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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簡牘中的“隸”

http://www.newdu.com 2017-11-05 武汉大学简帛网 陳偉 参加讨论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一
    秦漢簡牘中單獨稱述的“隸”,隨著資料的積累,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注意。
    (1)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22記云:“‘盜及者(諸)它辠(罪),同居所當坐。’可(何)謂‘同居’?·户爲‘同居’,坐隸,隸不坐户謂殹(也)。”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把“隸”理解爲奴隸,注釋説:“古時奴隸犯罪,其主要承擔責任,《漢書·遊俠傳》所載‘原巨先(涉)犯法’一事可供參考。一説,此句意爲主人犯罪,奴隸應連坐。”[1]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學者大都將這裡的“隸”看作私家奴婢。[2]
    (2)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四簡28-35記云:
    ●胡丞憙敢𤅊(讞)之。十二月壬申,大夫詣女子符,告亡。·符曰:誠亡,𧧻(詐)自以爲未有名數,以令自占書名數,爲大夫明隸,明嫁符隱官解妻,弗告亡,它如。解曰:符有名數明所,解以爲毋恢人也,取(娶)以爲妻,不智(知)前亡乃後爲明隷,它如符。詰解:符雖有名數明所,而實亡人也。·律:取(娶)亡人爲妻,黥爲城旦,弗智(知),非有減也。解雖弗智(知),當以取(娶)亡人爲妻論,何解?解曰:罪,毋解。·明言如符、解。問:解故黥劓,它如辤(辭)。·鞠(鞫):符亡,𧧻(詐)自占書名數,解取(娶)爲妻,不智(知)其亡,審。疑解罪,𣪠(繫),它縣論,敢𤅊(讞)之。·吏議:符有數明所,明嫁爲解妻,解不智(知)其亡,不當論。·或曰:符雖已𧧻(詐)書名數,實亡人也。解雖不智(知)其請(情),當以取(娶)亡人爲妻論,斬左止(趾)爲城旦。·廷報曰:取(娶)亡人爲妻論之,律白,不當𤅊(讞)。
    在資料完整刊佈之前,作爲整理小組主要成員,李學勤先生曾寫道:女子符在大夫明處稱爲“隸”,這和《周禮》的罪隸等等都有區別。《周禮·禁暴氏》有“奚隸”,“奚”爲女奴,“隸”爲男奴。“奚”這一名詞後來罕用,可能“隸”也兼指女奴而言。[3]資料完整刊佈時,整理小組注釋則轉而認爲:“隸,一種依附的身份。”[4]
    (3)2005年,龍山里耶古城北護城壕中段底部編號爲K11的凹坑中出土的秦代戶版K4也出現有“隸”,其記云:[5]
    南陽戶人荊不更䜌喜
    子不更衍Ⅰ
    妻大女子媅
    隸大女子華Ⅱ
    子小上造章
    子小上造Ⅲ
    子小女子趙
    子小女子見Ⅳ
    (下殘)
    嶽麓秦簡整理者認爲這“可能是女奴隸充當妾室”。[6]張榮強教授在對“隸大女子華”的分析時,聯繫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22號簡、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四,認爲都是指奴隸。[7]陳絜教授認爲整理者之説應該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推論。即由于婚姻或生育等方面的因素,最終導致“妾”(包括“隸”)的身份地位有了明顯的提高。[8]劉欣寧博士則認爲:所謂“隸”應指罪隸而非奴隸,由睡虎地秦律可知,罪隸同于凡人亦有大、小之分,然而罪隸爲何列入戶籍仍須再作探究。[9]劉敏教授將戶版上五欄記列的内容分別概括爲丁壯男子、丁壯女子、非丁壯男子、非丁壯女子以及備註(如戶人是伍長或該戶擁有臣即奴隸)。對于“隸大女子華”,劉敏同意劉欣寧的看法,並推測説:應該屬于類似于今天的“監外執行”。大女子華與戶主的關係, 有三種可能: 妾、女、母。[10]賈麗英同樣聯繫三處秦漢簡牘資料卻作出不同的推斷。她寫道:從里耶秦簡的文例來看,如果是家內奴婢,則登記爲“臣曰某”或“妾日某”。比如簡K30/45第二欄有“母曰錯妾曰口”,K27 第五欄有“臣曰聚”的字樣。這也與睡虎地秦簡稱奴爲臣、婢爲妾的習慣相一致。簡K4 稱之爲“隸大女子華”,顯然這個叫華的女人並不是家內奴婢。“大夫明隸符”和“隸大女子華”到底是什麽身份?《説文》曰:“隸,附箸也。”如果指人的身份,應該指“附箸于人者”。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解釋説:“隸,一種依附的身份”,是很確切的。而且從《奏讞書》的例子來看,“隸”不是通過買賣而來,人身是自由的。至于“隸”是不是用來特指女性,還有待于新材料的出土及公佈。[11]
    (4)2012年出版的《里耶秦簡〔壹〕》與2013年出版的《嶽麓書院藏秦簡〔叁〕》包含有“隸”新的重要資料。里耶秦簡有如下兩件文書:[12]
    南里小女子苗,丗五年徙爲陽里户人大女嬰隸。8-863+8-1504
    南里小女子苗,丗五年徙爲陽里户人大女子嬰隸。8-1546
    (5)嶽麓秦簡奏讞類文獻案例七“識劫𡟰案”記錄當事人雙方自述云:[13]
    𡟰曰:與義同居。故大夫沛妾,沛御𡟰,𡟰産義、女㛍。沛妻危以十歲時死。沛不取(娶)妻,居可二1326(112)歲,沛免𡟰爲庶人,妻𡟰。𡟰有(又)産男必、女若。居二歲,沛告宗人、里人大夫快、臣、走馬拳、上造嘉、頡曰:113(1325)沛有子𡟰所四人,不取(娶)妻矣。欲令𡟰入宗,出里單賦,與里人通飲食。快等曰:可。𡟰即入宗,里114(J17)人不幸死者,出單賦如它人妻。居六歲,沛死。義代爲户、爵後,有肆、宅。識故爲沛隸,同居。沛115(0040)以三歲時爲識取(娶)妻;居一歲爲識買室,賈(價)五千錢;分馬一匹、稻田廿畝,異識。識從軍。沛死,來歸,116(0089)【謂】𡟰曰:沛未死時言以肆、舍客室【鼠(予)識,識】欲得。𡟰謂:沛死時不令鼠(予)識,識【弗當】得。識曰:𡟰117(殘021/0322-2/残636)匿訾(貲)。不鼠(予)識,【識且告𡟰】。𡟰以匿訾(貲)故,即鼠(予)肆、室。沛未死,【弗欲】以肆、舍客室鼠(予)識。不告𡟰。不智(知)户118(1202)籍不爲妻、爲免妾故。它如前。●識曰:自小爲沛隸。沛令上造狗求上造羽子女䶃爲識妻。119(1201)令狗告羽曰:且以布肆、舍客室鼠(予)識。羽乃許沛。沛已爲識取(娶)䶃,即爲識買室,分識馬、田,120(1321-1/残288)異識,而不以肆、舍客室鼠(予)識,……,沛巳(已)死。識以沛未死言謂121(1324)𡟰,𡟰不以肆、室鼠(予)識。識且告𡟰匿訾(赀),𡟰乃鼠(予)識,識即弗告。識以沛言求肆、室,非劫𡟰。不智(知)122(J55)𡟰曰劫之故。它如𡟰。……123(0041)
    整理者注云:簡115、119、133所謂“隸”,男女通用,或與“臣妾”、“奴婢”略有別。[14]賈麗英則在先前工作基礎上,對新資料加以辨析。她指出:里耶8-1546中的“小女子苗”是通過徒居爲“隸”的。“識劫𡟰案”中的“識”不僅人身是自由的,甚至還有類似于子女的地位。她注意到案卷中稱“識”爲“公士”,並聯繫里耶9-337“隸小上造臣”,指出隸還可能擁有爵位。[15]陳絜對自己的前説進行反省,認爲里耶K4顯示在當時戶籍管理體系中,“隸”的法律地位與家庭血親成員相等。對于嶽麓秦簡奏讞類文獻案例七“識劫𡟰案”中的“識”,陳絜分析説:像識這樣的隸,可以有妻室、有家財,還能够獨立門戶、從軍征戰,甚至可以脅迫敲詐原先的主家,故視之爲奴隸恐怕是不恰當的。[16]孫聞博也對有關資料加以分析,認為這些隸“或大致屬於‘眷屬子弟’、‘徒役’一類依附人口”。[17]
    
    二
    回顧有關資料發表和討論的過程可見,在對秦漢簡牘“隸”的分析中,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最先提出正確的方向,賈麗英以及後來的陳絜,都有很好的辨析。我們嘗試在他們的工作基礎上,對這些資料再作一些考察。
    第一,如同賈麗英指出的那樣,隸的身份不是通過買賣或強制而確定。在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四中,符從大夫處逃亡,詐稱“未有名數”,按照“自占書名數令”,自己登記名數爲大夫明隸。[18]里耶K8“隸大女子華”登載于南陽戶人荊不更䜌喜的戶籍。里耶秦簡8-863+8-1504與8-1546略同,小女子苗成爲陽里戶人大女嬰隸,文書稱之爲“徙”。嶽麓秦簡奏讞類文獻案例七“識劫𡟰案”中的識,故爲沛隸,同居,結婚後分異。可見隸需要經過官府確認並登入戶籍。
    第二,賈麗英指出“識劫𡟰案”中的“識”有類似于子女的地位。這在案卷中有充分體現。沛爲識娶妻,買室,分給他馬、田,並有可能曾允諾予以布肆、舍客室。識結婚後分異,也是子輩長成後的慣常之事。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四雖然沒有符在大夫明家的具體記述,但明把符嫁給隱官解爲妻,卻正好與沛爲識娶妻對應,頗似在履行父輩的義務。
    在里耶城壕出土的戶版中,K30/45第二欄第二列文字原釋爲“妾曰□”。[19]這與在K4第二欄中所記的“隸大女子華”,以及K27第五欄所記“臣曰聚”、K2/23第五欄所記“臣曰𧟃”相糾結,影響了對隸之身份的認識。其實,這處“妾”字,日本學者鈴木直美懷疑是“妻”字誤釋。[20]看《里耶發掘報告》的圖版,這個釋爲“妾”的字雖然不大清晰,但筆劃比較複雜,並不像秦簡中常見的“妾”,而更像是“妻”字。張榮強、鈴木直美二位都指出,里耶秦戶版的記錄順序,與雲夢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封守》的記錄順序相同。[21]而在《封診式·封守》中,“臣某”、“妾小女子某”是記于被封者某里土伍甲家人之後。依此順序,如果里耶戶版有妾的記錄,也應跟K27“臣曰聚”、K2/23“臣曰𧟃”一樣,記在第五欄,而不是第二欄。[22]邢義田先生以爲此妾似應指妻妾之妾,而非臣妾之妾。[23]前揭陳絜説也持這一推測。[24]不過,在已刊佈的秦簡牘中,並未看到“妻妾”之“妾”的確切存在。[25]從嶽麓秦簡奏讞類文獻案例七來看,𡟰作爲大夫沛妾,在爲沛所御,生下一男一女之後,身份並無改變。等到沛妻去世後兩年,才免𡟰爲庶人,告訴𡟰以她爲妻。𡟰又爲沛生下一男一女之後,沛向宗人、里人通報以𡟰爲妻。但應該是因爲沛未向官府報告而改動戶籍,在沛死之後,𡟰在法律上仍然是庶人。[26]這表明,妾在經過官方確認身份改換之前,無論與主人關係如何,仍然是臣妾之妾。而一旦改換身份,則成爲“庶人”或“妻”,而不再是“妾”。
    如果K30/45第二欄第二列首字是“妻”而不是“妾”,則里耶戶版第二欄中,就只有戶人的母親、妻子、兄弟之妻以及隸這些成年女性。這也表明,隸的地位與家庭中具有親緣關係的其他成員大致相當,而與臣妾不同。
    第三,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22云:“‘盜及者(諸)它辠(罪),同居所當坐。’可(何)謂‘同居’?·戶爲‘同居’,坐隸,隸不坐戶謂殹(也)。”整理小組注釋給出兩種意見,並提供了基于前一種意見的語譯説:“同戶就是‘同居’,但奴隸犯罪,主人應連坐,主人犯罪,奴隸則不連坐。”另外還有多位學者對此作有討論。[27]在對“隸”作出如本文理解的基礎上,我們贊同整理小組的前一種解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有以下兩條律文:
    匿罪人當貲二甲以上到贖死,室人存而年十八歲以上者,貲各一甲;其奴婢弗坐。……001
    主匿亡收、隸臣妾,耐爲隸臣妾;其室人存而年十八歲者,各與其疑同灋;其奴婢弗坐。……003
    這兩條律文中的“其奴婢弗坐”,與《法律答問》簡22中的“隸不坐戶”屬于類似的表述,可以參證。如然,隸雖然在戶版上與家人並列,所在家庭對他的犯罪承擔連坐的責任,並可能分得財產,成家分居,但他不爲所在家庭正式成員的犯罪連坐,與奴婢具有類似之處。這當是由于他在家庭中地位比较低、影響力有限的緣故。
    第四,目前記載“隸”的五件簡牘,年代確定的,最早一例是嶽麓秦簡奏讞類文獻案例七,爲秦王政十八年之事。[28]其次是里耶秦簡中兩件,記于秦始皇三十五年。年代最晚的一例是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四,爲漢高祖某年之事。[29]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的撰作年代,大概上限在秦孝公(公元前361-338年在位)之後,下限在秦王政(公元前246-221)時期。[30]里耶戶版,整理者與多位研究者認爲是秦代遺物。[31]劉瑞先生則認爲:“戶籍簡牘在出土于西漢地層、無文獻和考古資料表明其時代爲秦的情況下, 我們不僅不能定其爲秦代戶籍資料,更不能據之對秦代戶籍等相關制度開展分析演繹。”[32]里耶戶版的地層關係有待進一步討論,但K27“臣曰聚”、K2/23“臣曰𧟃”的稱述,其實具有一定的斷代意義。排比秦簡資料可知,秦人早先稱私家奴隸爲“臣妾”、“奴妾”,直至始皇二十八年。至遲在始皇三十二年以後,改稱爲“奴婢”,並爲漢人沿用。[33]從這個角度看,里耶戶版的年代當在始皇三十二年之前,與張榮強先生是“秦占領楚地後不久之物”的推斷相近。綜合這些資料看,“隸”在戰國時秦國和秦代比較流行,漢高祖之後似不再出現。[34]
    
    三
    秦至漢初簡牘中記載的“隸”,很可能與《左傳》記載的“隸子弟”有關。
    《左傳》桓公二年記師服曰:“故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杜預注:“士卑,自以其子弟爲僕隸。”《儀禮·既夕禮》“童子執帚”賈公彥疏云:“案桓二年《左傳》云‘士有隸子弟’,服注云:‘士卑,自以其子弟爲僕隸。’”可見杜注本于服虔。近人多沿仍此説,[35]但也有學者根據《左傳》襄公十四年所記師曠語另辟新解。師曠云:
    是故天子有公,諸侯有卿,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隸、牧、圉,皆有親暱,以相輔佐也。
    郭守信先生指出:與桓公二年記載對比,可以發現“士有朋友”就是“士有隸子弟”。《詩·大雅·假樂》毛傳:“朋友,群臣也。”“朋友”在士的家室中,雖非親子弟,但視之爲“若子若弟”。他們通過“策名委質”而依附隸屬于主人,成爲與主人同生死、共患難的忠誠夥伴,情同子弟,故曰“隸子弟”。[36]王志先生也認爲“士有隸子弟”的“隸子弟”恐當指前來依附于“士”的其他家族的子弟。他進而指出:“士有隸子弟”屬于“士有朋友”的範疇,應該是指“士”在自身家族成員之外有被隸如子弟的僚佐;不但“士有隸子弟”,天子、諸侯、卿大夫也有“隸子弟”,但以各種官職相稱;“委質”與“策死”應是形成古代貴族與其“朋友”隸屬關係的兩種形式,“委質”並不須要以死效忠,“策死”則表示有以死效忠的義務;“隸子弟”恐當包含隸如子與隸如弟兩種情況。[37]
    秦至漢初簡牘中的“隸”,從外部進入家庭,戶主需要對其犯罪負責,並主導其婚嫁,還可能分予一定的財產,正符合隸如子弟的角色。隸進入家庭時,是否“委質”未見記錄,但這一身份的確定需要在官府登記,並記入戶籍,其隸屬關係應該具有更可靠的保證。
    
[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注釋”第98頁。
    [2] 參看高恒《秦簡中的私人奴婢問題》、劉海年《秦簡刑罰考析》,並載《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第145、205頁;彭年:《秦漢“同居”考辨》,《社會科學研究》1990年第6期,第108頁;秦簡講讀會:《〈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譯注初稿承前4 法律筒問(上)》,《中央大學大學院論究》,第13號,〔日本〕中央大學大學院生研究機關志編集委員會1981年,第82頁。
    [3] 李學勤:《〈奏讞書〉解説(上)》,《文物》1993年第8期,第30頁。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前言”云:“參加《二年律令》《奏讞書》《蓋廬》《脈書》《引書》曆譜和遣策的釋文與編連工作的有李學勤、連劭名、舒之梅、彭浩。《算數書》的釋文、編聯由彭浩承擔。參加注釋工作的有:彭浩、舒之梅、李均明。全書由李學勤定稿。”(文物出版社2001年,“前言”第2頁)
    [4]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16頁。
    [5]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嶽麓書社2007年,第205頁(釋文)、彩版38-17、18;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中西書局2016年,第74(彩色圖版)、148(紅外圖版)、212(釋文校訂)頁。值得注意的是,《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稱此牘爲K49號,似《里耶發掘報告》稱引時脫一“9”字。待考。
    [6] 《里耶發掘報告》第208頁。
    [7] 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8 年第 4 期,第68-80頁。
    [8] 陳絜:《里耶“戶籍簡”與戰國末期的基層社會》,《歷史研究》2009年第5期,第23-40頁。
    [9] 劉欣寧:《里耶戶籍簡牘與“小上造”再探》, 簡帛網2007年11月2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751。
    [10] 劉敏:《關于里耶秦“戶籍”檔案簡的幾點臆測》,《歷史檔案》,2008年第4期,第32-36、40頁。
    [11] 賈麗英:《小議“隸”的身份》,《中國社會科學報》2009 年9 月10 日第5 版。
    [12]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圖版第123、189、200頁,釋文第53、74、76頁;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38、355頁。另,里耶8-1565記云:“丗五年八月丁巳朔,貳春鄉茲敢言之:受酉陽盈夷鄉戶隸計大女子一人,今上其校一牒,謁以從事。敢言之。”其確切含義待考。
    [13]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三〕》,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第32-36(彩色圖版及釋文)、153-165(紅外圖版及釋文、注釋)。
    [14] 《嶽麓書院藏秦簡〔三〕》第163頁注釋9。
    [15] 賈麗英:《秦漢家庭法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第184-187頁。
    [16] 陳絜:《嶽麓簡“識劫𡟰案”與戰國家庭組織中的依附民》,《出土文獻研究》第14輯,中西書局2015年,第87-96頁。
    [17] 孫聞博:《秦及漢初的司寇與徒隸》,《中國史研究》2015年第3期,第73-96頁。
    [18] 有關自占書名數令以及符之所以被認定逃亡,參看小文《〈奏讞書〉所見漢初“自占書名數”令》,《中國前近代史理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收入《燕説集》,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383-389頁。
    [19] 《里耶發掘報告》第205頁、彩版38-15、16。
    [20] 鈴木直美:《里耶秦簡にみる秦の戸口把握─同居・室人再考─》,《東洋學報》,89-4,2008年,第1-31頁;修訂後成爲《中國古代家族史研究》第一章,刀水書房2012年,第41-69頁。
    [21] 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鈴木直美:《里耶秦簡にみる秦の戸口把握─同居・室人再考─》。
    [22] 劉欣寧指出:里耶秦戶版“分類的主要架構,並非親屬關係或年齡大小,而是賦役身分之不同”。(《里耶戶籍簡牘與“小上造”再探》)今按:臣妾記在最後的附錄中,可能與不承擔賦役有關。《二年律令》簡162:“奴婢爲善而主欲免者,許之,奴命曰私屬,婢爲庶人,皆復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可參看。
    [23] 邢義田:《龍山里耶秦遷陵縣城遺址出土某鄉南陽里戶籍簡試探》,簡帛網2007年11月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744。
    [24] 陳絜:《里耶“戶籍簡”與戰國末期的基層社會》。
    [25] 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詰》簡65背壹/102反壹-66背壹/101反壹記云:“人妻妾若朋友死,其鬼歸之者,以莎芾、牡棘枋(柄),熱(爇)以寺(待)之,則不來矣。”是唯一可能被理解爲“妻妾”之“妾”者。不過,如同嶽麓秦簡奏讞類文獻案例七所示,臣妾之妾有可能爲男主人所“御”,近似于“妻”。但此時其法律地位仍然是“臣妾”之“妾”。
    [26] 案例七後文簡126(1200)尚記云:“卿(鄉)唐、佐更曰:沛免𡟰爲庶人,即書戶籍曰:免妾。沛後妻𡟰,不告唐、更。今籍爲免妾。不智(知)它。”
    [27] 參看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睡虎地秦墓簡牘》,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03-204頁。
    [28] 參看《嶽麓書院藏秦簡〔三〕》第162頁注釋1。
    [29] 彭浩:《談〈奏讞書〉中的西漢案例》,《文物》1993年第8期,第32-36頁。
    [30] 參看《秦簡牘合集〔壹〕·睡虎地秦墓簡牘》第192-193頁。
    [31] 發掘整理者認爲城壕所出爲“秦代簡牘”,見《里耶發掘報告》第22頁。前揭邢義田文認爲“這批戶籍簡原本很可能是秦代地方官府正式戶籍簿冊的一部分”;前揭張榮強文認爲是“秦占領楚地後不久之物”;前揭陳絜文認爲“其年代似可定在戰國末葉, 比目前刊佈的一號古井秦簡早”。
    [32] 劉瑞:《里耶古城北城壕出土戶籍簡牘的時代與性質》,《考古》,2012年第9期。
    [33] 參看小文《“奴妾”、“臣妾”與“奴婢”》,第六屆“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華東政法大學2016年11月。
    [34] 如果下文對“隸”相當于“隸子弟”的推測大致不誤,由東漢學者對“隸子弟”已不甚了了,也可見這種稱謂已成爲過去。
    [35] 參看童書業:《春秋左傳研究》“宗法制與分封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19-125頁;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81年,第94頁。
    [36] 郭守信:《“土有朋友”——古代社會人際關係初探》上下,《金景芳教授百年誕辰紀念文集》,吉林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371-400頁;後刊于《文化學刊》2007年第4、5期,第145-153、142-150頁。
    [37] 王志:《〈左傳〉“士有隸子弟”獻疑》,《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4期,第80-85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1月24日10:1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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