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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所谓“三形态”


    编者按
    李根蟠先生是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史学家、农史学家,他毕生从事中国经济史、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探索,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作出了贡献。2016年以来,李先生在年事已高的情况下仍著述不辍,并多次对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2018年9月,李根蟠先生为我社一篇长达两万余字的稿件进行了匿名外审。他除了对稿件提出详细的专业性意见,还专门撰写了《如何理解所谓“三形态”》一文,让我们深切体会到一位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高度认真负责的专业精神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追求。2019年8月16日,李先生因病去世,享年八十岁。我们刊出李先生的原文,以表达对他的深切怀念。
    学界所谓的“三形态”,是指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货币章”中的一段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旧版译为“形态”,新版改译为“形式”。学界的解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中心问题是社会形态应如何划分。我认为,关键是要弄清楚“三形式”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关系。为此,既要对相关文本作全面的分析,又要把它放到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形成过程中进行考察。
    从相关的文本看,马克思是在阐述货币产生及其本质的基础上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特点,即资产阶级的统治和剥削如何被物的形式所掩盖。为此,他将资本主义社会和其以前的各种社会形态以及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了比较,从而提出了人类社会“三形式”(或三阶段)的理论。“三形式”是围绕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展开的。所谓“人的依赖关系”,是指一些人拥有直接支配另一些人的权力,是人与人之间固定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这类社会形式包括家长制的、古代(奴隶制)的和封建的社会。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中,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异己的物与物关系的虚幻形式。“物的依赖性”与“人的依赖性”相对。人们摆脱了固定的直接的统治和服从关系,成为人身自由的“独立”个人,但这种自由独立只是“错觉”,人们不但“在交换价值上”形成全面的相互依存,而且“每个个人以物的形式占有社会权力”。“社会权力”包括“支配别人的活动或支配社会财富的权力”,它是以“物的形式”(即“交换价值或货币的所有者”的名义)占有的。这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统治与服从、剥削与被剥削关系是在物的形式的掩盖下实现的。所以,“物的依赖性”与其说是对“人的依赖性”的排除,毋宁说是“为人的依赖关系造成普遍的基础”。这里指的是资产阶级社会。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会消除异己的虚幻的物化形式,在共同占有和掌握生产资料基础上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
    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雏形见于1845—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马克思对其作了系统且具有总结性的经典说明。“三形式”的论述在《形态》之后,《序言》之前。“三形式”论述保留了《形态》的明显印记。“人的依赖性”形式中提到的家长制的、古代(奴隶制)的和封建制的形式,分别与《形态》所说的部落的所有制、古代的所有制和封建的所有制相对应,都属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态》除了提出上述三种所有制的依次更替外,又论述了使用“自然产生的工具”和使用“文明创造的工具”时期的不同“所有制形式”,前者财产(地产)表现为直接的、自然产生的统治,所有者依靠个人关系,依靠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共同体来统治非所有者;后者则表现为劳动的统治,特别是积累起来的劳动即资本的统治,人对人的统治是在物的形式掩盖下实现的。而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则必然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这种区分不是对部落的、古代的和封建的所有制依次更替的否定,而是从以它为基础的另一个角度对人类历史的探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三形式”显然与《形态》这种历史阶段区分有着某种沿袭关系,但阶段划分标准更加统一,主题更加突出,论述更加深入。
    “人的依赖性”形式包括了家长制的、古代的和封建的社会,说明“三形式”没有否定《形态》对“所有制形式”(相当于后来所说的“社会形态”)的划分,说明“人的依赖性”形式不是单一的社会形态,“三形式”不是对依次递嬗的各个社会形态的划分,而是从另一个角度对人类历史进程的探讨。《形态》虽然试图追溯人类历史的初始状态,但没有形成原始共产主义的科学概念。无论部落的或古代的、封建的所有制都是私有制产生以后的社会形态。与此相对应,“人的依赖性”形式包含的各种社会也是指私有制社会。“三形式”的相关论述中不见《序言》中正式提出的原始共产主义性质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影子。“三形式”中包括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缺乏可靠的依据这一观点,起码是不确切的。《序言》提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社会的现实基础,不同的社会形态是以生产关系来区分的。生产关系包括所有制、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和由此决定的分配关系。作为“三形式”中心线索和划分标准的生产中人与人关系的表现形式,是生产关系总和中的一个侧面。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不妨读读《资本论》第一章第四节“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中的有关论述。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的交换价值,本来“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正是商品世界的这个完成的形式——货币形式,用物的形式掩盖了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以及私人劳动者的社会关系,而不是把它们揭示出来”,等等。这和“三形式”论述的主题是相当一致的。其中,马克思概括了历史上生产中人与人关系的两种情况,或“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或“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没有把前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笼统地概括为“人的依赖性”。他指出,在欧洲中世纪,“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人了,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他又提到,“在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等等生产方式下,产品变为商品、从而人作为商品生产者而存在的现象,处于从属地位……它们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很明显,这里的“古亚细亚的”是指原始共产主义性质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中人与人的关系和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以及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是有所区别的。“三形式”对此没有作出区别,因为当时马克思关于原始共产主义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还没有最终形成,离开对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形成过程的考察,就可能导致对“三形式”理解的某种偏差和缺失。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三形式”论的中心是在与前资本主义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比较中,剖析资产阶级社会特点的一个侧面: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异己的物与物的关系,在物的形式的掩盖下实现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统治和剥削。“三形式”并非像《序言》那样,对社会形态理论和演进序列作出系统的说明。
    2.“三形式”划分受到《形态》明显的影响。“人的依赖性”形式包括了《形态》中所划分的依次递进的三种“所有制形式”(可视为“社会形态”的雏形),均属私有制产生后的社会。“三形式”和《形态》一样没有形成科学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概念。《序言》系统阐述了社会形态的理论,以生产关系的总和作为区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并明确提出作为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三形式”以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中人与人关系的表现形式作为区分标志,它所涉及的只是社会形态的一个侧面。由此可见,“三形式”所反映的关于社会形态的思想,仍然处于马克思完整的成熟的社会形态理论形成过程之中。
    3.“社会形式”一词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出现甚多,虽然在有些场合下显得与“社会形态”十分接近,但它的含义实际上比“社会形态”宽泛得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新译本把旧译本“三形态”的“形态”改成“形式”,也就是把它和社会形态区别开来,应该是有其道理的。
    4.可见,以“三形式(三形态)”取代《序言》的社会形态理论及其演进序列,或者把两者平列起来,都是不妥当的。《序言》的有关论述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经典说明,其地位不能动摇、也动摇不了。
    (作者生前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史研究》创刊编辑部主任、原主编,中国农史学会原副会长、中国经济史学会古代专业委员会原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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