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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健]以《仪礼·丧服》论周代亲属称谓的几个问题(2)


    三、亲属称谓与婚姻形态
    (一)外婚制
    “类分式称谓是建立大范围亲属组织所采用的一种方法。建立这种组织的途径是采用同胞群一致原则,通过这一原则,可以建立一些可将大批远近亲属包括进来的范畴。对于使用同一个称谓来称呼的所有亲属,通常都会有一些仅适合于他们而不适合于别人的态度或行为要素。”⑤周代亲属称谓虽然不同于类分式,但却具有类分式的特点。以父之兄弟为例,若按年龄则称世父、叔父,他们的妻子都是从外族嫁入的女子,故称世母、叔母,他们都有父、母之名,因而具有类分式特征。与之相应的是世叔父之子称从父昆弟、从父姊妹,因为都有昆弟、姊妹之名,因而也具有类分式特征。也就是说,世叔父母属于父母一类的亲属,适合用对待父母的行为方式和态度对待他们,反之亦然;从父昆弟、从父姊妹属于昆弟姊妹一类的亲属,适合用昆弟姊妹的方式和态度相互对待。同理,其他具有父母和昆弟姊妹词根的称谓也是如此。词根既然相同,就意味着行为态度的相类。有父母称谓的人当然要用尊敬的态度对待,有昆弟姊妹称谓的人当然不能通婚,这是婚姻禁忌的最小单位。这种称谓划定了亲属范畴,也将某些亲属排除出通婚范围,通过称谓可以得知哪些亲属不可以通婚。
    另外,姑、姪称谓也可以表明外婚制。《仪礼·丧服》大功章:“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姪丈夫、妇人,报。传曰:姪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姪。”贾公彦疏:“名唯对姑生称,若对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姪名也。”①姑、姪对于己身来说都是父系宗亲,姑、姪称谓是兄弟之姊妹与兄弟之子女的对称。在《仪礼·丧服》中姑无母称,这说明对于兄弟之子女来说,姑不是母亲一类的亲属,因为姑要嫁与外族,成为他族之母;对兄弟之姊妹来说,姪也不是子女一类的亲属,因为他们是父族中的子女,自己只能以夫族子弟为子。男子则不同,他们不能呼兄弟之子女为姪,只能称“昆弟之子”,因为昆弟之子与己子属于一个亲属范畴,没有必要单独建立一个名称,而且为昆弟之子所服同于为己子所服。《仪礼·丧服》齐衰不杖期章:“为众子,昆弟之子;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为自己的儿子服一年丧,对兄弟之子理应降服,为什么也服不杖期?因为兄弟之子为自己服不杖期,所以自己要用同样的丧服回报。又据《礼记·檀弓上》:“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兄弟之子犹如己子,故为兄弟之子所服同于为己子所服。后世男子也称兄弟之子为侄,是亲属称谓发展演变的结果。《颜氏家训·风操》:“姪名虽通男女,并是对姑立称。晋世已来,始呼叔姪,今呼为姪。”②这种演变说明一己之核心家庭越来越重要,己子与兄弟之子也有很大的区别,需要用不同的称谓加以区分,不再统称为兄弟之子了。但即便如此,“在传统社会里仍将兄弟之子定位为犹子或从子,甚至到了清代,像段玉裁这样的学者,还认为‘今世俗男子谓兄弟之子为姪,是名之不正也”③。
    (二)姑舅称谓与交表婚
    《仪礼·丧服》中有舅、姑两个使用频率较高的称谓,舅既用以指称夫之父,又用以指称母之昆弟,姑既用以指称夫之母,又用以指称父之姊妹,姑之子与舅之子,没有昆弟姊妹之称,不是婚姻禁忌的范畴,反而是通婚的优先对象。姑舅这种双重称谓说明周代实行姑表婚或舅表婚,这一点已有多位学者论证。冯汉骥先生早在1941年就指出:“舅姑二名词所表现者,为‘双系的’交表婚姻制,即己身能与舅姑之子女互为婚姻是也。”④
    (三)从母称谓与娣媵婚
    争议比较大的当属从母称谓。自我称母之姊妹为“从母”。《仪礼·丧服》小功章:“从母。丈夫、妇人报。”郑玄注:“从母,母之姊妹。”后世改称“姨”。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贾公彦疏:“云以名加也者,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⑤从母即母之姊妹,在父系继嗣制中属于外亲,即母系亲属,按照惯例,外亲皆服最低等的缌麻三月,只有外祖父母和从母加服小功。为外祖父母“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外祖父母是母亲的至尊之人,所以加服小功以表尊重,这可以理解,为什么从母也要加服小功?晋代学者袁准为此提出质疑:“舅之与姨,俱母之姊妹兄弟,焉得异服?”“从母小功五月,舅缌麻三月,礼非也。”唐代魏征等则指出:“舅乃母之本宗,姨乃外戚他姓。考之经典,舅诚为重……舅旧服缌麻,请与从母同服小功。”于是唐太宗在召集学者朝臣讨论礼制时,便以诏令的形式规定姨舅同服小功,虽是如此,也并未平息后世礼学家对这个经学问题的讨论。①
    应该如何理解从母加服小功呢?其实,《仪礼·丧服》传“以名加也”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因为从母有母亲的名号,所以加服小功。问题是母亲的姊妹为什么有母名?《说文·从部》:“从,随行也。”本义是跟随、随从,由此引申出附从及次副之义。又据《释名·释亲属》:“母之姊妹曰姨……《礼》谓之从母,为娣而来则从母列也,故虽不来,犹以此名之也。”②这两个解释深得“从母”称谓之精义,也就是说从母因为姊妹同嫁一夫而得名。有学者认为“‘从母’亦可谓为‘从父’之对称,不必一定为姊妹同婚之表现”③。这种说法表面上看似乎没有问题,但如何解释从母之子在《仪礼·丧服》中称“从母昆弟”?根据舅姑之子分别称舅之子、姑之子的方法,从母也是外亲,其子按理应称从母之子,而不应称从母昆弟,因为昆弟之称只能用于称呼宗亲,不可能用于外亲,因此从母只能是指嫁给父亲的母亲姊妹,如此其子与自身才可能是昆弟的关系。从母称谓所体现的姊妹同婚与周代流行的娣媵婚正相印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强制婚,即妻子的姊妹不一定非要嫁给同一个男子,“故虽不来,犹以此名之也”,即使没有实际嫁娶,也有“从母”之名。既然有了母名,就与其他母系亲属不同,为了表示尊敬,需要加服小功,同时从母也要为姊妹的子女报服小功。“从母。丈夫、妇人报。”贾公彦疏:“母之姊妹之男女,与从母两相为服。”④即从母与姊妹之子女互服小功,很显然这层关系要比与母之兄弟的关系更密切。母亲的姊妹有母称,而《仪礼·丧服》中舅无父称,是纯粹外亲,服制自然轻于为从母服。从母称谓的意义还在于,从母有母名,其子为“从母昆弟”(姊妹),自然不能与己通婚。母之姊妹后来称“姨”,是称谓发展演变的结果。“姨本为夫称妻姊妹之名。《尔雅·释亲》:‘妻之姊妹同出为姨。’……后世之所以称从母为姨,当是由于子效父语而出现的情况。”⑤只有当从母称谓被姨称取代,姨表婚才有可能出现,因为这时的姨在法理上已经不是自己的从母了,姨之子女也就不是自己的昆弟姊妹了,而是纯粹的外亲了。从母称谓的改变意味着亲属范畴的改变,母亲姊妹的子女不再属于自己的兄弟姊妹范畴,当然就可以通婚了,这个时间不会晚于汉代。据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呼母党为姨,自汉已然。盖子效父言,古无是称也。”⑥
    娣媵婚的引申就是姪媵婚,即姑和姪女可以同嫁一夫。这种习俗不独中国有,很多民族都有。“在大多数具有明确的父系组织的社会中,由于某种原因,人们采用了一种允许一个男子与其妻弟女儿结婚的习俗。”⑦如美洲奥马哈印第安人、米沃克印第安人、非洲南迪人及其他一些部落民等。婚嫁可以不顾辈分,这是为什么?英国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在对原始民族这类婚俗的比较研究中得出一个结论———同胞群一致原则。“它不是指该群体内各成员间的相互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内部统一,而是指那种与此群体外部的人相关的统一,这个人往往是因与此群体内部某一成员有特殊关系而与此群体发生关联。”⑧也就是说,自我会认为自己与此群体内其他成员都处在同等类型的关系中。这种同胞群一致原则与妻姊妹婚相结合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男子娶了特定的同胞群中的一个女子,因此而与整个同胞群建立了一种特定关系。该群体的男人就成了他永久的联姻兄弟。他与该群体的某一个妇女处在婚姻关系中,因此他与其余的妇女也处在一种相似的关系中,这种关系可称为亚婚姻关系……因此,如果他要娶第二个妻子,无论他第一个妻子是否故去,他都应该娶第一个妻子的姐妹,这被看作是合适的。”①这种亚婚姻关系的扩展范围可以很宽,不仅包括妻子的姊妹,还包括妻子兄弟的女儿。在同胞群一致原则下,妻子所属群体对他来说具有整体性和同一性,妻子姊妹和妻子姪女的辈分差异并不重要,因为她们嫁到男子家族中要根据丈夫论辈分。正如郑玄所说:“妇人弃姓,无常秩,嫁于父行则为母行;嫁于子行则为妇行。”②他与她们的婚配不会构成新的社会关系。而对于姑、姪来说,她们本身也体现了同胞群一致原则。在一个父系宗族内,自我对姑、姊妹和女儿的服制经常具有一致性,如“齐衰不杖期”章为“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大功”章为“姑、姊妹之长殇、中殇”,为“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因为她们都已经出嫁到外族,甚至可能同嫁一夫,所以服制没有根本不同。这类婚姻习俗不过是同胞群或世系群一致原则在父系继嗣群制度内被运用的结果。这种不同行辈的亲属婚姻,典籍所载,在魏晋以前,为例不少。而“婚姻中之行辈限制,自魏晋以后始盛,魏晋以前,则无所拘也”③。
    四、结语
    综上所述,周代的亲属称谓实际包含了两类亲属关系,一类是父系宗亲,一类是姑系、母系和妻系姻亲。父系宗亲是以核心家庭中的父母、子、昆弟姊妹为核心称谓,三代至五代父系直系、旁系亲属称谓是由这些核心称谓延展而来。这种称谓组合说明周代的亲属称谓虽然属于说明式,但仍然具有明显的类分式特征,这也是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这种称谓的特点是,尊辈中不仅生身父母有父母称谓,其他尊辈亲属也都有父或母的称谓(姑除外),平辈中不仅同父昆弟姊妹这样称呼,其他平辈亲属也都有昆弟姊妹的称谓。这种称谓下的亲属结构具有相似性,实际是核心家庭的不同层次的外延。其意义在于通过这种方式扩大自己的同胞范围,内部贯彻的是同胞群一致原则,对于有类同称谓的亲属,通常都会有一种适合于他们而不适合于别人的态度和行为模式,如对有父母称谓的人待之以敬,有昆弟姊妹称谓的人则不能通婚;同时又通过对核心称谓附加词头的方式形成新的称谓如“祖父”,或用以表示血缘、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妻系、母系、姑系亲属一般不具有类分式称谓的特征,他们是外亲,对待外亲是以婚姻为手段进一步加强联系。这些外亲包括妻妹、女姪,这是妻系亲属,还包括姑之子和舅之子,姑之子是父系外亲,舅之子是母系外亲,他们都是重要的通婚对象。周代通过娣姪婚、舅表婚、姑表婚等婚姻形式,将父方亲属和外系亲属再一次联结起来,形成一个更大、更紧密的亲属关系网络,即所谓亲上加亲,娣媵婚、姑表婚、舅表婚都是为这一目的服务的,这也是很多其他部族采取这种婚姻形式的主要原因,这在亲属关系居重要地位的社会尤其如此。可见,外系亲属虽然不如父系宗亲多,服制也轻,但这并不意味着外系亲属就不重要,因为他们是父系宗亲的优先通婚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仪礼·丧服》中的亲属称谓只有两类,一类是不可以通婚的,一类是可以通婚的。亲属称谓正如法国人类学家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所说,是家庭和婚姻形态的“深层结构”。④
    (原文载于《民俗研究》2018年06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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