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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的性质与制度描述方式(2)


    《唐六典》制度描述的主要特征
    作为唐代制度史研究无可替代的文献,《唐六典》不仅是关于唐代典章制度尤其是唐前期制度的一部集大成之作,而且开创了一种新的著述体例,在中国古代的“政书”类文献中,其对制度的记载和描述方式显得颇为特别。对此作出全面总结是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比较明显的特征可以试做如下概括。
    一是对立体复合结构的整齐呈现。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实际行用的制度是不断修正和叠加而显错综复杂的,尤其到开元时期的唐朝制度,整个体系是一种立体复合的结构。但在文本呈现方式上,《唐六典》采取了整齐对称的办法。例如,尚书六部与寺监的关系,是唐前期国家制度结构中最基本的关系。《唐六典》将其叙述得非常整齐对称,六部尚书、侍郎之职,都是“掌天下某某方面之政令”(如吏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寺监长官诸卿监之职,则表述为“掌邦国某某方面之事”(如太常卿之职,掌邦国礼乐、郊庙、社稷之事)或“掌邦国某某方面之政令”(如卫尉卿之职,掌邦国器械、文物之政令)。这种对称性是《唐六典》做出的一种建构,重点在于天下与邦国的对举,而并非如严耕望所说政令与事务的区分(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唐诗研究丛稿》,香港龙门书局1969年版)。寺监职掌中的政务一般限定在两京的范围之内,而不能直接指挥州府,将此表述为“邦国”之事或政令,无疑是对《周礼》的比附。在尚书六部所掌政务中,又区分“在京”与“诸州”两个类别,以对应“邦国”与“天下”。尚书六部与御史台的关系,也做出了某种对应的描述。这些描述不仅是对现行制度的记录,同时也体现了对国家政务分类与分层的进一步总结和提炼。
    二是对动态变化制度的高度浓缩。《唐六典》是对唐朝建立以来尤其是贞观以后法令制度的总结,而百年间的唐朝制度处于不断调整变化之中,所以在其特定的体例中那些动态变化的制度往往被浓缩到一个精练的语句之中。此种例子颇多,典型者如卷一《三师三公尚书都省》尚书令之职条所述“自是阙不复置,其国政枢密皆委中书,八座之官但受其成事而已”,浓缩了武德至开元时期的中枢制度。又如,卷六《尚书刑部》将唐前期的法令体系概括为律令格式,也是对不断变化和完善中的法令体系的一种浓缩,“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不能理解为静态的不同法典之间的分工。
    三是对细密翔实令式的全景概括。唐前期不断丰富和完善的令格式是细密而翔实的,甚至显得琐碎,有极强的操作性。正如众多学者指出,《唐六典》中对令式的采纳是经过改写和高度概括的。要着重说明的是,这种高度概括并非选择性的,而是全景式的。这也是其编撰难度所在。卷三十《三府督护州县官吏》中有关府州曹司职掌的描述,对此体现得最为明显。
    制度史研究的问题空间
    近年来,依托唐代的律令尤其是明抄本宋《天圣令》所保留的唐令,以及敦煌、吐鲁番出土唐代政务文书,唐代制度史研究不断深化,也有助于推进对《唐六典》著述体例的认识。基于《唐六典》的体例特征,结合唐前期实际行用的制度,对《唐六典》的文本描述做细致分析,将是唐代制度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是将各项制度真正视为动态变化的制度,解构《唐六典》的汇总归纳。对不同时期具体制度作出考辨,回溯措施和制度出台的制敕和令、式、格后敕等各种法令文本的形成过程。即,通过制敕颁布的各种临时性措施制度化过程,把握《唐六典》对相关制度所做归纳的制度变迁背景,避免机械引用《唐六典》相关表述而对唐代制度作出与任何时期都不相符的描述。
    二是考察开元时期制度转型的具体内容,定位《唐六典》的规划背景。开元时期的制度转型不同于此前在律令体制内的修补,而是面临着律令体制在实际政务运行层面的基本放弃。但在政治理念层面,却着意突出和强化的双重语境,并因此呈现出立足于本朝政治实践而规划出新的发展方向的努力。
    三是将《唐六典》正文与标明时间的注文及其他典志文献如《通典》《唐会要》等进行比勘。这种比勘不是文献学意义上的校对,而是将其作为定位开元以前制度的一个坐标,探寻某些制度的变化节点和线索。
    以往研究习惯性地引用《唐六典》并注明《唐六典》记载或规定了唐代某项制度。其实,这忽略了一个前提,即《唐六典》并不是对制度进行规定的法令条文,而是基于这些规定制度的令式而编撰的法规性文献。与其说《唐六典》规定了某项制度,不如说它归纳了某项制度。至于说它是按照何种理念和逻辑归纳的,无疑需要做深入的文本分析。对于政书类文献如何做文本分析和史料批判,将是文献学和制度史研究的核心问题。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馆长、历史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