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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内-疆-外”治理模式与南海海疆治理(2)


    三、清代南海海疆治理
    清朝统治者对清代“大一统”的认知明显带有“西北-东南”论的色彩,西北塞外与东南内地之一统实际上指的是“陆海一统”,从其边疆治理思想和治理实践角度观之,又是陆疆治理与海疆治理的有机结合。海疆经略是清代边疆经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代有别于前朝边疆治理的主要特色之一。在清政府的悉心经营之下,清代海疆治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海疆地区发展和国家疆域稳固奠定了基础。南海海疆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清代对其采取的治理措施颇具代表性。
    秦汉时期,中国人对南海的认识还十分有限,将南海及南海诸岛泛称为涨海、涨海崎头、珊瑚洲等,这些发现奠定了中国人认识南海、开发南海和管辖南海的基础。至唐代,中国的南海疆域已包括了东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局部海域。自宋至明,随着中国人民对南海的认识逐步加深、开发经营逐渐展开,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南海海疆进行了持续不断的行政管辖,为清代南海海疆治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1043年,宋仁宗敕命集贤校理曾公亮编写的《武经总要》中记述道:“广南东路,广州南海郡……置巡海水师,营垒在海东西二口,阔二百八十丈,至屯门山二百里,治舠鱼入海战舰……从屯门山,用东风西南行,七日至九乳螺州。”从此,水师巡海成为历代中央政府以“驻军”形式管辖南海海疆这一特殊疆域的特殊治理办法。元代,郭守敬对南海诸岛进行了“测验”,并对“七洲洋”和“万里石塘”等南海诸岛区域也采用了水师巡海的治理方法。明代将外罗海视作“内”“疆”(华)与“外”(夷)的天然分界线。
    清代“内-疆-外”治理模式中,“疆”发挥着保“内”驭“外”的关键作用。清代中央政府将南海海疆的治理范围扩展到了整个南海诸岛的陆海区域,使得南海海疆在“内-疆-外”治理模式中得以充分体现。在清代一系列官书、方志等文献中,一直将长沙海、石塘海列入万州辖下。并将“千里长沙、万里石塘”作为山川单位列入广东省琼州府辖下的万州治内。一方面,政府层面的管辖范围较之前代大大明确;另一方面,民间的开发经营行为也为政府的治理实践提供了管辖对象和依据。
    考察清代南海海疆治理,首先要厘清清代南海海疆的地理范畴及其所对应的“内”与“外”所指。美国著名的中国史专家拉铁摩尔从中国边疆发展的角度洞察中国历史发展的动因和走向,揭示了边疆对中国历史的影响。其学说中的“边疆视角”和“蓄水池”理论引发了笔者对于清代南海海疆治理的进一步思考。拉铁摩尔将存在着农耕、游牧、狩猎三种经济形态的长城及其周边地带视作探究中国边疆问题的一个缩影。“‘蓄水池’是狩猎、游牧、农业三种经济方式交流的场所;汉民的扩张,草原游牧民的征服活动,这些历史的循环过程往往是由‘蓄水池’地区居民的动向所决定的。”
    循着“陆海统筹”的视角来观察,南海海疆的海南渔民至迟在清代就创造了一种“海南-南海-南洋”三位一体的生产生活模式。在海南,他们于“渔闲”时节做海南岛沿海州县的自耕农;每年冬季,他们趁东北季风开往西南中沙,以“站峙”“行盘”等岛礁作业方式成为驻岛生产的岛礁渔民;捕捞完成后,他们往往将渔获在西南沙岛礁晒干带往宏武銮、浮罗利郁、浮罗丑未、新加坡等南洋地区销售,那一刻,他们海商身份又凸显出来。这种特殊的生存形态使得以海南渔民群体为代表的“下南洋”华人将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形塑为一个海疆“蓄水池”,以此推之,清代广东省沿海(含“内洋”)则为“内”,南海诸岛等“外洋”区域则为“疆”,周边越南、吕宋、苏禄等南洋区域则为“外”。从那时起,南海海疆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发挥了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作用。
    清朝建立后谕令沿海各省将所辖水域统一划分为前文所述的“内洋”与“外洋”来加以管理,从边疆治理角度来看,这一措施成为其海疆经略的重要手段。王宏斌先生在其著作《清代前期海防:制度与思想》中指出:“清代将中国海域分为内洋与外洋两部分,内洋一般归州县管辖(凡近岸之处为内洋,距离未必相等),岛屿周围或作内洋,或为外洋,与大陆距离远近也无一定标准。外洋一般归水师负责,具体界限不甚明确,无从臆断。”在乾隆时期,广东省将其南海管辖水域划分为内洋和外洋两部分。根据王宏斌的研究,《广东内洋外洋海防图》所载“琼州环岛内洋是: 铺前港、海口、牛始港、石矍、石排、将军澳、放马角、新英港、棋子湾、北黎、三丫(即三亚)、乐会等”;《广东要塞海防图》中的“琼州内洋自东而西,环岛内洋名称是:木栏头、铺前港、铜锣沙、海口、牛始港、盐灶、东水炮台、马袅港、临高、石牌炮台、将军澳、放马角、新英港、新潮港、番人塘、大蛋港、小椅、榆林港、蚂蟥洲、桐栖港、那乐港、新潭、锣鼓大山等”。
    上述“内洋”地名均为海南岛环岛地名,至于琼州的“外洋”具体为何,存世文献鲜有涉及。破解这一与传统南海海疆内涵密切相关之命题的关键有两点:其一,诚如清代《廉州府志》所载:“外洋何以不书,淼淼者不胜书也,详内洋而外洋可知矣。”这种观点可以说明,清代官书对部分“外洋”地名的“不书”或“不详书”并不代表其未将相关地名纳入相应的海疆范围;其二,清代的《广东通志》《琼州府志》和《万州志》都有“长沙海、石塘海,俱在万州城东海外洋”的记载。根据韩振华先生的研究,“长沙海”所指为南沙群岛及其海面,“石塘海”所指为东沙、中沙和西沙群岛及其海面。笔者认为,只有厘清“长沙海”“石塘海”之所指以及其所包含的具体地名方可探知琼州“外洋”的基本轮廓。因此,将上述官书方志与民间航海文献结合起来加以考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应有之义和必由之路。官书方志解决了琼州“外洋”大致范围指向的问题,民间航海文献《更路簿》则有助于解决琼州“外洋”包含哪些岛、礁、滩、沙、洲及海域的问题。
    前文所述清代派官、驻军、户籍、税收四项治理方法反映在对南海诸岛的行政管辖方面,是活用了驻军和税收两法。其中,税收对应的国家职能在财政上的延伸和绝对权力,在南海则体现为基层政府对南海诸岛渔民的渔课征收;驻军对应的是服务于国家利益或政治意志的强制性工具,在南海则体现为水师的巡海活动、朝贡护送以及海难救助。这两种管理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清代南海海疆治理的内容和范畴。
    根据各种抄本《更路簿》的记载,海南渔民在南海传统渔场的大致范围,已经基本涵盖了南海诸岛的全部地理范围。该范围北起海南岛南部沿海,南包曾母暗沙,东到蓬勃暗沙,西至日积礁。这个范围同时也是清代官书“不书”或“不详书”的琼州“外洋”区域的主体部分。根据笔者的调查,清代海南渔民在这一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开发海洋资源、组织海上运输甚至在一些无人岛礁上站峙(长期居留于岛礁)和行盘(在礁盘上从事生产作业),逐渐形成了针对南海岛礁的“站峙点经营模式”和“行盘线开发模式”。上述民间开发经营活动为清代官方对南海海疆的税收治理提供了对象和依据。雍正元年(1723),清政府要求东南四省沿海商船和渔船必须用不同颜色的油漆涂饰船头和桅杆,以示区别,海船的两侧需刊刻字号,写明某省某州县某字某号船,明令“取鱼不许越出本省境界……船只有照方能下海”。以征税为主要抓手的管理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清代南海海疆治理的内容和范畴。
    清朝在海南岛设崖州协水师营负责海疆巡视,其巡视范围和巡海职责更加明确化。关于其范围,《琼州府志》记载:“崖州协水师营,分管洋面。东自万州东澳港起,西至昌化县四更沙止,共巡洋面一千里,南面直接暹罗、占城夷洋。”关于其职责,巡海水师在执行巡海防务的同时,还负责朝贡护送、海难救助等任务。1762年,属国暹罗贡船在西沙群岛海域遭遇海难,广东地方政府遣人前去打捞龙涎香、桂皮、豆蔻、树胶香等贡物,同时安置了26个贡船上的随行人员。
    清朝水师在南海海疆巡海的范围和频率远超历代。在二百余年南海海疆治理的基础上,为防止外国势力对南海海疆的侵扰,宣统元年(1909年),广东水师提督李准奉命率军舰前往西沙群岛巡视。李准一行共计170余人,乘坐伏波、琛航、广金三艘军舰,前往西沙群岛巡海并在西沙各岛进行了物产调查、测绘等工作。其后,广东政府在给清廷的奏报中提出“(西沙群岛)其地居琼崖东南,适当欧洲来华之要冲,为南洋第一重要门户”。随后,广东政府成立了“筹办西沙群岛事务处”,并制定了复勘西沙群岛“入手办法大纲十条”和“筹办处开办办法八条”,并展开了多项针对西沙群岛南海海疆的治理举措,为后世南海治理奠定了重要基础。
    清代中央政府以“内-疆-外”治理模式维持了中华“天下体系”内的长期稳定。在这一模式中,边疆治理居于关键性位置。正是因为清朝对“疆”的因素的高度重视,在西方“条约体系”对“天下体系”的冲击下,内地和边疆的版图得以保全,“天下”虽失,中国犹存。及至近代,由于外部侵略多来自海上,较之边疆藩部,海疆区域尤其是南海海疆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从宏观角度来看,南海海疆是清代边疆的有机组成部分,南海海疆治理构成了清代“内-疆-外”治理的关键环节。从微观角度来看,《更路簿》等历史文献所反映的中国渔民南海诸岛传统渔区范围是琼州“外洋”的主体组成部分,对“外洋”的管辖是清政府南海海疆治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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