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谈判全体会议12次,若干次的小组交换意见,进行讨价还价。小组交换意见是何英(原陈家康调出当大使由何英副司长替代)和我同印方首席代表高尔及其顾问之间进行,我们在当时的国际俱乐部,摆上茶点,无拘束地不作记录的漫谈,双方都有解决问题的意愿,所以争论虽然有时激烈,但最终达成了协议。最后于1954年4月四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同时互换照会一件。协定主要规定印度与西藏地方正常的交通通商来往的办法,而换文主要是取消印度在藏一些特权的办法。 【对中印关系的几点感想】
这个协定中的主要规定大部份已实施了,现在已成为过去的历史。但有几点,却是极为重要并影响后来中国与印度关系的,值得提一下。
在这次中印谈判中,中国最大的收获不仅是取消外国在西藏的特权,更重要是印度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份,中国在西藏地方拥有完全主权。第二点,协定虽然取消了原有的特权,但印度仍在西藏保持有一定的影响。在当时因西藏与内地交通不便,中央政府一时尚无法解决西藏人民经济问题,这些妥协作法还是必要的。第三,中印协定签订后,中印关系一度改善。这种友好关系不仅对我国在藏工作起了极大作用(1954-1956年内地至藏公路修通前,中央驻藏军政人员供给大半由印进入),而且对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反对美国的封锁、制裁,也起了一定作用。而印度也由于中印友好关系使它在国际活动中特别在与中国有关的国际活动中占了重要的地位。
从那以后,由于中国政府在其它国际活动中坚持五项原则,又由于其他许多国家特别是亚非国家也主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使得这个原则现在已经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关系的准则。而它的产生则起源于1954年中印谈判。
为什么这个中印协定有效期定为八年。原来我们起草的条文草稿写的是十年,周恩来总理改为八年。他说我国现在恢复经济定为三年,然后再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八年后中央可以对西藏地方进行自主的经济帮助和建设,所以将中印协定有效期定为八年。可见中央及周恩来总理对于西藏地方涉外工作是从整个国家利益考虑,具有远见的。
中印协定的签订为我与邻国解决争端、争取友好相处的和平国际环境是十分重要的,为用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国家间问题做作一个范例,因而使当时中国周边邻国如尼泊尔、缅甸、巴基斯坦、锡兰(现在称斯里兰卡)、阿富汗等国,对中国消除了疑虑,从而同中国友好,特别是在协定中写下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准则。关于取消特权、维护中国主权与领土完整,使印度公开正式承认西藏是中国一部分等更是主要的收获。中印协定中有一些不清楚的,文字上对等实际上不对等的地方,也是当时难以避免的。我们也知道,印度方面可能利用这些地方在西藏扩大其势力及影响,这在后来执行协定中,我们是提高警惕,处处与之交涉,直到1959年协定失效后才停止。 2.中尼恢复正常关系谈判
尼泊尔(原称廓尔喀)为中国近邻,它同我国西藏地方关系密切,几百年来,藏尼间虽发生过战争,但和平友好通商来往关系仍是主要的。1856年(咸丰六年)又发生一次尼泊尔侵入西藏的战争,由于尼泊尔那时还承认是中国的朝贡国,所以在驻藏大臣赫特贺主持下签订了(西藏廓尔喀条约)。这个条约使尼泊尔享有许多特权,如西藏每年赔偿尼币一万,尼人可在藏自由经商不纳税,不限制地区,尼在藏可设置官员为代表并享受特权和拥有卫队,尼商犯罪由尼官员处理,藏官不得过问,尼藏人之间发生纠纷,由尼官参加会审等等。这个条约执行了近百年,和平解放西藏后,仍然执行,而且演变成许多超出条约外的非法特权。50年代藏印贸易发展高峰时,仅拉萨、亚东两地尼商多达200余家。与此同时,尼侨商发生民、刑事件日益增多,走私、伪造藏币、倒卖文物宗教珍品、套购银元、租房纠纷、货物被抢劫等层出不穷,而这些案件都由尼代表处理或尼藏会审,这对中国主权及司法权是极大的侵犯,因此中国与尼泊尔关系必须调整。但考虑尼是弱国,需要经过外交途径解决。
新中国成立后,中、尼双方都有建立外交关系的表示,但受到印度的阻挠。那时印度控制了尼泊尔,不愿中尼建交。1954年中印协定签订后,尼泊尔提出愿意与中国建交,当尼赫鲁访华,周恩来总理与他谈及时,尼赫鲁提出建交条件即中国不派大使驻尼泊尔,中国不在加德满都设立大使馆,理由是如果中国设使馆,美国也要设立。同时印度报纸发表一个消息,报导中国已承认印度在尼泊尔的特殊地位,这自然不是事实。但后来中尼建交后,中国派往尼泊尔的大使由驻印度大使潘自力兼任,在尼没有中国大使馆。这说明当时中国开展对尼泊尔关系还要照顾到印度的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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