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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俗而治与一体化:唐代羁縻州与唐王朝的政令法令


    内容提要:唐代设置羁縻州,实行了内地与非汉地区地方行政体制的一体化,原则上羁縻州与经制州同为唐推及政令、法令的区域,只不过唐在羁縻州推及政令、法令是分层次而言的。从羁縻州的郡县属性而言,唐原则上在羁縻州与经制州中要推行其共同遵守的约束性法令;在此前提下,尽管羁縻州区域广大,内部情况复杂,在施政方面,唐原则上又要不同程度地推及统一的政治、制度、法律。从羁縻州的特殊性而言,唐又根据不同地区具体情况,针对性推行政令、法令。唐在羁縻州施政,兼具“因俗而治”的特殊性与行政体制一体化的共同性。
    关 键 词:唐代;一体化;羁縻州;政令法令
    项目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唐代内附民族研究”(07BZS021)。
    关于唐代羁縻州的性质,论者从不同侧面有不同程度的阐述。一是从传统的治理周边诸族政策认识羁縻州。以为唐置羁縻州与秦汉以来授予四夷首领官爵都是一种羁縻政策①,它是根据周边诸族社会结构特点而实行的一种行政制度②,羁縻州“因俗而治”使周边诸族归附于中央王朝③。二是从胡汉属性认识经制州(或正州)与羁縻州。谷川道雄认为唐在周边诸族中置府州,表面上整个帝国有着划一的行政,但实则内部并立着性质互异的胡汉两世界④。即经制州与羁縻州虽同为一种行政区划,但有胡汉属性的区别。三是从法制上认识经制州与羁縻州。谭其骧发现以周边内附部落设置的州有的是列为正州,还有的州在两唐书《地理志》中或是正州或是羁縻州。因此,他推测唐代正州与羁縻州的区别在法制上可能并未做出过明确的规定⑤。刘统则发现在职官制度方面羁縻州与正州并无不同,而管理方面有区别⑥。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应该说这与唐按内地行政体制在内附部落中推行郡县制强化其统治,模糊了正州与羁縻州的边界有直接关系。堀敏一已认识到以周边诸族首领为府州县长官,唐政府官僚制的政令被植入周边诸族社会内部,分割了诸族君长的统治权⑦。他强调羁縻州具有郡县性质的一面。总括以上所论,相较于经制州,羁縻州既有其特殊性,但它与经制州又具有郡县的共同性。唐在内附部落中置府州毕竟使版图内地方行政体制一体化,难免郡县的要素施及羁縻州。然而当前的研究多关注羁縻州的特殊性,至于羁縻州的郡县属性,虽偶有论及但相对忽视。本文从羁縻州的郡县属性出发,重点探讨唐在羁縻州推及政令、法令的具体内容,以及在此方面与经制州的异同。
    一 、羁縻州:内地与非汉地区的一体化
    唐代在归属王朝的部族中普遍设置羁縻州,实现了内地与非汉地区(周边诸族地区)地方行政体制的一体化。尽管唐代羁縻州因俗而治,但是这种形式上的行政区划一体化仍具有实质内容。如果比较汉唐经营西域的差异,将会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自汉武帝通西域以来,西域都护统辖的地区政治上归属西汉,是西汉疆域的一部分,但是西汉并未在西域置郡县。西汉西域都护“秩比二千石”,而统辖郡国的司隶校尉部之司隶校尉“秩皆二千石”,西域都护与司隶校尉等相当,地位尊崇。然而“西域都护加官”⑧,即西汉职官体系内原本没有西域都护这一官职,是后来外加的职官。于是汉宣帝地节二年(前68年)后,西汉版图内地方行政制度出现了两种体制,在州郡体制的地方行政制度之外,又增加了西域都护。唐代在西域地区普遍设置羁縻州,它们分别隶属安西、北庭都护府。但唐代的安西、北庭都护府不同于西汉的西域都护,按当时的制度规定前者与唐内地一些缘边地区的经制州同为边州⑨。换言之,唐代的安西、北庭都护府与当时的内地州同为州一级的行政区划,即唐代西域地区与内地为同一种地方行政制度,而西汉的情况恰恰相反。我们可从《汉书·地理志》与两唐书《地理志》间接证明。《汉书·地理志》只记载了西汉十三州刺史部及司隶校尉部所统郡国⑩,西域都护所辖的西域地区不在《地理志》记载的范围之内。《汉书·地理志》记载的内容与西汉疆域有关,却并非西汉疆域的全貌。而两唐书《地理志》继承《汉书·地理志》的编纂体例,却在《地理志》中比较完整地记述了有唐一代疆域版图的规制,并将羁縻州记入其中可见西汉西域都护与西汉州郡是两种不同的地方行政制度,而唐则否。
    由于唐代西域与内地同为郡县制行政体制,在管理方面也呈现出与汉代不同的特点。所以有论著说,唐与周边诸族确立了新的政治关系(11)。西汉西域都护统辖的五十国,自译长、城长、君、监、吏、大禄、百工、千长、都尉、且渠、当户、将、相至侯、王,汉授予印绶(12),即承认西域诸王及其各级官员执政的合法性。但仍是西汉职官体系之外的官员。唐置羁縻州,根据四夷首领在部落地位的高低,授予都督、刺史,原则上将四夷首领纳入了唐职官体系。而西汉统治西域,派遣的都护、副都护、长史,或其僚属,只是对西域诸王及各级官员施政加以监督,对其实际治理并不进行大的干预。相比之下,唐代至少在天山南路的西域地区,直接干预当地人民的政治生活。据和田出土文书记载,当地百姓一些琐碎小事都要上诉至唐官员那里请求解决。可见,唐太宗以后次第设置羁縻州的一百五十余年中,唐的统治绝非徒有形式(13)。当然,唐代不同区域的羁縻州差异极大,所有羁縻州地区未必均如天山南路的羁縻州地区进行有效施政,但却将周边四夷地区纳入郡县体制,原则上它们与内地经制州同为唐施政的区域。
    二、“国法”与“本俗”
    周边诸族内附是“因其本俗”而归属唐。唐羁縻州范围极广,内部情况极为复杂。所谓保留“本俗”,除本部族风俗习惯之外,有的甚至内部保留着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原有官职等级序列。至于国法或汉法,包括律、令、格、式各类刑名及制诏。只不过唐在此广大区域推行政令、法令是分层而言。
    周边诸族内附要受唐法令约束。贞观四年(630年)突厥突利可汗率部降唐,唐以其所领部落置顺州,以突利为都督。太宗向突利说明不再仿效隋立其祖父启民为可汗统领突厥部落的原委,并告诫突利,“当须依我国法,齐整所部,如违,当获重罪”(14)。在突厥安置问题上,颜师古提出:“河北居住,分置酋首,统领部落,节及高下,地界多少,伏听量裁。为立条制,远绥迩安,永永无极。”(15)唐中宗时,西突厥盐泊州都督、左武卫大将军阿史那阙啜忠节与娑葛不睦,为了缓和二人矛盾,唐听从郭元振建议,将忠节调离西突厥故地,让其入朝宿卫,所统部落移入瓜、沙等州安置(16)。开元时,张九龄代玄宗回答吐蕃赞普关于唐剑南道缘边蛮抄掠吐蕃的质询,“蛮中抄掠彼人,堪问亦有此事。缘其初附,法令未行”(17)。无论是太宗要求突利依“国法”,还是颜师古提出“条制”突厥,或将阙啜忠节调离西突厥本部,抑或张九龄所说的“法令”,都表达同一个意思,即周边诸族内附属唐后,不管是首领还是部众都要接受唐的法令约束。设立条款约束归降边族早见于西汉。西汉宣帝时呼韩邪单于降汉保塞,佩汉印绶,匈奴与西域俱为汉帝国之内(18)。后因匈奴接受西域叛众,“(汉)班四条于单于,杂函封,付单于,令奉行。因收故宣帝所为约束,封函还”(19)。匈奴归降后,汉逐步加强其约束力。唐……所谓执行“国法”“法令”或“以汉法治蕃部”,首先是来自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约束性政令施之于周边内附诸部或羁縻州,使其受唐节制。
    如若不受唐法令约束则受到相应的惩处。贞观十三年突利弟结社率主谋,纠集故部首领图谋夜袭行官,奉突利子贺逻鹘为主,北返故部,计划败露,结社率被诛,贺逻鹘免死,流放岭外。漠北铁勒回纥、契苾、思结、浑四部故地武后时由于受到后突厥然啜侵逼,南迁甘、凉二州之间。开元十五年(727年),四部首领与河西节度使不睦,受到中伤,四部都督分别遭流放。唐中朝官员因子弟与回纥瀚海府都督有交往也受到牵连。南诏阁罗凤叛唐的借口之一是姚州都督张虔陀离间其亲属。“诚节,王之庶弟,以其不忠不孝,贬在长沙,而彼奏归,拟令间我。”(20)此虽托词,但却反映本土羁縻州首领若违唐典制,同唐中朝官员一样也要受到贬黜。开元九年,诏云:“又诸道军城,例管夷落。旧户久应淳熟,新降更伫绥怀。如闻颇失于宜,蕃情不得其所。若非共行割剥,何乃相继离散?既往者理宜招讨,见在者须加安全。熟户既是王人,章程须依国法……虽复化染淳风,终是情因本性。刑罚不中,心固不安。其有犯法应科,不得便行决罚。俱状奏闻,然后科绳。”(21)唐武宗会昌四年(844年)告诫内迁党项部落,若不停止寇抄,“国有典章,必难容舍”(22)。上述诏书都强调诸道所管部落若违法均以绳治。
    以上是针对部落与级别相对较低首领,除此之外,即使受唐册封地位尊崇的属蕃君长也不例外。如高宗龙朔二年(662年),苏海政误以为唐择立的西突厥兴昔亡可汗阿史那弥射谋反,而将其诛杀。杜暹为安西副大都护时,毗沙府都督、于阗王尉迟朓因图谋叛乱而为杜暹诛杀,更立新君(23)。苏海政杀弥射固然是冤案,但是说明即使贵为可汗,如若不受唐相关机构约束,也要受到惩处。
    综上所述,周边诸族进入唐统治体制,听命于唐是其基本原则,即首领与部落百姓作为唐官员与属民,如同汉官、内地百姓,唐首先要施及强制性法令或约束性法令。在上述前提下,“因其本俗”而推及政令、法令。此即“国法”与“本俗”的关系。唐太宗从归附的铁勒部落中赎取被掠人口能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贞观二十一年,唐灭薛延陀在漠北铁勒诸部置府州,同年六月下诏派人前往燕然等州,与其都督商议,访寻隋末以来被掠入蕃的汉民以及被薛延陀抄掠的室韦、乌罗护、靺鞨等三部人,一并赎取,发送回原籍(24)。唐太宗以这种方式索取被抄掠人口,原因在于游牧社会的固有习俗。此前统治漠北的突厥曾实行过奴隶制,被抄掠人口是大小部落首领的私有财产(25)。不只突厥如此,这是游牧社会所具有的一种传统制度。铁勒诸部与突厥大抵同俗,又曾长期受突厥统治,实行传统的奴隶法自在情理当中。虽然薛延陀已灭亡,铁勒诸部归唐,但是唐太宗也不能用行政命令强行令其归还所掠人口,而是派人以金帛为代价,从大小首领方面分别赎取人口。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已为唐府州的铁勒部落要接受唐的指令,即遵守“国法”,而唐又是根据实际情况下行政令,即“因其本俗”。
    三、唐政令、刑律推及羁縻州
    从地方施政方面来看,虽然羁縻州因俗而治,但是羁縻州也是推及唐政令、刑律的区域。
    通常羁縻州是唐政令所及地区。唐以周边内附诸族所置羁縻府州隶属于边州都督、都护,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起了自上而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羁縻州成为唐行政公文书所能到达的地区。上述唐太宗从铁勒诸府州中赎取人口即是其例。铁勒诸部受薛延陀统治时,唐政令不及。唐在铁勒诸部置府州后,可直接下行文书要求各府州都督、刺史执行中央决定。除此之外,中央职能部门的公文书也可到达羁縻州。开元四年,安西都护与西突厥可汗、碎叶镇守使关系不协,监察御史杜暹奉旨前往碛西,调查三人渎职情状。可汗阿史那献重金贿杜暹,杜暹将其埋于帐中,离开可汗辖区后,“乃移牒令收取之”(26)。这是中央御史台监察御史奉旨监察途中行文知会羁縻州的事例。
    以下事件集中反映了羁縻州与唐不同权属机构公文书往来的情况。新出吐鲁番文书中有一组龙朔二年、三年西州都督府处理葛逻禄部落滞留金满洲的案卷。唐庭得到金满州刺史沙陀氏的报告,陈述燕然都护府下辖的大漠州都督府葛逻禄部落从金山南下,到达金满州地域。随之唐庭自东都尚书省分别给漠北的燕然都护府、葛逻禄部落发下敕文,令燕然都护府将此事与西州都督府相知会,发遣葛逻禄部落返回金山原居地。西州都督府遵朝廷命令派人前往金满州,与金满州刺史一起处理发遣事宜。燕然都护府得到西州都督府官员的报告及葛逻禄首领的陈状,说明滞留原因。西州又派人前往金满州,并与燕然都护府、金满州等相知会,希望迅速发遣葛逻禄部落返回大漠都督府(27)。这数组文书中既有羁縻州上达中央以及上级主管机构的公文,又有中央及都护府下达羁縻州的公文,以及横向无隶属关系的州、都护府、羁縻州之间相知会的公文。
    敦煌发现唐神龙至景云年间数件内容有联系的公文书,其中两件张君义等人立功公验上分别钤有“盐泊都督府之印”“黎渠州之印”(28)。盐泊都督府是以西突厥胡禄屋阙部置,黎渠州或以为龟兹都督府下辖州(29)。唐代军中将士作战立功之后,在尚未得到兵部郎中发给勋告之前,要发给“公验”以为日后凭证。两羁縻州印盖在立功公验上,起着保证公验法律效力的作用,说明唐在法律上赋予羁縻州地方政府的职能,而且在唐行政系统中发挥着实际功能。羁縻州是唐公文书所及地区,这与唐在法律上赋予羁縻州地方政府的职能互为表里。
    唐刑律也在一些羁縻州推及。敦煌发现的唐中宗时期的刑部格规定:“若于羁縻及轻税州自首者,虽得良人,非本州者亦不成首。”(30)格文规定掠、诱及卖人为奴婢者,在一般州不能追得卖人,则不许自首;在羁縻州及轻税州内,即使追得卖人,非本州者亦不许自首。自首之意义,在于获得减罪或免罪。不许自首,即不准减免,是从严之义(31)。格有两种:留司格,属于曹司常务者,留存本司;散颁格,属于天下所共者,颁行州县(32)。由此可知,此格也颁行于羁縻州。又唐玄宗诏书规定:“自今已后,抵罪人合杖敕杖者,并宜从宽决杖六十。一房家口,移隶碛西。其岭南人移隶安南,江淮南人移隶广府,剑南人移隶姚嶲州。其碛西、姚嶲、安南人,各依常式。”(33)唐代南宁州为羁縻州,唐令规定南宁州以南为流放犯人之地(34),南宁州以南皆为羁縻州,碛西、姚嶲、安南所在羁縻州应在流放犯人的范围之内。以上两例表明羁縻州也是唐刑律覆及的地区。
    由于羁縻州为刑律覆及的地区,区域内蕃夷百姓产生法律纠纷是以唐律处置。处密为西突厥别部,显庆二年(657年),唐平定阿史那贺鲁叛乱,处密、处月等部落降唐,隶属安西都护府。吐鲁番出土有唐宝应元年(762年)行车伤人案卷残件,卷中行客靳嗔奴的雇工处密部落百姓康世芬,赶车快行,碾伤坐于张游鹤店门前之男孩金儿、女孩想子,经官司审问,供称并无要速事故,亦非因畜力惊骇,属于无故于城内巷街走车马而杀伤人罪。肇事者表示,“今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情求准法科断”。故县司判处康世芬,“放出勒保辜,仍随牙(衙),余依判”(35)。唐律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36)唐律中的“保辜”是一种保留行为人罪名的制度。它一般适应于殴、伤行为,不论行为人的动机是故意或过失。保辜一方面以此确定对行为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促使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37)。西州县司是根据唐律《斗讼·保辜》条例对处密部落百姓做出的判决。此例说明,在西域地区,唐律也适于都护府管辖的部落百姓。
    唐代不同区域羁縻州存在差异性,发挥地方政府职能的程度未必尽同,唐刑律也未必覆及所有羁縻州,但以上说明,原则上羁縻州与经制州同为唐施及统一政治、制度、法律的区域,两者具有共同性的一面。
    四、唐职官制度、军事制度推及羁縻州
    唐置羁縻州通常授予部落首领都督、刺史,乃至军职,从而成为唐职官体系内的官员。这意味着虽然他们是部落首领,但是作为官员唐职官制度、军事制度也要推及羁縻州。2009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现的“唐金微州都督仆固乙突墓志”能够很好地阐释这一问题(38)。这方墓志相关出土信息及照片传入国内后,先后曾有考释(39)。为了便于理解,现据作者所有墓志照片将墓志文相关内容逻录如下:
    公讳乙突,朔野金山人,盖铁勤(勒)之别部也……祖歌滥拔延,皇朝左武卫大将军、金微州都督。父思匐,继袭金微州都督,并志识开敏,早归皇化……及父殁传嗣,还授本部都督,统率部落……俄以贺鲁背诞,方事长羁,爰命熊罴之军,克剿犬羊之众……策勋叙绩,方宠懋官,诏授右武卫郎将,寻授护军,封林中县开国子,俄除左武卫大将军。至麟德二年,銮驾将巡岱岳……遂以汗马之劳,预奉射牛之礼……及东征靺鞨,西讨吐蕃……寻除右骁卫大将军,依旧都督,加上柱国、林中县开国公,食邑一千户……以仪凤三年二月廿九日,遘疾终于部落,春秋卌有四。天子悼惜久之,敕朝散大夫、守都水使者、天山郡开国公麹昭监护吊祭,赐物三百段,锦袍、金装带、弓箭、胡禄、鞍鞯等各一具。凡厥丧葬,并令官给,并为立碑。
    据墓志文,仆固乙突承袭其父金徽州都督一职后,“策勋叙绩”,先授右武卫郎将,晋升左武卫大将军,转至右骁卫大将军。封爵由林中县开国子至县开国公,勋官由护军至上柱国。除都督一职世袭为羁縻州定制外,其他官职、勋爵也要按唐制据功绩、年限依次晋升、迁转。
    其次,唐官员丧葬制度也推及羁縻州官员。唐代处理官员丧葬事宜有一系列完备的制度。唐代鸿胪寺掌管吉凶之事,一品官员丧葬由鸿胪卿监护,二品由鸿胪少卿,三品由鸿胪丞(40)。鸿胪卿从三品,少卿从四品上,丞从六品上。通常由有关机构提供丧葬所需用品。秘书省著作局的著作郎、佐郎负责“修撰碑志”(41);将作监甄官署负责镌刻碑志,制作丧葬明器(42);礼部司负责赠送给官员、宫人丧葬所需物的发放数目(43)。上述规定在蕃汉官员中普遍实施。窦诞,贞观四年为右领军大将军、莘国公,贞观十八年除宗正卿,二十二年卒,赠工部尚书。荆州都督,诏曰:“安葬事所须,并令官给,仍遣五品一人监护。”(44)阿史那思摩,贞观二十年,再授右武卫大将军,检校右屯卫事,卒后,“葬事所须,并宜官给……京官四品、五品一人摄鸿胪少卿监护”(45)。李震,勋臣李勣子,唐高宗麟德二年(665年),卒于使持节梓州诸军事、梓州刺史任上,赠使持节都督幽易妫檀平燕六州诸军事、幽州刺史,“赐绢帛布二百段,米粟二百石……葬事所须,并宜官给。仍令京官五品一人检校丧事”(46)。泉男生,归降高丽贵族,在唐为右卫大将军、卞国公、食邑三千户、特进,仪凤四年卒于安东都护府,赠持节大都督、并汾箕岚四州诸军事、并州刺史,赠绢布七百匹,米粟七百石,“凶事葬事所须,并宜官给”,差京官四品一人摄鸿胪少卿监护(47),送至墓所洛阳邙山。上述数人中,阿史那思摩、泉男生是入朝蕃将,已是唐中朝官员,其他为汉人官员。他们的丧葬按品级由京官五品监护,或由京官四品、五品一人摄鸿胪少卿监护。上述数人生前实际官职在三品以上,但监护葬事的官员品级在四品、五品,高于制度规定的相应品级,而且也不一定由鸿胪寺官员担任,在实际执行中对相关制度有所变通。归降百济人祢军,生前为右威武将军(从三品),仪凤三年卒,赠绢帛三百段,粟三百升,使弘文馆学士兼检校本卫长史(各卫长史从六品上)王行本监护丧事(48)。祢军丧事虽非鸿胪寺官员监护,但监护官员品级则与其生前官品相对应。上述其他人安葬监护官员品级高低应是参照生前散官、勋爵品级而定。
    仆固乙突丧事由朝散大夫、守都水使者翘昭监护。朝散大夫从五品下,都水使者正五品上。仆固乙突生前为右骁卫大将军,正三品,理应由六品官员监护葬事。然其生前开国县公为从二品,上柱国为视正二品,实际却由正五品上官员监护应是参照其勋爵确定的丧葬规格,并相应给物,撰写碑志,勒石刻名。类似情况也见于其他羁縻州。开元二十四年,姚州管内大酋长郍傍时卒,玄宗遣宿卫首领王白于姚州都督达奚守珪计会,前往吊祭丧事,以其孙铎罗望继袭浪穹州刺史,并赐绫彩三百匹(49)。唐职官丧葬制度不仅实施及入朝蕃官,而且实施及在蕃部本土任职的羁縻州官员。
    唐前期由皇帝直接统属的十六卫当中十二卫统领府兵(50)。唐置羁縻州,都督、刺史授予诸卫军职,应该说与置府兵有关的。虽然无制度明文,但是有一些零星记载。如唐高宗时期平定西突厥阿史那贺鲁叛乱后,在葱岭以西十六国地区设置了军府。燕州,武德四年(621年)以粟末靺鞨酋长突地稽所领部落置。突地稽子《李谨行墓志》记载谨行先世为肃慎之苗裔、涑沫之后,谨行本人任右武卫肃慎府折冲(51)。折冲府取名部族所出名号,显然肃慎府是以燕州粟末靺鞨部众所置的折冲府。这种情况并非个例,说明唐在一些羁縻州是要置军府的。唐授予部落首领诸卫军职,原则上部落首领成为唐军事体制内的职官,羁縻州部落成为唐军事力量,进而以唐军事制度约束部落武装。这在以下两个方面表现至为明显。其一,虽然部落首领可以承袭羁縻州武装力量的统领权,但是领兵的合法性来自朝廷。突骑施咀鹿州都督娑葛为左骁卫大将军,袭父爵位,与其父部将阙啜忠节不和,后者请求宰相,“请停娑葛统兵”(52)。阙啜忠节的请求中止娑葛的领兵权,正是基于羁縻州首领领兵合法性由朝廷赋予。其二,羁縻州部落与内地军府同为唐征发的军事力量。唐在漠北铁勒府州中是否置军府史无明文,然唐在铁勒诸部置府州后,诸部一直是唐征调的军事力量。唐讨西突厥贺鲁、征高丽等一系列重大战役,都曾征调回纥等部参战。上述墓志记载,仆固乙突继任金徽州都督后,先是参加平定贺鲁叛乱,后又“东征靺鞨”,即征高丽。唐灭高丽,随即由于吐蕃的兴起,不得不从东方调集兵力防御吐蕃,甚至幽、营之间的羁縻州也在其列。如燕州刺史李谨行曾被调往青海备御吐蕃。墓志所谓乙突“西讨吐蕃”,正是在此背景下,从漠北调至青海防御吐蕃。总之,唐授予羁縻州首领诸位军职,羁縻州部落成为唐军事体制内的武装力量(53),与汉兵同为唐征调的军事力量。只不过组织形式不同于汉兵,即使在羁縻州中建立折冲府,也是以部落为组织单位,仍具有部落首领武装力量性质的一面。
    谭其骧鉴于唐曾向一般藩属(实为唐邻蕃或邻国)征调蕃兵,或四边远夷向唐朝贡,认为唐羁縻州与一般藩属之间,并无明确的制度上的区别(54)。在理念上,率土皆臣,一般藩属即册封朝贡国,或非册封朝贡关系的远夷,以及羁縻州蕃夷受征调、朝贡,都是四夷对中华天子应尽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唐征调一般藩属(唐邻蕃或邻国)蕃兵与征调羁縻州部落有着本质区别。羁縻州诸蕃隶属于边州都督府、都护府,政治上归属唐,唐征调羁縻州蕃兵属于征调军事体制内的武装力量,受唐征调也是羁縻州属民应尽的义务。一般藩属国则否,唐向其征用蕃兵,则是与邻蕃、邻国发展关系。纵观唐代邻蕃或邻国首领,或入唐通聘人员多受唐册封或接受唐授予的官爵,也可依次晋升,或卒于唐同样按品级安葬。更有甚者,开元十九年,后突厥毗伽可汗弟阙特勤卒及后来毗伽可汗卒,玄宗均派人吊祭,并亲自书写碑文。然而这些与唐将职官制度、军事制度推及都督府、都护府统辖的羁縻州性质不同,政治内涵迥异。前者为唐处理与邻蕃、邻国关系,后者则是唐在羁縻州地区推及政令、法令。因地制宜推及政令
    以上所述内容是基于羁縻州与经制州的同一性而言。除此之外,由于各个区域羁縻州的社会结构存在巨大差异,唐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也根据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针对性推行政令、法令,强化治理措施,移风易俗。以下几个方面可见一斑。
    革除旧法,推行唐制。这发生在占领地区、新辟疆土内。贞观十九年唐太宗征辽东,攻拔高丽十城,置僚、盖、岩三州,既而下诏:“自莫离支为主,官以贿成,单贫之家,困于税敛。一马匹布,只兔纤鳞,或进域主,或输耨萨。其有自给,类加箠楚,编户饥寒,莫知告诉。至斯责罚,即用夷刑,反接鞭笞,下手无数,疮深快意,然后乃已。所以陈兵伐罪,兼畅皇风,使怀附之徒,同霑声教,息彼贪残,除其弊俗。今辽东之野,各置州县,或有旧法,余风未殄。宜即禁断,令遵国宪。”(55)太宗要求在新置州县内,废除高丽旧有的酷刑与重税,推行唐政令、法令。
    禁断土风陋习。唐代黔中、岭南地区夷人土风、陋习严重,影响及夷人生计与当地治安,唐地方官员或朝廷发布行政命令予以禁止或引导。贞观年间,党弘仁为戎州都督,“夷僚之俗,卖亲鬻子,弘仁制法禁断,百姓便之”(56)。天授二年(691年)正月十五日敕:“牂牁土风,共行磋法,宜委所管都督府严加禁断。”(57)牂牁,唐黔中都督府所辖羁縻州地。敕文命令要求黔中都督府禁止当地盛行的习俗。天授二年七月廿七日敕:“岭南土人任都督、刺史者,所有辞讼,别立案判官。省司补入,竟无几案。百姓市易,俗既用银,村洞之中,买卖无秤,乃将石大小,类银轻重。所有忿争,不经州县,结集朋党,假作刀排以相攻击,名为打戾。并娶妇,必先强缚,然后送财。若有身亡,其妻无子,即斥还本族,仍征聘财。或同族为婚,成后改姓。并委州县长官,渐加劝导,令其变革。”(58)岭南土人任都督、刺史者即羁縻州地区。敕书涉及内容较为广泛,要求规范羁縻州行政与司法行为,命令州县改变部民交易习惯,禁止械斗,变革婚俗。
    依汉法,着汉服。开元十五年,新罗僧人慧超途经安西四镇龟兹、于阗、疏勒、焉耆地区,看到的景象是“人依汉法,裹头著裙”(59)。慧超特别提到当地依汉法,穿汉服,显然是指羁縻州民。一般来说,唐并不强行改变周边诸族改移本族习俗,四镇都督府居民服汉装束,应是唐在这一地区长期推行政令、法令影响所及。
    明确内迁部落与所在州之间的关系。《唐开元户部格残卷》载垂拱元年九月十五日敕:“诸蕃部落见在诸州者,宜取州司进止。首领等如有灼然要事须奏者,委州司录状闻,非有别敕追入者,不得辄发遣。”(60)内迁部落首领受所在州约束,如有要事进奏,先由州司状奏。
    规范岭南、黔中等地羁縻州刺史任命程序,限制两地羁縻州在任刺史宿卫。
    开元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敕:“岭南及黔府管内诸州并蕃州,检校及摄刺史,皆奏录,待敕到然后准式。其岭南、黔府蕃州等刺史在任,不得辄请宿卫。”(61)限制在任刺史宿卫,自然是出于羁縻州刺史阙员不利于施政的考虑。
    以上虽然是因地制宜,因俗而治,但是从羁縻州与经制州的郡县属性来说,却又是唐施政的对象,二者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唐后期黔中道羁縻州刺史进京朝贺,杜牧谓其“在法度之外,居绳墨之表”(62)。唐在羁縻州推及政令、法令,载籍斑斑可考,杜牧何以不谙时事,谓其在唐法度之外,不受唐墨绳之约呢?究其原因,杜牧是从内地行政制度来衡量羁縻州,强调其与经制州的差异性而已,并非强调唐政令、法令不及羁縻州。
    唐代以周边内附诸族置羁縻州,实现了内地与非汉地区行政体制的一体化,原则上羁縻州与经制州同为唐推及政令、法令的区域,只不过唐在羁縻州推及政令、法令是分层次而言的。从羁縻州的郡县属性而言,首先,唐原则上在羁縻州与经制州中要推行其共同遵守的约束性法令;其次,在此前提下,尽管羁縻州区域广大,内部情况复杂,并不全面推行内地行政制度,但是原则上又要不同程度地推及唐王朝统一的政治、制度、法律。从羁縻州的特殊性而言,唐又根据不同地区具体情况,针对性推行政令、法令。概括地讲,相较于经制州,唐在羁縻州推及政令、法令固然有“因俗而治”的一面,然而由于行政体制一体化,唐又比照内地行政制度,在羁縻州中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程度地推及唐统一的政令、法令。唐在羁縻州施政,兼具“因俗而治”的特殊性与行政体制一体化的共同性,从而将社会、文化多元性的政治统治区域,整合为有别于西汉的大一统政治结构。
    注释:
    ①龚荫:《“羁糜政策”述论》,《贵州民族研究》1991年第3期,第90-97页。
    ②林超民:《羁糜府州与唐代民族关系》,《思想战线》1985年第5期,第49-58页。
    ③史继忠:《试论西南边疆的羁縻州》,《思想战线》1989年第5期,第69-75页。
    ④[日]谷川道雄著,耿立群译:《世界帝国的形成》,(台北)稻乡出版社,1998年,第167-168页。
    ⑤谭其骧:《唐代羁縻州述论》,《长水集续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38-139页。原文载《纪念顾颉刚学术论文集》,(成都)巴蜀书社,1990年。
    ⑥刘统:《唐代羁縻府州研究》,(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8页。
    ⑦[日]堀敏一:《中华思想》,[日]谷川道雄:《魏晋南北朝隋唐史学的基本问题》,(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36页。
    ⑧《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738页。
    ⑨[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73页。
    ⑩顾颉刚、史念海:《中国疆域沿革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75-76页。
    (11)周竞红:《“因俗而治”型政区:中国历史上“一体”与“多元”的空间互动》,《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第14-20页。
    (12)《汉书》卷96下《西域传下》,第3893页。
    (13)[日]羽田亨著,耿世民译:《西域文明史概论》(外一种),(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65-166页。
    (14)[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197《边防十三·突厥上》,(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5412-5413页。
    (15)[宋]王溥撰:《唐会要》卷72《安北都护府》,(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1312页。
    (16)《旧唐书》卷97《郭元振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045页。
    (17)[唐]张九龄:《敕吐蕃赞普书》,[清]董诰等:《全唐文》卷287,(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第2906页。
    (18)傅斯年:《致吴景超》,《傅斯年全集》第7卷,(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64页。
    (19)《汉书》卷94下《匈奴传》,第3819页。
    (20)[清]王昶:《金石萃编》卷160,(北京)中国书店影印本,1991年。
    (21)[北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992《外臣部·备御》,(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11652页。
    (22)[北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996《外臣部·责让》,第11697页。
    (23)《旧唐书》卷98《杜暹传》,第3096页。
    (24)[北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42《帝王部·仁慈》,第478页。
    (25)马长寿:《论突厥人和突厥汗国的社会变革》,林幹:《突厥与回纥历史论文选集(1819-1981)》上,(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62-163页。原载《历史研究》1958年第3-4期。
    (26)《旧唐书》卷98《杜暹传》,第3096页。
    (27)荣新江:《新出吐鲁番文书所见龙朔年间葛逻禄破散问题》,《西域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3-44页。
    (28)上引谭其骧《唐代羁縻州述论》文认为唐在西突厥故地置府州后,由于叛乱凭印契征发制度不可能继续推行,以上神龙至景云年间文书上的西突厥府州印恰恰说明唐在平定叛乱后,此项制度仍在实行。
    (29)刘安志:《敦煌所出张君义文书与唐景龙年间西域政局之变化》,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1辑,2004年,第280页。
    (30)P.3078+S.4673《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565页。
    (31)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49、264页。
    (32)梁启超:《饮冰室文集》16《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第24页。
    (33)唐玄宗:《定犯盗人刑法诏》,[清]董诰等:《全唐文》卷29,第330页。
    (34)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340页。
    (35)《唐宝应元年(公元七六二年)六月康世芬行车伤人案卷》,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吾***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28-133页。
    (36)[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21《斗讼·保辜》,(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88页。
    (37)黄清连:《说“保辜”——唐代法制史料试释》,中国唐代史学会编辑委员会:《第二届国际唐代学术会议论文集(下)》(史学),(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第981页。
    (38)志盖盝顶,方形,篆书“大唐金微都督仆固府君墓志”;志石镌文28行,楷书,满行31字,首题“大唐故右骁卫大将军金微州都督上柱国林中县开国公仆固府君墓志铭并序”。又乾陵六十一尊蕃酋像,左二十九人,左二碑第一人衔命名“故左威卫大将军兼金微都督仆固乞突”。“乞”应是“乙”之讹。乾陵立像在高宗死后,乙突死于高宗之前,应以志主安葬时所刻志文为准。乾陵石像乞突即志主乙突。志主死前军阶为右骁卫大将军,石像衔名则为左威卫大将军,应是死后追赠,由右转左。
    (39)杨富学:《唐代仆固部世系考——以蒙古国新出仆固氏墓志铭为中心》,《西域研究》2012年第1期,第69-76页;杨富学:《蒙古国新出土仆固墓志研究》,《文物》2014年第5期,第77-82页。
    (40)《旧唐书》卷44《职官职三·鸿胪寺》,第1885页。
    (41)《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秘书省》,第1855页。
    (42)《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凡石磬碑碣、石人兽马、碾硙砖瓦、瓶缶之器、丧葬明器,皆供之。”第1896页。
    (43)《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礼部司》:“及百官、宫人丧葬赠赙之数。”(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194页
    (44)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42-43页。
    (45)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续集》,第38页。
    (46)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续集》,第153页。
    (47)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668页。
    (48)王连龙:《百济人〈祢军墓志〉考论》,《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7期,第123-129页。
    (49)[唐]张九龄:《敕蛮首领铎罗望书》,[清]董浩等:《全唐文》卷287,第2912页。
    (50)张国刚:《唐代官制》,(西安)三秦出版社,1987年,第116页。
    (51)廖彩樑:《乾陵稽古》附录《大唐故右卫员外大将军燕国公李谨行墓志铭》,(合肥)黄山书社,1986年。
    (52)《旧唐书》卷194下《突厥传下》,第5190页。
    (53)关于唐代以蕃兵、蕃将组成的军事力量,近代以来学人多有精辟论述,如,陈寅恪:《论唐代之蕃将与府兵》,《金明馆丛稿初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64-276页;章群:《唐代蕃将研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第119-143页;章群:《唐代蕃将研究续编》,(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24-36页;马驰:《唐代蕃将》,(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年;张国刚:《唐代的蕃部与蕃兵》,《唐代政治制度论集》,(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93-111页;李锦绣:《城傍与大唐帝国》,朱雷:《唐代历史与社会——中国唐史学会第六届年会暨国际唐史学会研讨会论文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5-135页。
    (54)谭其骧:《唐代羁縻州述论》,《长水集续编》,第133-155页。
    (55)唐太宗:《禁辽东重刑诏》,[清]董诰等:《全唐文》卷7,第91页。
    (56)[北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689《牧守部·革弊》,第8218页。
    (57)S.1344《唐开元户部格残卷》,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571页。
    (58)S.1344《唐开元户部格残卷》,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572页。
    (59)[唐]慧超著,张一纯笺注:《往五天竺国传笺释》,《中外交通史籍丛刊》9,(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78页,图版18。
    (60)S.1344《唐开元户部格残卷》,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570页。
    (61)[宋]王溥撰:《唐会要》卷68《刺史上》,第1200页。
    (62)[唐]杜牧:《黔中道朝贺牂牁大酋长等十六人授官制》,[唐]杜牧著,陈允吉校注:《樊川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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