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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在法庭的自我辩护:审判我就是丑化人民(3)

江文对于江青质问法庭承不承认“九大”、“十大”和怎样看“文化大革命”,如果不承认,就是“离开重大历史背景”,“隐瞒重大历史事件”等说法,予以驳斥。江文说:如果讲历史的话,你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反革命,你所谓“捍卫文化大革命”就是要捍卫打、砸、抢、抄、抓,刑讯逼供,诬陷迫害那一套,就是要继续把中国人民投入苦难的深渊,就是要掩盖你在“文化大革命”中的累累罪行。
     江文还驳斥江青把自己扮成反林彪的英雄,矢口否认她在“文化大革命”中与林彪反革命集团互相勾结、狼狈为奸的事实。大量确凿的证据证明,林彪反革命集团和江青反革命集团,在1971年9月林彪反革命集团谋杀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被揭露和粉碎以前,曾为了实现共同的反革命目的,或者是公开配合,或者是秘密勾结。他们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颠覆政府,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些方面,江青一伙同林彪反革命集团是狼狈为奸、勾结在一起的,如果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内部后来有矛盾,那不过表明他们是做贼是一伙,分赃有矛盾罢了。
     江文说:江青在长达两小时的所谓辩护发言中,对指控她所犯的严重反革命罪行,没有提出任何可以证明她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通篇不过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转移目标、掩盖罪责的谎言和诡辩……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第102条、第136条、第138条、第142条、第144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被告人江青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代表特别检察厅再一次提请特别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条对被告人江青从严惩办。
    江文发言结束后,审判长曾汉周问江青:“还有什么话要讲。”
    江青向法庭提出要看“九大”、“十大”的报告。
    审判长认为这一要求与本案无关,予以驳回。
     被告人江青违犯法庭规则,不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借题纠缠,并说法庭剥夺了她的发言权,审判长多次按铃制止,她执意不听,说:“江华了解我,问问江华我怕过谁?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审判长向被告人江青宣布:“你在法庭辩论中,对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是进行陈述和辩护,而是利用法庭辩论的机会,进行诽谤、谩骂,法庭一再警告你,你不服从法庭的指挥,违犯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江青利用她最后陈述的权利,诽谤法庭“包庇、减轻真正的罪犯”,继续攻击、诬蔑国家领导人。
    审判长按铃制止江青,江青仍不服从指挥。
     最后审判长向江青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指控你的反革命罪行,本庭经过6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出示和宣读了大量的证据、通知和传唤了证人及同案被告人到庭作证,播放了你诬陷、迫害干部的讲话录音,事实已经调查完毕。法庭给了你陈述和辩护的权利,给了你充分陈述和辩护的时间。但是,你回避指控你的罪行,不按照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反而利用法庭辩护和最后陈述,继续诬蔑、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诬蔑法庭和法庭组成人员、诬蔑公诉人,公诉人已指控你继续犯罪,特别法庭在评议时,将予以考虑。”
    审判长曾汉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宣布责令被告人江青退出法庭,等候宣判。
    女法警将被告人江青押出法庭后,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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