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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

http://www.newdu.com 2017-11-05 武汉大学简帛网 張煒軒 参加讨论
(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中收錄的兩枚木兩行——CWJ1①:113及CWJ1③:172在內容上有密切關連。比對兩枚木簡的內容,有助釐清若干釋讀問題。現僅就其中幾處進行初步探析,以求教於方家。以下先徵引兩則簡文,以便討論:
     
    CWJ1①:113木兩行(簡16):
    廣亭部。董,上丘;旦,橋丘。與男子烝願、雷勒相比近知習,輔農,以田作、莫旦績紡為事。普以吏次署獄掾。董,良家子,給事縣,備獄書佐。不處年中,良給事縣。永初元[1]
     
    CWJ1③:172木兩行(簡140):
    姓名如牒。普,都鄉三門亭部。董、旦,桑鄉廣亭部。董與父老、母何、同產兄輔、弟農俱居。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嫁為良妻,與良父平、母真俱□□□廬舍[2]
     
    兩簡上下文不完整,前後當有一枚或多枚木兩行與之編聯。形制上,兩枚木兩行編聯位置相若。從內容考察, CWJ1①:113中的普、董、旦、良等人名於CWJ1③:172木兩行中出現,而CWJ1③:172「董、旦,桑鄉廣亭部」也與CWJ1①:113的「廣亭部。董,上丘;旦,橋丘」的記述一致。因此,此兩枚木簡顯然是對同一事件的調查文書,亦可能編聯於同一冊書之內。
     
    1.  相比近知習
    「相比近知習」,屢見於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中,應是文書中常見習語,例如:CWJ1③:139、CWJ1③:140均出現「相比近知習」,CWJ1①:94亦有「近知習」等。「相比近」,《史記.滑稽列傳》言「而長吏以為十二渠橋絕馳道,相比近」[3],應為毗鄰之意;整理者又釋「知」為知曉,「習」為熟悉,當是。作為文書習語,「相比近知習」表達近鄰相居,互相知曉熟習的意思。
     
    2.  輔農
    整理者指CWJ1①:113中的董、旦、烝願、雷勒、普、良,均為人名,[4]當是。但CWJ1①:113中輔、農,也應該理解為人名。[5]
    整理者釋「輔」為輔助,「農」為農作之事,[6]「輔農」意指為董、旦二人輔助農事,此說並不正確。「輔」、「農」當為人名,CWJ1③:172便明確提到「董與父老、母何、同產兄輔、弟農俱居」,可知輔、農是董的同產兄、弟,與董同居。如此,這句的釋讀便應首先修正為:「輔、農以田作……」。
    「田作」,《漢書.趙充國傳》載「居民得並田作,不失農業」;[7]《後漢書.西域傳》「人俗力田作,多種樹蠶桑。」[8] 。「輔、農以田作……」,即輔、農二人從事農耕生產之事。
     
    3.  莫旦績紡為事
    整理者釋「績」為緝麻,「紡」即網絲,「績紡」猶今言紡織。「績紡」應無疑義,而《選釋》CWJ1③:139木兩行(簡133)亦有「階(?)、番武等相比近知習,各以田作、績紡為事」句,結構相近。問題在於此處「莫旦」所指為何?
    「莫旦」二字合用不見於文獻,但「莫」同於「暮」,本義是傍晚,《說文》釋「莫」為「日且冥也」,「旦」即「明也」,故可引申早、晚之義。文獻中「旦暮」一詞多見,與旦夕同義,如《史記.淮陰侯列傳》「吾困於此,旦暮望若來佐我」,[9]《後漢書.符融傳》「公卿將相大夫遣門生旦暮問疾」等。[10]「旦莫」也有用例,如《漢書.杜周傳》「權重於秦,威震鄰敵,有旦莫偃伏之愛」[11]。因此,「輔、農以田作、莫旦績紡為事」,便可理解為:田作、績紡的均是輔、農二人,他們平日從事田耕生產,早、晚時分則以紡織為事。
    另有一個可能性:「莫旦」或為人名。因為根據「旦,橋丘」(CWJ1①:113),以及「董、旦,桑鄉廣亭部。……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嫁為良妻,與良父平、母真俱□□□廬舍」(CWJ1③:172)的內容推斷,「旦」是女性,住在廣亭部橋丘,父母已故,嫁為良妻,與良父平、母真同居。[12]
    假若旦是人名,「莫」字則是另一人之名,或許可改釋為「真」字。CWJ1③:172說到旦「嫁為良妻,與良父平、母真同居」,可知真是旦的丈夫良的母親,與旦同居。旦與真二人共同從事績紡,比較合理。而從字形上分析,「莫」與「真」寫法接近,此字與《選釋》中其他四處「真」字進行字形比較,亦可以發現它們的字形,尤其下部的結構有相近之處。[13]
     
簡號 CWJ1①:113 CWJ1③:172 CWJ1①:125 CWJ1③:137 CWJ1③:137
圖版
   
         可是,這樣釋讀又構成結構組成上的一些問題。應該注意,CWJ1①:113的文書習語,與《選釋》中CWJ1①:94、CWJ1③:139、CWJ1③:140簡文在結構上是頗為相近的。由此四例反映,記述重點通常包括人物的居住地、鄰舍關係、經濟生計等資料,如果某人為地方掾吏,後續則會有「給事縣」的記述。針對鄰舍及生計方面,四枚木簡都共同存在「與XX相比近知習,以XX(如:田作、績紡、賣繖、帶)為事」的典型文句樣式,如下:
     
CWJ1①:113 廣亭部。董,上丘;旦,橋丘。與男子烝願雷勒相比近知習輔農以田作莫旦績紡為事普以吏次署獄掾。董,良家子,給事縣,備獄書佐。不處年中,良給事縣。永初元[14]
CWJ1①:94木兩行   近知習,各以田作為事。貪、祉、熊以故吏給事縣。熊元興元年十二月不處日,署長賴 亭長。祉延平元年十月七曰、貪其年十二月十日各署視事。陽、陶前各給桑鄉小史。成以永元八年五[15]
CWJ1③:139木兩行 (?)、番武等相比近知習各以田作績紡為事到永初二年十二月不 處日,敢從同丘男子周楚求豤食嚴波溏田[16]
CWJ1③:140木兩行   有頃,欲起,不知姦所在,輒訊問任、知狀女子馬親、陳信、王義等。辤皆曰: 縣民,各有廬舍御門、都亭部,相比近知習各占租坐賣繖帶為事任今月十七[17]
   
    因此,如果「莫旦」的確為人名,「輔、農以田作、莫旦績紡為事」一句應寫成「輔、農以田作為事,莫(真)、旦績紡為事」,或採用類似CWJ1③:139的方式,以「以田作、績紡為事」來表述。
    筆者對「莫旦」暫不作肯定的釋讀,舉出以上兩種可能,疑以存疑,敬待專家學者指正。但是,在現階段至少可以把CWJ1①:113的斷讀修正為:
    廣亭部。董,上丘;旦,橋丘,與男子烝願、雷勒相比近知習。輔、農以田作,莫旦績紡為事普以吏次署獄掾。董,良家子,給事縣,備獄書佐。不處年中,良給事縣。永初元
    大意是:董、旦二人分別居於上丘及橋丘,與烝願、雷勒相鄰而熟習;而輔、農(董之同產兄弟)則從事農耕、紡織之事。
     
    4.  俱□□□廬舍
    CWJ1③:172中「與良父平、母真俱□□□廬舍」句,由於圖版不清,有數個字未能釋出。CWJ1③:292-6 木兩行:
    詳弟終、終弟護;晨與父宮、同產兄夜、夜弟疑、疑女弟捐;戇與母妾、同產弟強;除與妻委、子女嬰俱居自有廬舍倫亭部。尼、晨、除,漢丘;戇,上丘,與[18]
    兩句簡文在結構及語意上相近。故此,根據內容推斷,此處較可能是「與良父平、母真俱居自有廬舍」。又,考慮到CWJ1③:292-6、CWJ1③:325-4-26(「有廬舍庾亭部」)、CWJ1③:140(「各有廬舍御門、都亭部」)、CWJ1③:264-34(「各有廬舍監亭部」)等處的用法,「有廬舍」後多連接所居亭部,而董、旦又居於桑鄉廣亭部,故此句的全文可能是「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嫁為良妻,與良父平、母真俱居自有廬舍廣亭部」。
     
    最後,綜合CWJ1①:113及CWJ1③:172兩則簡文,筆者嘗試對董、輔、農、旦、良、普各人的信息進行了歸納,整理下表。然而,這些文書調查的目的、所涉案件的內容、各人之間的關連,則尚不明確。期待將來更多五一廣場東漢簡的材料公布,想必可以補充我們的認識。
     
人名 輔、農
所居亭部 桑鄉廣亭部 都鄉三門亭部
上丘 橋丘
同居關係 (董)與父老、母何、同產兄輔、弟農俱居 (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嫁為良妻,與良父平、母真俱□□□廬舍
生計/給事縣情況 董,良家子,給事縣,備獄書佐。 輔農,以田作、莫旦績紡為事。 不處年中,良給事縣。 普以吏次署獄掾。
鄰舍關係 烝願、雷勒相比近知習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頁134。
    [2] 長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頁218。
    [3] 【漢】司馬遷撰;【南朝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卷一百二十六〈滑稽列傳第六十六〉,頁3213。
    [4] 長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頁135。
    [5] 《選釋》中CWJ1②:125木兩行也有把人名誤釋為其他意思的情況。李蘭芳:〈《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數則〉,簡帛網,2017年5月2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797。
    [6] 長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頁135。
    [7]【漢】班固撰;【唐】顔師古注:《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卷六十九〈趙充國辛慶忌傳第三十九〉,頁2987。
    [8]【南朝宋】范曄撰;【唐】李賢等注︰《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71),卷八十八〈西域傳第七十八〉,頁2919。
    [9] 《史記》,卷九十二〈淮陰侯列傳第三十二〉,頁2621。
    [10]《後漢書》,卷六十八〈郭符許列傳第五十八〉,頁2232。
    [11] 《漢書》,卷六十〈杜周傳第三十〉,頁2667。
    [12] 「董」與「旦」兩人被並列陳述,但兩人有何關連暫時尚未釐清。
    [13]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頁66、67、104、107。
    [14]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頁134。
    [15]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頁128。
    [16] 長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頁212。
    [17] 長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頁213。
    [18] 長沙市文物考古硏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頁140。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8月9日13:3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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