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非洲殖民地的禁酒政策(3)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08:11:18 《史学集刊》2019年第4期 李鹏涛 参加讨论
三、英属非洲殖民地禁酒政策概况 各个英属非洲殖民地政府普遍对于非洲民众的酒类消费感到担忧。不过,西非与东部和南部非洲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这一差异与殖民地社会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在东部和南部非洲,殖民地政府担心社会失序,因此关注迁徙劳工的饮酒习惯。在英属西非殖民地,殖民地政府更多关注的是进口烈酒对于非洲传统酒类消费的影响和冲击,酒类消费的迅速发展引起殖民地政府和禁酒组织的激烈反应。黄金海岸成为禁酒运动的首要目标,因为黄金海岸消费的进口酒规模“比其他殖民地加起来还要大”。(27) 1.禁止面向非洲殖民地出口酒类的国际协定 1889-1890年布鲁塞尔会议上,17个欧洲列强代表一致同意禁止在北纬7度以北殖民地销售酒类,从而阻止“贸易烈酒”进入西非穆斯林地区。这次会议还呼吁通过加征关税来减少西非地区的酒类进口。黄金海岸的烈酒进口税逐渐从1897年的2先令6便士增至1929年的27先令6便士。英国签署《圣日耳曼公约》(1919 Convention of Saint Germain-en-Laye),提高热带非洲殖民地进口欧洲酒的最低关税,禁止非洲殖民地进行蒸馏酒生产,并且不得将欧洲酒销售到西非沿海以外的地区。不过,该协定允许各殖民地自行界定“贸易烈酒”的种类。黄金海岸政府将“贸易烈酒”界定为廉价的荷兰和德国杜松子酒,导致进口酒大规模减少,因为大多数非洲人无法负担价格高昂的进口酒。1920年,尼日利亚政府根据《圣日耳曼公约》发布《烈酒法令》(Spirituous Liquor Ordinance),禁止“造成伤害的”烈酒进口、销售和分配。1923年《烈酒条例》(Spirituous Liquor Rules)禁止进口和销售酒精度数65度以上的烈酒。尼日利亚政府随后颁布一系列修正案,试图对于劣质酒的进口加以限制,要求所有杜松子酒都必须标明产地。这些法律规章意在对酒类贸易加以控制,在满足禁酒运动诉求的同时,又能保护酒类贸易的关税收入。1930年,黄金海岸殖民地政府出台《杜松子酒进口限制法令》(Gin and Geneva Restriction of Importation Ordinance),提高针对烈酒的进口税,而随后颁布的《烈酒运输补充法令》(Liquor Traffic Amendment Ordinance of 1930)禁止进口价格过低的朗姆酒、白兰地和威士忌,而《烈酒许可证修正法令》(Liquor Licenses Amendment Ordinance)对于烈酒许可证、销售和运输做出了更严格限制。(28) 在东部和南部非洲,殖民地政府和白人移民群体担忧殖民地种族秩序遭受破坏,因此试图维持非洲人饮酒的非商业的“传统”特征,以避免在饮酒消费方面发生种族混合。19世纪90年代南非主要矿业公司利用白人群体对于黑人失序行为的担忧,说服德兰士瓦政府严格实行针对非洲人的饮酒禁令,并且成功迫使葡萄牙殖民者关闭莫桑比克的朗姆酒蒸馏厂,因为这些酒厂违反了国际协定为兰德地区持续供应酒类。(29)在东非殖民地,1893年英属东非公司禁止面向非洲人的烈酒进口,而1895年英国殖民部接管后建立的保护地政府认为红酒和啤酒太过危险,因而予以禁止。 2.“德班制度”的建立与推广 在非洲城镇化进程中,很多非洲妇女进入城镇地区,在城镇周边地区依靠酿造和销售酒类为生。例如,到1907年南非德班有上百个“非法的”酒类销售点。与此同时,不断涌入的黑人城镇人口对于南非城镇管理提出挑战,当地政府官员需要为非洲工人提供一定的城镇居住条件,而这所需的财政资金又不能触动白人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南部非洲白人统治者并不赞成完全禁酒,而是主张实行一定程度的酒类销售垄断。城镇雇主和地方当局并未打算破坏酒类贸易,而是试图加以控制以实现自身需求,并且塑造城镇工人的休闲方式。为解决这一问题,德班市政府对于谷物啤酒酿造和销售实行垄断,大规模建立官营啤酒馆,所获得的巨额利润为种族隔离制度提供资金支持。南非当局将官营啤酒馆视作控制黑人民众休闲活动的重要手段,到20世纪30年代,甚至南非金山矿区也开始推行官营啤酒馆制度。这一“德班制度”迅速推广到广大的英属东部和南部非洲殖民地。例如,布拉瓦约和索尔兹伯里分别于1913和1915年建立官营啤酒馆。官营啤酒馆既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工具,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政府收入来源。政府设立啤酒馆主要是为了阻止工人从城中或者周边乡下非法的啤酒酿造者那里购买啤酒。通过控制啤酒馆开放时间,并且限制酒精含量,雇主和政府希望减轻饮酒对于生产活动的影响。而且,政府通过确定官营啤酒馆的选址以及营业时间,使得非洲人饮酒消费远离白人居住区域,至少创造出种族秩序的假象。 3.限制和规范非洲土酿酒 按照欧洲殖民者的观念,以灌装啤酒、红酒和烈酒为主的欧洲“酒类”,同用棕榈、果汁、香蕉和甘蔗等原料酿造出来的土酿酒之间存在显著区别。殖民者认为“原始的”土酿酒尤其危险,与非洲社会的暴力与失序存在密切联系。殖民官员认为完全禁止土酿酒是不可能的,他们希望限制和规范土酿酒销售。而且,殖民地政府对于酒类进口的限制往往导致土酿酒的流行。例如,1919年黄金海岸殖民政府禁止了廉价朗姆酒进口,导致土酿酒变得更加流行。1920年,一名地区专员报告说,烈酒贸易禁令导致“本地区棕榈酒消费的迅速增长……酗酒现象显著增多”。(30)在南非,1883年开普殖民地《烈酒修正法案》(Liquor Amendment Act)试图限制金伯利地区方圆五英里以内面向非洲人的烈酒销售。南非和其他殖民地将城镇视作男性的空间,而将非洲妇女酿酒者排除在外。纳塔尔殖民主义者认为,女性酿酒者将会导致非洲男性劳工的堕落,而女性饮酒者“败坏了这一代以及下一代的廉价劳动力”。(31) 殖民地政府希望对于饮酒的时间和地点做出限制,以保证殖民地资本主义发展所需要的持续而稳定的非洲劳动力供应。在东非地区,乌干达的非法蒸馏酒被当地人称作“瓦拉吉(waragi)”,在坦噶尼喀被称作“莫西(moshi)”,在肯尼亚则被称作“努比亚杜松子酒(Nubian gin)”。早在1897年,肯尼亚政府颁行第一部酒类法律,禁止非洲民众饮用蒸馏酒。随后一系列修正案意在禁止“土酿酒”的生产、销售和消费。这不只是为了避免“破坏性的酗酒行为”,也是因为担心饮酒不利于男性从事工资劳动,而“公共工程和白人移民农业的迅速发展导致对于非洲劳动力的激烈争夺”。(32)然而,土著饮酒法令只在东非城镇地区部分实施。1921年,内罗毕市镇委员会禁止非洲人酿制啤酒,市镇成立酿酒厂以规范酒类消费,同时取代当时流行的努比亚杜松子酒。殖民者认为,努比亚杜松子酒要比啤酒更为“危险”。(33) 4.颁发饮用欧洲酒的许可证制度 按照英国殖民者的观念,“欧洲酒”要比酒精含量较低的“土酿酒”更为高级,饮用“土酿酒”的非洲民众将会向着“更为先进的”西方文明方向发展。殖民者强调,非洲民众如若想消费酒精含量更高的“欧洲酒”,需要遵循“欧洲人的”生活方式。尽管如此,殖民地政府出于税收和政治利益考虑,不得不允许“欧洲酒”流入非洲殖民地,尤其是在黄金海岸和尼日利亚南部地区。从1909年开始,伊巴丹(Ibadan)和阿贝奥库塔(Abeokuta)开始推行酒类许可证制度,有效控制进口酒的规模。尼日利亚殖民地政府还通过颁发许可证来规范殖民地的酒类零售。到1929年,殖民地政府大幅提高烈酒销售许可证费用,将酒类销售时间从每天15小时减至8小时,并且禁止赊账卖酒。1909年《北方领地烈酒法令》(Northern Territories Spirituous Liquors Ordinance of 1909)严格禁止尼日利亚北部地区的非洲民众占有任何烈酒或者红酒。倘若想将烈酒或者红酒输入北方殖民地并销售给非洲人,首先必须经过北方领地总监的许可。由于烈酒价格对于这一相对较为贫穷地区的民众而言较高,并且相当大比例的民众是穆斯林,因此实际上该地区酒类销量极少。 南非的经历与西非既存在相似性,也有很大差异。在1910年南非联邦建立之前的矿区,控制酒类消费是矿区雇主控制劳动力的重要手段。1928年立法禁止大多数南非黑人饮用“欧洲酒”,非洲民众只能饮用谷物啤酒,并且只有接受过西式教育的非洲男性能够获得饮用“欧洲”红酒、烈酒和黑啤酒的许可证。 在东非殖民地,“二战”后殖民地政府开始考虑允许非洲人饮用瓶装啤酒,因为“传统”酿造酒是不卫生的,属于“落后”世界,而瓶装啤酒则代表了“未来”。尽管如此,英国殖民者对于非洲人饮用啤酒的条件做出严格限制,禁止非洲人饮用威士忌等烈酒。到20世纪40年代末,乌干达总督要求改变法律以正式承认这一特权体系。只有那些“体面的”非洲人,“他们生活方式接近于欧洲标准”,才能安全饮用象征现代性的酒类。(3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