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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簡所見中國最早民間遺囑考略

http://www.newdu.com 2017-11-05 武汉大学简帛网 張朝陽 参加讨论

    (華東師範大學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
    
    里耶簡發現之前,最早為學界所關注的民間遺囑當屬江蘇儀征胥浦101號西漢墓《先令券書》[1]。該券書1984年出土,釋文由陳平和王勤金於1987年發表。券書內容是一老嫗于漢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為子女分割家產的安排,結尾自稱“先令券書, 明白可以從事”。陳、王二人指出這是首次發現“先令”實物,並認為“先令”就是遺囑。[2]
    里耶秦簡的出土把民間遺囑的時間上推到了秦代。《里耶秦簡(壹)》[3]有兩份文書(8-1443+1-1455,8-1554)涉及民間財產轉移。陳偉教授謹慎地懷疑這兩份文書可能和《二年律令》規定的先令券書有關。[4]筆者以為,無論是否可將這兩件文書稱呼為“先令券書”,若分析文書細節,參校漢代遺囑的格式,结合尚未被关注的里耶简8-1799,可以斷定這兩份文書與遺囑有關。下面分別進行分析:
    一、《都鄉守武爰書》(8-1443+1-1455)。
    卅二年六月壬申都鄉守武爰書: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等,牝馬一匹予子小男子產。典私占。初手。
    六月壬申,都鄉守武敢言:上。敢言之。/初手。六月壬申日,佐初以來。/欣發。初手。
    這份文書是遷陵縣都鄉守向縣廷上報的爰書。爰書是司法文書,故此該文書很可能和案件審理有關,但內容卻是一份民間財產轉移記錄。概括而言,都鄉下轄高里有一位名叫武(與鄉守同名)的士伍,為了將若干財產轉移給自己未成年兒子(小男子),主動謁見了(自言)鄉官,表達了自己的意願。當時至少有兩位鄉官在場見證:里典私負責登記(典私占)而鄉佐初負責抄謄(初手)。[5]鄉守武又以爰書的形式將此事彙報給了縣廷,該爰書仍由鄉佐初寫謄,並送達縣廷。整個事情都發生在卅二年六月壬申同一天之內。
    如陳偉先生所指出,該文書或許和《二年律令·戶律》這個規定有關,“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如戶籍”。雖然上引里耶簡中既沒有直接出現“先令”,也沒有出現“券書”,但其形式和內容非常類似出土的漢代先令券書。除胥浦《先令券書》外,還有一居延實物可為佐證。
    □尊延□神爵元年正月卅日。二月卅日。知之當以父先令、戶律從[6]。 父病臨之縣南鄉見嗇□[7]□破胡[8]□□□□謹之。慎侯強奉酒食察事□□為□券書家財物一錢□□□到二年三月癸醜。[9]
    簡文雖殘破,但可推知:該文書提及某位父親在病重時,特意到鄉官處拜見了嗇夫,寫下券書以安排家產繼承。這份“券書”無疑就是一份遺囑,而《都鄉守武爰書》的內容和此非常接近,也提及一位父親謁見了鄉官,留下財產轉移的安排。雖然《爰書》沒有提及該父親是否病危,但如此慎重其事地處置財產問題,並由鄉官記錄在案,很像是在交待後事——寫遺囑。
    二、《都鄉守沈爰書》。
    都鄉守沈爰書:高里士伍廣自言,謁以大奴良、完、小奴嚋、饒,大婢蘭、願、多、□、禾稼、衣器、錢六萬,盡以予子大女子陽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齒。典弘占。七月戊子朔己酉,都鄉守沈敢言之:上。敢言之。□手。【七】月己酉日入,沈以來。□□。 沈手。
    該爰書和上文所分析的那件爰書十分類似,但有兩點更加突出:1)財產贈與對象是已出嫁的女兒。從父親的戶籍在高里(高里士伍廣)而該女兒戶籍在陽里(大女子陽里胡)可推知這一點;若未出嫁,女兒戶籍應該和父親一致。2)財產比較龐大,包括大小奴、婢8人,6萬錢,還有禾稼、衣器等。這份財產的價值是上一份《爰書》財產價值的數倍。為何一位父親如此大規模地把財產轉移給與已出嫁的女兒?最合理的解釋應該是:這是在安排遺產。
    或許有研究者要反駁說:上面兩例里耶簡並不必然是遺囑,因為也有可能是進行“生分”(家長健在時分家)所產生的記錄,或者是為資助子女生活而產生的財產贈與。筆者承認存在這些可能性,但相比較而言,遺囑是最大的可能。最強有力的證據來自里耶簡8-1799:“□受家占遺用錢”。這枚嚴重殘損的簡卻蘊含了重要信息:官方登記家庭的“遺用錢”。換言之,家長對遺產的安排需要通報官方。這使得筆者確信,前文所分析的兩例里耶簡都是這種性質,是對遺產安排的登記。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里耶簡中出現了三份遺囑。其中一份(簡8-1799)殘損嚴重而無法知道確切內容,但另外兩份(《都鄉守武爰書》、《都鄉守沈爰書》 )內容較完整,可知立遺囑者的身份都僅僅是士伍,所以筆者將其稱為民間遺囑。這是迄今發現最早的民間遺囑,對研究古代民法頗有價值。
    (編者按:    
[1]這裏根據使用者的身份,對遺囑作了區分。封建貴族對死後政治權利的安排也是遺囑,但是那只是極少數貴族的特權。迄今,先秦文獻中尚未發現庶民的遺囑。
    [2]陳平、王勤金:《儀征胥浦101號西漢墓<先令券書>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第 21-22頁。陳、王两人將先令解釋為遺囑的理由是,顏師古(581-645)在為《漢書·景十三王》作注時說:“先令者,預為遺令也”。需要聲明,關於這件文書的性質還存在過爭議,例如魏道明認為它不是遺囑;見氏著《中國古代遺囑繼承制度質疑》,《歷史研究》2000.6。但大多數學者認為這件文書是遺囑。陳、王二人聲稱,這是當時發現最早的先令券書實物。但實際上,居延簡中就有先令券書,而且時代更早些(參見注9)。
    [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
    [4]陳偉等:《里耶秦簡牘校釋》,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
    [5]這裏將“占”理解為登記,將“手”理解為抄謄、手書。
    [6]“知之當以父先令、戶律從”表明先令、戶律都具有約束力,並且先令優先於戶律。在先令沒有涉及的地方,遵從戶律的規定。
    [7]根據上下文,此處“□”當為“夫”。
    [8]“破胡”不好理解,可能是人名或地名。
    [9]居延簡202.8-15;見謝桂華等《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314頁。神爵元年是前61年,所以這裏提及的遺囑比胥浦《先令券書》(公元5年)至少早66年。不過,居延的遺囑是被引述的,並不是一份獨立、完整的文書。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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