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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在法庭的自我辩护:审判我就是丑化人民

本文摘自 《江青案辩护纪实》,马克昌主编,中国长安出版社
    1980年12月24日上午9时至11时38分,第一审判庭对江青开庭进行法庭辩论。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和17名审判员出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法庭辩论。
    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5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指控被告人江青的犯罪事实,本庭于11月26日、12月3日、5日、9日、12日和23日上午,先后6次开庭,已经调查完毕。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检察员江文起立发言,揭露江青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篡党夺权、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罪行,经过6次法庭调查,对被告人进行审问,出示和宣读证据、证言,听取证人出庭作证,播放了江青的讲话录音,完全证实了对江青反革命罪行的控告。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是“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头子……她犯下的罪行是十分严重的。她的主要罪行是:第一,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制造了全国最大的冤案。江青硬把逼出来的假供当成定案的依据,结果造成了全国在“文化大革命”中最大的冤案。刘少奇终于被迫害致死。第二,江青肆意点名诬陷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和群众。至于江青个人究竟点了多少名,诬陷了多少人,这个数字现在是很难统计的。凡是被她点名诬陷的人,绝大多数都遭受了各种迫害。有的被整病了,有的被整伤了,有的被整残废了,有的被整死了,弄得家破人亡。第三,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勾结林彪进行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动。第四,大量事实证明,在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以后,以江青为首的“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继承了林彪的衣钵,继续进行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的反革命勾当……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第144条,构成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条从重判处。
    江文还指控江青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公然继续诬蔑国家领导人,攻击诬蔑法庭和法庭工作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继续犯罪。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宣布被告人江青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江青在辩护发言中,对起诉书指控她的罪行,没有做什么辩护,而是利用辩护的机会,继续攻击国家领导人,说对她搞突然袭击。还说:“你们逮捕审判我就是丑化毛泽东主席,丑化亿群众民。”“你们审判我就会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和‘红小兵’抬不起头来。”
     审判员打断她的发言说:“我们是代表人民审判你的。”江青立即反唇相讥:“你代表人民,你知道什么是人民?你还是戴上假面具吧!不然,太丑了!”
    审判长按铃警告江青,并对她提出审判范围以外的要求予以驳回。
    江青要求站起来念她写的《我的一点看法》,得到审判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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