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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貳)․繫年》書後(三)

http://www.newdu.com 2017-11-05 武汉大学简帛网 華東師範大學中文 参加讨论
第七章:晉文公立四年,楚成王率者(諸)侯以回(圍)宋,伐齊,戍穀<1>,居<2>。晉文公思齊及宋之【簡四一】悳(德),乃及<3>秦師,回(圍)曹及五鹿<4>,伐衛,以敓(脫)<5>齊之戍<6>及宋之回(圍)<7>。楚王<8>豫(釋)<9>回(圍)歸,居方城。【簡四二】命(令)尹子玉<10>述(遂)率鄭、衛、陳、蔡及羣蠻夷之師,以交(要)<11>文公。文公率秦、齊、宋及羣戎【簡四三】之師以敗楚師於城濮<12>,述(遂)朝周襄王于衡雍<13>,獻楚俘馘,盟者(諸)侯於踐<14>土<15>。【簡四四】
    <1>整理者釋為“戍”,看做“戍”的變體。按,簡文“戍”字,從人荷戈之形,只是其從人之偏旁,與“寇”字所從的“元”,極為相似,“元”其實就是特別標出“大頭”之“人”而已。“戍”、“寇”兩字的區別,在於有無“宀”符,簡文因為無有,所以皆應視為“戍”。二按,“戍”字本從人的偏旁而寫成“元”,乃因“戈”上一無意義之虛筆“-”所造成的,請看高明《古文字類編》字例之字形(第696頁)。榖,地名。《春秋․莊公七年》杜注:“榖,齊地,今濟北穀城縣。”
    <2> ,地名。此事件見《國語·晉語四》:“文公立四年,楚成王伐宋,公率齊、秦伐曹、衛以救宋。”《左傳․僖公二十七年》:“冬,楚子及諸侯圍宋,宋公孫固如晉告急。(中略)狐偃曰:‘楚始得曹,而新昏於衛,若伐曹、衛,楚必救之,則齊、宋免矣。’於是乎蒐于被盧,作三軍。(中略)出榖戍,釋宋圍,一戰而霸,文之教也。”
    <3>“晉文公思齊及宋之悳(德)”,即指簡三六之“乃適齊,齊人善之。適宋,宋人善之”。及,盟誓也。《尚書․湯誓》「時日曷喪,予及汝皆亡」、《咸有一德》「惟尹躬暨湯,咸有一德」(《禮記․緇衣》引《尹吉【誥】》之文,“暨”作“及”),兩“及”字,亦皆有“盟誓”、“盟詛”之義,周鳳五有說,香港浸會大學〔簡帛․經典․古史〕國際論壇的主題演講報告《試讀清華簡》(2011年11月30日)。
    <4>五鹿,《左傳․僖公二十三年》杜注:“五鹿,衛地。今衛縣西北有地名五鹿,陽平元城縣東亦有五鹿。”《史記․晉世家》:“過衛,衛文公不禮。去,過五鹿,飢而從野人乞食。”
    <5>敓,《說文》:“強取也。”是爭奪之“奪”的本字。其釋義在此不通。當通“脫”,訓為解除。敓,古音定母、月部;脫,透母、月部,相通。
    <6>按,此“脫齊之戍”正與《左傳》僖公二十七年“出榖戍”相對應。
    <7>事見《左傳․僖公二十八年》:“二十八年春,晉侯(中略)侵曹伐衛。正月戊申,取五鹿。(中略)晉侯、齊侯盟于斂盂。(中略)宋人使門尹般如晉師告急。公曰:‘宋人告急,舍之則絕,告楚不許。我欲戰矣,齊、秦未可,若之何?’先軫曰:‘使宋舍我而賂齊、秦,藉之告楚。我執曹君,而分曹、衛之田以賜宋人。楚愛曹、衛,必不許也。喜賂怒頑,能無戰乎?’公說,執曹伯、分曹、衛之田以畀宋人。” 《史記․晉世家》:“五年春,(中略)侵曹,伐衛。正月,取五鹿。二月,晉侯、齊侯盟于斂盂。(中略)楚圍宋,宋復告急晉。文公欲救則攻楚,為楚嘗有德,不欲伐也;欲釋宋,宋又嘗有德於晉,患之。先軫曰:‘執曹伯,分曹、衛地以與宋,楚急曹、衛,其勢宜釋宋。’於是文公從之,而楚成王乃引兵歸。”
    <8>《國語․晉語四》、《左傳》僖公二十七年俱作“子玉”。
    <9>豫,通“釋”。豫,餘母、魚部;釋,書母、鐸部,聲母相近,韻母陰入對轉。釋,解除也。
    <10>玉,《說文》古文寫作。高明《古文字類編》玉的字形(第779頁),只有一例如簡文所作之形,蓋簡文誤寫。又按,“玉”的古文字字形,於“王”的字形之外,兩丿應該置於左右兩邊,簡文書成上下,有誤。而只有一丿的“玉”字,不管點在上或在下,其實應視為“朽”字。
    <11>整理者釋為“交”,訓為“會”,指會戰。按,當讀為“要”,通“邀”,指楚人向晉人下戰書,邀約會戰之時間。否則,如何“退避三舍”耶?“交”、“要”通假,亦見於郭店竹簡《魯穆公問子思》“交(要)祿爵”。交,見母、宵部;要,影母、宵部,可相通假。
    <12>城濮,衛地。楊伯峻曰:“城濮,衛地,今山東省舊濮縣(一九五六年已併入范縣)南七十里有臨濮城,當即古城濮地。”
    <13>衡雍,鄭地。《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杜注:“衡雍,鄭地,今熒陽卷縣。”在今河南原陽西南,原武西北。
    <14>整理者認為此字左形右聲,聲符部份戰國文字中常與戔聲字相通,故定為“踐”。其說可從。又按,此字右偏旁,即戰國楚系竹簡常見之從“察”、“竊”、“淺”的字形,作人名則為“契”,與“帶”、“業”、 “彔”、“菐”等字形,常互為訛混。
    <15>事見《左傳․僖公二十八年》:“夏四月戊辰,晉侯、宋公、齊國歸父、崔夭、秦小子慭次于城濮。(中略)楚師敗績。(中略)晉師三日館榖,及葵酉而還。甲午,至于衡雍,作王宮于踐土。”《史記․晉世家》:“四月戊辰,宋公、齊將、秦將與晉侯次城濮。己巳,與楚兵合戰,楚兵敗,得臣收馀兵去。甲午,晉師還至衡雍,作王宮于踐土。(中略)〔五月〕丁未,獻楚俘於周。(中略)於是晉文公稱伯。癸亥,王子虎盟諸侯於王庭。”
    第八章:晉文公立七年,秦、晉回(圍)奠(鄭),奠(鄭)降秦不降晉,晉人以不憖<16>。秦人豫(釋)戍<17>於鄭,鄭人(屬)北門之管<18>於秦之【簡四五】戍人,秦之戍人使人歸告曰:“我既得鄭之門管也,來襲之。”<19>秦師將東襲鄭,鄭之賈人幻(弦)<20>高將西【簡四六】市,遇之,乃以鄭君之命,勞秦三帥,秦師乃復,伐滑<21>,取之<22>。晉文公卒,未葬,襄公新(親)【簡四七】率師御(迓)<23>秦師于崤<24>,大敗之<25>。秦穆公欲與楚人為好,焉(爰)<26>脫申公義(儀)<27>,使歸求成。秦焉【簡四八】始與晉執亂<28>,牙(與)<29>楚為好ㄥ。【簡四九】
    <16>慭,《說文》:“一曰說也。”此事可見於《左傳․僖公三十年》:“九月甲午,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于晉,且貳于楚也。(中略)秦伯說,與鄭人盟,使杞子、逄孫、揚孫戍之,乃還。”魯僖公三十年正當晉文公七年。
    <17>此處作“戍”更好,“秦人釋戍”與後文“秦之戍人”相呼應,且“釋戍”又見上文,即《左傳》所謂“出戍”。
    <18> ,從竹、聲,整理者通作“管”,其說可從。《左傳․僖公三十二年》杜注:“管,籥也。”即鑰匙。
    <19>《左傳․僖公三十二年》:“杞子自鄭始告于秦,曰:‘鄭人使我掌其北門之管,若潛師以來,國可得也。’”《史記․秦本紀》:“鄭人有賣鄭於秦曰:‘我主其城門,鄭可襲也。’”按,《左傳》謂內應為秦之大夫,《史記》則以為鄭本國人,說不同。
    <20>此字從古書對文角度看,當讀為“弦”,然從簡文字形上看,實為“幻”字。整理者直接隸定為“弦”,並不妥當。幻,古音匣母、元部,弦,匣母、真部,音近可通。
    <21> ,參《左傳》等史料(見<22>條),知即為“滑”。蓋兩字同從骨聲,音近可通。
    <22>事見《左傳․僖公三十三年》:“三十三年春,秦師(中略)及滑,鄭商人弦高將市於周,遇之。以乘韋先,牛十二犒師,曰:‘寡君聞吾子將步師出於敝邑,敢犒從者,不腆敝邑,為從者之淹,居則聚一日之積,行則備一夕之衛。’且使遽告于鄭。(中略)孟明曰:‘鄭有備矣,不可冀也。攻之不克,圍之不繼,吾其還也。’滅滑而還。”《史記․晉世家》:“兵至滑,鄭賈人弦高將市于周,遇之,以十二牛勞秦師。秦師驚而還,滅滑而去。”
    <23>御,通“禦”,都是疑母、魚部字,阻擋之意。《左傳․僖公三十二年》:“晉人禦師必于殽。”可證。又按,“崤山”似不在晉國境內,或者,讀為“禦”疑亦可讀為“迓”,迓,迎也。《詩經·召南·鵲巢》:“之子於歸,百兩御之。”“御”即當讀為“迓”,訓“迎接”,於簡文即指“兩軍之正面交戰”。
    <24> ,從山,聲。,《說文》寫作“唬”,“讀若暠”,與“殽”音近可通。《左傳․僖公三十二年》杜注:“殽在弘農澠池縣西。”楊伯峻云:“當今河南省洛寧縣西北。”
    <25>《左傳․僖公三十二年》:“晉人禦師必于殽。”《左傳․僖公三十三年》:“夏四月辛巳,敗秦師于殽,獲百里孟明視、西乞術、白乙丙以歸,遂墨以葬文公。”《晉世家》:“九年冬,晉文公卒,子襄公歡立。(中略)襄公墨衰絰。四月,敗秦師于殽,虜秦三將孟明視、西乞術、白乙丙以歸。遂墨以葬文公。”
    <26>“秦穆公欲與楚人為好”之“欲”,嚴格說來,簡文“欲”字要視為從“次”、“谷”聲,“次”的那個偏旁本應多兩筆,而只多一筆而已,不過,不管怎麼書寫,都應視為羨衍。又,整理者將“焉”連下文讀,為“焉脫申公義(儀)”,似有不妥。按,“焉”作助詞,連上文而讀。又按,“焉”相當於“爰”,有“於是”意,似可連下文讀。三按,此“焉”字上讀、下讀皆不誤,以相當於語詞“爰”的地位之故,以屬下連讀為佳。(表示我們的討論,經過兩三次轉折。)
    <27>《左傳․文公十四年》:“初,鬭克囚于秦,秦有殽之敗,而使歸求成。”鬭克即申公子儀。
    <28>“執亂”,與“執讎”義近,這是整理者的說法。《國語․越語上》:“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而又與大國執讎。”韋注:“執,猶結也。”《魯語上》:“亂在前矣”,注:“亂,惡也。”是執亂猶結惡也。
    <29>整理者隸定為“与”,只是照字形摹,從簡文字形看,當是“牙”字,因其字形與“与”相似而致混。牙古音疑母、魚部;與,餘母、魚部,可通。
    第九章:晉襄公卒<30>,靈公高幼<31>,大夫聚謀曰:“君幼,未可奉承<32>也,母(毋)乃<33>不能邦?猷求強<34>君。”乃命【簡五○】左行蔑<35>牙(與)隨會<36>召襄公之弟雍也【子】<37>于秦。襄天【夫】人<38>聞之,乃抱靈公以呼于廷<39>,曰:“死人可(何)辠(罪)?【簡五一】生人可(何)辜?豫(捨)其君之子弗立,而召人于外<40>,而焉將實(寘,置)<41>此子也。”大夫免(憫)<42>,乃皆北(背)之<43>,曰:“我莫命召【簡五二】之<44>。”乃立靈公,焉葬襄公。
    <30>晉襄公,文公之子,名驩,或作歡、讙。《春秋․文公六年》:“八月乙亥,晉侯驩卒。”《左傳》月、日相同。《史記․晉世家》:“九年冬,晉文公卒,子襄公歡立。”
    <31>晉靈公,襄公之子,《春秋․宣公二年》云名“夷皋”,《史記․晉世家》亦作“夷皋”,《公羊傳》作“夷獋”,“高”、“皋”、“獋”相通假。
    <32>奉承,此處指奉之爲君。
    <33>母、毋字形同源。“毋乃”,即傳世文獻中常見的“無乃”,為一疑問助詞,《公羊傳․宣公十二年》注:“無乃猶得無。”
    <34>“猷”,猶“謀”也,《尚書․文侯之命》云“越小大謀猷,罔不率從”。“強”,《禮記․曲禮上》:“人生十年曰幼”,“二十曰弱”,“三十曰壯”,“四十曰強”,此處“強”當泛指成年而言。《左傳․文公六年》載“靈公少,晉人以難故,欲立長君”,主謀為趙盾,詳述他擁立公子雍的主張。簡文沒有突出他在此事中的作用及有關細節。簡文“猷求強君”,意“謀求強君”,指不立幼弱之靈公,而欲立其三四十歲正值壯年之叔父子雍。
    <35>左行蔑,即先蔑。《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晉侯(文公)作三行以禦狄,荀林父將中行,屠擊將右行,先蔑將左行。”《公羊傳․文公七年》作“先眜”。
    <36>,按,此字乃会意字,左從阜,右從二“圣”,《說文》:“圣,汝潁之間謂致力于地曰圣。”此字從阜及二“圣”者,會掘土於山以至隳頹崩塌之義,實即《說文》“”之古文。從“”到“”,字形發生譌變,“圣”變成的“左”,則可視為聲符。“隨”即從“”得聲,故“”可讀為“隨”。隨會,《左傳》等或稱之為“士會”“士”、“隨”二字能通假,主要是聲母於古較近。
    <37>整理者認為“也”字係“子”,因形近而誤。雍子即當時為秦亞卿的公子雍,襄公庶弟。《左傳․文公六年》:“師先蔑、士會如秦,逆公子雍。”按,簡文此處之“雍也”,可從整理者之說,亦可認為是“子雍”二字的誤摹,姑且從整理者之說。
    <38>整理者作“襄而人”,不妥。按,從簡文的字形看,當隸定為“襄天人”,“天”是“夫”之譌。襄夫人,《左傳》稱“穆嬴”,《史記》稱“辰嬴”、“繆嬴”。
    <39>“乃抱靈公以呼于廷”,“抱”,簡文字形奇詭,整理者釋讀為“抱”,可以信從。按,漢語古文字中,“抱”、“背”(“負”)、“保”為同源。“呼”,整理者釋讀為“號”,乃受傳世文獻影響,於字形似稍失檢,相關字形見縢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第121、489頁)。《左傳․文公七年》:“穆嬴日抱大子以啼于朝。”《史記․晉世家》“太子母繆嬴日夜抱太子以號泣於朝。”
    <40>此外人即指靈公的叔叔,公子雍。
    <41>整理者认为簡文“”即“寘”字。按,“”即“實”字。寘,古音章母、脂部;實,船母、脂部,於古音近可通。或者,亦可看作“賽”字的省寫,讀為“置”。姑且認為是“實”通假為“寘”。《左傳․文公七年》:“曰:‘先君何罪?其嗣亦何罪?舍適嗣不立而外求君,將焉寘此?’”
    <42>按,此字從心從楚文字“娩”字,可讀為“憫”。郭店簡《緇衣》“民有免心”,趙平安有文,認為此字“心”以外的部份就是從甲骨文“娩”字一脈相承下來的字形,其說可從。
    <43>“乃皆北(背)之”,“之”,指“子雍”。
    <44>“我莫命召之”,“我”,“我們”;“莫”,“無人”,即“國無人莫我知兮”之“莫”也;“命”,“受命”;“召”,“召請”;“之”,“子雍”。
    【補註】:華東師範大學中文系戰國簡讀書小組成員包括:黃人二、趙思木、魯月媛、徐希文、張蒙、徐新新、耿昕、朱仁賢、張露、王安礎。
    (編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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