廷回赐钱物。由于西汉政府对朝贡进行回赐,回赐价钱高于贡物价值,这使得经济利益占主导的朝贡活动非常频繁。
    3.就时间而论,朝贡可以分为不定时朝贡和岁首朝贡两类。或以为西汉属部和境外诸国,距京师路途遥远,朝贡不定时本属正常,何来定时与不定时之分?熟不知西汉存在属部于岁首朝觐天子的制度。
    三、“朝正月”制度
    “朝正月”制度是西汉属部朝贡制度的核心。《汉书•宣帝纪》记载,甘露二年(前52年)冬十二月,“匈奴呼韩邪单于款五原塞,愿奉国珍朝三年正月。”颜师古注曰:“欲于甘露三年正月行朝礼。”匈奴称臣朝觐,标志着西汉建立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进程基本完成。宣帝为此下诏:“盖闻五帝三王,礼所不施,不及以政。今匈奴单于称北藩臣,朝正月,……位在诸侯王上。”由此可知,属部“朝正月”已经是当时的固定制度和仪式。
    “朝正月”是西汉的大朝会制度,是每年岁首举行的朝贺大典,是礼仪规格最高的朝仪,本义在于尊君,有别与一般处理国事的常朝。大朝会是继承秦朝的制度,《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公元前221年,“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水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始皇统一全国后,根据邹衍五德(五行)终始之说,(注:《文选》卷59录沈休文《齐故安陆昭王碑文》李善注曰:“邹子曰:‘五德从所不胜,虞土,夏木,殷金,周火。’”)认为秦主水德(水行)。按五行论思想体系,在五行与时间的搭配关系中,水行主配亥月(十月)和子月(十一月),故而秦朝以亥月(十月)为岁首一月,大朝会在新年亥月初一即正月旦举行。西汉前期沿用秦朝旧历,也以亥月(十月)为岁首一月。汉兴之初,高祖和大臣们不懂朝仪,遂命秦朝旧吏叔孙通订立朝仪和礼乐制度。叔孙通博采经礼,参酌秦法,初步草创礼乐制度,制订了汉朝的大朝会仪式。
    《史记•礼书》和《汉书•礼乐志》没有详述礼仪内容。西汉文献中只有《史记•叔孙通列传》留有大朝会的记载,其文曰:
    汉七年(前200年),长乐宫成,诸侯群臣皆朝十月。……功臣、列侯、诸将军军吏以次陈西方,东乡;文官丞相以下陈东方,西乡。……于是皇帝辇出房,百官执职传警,引诸侯王以下至吏六百万石以次奉贺。……至礼毕,复置法酒。诸侍坐殿上皆伏抑首,以尊卑次起上寿。觞九行,谒者言“罢酒”。……竟朝置酒。
    从中可以看出,贡献礼物(奉贺)、敬酒上寿和宴飨是大朝会的主要内容。西汉中期形成的比较成熟的大朝会仪式,保留在《后汉书•礼仪志中•朝会》中:
    每岁首[正月],为大朝受贺。其仪:夜漏未尽七刻,钟鸣,(天子)受贺。及贽,公、侯璧,中二千石、二千石羔,千石、六百石雁,四百石以下雉,百官贺正月。二千石以上上殿称万岁。举觞御座前。司空奉羹,大司农奉饭,奉食举之乐。百官受赐宴飨,大作乐。
    其主要内容也是贡献礼物,上寿(举觞)、宴飨。蔡质《汉宫典职仪式选用》一书中列举了参加朝会的各类人员:
    正月旦,……公、卿、将、大夫、百官各陪[位]朝贺。蛮、貊、胡、羌(诸族)朝贡毕,见属郡计吏,皆[陛]见,……宗室诸刘[亲]会,万人以上。(注:(东汉)蔡质:《汉宫典职仪式选用》,(清)孙星衍校辑《汉官六种》,四部备要本。)
    百官、诸侯王、郡国计吏和属部君长或使者,都要参加大朝会。需要说明的是,太初元年(前104年),西汉改正朔,采用太初历(夏历),以寅月为岁首正月。故而《史记》、《汉书)本纪编年,在太初元年以前,每年都从“十月”开始。这是司马迁和班固按新历改写的,改历之前,亥月就是一月,正如颜师古所说:“时尚以十月为正月,故行朝岁之礼,史家追书十月。”(《汉书•叔孙通传》师古注)太初元年以后,大朝会改在寅月(正月)初一举行。
    目前所见属部参加大朝会的最早记录,是在文帝即位之时。《汉书•文帝纪》记元年(前179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施惠天下,诸侯四夷远近欢洽。”这里颁发的是取消二年岁首朝献(大朝会)的诏令,“诸侯四夷”为此欢洽,说明至少在高后当政时已经有属部参加大朝会。综合研判,我们认为直到武帝(前140—前87年)前期,大部分属部是以不定时朝觐为主;武帝后期,随着多民族国家统一格局日趋定型,原来的多数外臣改属内臣,属部朝觐才以“贺正月”为主要方式。朝会地点也从长安移到了甘泉山。甘泉山位今陕西淳化县西北,(注:钱穆:《史记地名考》,(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第2版,第642页。)在西汉三辅左冯翊云阳县。武帝于元鼎五年(前112年)“立泰畤于甘泉”。“泰畤”就是泰一祀,是武帝始创的祭“天”(亦称“上帝”)仪式,与“后土祠”(祭地)、“五畤”(祭五帝)一起成为汉朝主要祭祀仪式,其中尤以泰一畤规格最高。由于泰一畤是在寅月(正月)上辛日举行,故而在太初元年改元以后,大朝会(正月初一朔旦日)也被移到甘泉。虽然成帝以后,泰一畤在甘泉和长安南郊之间几度迁移,大朝会也随之改变地点,但是,绝大部分时间是在甘泉。因人数众多,朝廷在甘泉建立粮仓,(注:《史记•平准书》记“令民入粟甘泉太仓,甘泉仓满”。)修建“诸侯邸”。《汉书•武帝纪》记“(太初)三年春正月,行幸甘泉宫,飨外国客”,这是专门宴请来甘泉参加大朝会的朝觐使者。到西汉中后期,属部“朝正月”屡屡见诸史册和汉简,不定期入朝则日趋少现。匈奴单于曾经五次亲身入朝,时间俱在正月;据已经刊布的悬泉汉简,有五简明确记载东来入朝的西域、西羌属部,都是十一月抵达敦煌的,(注:此五简原编号为II0115④:37,II0114④:57,II0114④:53,I0210③:6,II0113①:4,录于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04、113、145、162、168页。)之所以在最寒冷的十一月入关,正是为了在新年前赶到京师。正月旦大朝会,成为西汉中后期属部朝觐的主要形式。
    在属部朝贡制度中,有一条引人注目的规定:凡西汉属部,其首领必须亲自朝觐天子——西汉中后期表现为参加大朝会。汉代文献对此没有明确记载,参证以新出汉简,才使这朝贡的核心问题得到确认。把君长朝觐作为对属部的强制性规定,是从武帝时期开始的。武帝推行的几十年的统一攻势,使汉朝在东北、东南、西南和河西广大地区,建立起郡县制体系,保留了各民族原有统治体系;又在边郡分设属国都尉直接管理降服内迁的匈奴和当地其他民族,西羌、乌桓和西域的许多部落和城邦也向中央纳质称臣,统一进程有了实质性进展。在此背景下,属部君长被要求亲身朝觐天子,以后逐渐形成定制。这可以从武帝对南粤的政策中得到佐证。建元六年,汉朝发兵讨伐正在攻打南粤的闽粤以后,武帝遣使讽谕,要求其王胡入朝,胡未成行;婴齐即位后,武帝又“数使使风谕(入朝)”,婴齐借故不肯奉诏;其子兴即位后,朝廷再次要求兴入朝,兴与太后答应改属内臣,“王、王太后饬治行装重资,为入朝具”,后因丞相吕嘉叛乱,杀死兴和太后,于是汉朝发兵平定南粤。从南粤三代被讽谕入朝来看,汉朝视君长入朝为重要的政治标志。入朝的滇王、夜郎王的经历也与南粤相似。《汉书》提到,呼韩邪单于首次前来朝贺正月时,有“蛮夷君长王侯迎者数万人”。这些人是按规定前来朝觐的。因为呼韩邪是在甘露二年十二月来到边塞以后,才表示要在三年正月前来朝觐,距离正月初一不到一个月。朝廷即使想招集边远地区民族的王侯君长,时间上也来不及。或许有人以为西域远在绝域,诸王入朝不太现实。但是,悬泉汉简反映的情况却完全不同。悬泉汉简涉及西域诸国的有300多条,(注:张德芳:《简论悬泉汉简的学术价值》,《敦煌悬泉汉简释粹•附录》第200-206页。)在目前已经刊布的极少部分中,就有于阗王、精绝王、乌孙大昆弥、车师王以及羌王、羌部豪帅入关朝觐的记录,而且简文多用“精绝王诸国客”、“于阗王诸国客”等简称,人数动辄数百甚至上千,可知一行人不只一国君长。所以,可以肯定,西汉中后期存在属部君长朝正月的制度。
    按汉制,每年都要举行大朝会,而属部君长不是每年都要亲身前往。西汉制定的是一种属部君长定期前来参加朝会的制度。神爵元年(前61年),汉朝因镇压羌人,需要大批军费,为减省接待属部来朝的庞大费用,汉宣帝下诏:“军旅暴露,转输烦劳,其令诸侯王、列侯、蛮夷王侯君长当朝二年者,皆毋朝。”可以看出,本来按定期朝觐的制度,已经定好了神爵二年由属部君长、诸侯王和列侯朝正月,现在因为军事行动被取消,而神爵元年他们并没有入朝,说明存在着属部君长每隔几年定期参加大朝会的制度。平常年份,由使者参加。
    那么,定期朝会是几年一次呢?南粤王兴和太后曾一语道破玄机:“即因使者上书,请比内诸侯,三岁壹朝,除边关。”这说明,西汉有诸侯王三岁一朝的定制;改属内臣以后南粤君主也要比照此例三岁一朝。所以说,属部君长也是三岁一朝。
    汉朝人“三岁一朝”的概念与今天不同。所谓“三岁一朝”,指的不是跨三年的时间段,而是指三个年份跨两年的时间段,是“间岁(隔年)一朝”。这是古人使用年号记时的成规。汉朝人这种“三年”等于“间岁”的时间表达方法,在史乘中屡见不鲜。武帝曾经订立三岁一郊泰一畤、后土祀,以后被奉为定制。《汉书•郊祀志下》载:“甘泉泰一、汾阴后土,三年亲郊祠,而泰山五年一修封。武帝凡五修封。……宣帝即位,由武帝正统兴,故立三年(一郊)。……元帝即位,遵旧仪,间岁正月,一幸甘泉郊泰一畤,又东至河东祠后土,西至雍祠五畤。”引文清楚地表明,所谓“三岁一郊”就是“间岁”一郊。徐天麟《西汉会要•礼三•亲郊》曾统计西汉皇帝亲郊泰一畤的年份,这里仅举宣帝一例以明之:“(孝宣)幸甘泉,郊泰畤五:神爵元年正月,五凤元年正月,甘露元年正月,三年正月,黄龙元年正月。”(注:(宋)徐天麟:《西汉会要》卷9《礼三》,中华书局,1955年,第74页。)五次分别在公元前61、前57、前53、前51、前49年,后三次都是间岁一郊。所以,属部三年一朝就是隔一年朝觐一次。这从匈奴朝正月上也可窥见一斑:甘露元年(前53年)正月,呼韩邪首次遣子右贤王朝贺正月并入侍汉朝,正式表示臣属汉朝;甘露三年(前51年)正月,呼韩邪单于亲身入朝;黄龙元年(前49年)正月,再次亲身入朝。
    四、属部朝贡的相关制度
    西汉中央管理属部朝贡的机构,主要由外朝系统的大鸿胪、典属国和中朝系统的尚书主客曹负责。大鸿胪负责朝贡具体事务,《续汉书•百官志二》称其“掌诸侯及四方归义蛮夷,其郊庙行礼,赞导,……及郡国上计,匡四方来,亦属焉。……及拜诸侯、诸侯嗣子及四方夷狄封者,台下鸿胪召拜之。”典属国主管以属国都尉为军政长官的各“属国”,成帝时并入大鸿胪,《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谓其“掌蛮夷降者”。尚书主客曹是尚书诸曹之一,应劭《汉官仪》称“主客尚书,主外国四夷事”(注:(东汉)应劭:《汉官仪》卷上,(清)孙星衍校辑:《汉官六种》。)。概而言之,朝贡具体事务,尤其是接待和礼仪工作,由大鸿胪负责。朝贡的政令、政务工作,由尚书主客曹负责。西汉专门在京师为朝贡者和属部侍子修筑了居所,称“蛮夷邸”。《三辅黄图》载:“蛮夷邸,在长安城内藁街。”(注:陈直校证:《三辅黄图校证》,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54页。)蛮夷邸隶属大鸿胪,侍子、来使的饮食、起居由其负责。
    西汉实行广揽四方的开放政策,规定属部除君长以外,佩汉印绶的贵族也有派遣使者的权力。由于朝廷对贡物的回赐高于其价值,所以,西汉时期普遍存在着属部贵族前宋朝觐或遣使贡献的现象。西北出土汉简中有不少西域诸国贵族和西羌头目朝贡的记载,如一汉简记:“(乌孙)左大将掾使敞单,奉献诣行在所。”(II0214④:385)(注:《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138页。)行在所是皇帝行宫的代称。《汉书》提到呼韩邪单于首次入朝时,“蛮夷君长王侯迎者数万人”,说明属部朝觐者人数众多。为获取回赐利益而派遣朝贡使者的贵族、头目,就更多了。
    然而,西汉政府并非对朝贡来者不拒,不辨真伪。相反,当时有对贡献者身份进行甄别鉴定的制度。疏勒河出土汉简记:“降归义乌孙女子复帬献驴一匹骍牡两抾齿□岁封颈以敦煌王都尉章”(原编号T.XIV.ii.2.),这枚汉简是王姓关都尉验明贡献者身份的记录。该简是斯坦因从小方盘城——西汉玉门关遗址附近14号汉代烽隧发掘的,(注:该简录于林梅村、李均明编《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55页,本书新编序号370,斯坦因编号中“T.XIV”代表“敦煌十四隧”,林、李书中据斯氏原图新绘一图,标有各隧位置,由此确知该简出于小方盘城14号烽隧。)说明玉门关和阳关有鉴别使者身份的任务。此简所记,乃随嫁乌孙的汉女从绝域向天子贡献,本身具有政治象征意义,所以才能过关放行。对西域一般百姓,断无允许贡献之理。
    西汉在朝贡贸易上对属部和境外政权有不同规定。朝贡贸易商业利润巨大,有别于民间互市贸易。为加强与属部的政治联系,朝廷规定凡西汉属部除了派遣朝觐使者(亦有回赐)外,还可以派遣朝贡使者。朝贡者不来京师,在边郡缴纳贡物,由边郡回赐价钱。这一优惠待遇只适用属部,境外“重译贡献”者,无权从事朝贡贸易。这种规定,可以从康居国主动遣纳质子一事窥见一斑:康居国领有索格底亚那地区,当地人素以善长商贾著称,(注:余太山:《两汉魏晋南北朝与西域关系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6页。)它本来不是西汉的属部,不属都护总领范围。而成帝年间康居却主动遣子入侍。按汉制,入侍即为汉臣,但是,康居却慢待汉使,自耀其能傲汉而夸于旁国,都护郭舜对此指出:“何故遣子入侍?其欲贾市为好,辞之诈也。……宜归其侍子,绝勿复使,以章汉家不通无理之国。”朝廷为了“致远人”,“终羁縻而未绝”(上引《汉书•西域传》)。康居主动要求成为汉之属部,是想利用属部享有朝贡贸易的特权。悬泉置出土了一册七简编联的写于永光五年(公元前39年)的《康居王使者册》(Ⅱ0216②:877-883),(注:《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118-119页。)前两简记曰:“康居王使者杨伯刀、副扁阗,苏壑王使者、姑墨副沙囷、即贵人为匿等皆叩头自言:前数为王奉献橐佗入敦煌关县,次赎食至酒泉昆归官,太守与杨伯刀等杂平直值)肥瘦。”《汉书•西域传》曰:“康居有小王五:一曰苏壑王,……一曰附墨王。”文中“姑墨”,我疑或为“附墨”之误写。简文中反映,康居频繁朝贡,从而在朝贡贸易中获得了巨额利润。
    按汉制,不论是属部还是境外政权,凡遣使前来,就必须向天子贡献“土物”,此乃国家礼法制度。呼韩邪单于就是“奉国珍”前来的。朝觐使者的贡物由大鸿胪接收,由大司农拨付回赐。朝贡使者的贡物,由各边郡或其他边疆管理机构(西域都护、护羌校尉、护乌桓校尉等)转交。悬泉一枚甘露元年汉简记:“使者段君所将踈(疏)勒王子橐佗三匹,其一匹黄牝,二匹黄乘,皆不能行,罢亟死。”(Ⅱ0216③:137)(注:《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106页。)这是都护使者段君入关转交疏勒王子所献骆驼。《康居王使者册》载,康居朝贡使者都是在酒泉郡缴纳贡物并得到回赐的。敦煌郡只负责检验使者身份,由酒泉负责接收贡物,这可能和酒泉置郡早于敦煌有关。
    对贡物的回赐制度,是西汉为招徕四方而实行的“厚赂”政策的组成部分。目前不清楚回赐数额的具体标准,但是,当时存在着对回赐标准的规定。《后汉书•钟离意传》记东汉明帝时曾“诏赐降胡子缣,尚书案事,误以十为百。帝见司农上簿,大怒”,朝廷按规定赏赐若干丝绸,尚书在书写公文时,多写了十倍,汉明帝发现后很生气。这事虽然在东汉初期,但是东汉初期主要是袭承西汉旧制,所以,西汉存在回赐数额的标准。《康居王使者册》下文记载:“今杨伯刀等复为王奉献橐佗入关,行直以次食至酒泉,酒泉太守独与吏直(值)畜,杨伯刀等不得见所献橐佗。姑墨为王所献白牡橐佗一匹,牝二匹,以为黄,及杨伯刀等献橐佗皆肥,以为瘦,不如实,冤。永光五年六月癸酉朔癸酉,使主客部大夫谓侍郎,当移敦煌太守,书到验问言状。”此次酒泉太守没有像以前那样,与使者一起评估骆驼的价钱,而是单独和下属估价,然后按估价回赐,康居等使者不服,上诉朝廷,大鸿胪属官使主客要求调查此事。既然说是把肥骆驼当成了瘦骆驼,把白骆驼当成黄骆驼,这说明对于肥、瘦、白、黄各种骆驼,都有一个相对固定的价钱标准。所以说,西汉时期有回赐价值的详细标准。
    西汉对接送使者也有相关规定。在京师与重要边郡之间以及交通要道上,朝廷都建有邮亭系统,卫宏《汉旧仪》曰:“设十里一亭,亭有亭长。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注:(东汉)卫宏:《汉旧仪》,孙星衍校辑《汉官六种》。)邮亭系统有负责接待往来使者和过往官员的职责。西汉非常重视邮亭系统,元凤二年,昭帝曾经下诏:“颇省乘舆马及[苑]马以补边郡三辅传马。”(《汉书•昭帝纪》)悬泉置汉简的出土,为我们研究送迎使者的相关规定提供了详实材料。前来关内的使者分两类,一类由敦煌太守遣“守属”(太守属吏)护送,一类则没有护送,前者常能见到使者“诣行在所”,后者则无一例有如此记载。这表明,前者是朝觐使者,后者是朝贡使者;朝觐使者前来,由边郡派人随行,返回时由中央派专使护送。朝贡使者没有这种待遇。虽然亭邮系统均为两类使者提供饮食、住宿,但是,朝觐使者是免费的,并由亭邮提供马匹车辆。而朝贡使者必须自付食宿费用,自备交通工具,《康居王使者册》记“次赎食至酒泉昆归官,……今杨伯刀等复为王奉献橐佗入关,行直以次食至酒泉”,说明朝贡使者是自付饮食费用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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