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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在地士族与明清绅士的比较研究


    01 
    

    两国乡村支配层的用语 
    

      
    乡村支配层是什么?两国的用语有何不同?乡村支配层并非国家层面的,而是以乡村社会为单位,在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领域,与中央派遣的地方官一起,主导乡村社会运营的阶层。两国的乡村支配层并非同一时间出现,越往后期,其在乡村的影响力和地位等产生差异。比如在朝鲜,越往后期,在地士族的影响力减弱,新的势力抬头;而在中国,乡绅通过自身变化以多种方式保持影响力。
    那么,“乡村”在两国有何不同呢?“乡”本来是周代的地方行政单位,大约为12500家。周代的地方行政单位包括比、闾、族、党、州、乡等。这其中,5户为1比,5比为1闾,4闾为1族,5族为1党,5党为1州,5州为1乡。从周代到明清,乡里制度一直作为地方乡村的基本单位而变化和发展。前近代两国的“乡”都是从这里来的。虽然朝鲜郡县单位的乡比中国的规模要小,但是乡村是与中央相对应的概念,在行政区域上属于地方的郡县单位,这一点与中国相同。乡村的在地士族就是指以郡县为单位的邑的支配阶层。
    朝鲜的在地士族和明清的绅士、乡绅、士绅,都是地方社会的支配层。他们位于平民之上,是拥有特权的支配层。他们依靠特权和支撑权力的儒教文化,来统治众多的乡村民众。虽然两国的乡村支配层的用语、形成过程和存在样式各不相同,但是在乡村所起的作用和在乡村中转变为支配层的过程,从大的框架来看,没有本质的差别。
    朝鲜的乡村支配层,学界一般称之为“在地士族”或“乡村士族”。朝鲜支配层的全体包括两班、贵族、士族、士大夫、士夫,品官,士族,乡族,儒乡等,这其中,一般的用语为两班、贵族、士族、士大夫和品官等。地方的支配层则称之为士族、乡族、儒乡等。可见,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士族是支配层的统称。士族即士大夫之族属,在法制上也有规定,所以士族一词用起来最贴切。从法制的角度来看,士族指本人是生员或进士,或者本人的本家或娘家有显官,以及文武科及第者的子孙等。显官包括东西班正职5品以上,或者监察、六曹郎官、部将、宣传官、县监等。
    在地士族有必要从历史的范畴去认识,它是指与在京对应的作为地域范围的“在地”,与吏族相对应的作为身分的“士族”的复合词。在地士族在乡村社会中属于中小地主,自16世纪中期以后逐渐形成以其为中心的乡村支配体制。在此过程中,他们组织和构建了儒乡所、乡案、乡规等,还建立了书院,以及成为实施乡约、洞契、洞约的主体势力,主导了乡村社会的支配秩序。
    如果说,朝鲜时期乡村支配层发挥作用的基本单位是乡村,而乡村的支配层是士族,那么所谓乡村“在地士族”的用语是最合适的。换言之,在地士族主导了郡县这一行政范围和乡村这一地域范围的秩序。在地士族当然也包括曾经担任中央官职的人员。但是比起现职官员,它主要指无官职而居住在地方的士族。除了法制上的规定,在乡村判断是否是士族时,一般要考察官职、财产、通婚关系及儒教教养等,这是一般的标准,但其中官职是最主要的标准。
    明清时期中国的绅士层,分别用乡绅、绅士、士绅、绅衿、缙绅、士大夫等来称呼。随着明清社会经济秩序的变化,乡村支配层的指称逐渐缩小为乡绅、绅士、士绅等,这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的概念。乡绅、绅衿、缙绅概念和绅士、士绅概念,意思相互重叠和交叉,不同的学者使用不同的概念。韩国学者一般采用“绅士”概念。
    吴金成认为,明中期以后士大夫被称作绅士,有两方面原因:第一,明中期以后士人的数量急剧增加。生员的竞争率,从明初的40:1,提高到中期的300:1或400:1;乡试的竞争率也从59:1,提高到300:1以上,即越往后,士人的上升机会越是渺茫。第二,与多种多样的社会变化有关。14世纪后期,由于明初实行劝农、垦荒政策和里甲制,中国社会进入相对安定期,农业生产力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但从15世纪开始,随着人口增加和贫富差距拉大,各地的里甲制逐渐瓦解,农民离散并四处流移,国家对乡村的支配力弱化了。到了15世纪中期,被称为士大夫的知识阶层逐渐成为维护乡村秩序的主导力量,他们无论是从国家权力层面还是社会层面,均受欢迎。这些士大夫包括有官职经历的乡绅和士人,都被看做同一个阶层,统称绅士。
    中国使用“乡绅”概念的情况如下。岑大利将明清政治社会的乡村支配层,称作“乡绅”,指出分为两类人。一类是指曾经为官的归乡人员和担任现职的官员的亲属,另一类是将来准备做官的人,包括府、州、县学的生员、国子监的监生及乡试、会试及第的举人和进士等。现职官员具有两种身分,在任上是官员,在家乡是乡绅。要想成为乡绅,起码得通过儒学的入学考试童试,获得生员的资格。他们作为知识阶层,构成地主阶级的主要成员。
    郝秉键则认为,乡绅概念要比绅士概念范围窄,主张使用绅士概念。他指出,乡绅类似于缙绅,包括现任官、原任官和候补官,而绅士则包括学人、贡生、监生和生员等士人及乡绅的总称。绅士与缙绅、乡绅不是同一个范围,从文字上绅士是绅和士的合称。这里绅的含义不同时期有变化,在古代指士大夫,后来指官僚。士也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学生或学者,二是指任官的读书人。至于现任官是不是绅士还存在争议,不过他认为现任官具备了官和绅两方面,即官长和乡绅是同一个人,在官时是官长,在乡时则是乡绅。官和绅的差别不在于影响力的大小,而在于作用的方式不同。所谓绅士是一种严格的身分,因功名而定身分,而不是因势力而定其性质。否则,地主、商人、高利贷者、暴发户及保甲长等基层社会的有力者,都可成为绅士。而无功名的绅士子弟虽不是绅士,却是绅权的表现形式。
    徐茂明认为,乡绅、绅士和士绅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概念。乡绅本来是指在乡里或者任职的本籍官员,但后来逐渐包括进士和举人。绅士概念主要在明代使用,分为乡绅和士人,到了清末,这一概念又发生变化,不仅是所有绅衿的尊称,还具有一般性意义。士绅概念出现得较晚,是一个总括性概念,指在野但享受一定的政治、经济特权的知识人集团。即通过科举获得诰命,或者退任后居住在乡里的官员。他还指出,虽然学者的主张各异,但士绅概念逐渐被学界接受,他自己也用这个概念展开论述。
    绅士是指在封建社会获得秀才以上功名或有职衔者,他们是位于官僚和平民中间的在野特权阶层。他们与官不同,与民也有区别,属于封建统治阶层内部的一个特权阶层。是否有功名、职衔及在野与否,成为判断绅士的主要标准。绅士凭借封建统治者赋予的政治特权,拥有自己的思想文化及经济优免权等优越地位。但这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绅士和地方官之间可谓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他们构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权阶层,他们的力量均来自封建王朝的统治,他们的命运在任何时候都和封建制度紧密联系,所以说他们具有封建性。绅士在地方而非中央施展权威和力量,因而具有地方性。同时,绅士还具有在野性即民间性的特点。绅士从根本上说并不是政治权力的在野势力,而是一种非正式的社会力量。
    与朝鲜乡村的“在地士族”概念相对应,暂且使用“绅士”一词而非乡绅一词,用来指称已成为官吏的士人和准备做官吏的士人。因为绅士一词既包含了乡绅,也包括明清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在乡村发挥影响力的各种新势力。实际上,越往后期,“绅”的队伍不断扩大,其含义也不断演变。换言之,“绅”原来特指士大夫阶层,但是到了明代出现了绅商,绅士包含了民间,到了清末进一步扩大,包括了社会各个阶层。
      
    

    02 
    

    朝鲜的士族支配体制 
    与明清的绅士制度 
    

      
    无论是明清的绅士阶层,还是朝鲜(李朝)的在地士族,都是在以国王为中心的国家和地方的统治框架内存在的。中国和朝鲜都有各自的地方统治模式。在时间上虽比中国晚,朝鲜在16、17世纪出现了士族支配体制。中国的地方统治模式是绅士制度,它确保了中央权力渗透到地方中去。
    如前述,朝鲜时代的乡村在地士族,是把丽末鲜初(高丽末朝鲜初)作为地方单位的乡村即“在地”和表示身分的“士族”合在一起。在高丽后期他们上京从仕,然而在丽末鲜初勋旧派与士林派的政治斗争中后者失败归乡,从而确保了在地的基础。在乡村社会中,士林派具有中小地主的经济基础和士族的身分。15世纪后期,他们从乡吏手中接过乡村社会的运营权,16世纪中后期构筑了以他们为中心的乡村支配体制。朝鲜的这种地方政治制度,被称做乡村士族支配体制。
    士族支配体制不单单局限于乡村社会,而是整个统治体系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由士林势力构筑的16、17世纪的朝鲜社会,不但对中央具有政治支配力,还贯彻到了其根植的乡村社会。他们将在地士族拉进地方支配当中,使之成为合作者。在此过程中,士林势力以乡村的在地士族为媒介,将中央的权力扩大到了地方郡县,从而构筑起支配体制。但是到了18世纪,士族支配体制发生动摇,随着国家推行官主导的乡村政策,乡村士族逐渐远离乡权,到了19世纪,地方形成“守令-吏·乡支配体制”。
    与之相比,中国则实行了绅士制度。阳信生利用绅士制度的概念,分析了明清地方乡村社会的支配层。他对绅士产生的原因及制度进行了多方面考察,指出具有中国封建社会的制度性特点。绅士制度从隋唐开始到明清为止,逐渐发展为成熟的地方政治制度。绅士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地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大特色,同时是保障皇权统治基础的重要制度。绅士制度的发展、变化并不是偶然因素促成的,而是皇权统治下为保持地方社会政治力量的均衡发展、有效进行封建统治的必然产物。
    在朝鲜,以在地士族为中心的乡村支配秩序是在朝鲜中期确立的。16世纪中期以后,随着士林派势力掌握中央政治权力,在地士族也成为乡村支配秩序中的中心势力。在经历了壬辰倭乱和丙子胡乱以后,进一步构筑了以在地士族为中心的乡村支配体制。17世纪初期,他们通过运营乡案、乡校及实施乡约,主动参与到乡村支配机构中去,构筑起了乡村支配体制,从而形成了基于性理学理念的乡村支配秩序。
    在此过程中,他们实施了乡射礼和乡饮酒礼,努力构建道学政治和以性理学为中心的道统,还为礼学和乡礼的确立付出努力。这些主要由战争时间参与或者领导义兵运动的乡村士族们担当。他们通过留乡所、乡案、乡约、书院、司马所、门中等机构掌管地方事务,并通过相互婚姻和学脉关系保持在乡村的主导地位。还通过运营乡校、设立书院等,参与到乡村支配中去。
    而绅士层作为中国乡村支配层的出现,是在明代以后随着科举制和学校制的结合,绅士与乡绅一起升级为士人的特权层,以及二者之间同类意识的产生等为背景的。自明初开始,在府州县成立了中等学校级的“儒学”,只有儒学的生员才有科举应试的资格。这一点与朝鲜的情况相似。明清科举制的特点是,科举考试与学校制度相互关联,这是绅士层产生的一个重要契机。若在每三年举行一次的乡试中合格是举人,举人到京城参加由礼部主管的二月会试,合格者参加三月举行的殿试,殿试合格者为进士,可成为官僚。儒学的生员根据考试成绩,可以进入京城的国子监成为监生或贡生,这样就具备了推荐做官的资格。
    朝鲜初期由国家设立的乡校,以及朝鲜中期由士林派设立的书院,与明代的学校制和科举制的脉络基本相同。从明代开始,学校制和科举制合并为一,生员的社会地位也有了提高。这些朝鲜大体上也一样。朝鲜(李朝)在建国以后实施了科举制,在全国各郡县设立了乡校。朝鲜中期以后出现了士林势力,全面开展了书院设立运动,在地士族的支配体制在此时形成。换言之,进入朝鲜时代,随着教育制度的发展,通过科举制不断培养人才,他们成为支配中央和地方社会的精英阶层。
    绅士阶层的出现与士人上升为特权阶层有关。就连士人的最下层生员,也可以一辈子享受类似九品官的待遇,从国家得到免税的特权,穿戴生员的儒服和帽子,还可以得到特赦。不仅如此,他们还有乡试的应试资格,以及进入国子监学习的机会。士人作为士大夫其地位明显提高,与明清时期人口骤增,社会事务越来越繁杂,但官僚的数量没有增加,那么为了运营国家不得不将乡村的知识人群体拉进来。
    广义的乡绅,是伴随狭义的乡绅和士人间产生同类意识而出现的。士人实际上是掌握了儒教的教养和理念的士大夫。从现实的待遇和影响力而言,士人远不及官僚层,但在四民中却处于优先地位。这些士人出于同类意识而形成的有形的集团行动被称作“士人公议”。明中期以后,士人与官职经历者一起被看做同一个阶层,具有了绅士的待遇。
    如前述,朝鲜的乡村士族和明清的乡绅作为地方支配层的出现,虽在过程和时间上略有差异,但本质上没有太大差别。明代乡绅和士大夫相结合形成绅士阶层的过程,与朝鲜的官职经历者、科举及第者及乡村支配机构的参与者共同形成公论,很相似。不过在朝鲜,经历壬辰倭乱和丙子胡乱,曾经开展义兵运动的阶层及其后裔成为乡村的支配层,从而巩固其在地士族的地位,这一点多少有差异。
    与此同时,朝鲜的在地士族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其权力都不得超过守令权(官权),这与明清绅士层虽行使绅权却不能超越皇权一个道理。即在士族支配体制下,士族拥有的乡权不能超过守令权(官权),即乡权是在与官权形成一定程度的妥协的基础上行使的。在士族体制下,原则上不允许乡权对代行王权的守令的统治说不是。然而到了朝鲜后期,乡村士族通过上疏等行为,发挥乡村社会利益代言人的作用。
    在中国,乡权即绅权有时虽与中央权力相对立,但一般来说,皇权的代行者州县官和乡权的主体绅士之间,还是相互协作和互为补充的。州县官作为亲民之官,与一乡之望的绅士 ,位于国家和社会的相界点上,他们所走的路尽管不同,但治理地方社会的目的相同。到了清代某一时期,绅士对基层社会的支配力加强,绅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伸张,于是州县官和绅士的关系发生了逆转。
    

    03 
    

    朝鲜在地士族和 
    明清绅士的乡村活动 
    

      
    在地士族和绅士作为乡村社会的支配层,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活动,并随着时期和构成人员的不同而变化。他们与国家权力的代行者守令相妥协而存在,为将中世纪国家的权力渗透到乡村,发挥着意识形态代言人的作用。明清绅士层所拥有的绅权,同样具有保障中央皇权的作用。为了将绅士层的乡村活动与朝鲜相对比,试以密阳地区在地士族孙起阳(1559-1617)的乡村活动为例来说明。
    先看一下明清绅士开展乡村活动的情况。他们立足于“先忧后乐”的公意识,广泛开展各种公益事业,在国家权力统治乡村时担当辅佐的角色。要么为地方官提供咨询,要么调解乡里大小纠纷,要么组织自卫军保卫乡村。他们还协助国家征收赋税,修筑各种水利设施,筹集基金设立和运营义田、学田,从事各种慈善事业和救恤事业。他们还主导实施乡约和乡饮酒礼,修缮学堂和书院,组织讲会进行讲学,编纂书籍实行乡村教化,编纂宗谱和族规以维护宗族的平安和教化等。这些做法与朝鲜密阳地区在地士族孙起阳的乡村活动十分类似。
    到了明末,绅士们通过学校和科举制,扩大了与社会的接触面及与百姓交流的范围,成为知识和礼仪的推行者和代言人。在思想文化方面他们劝善惩恶,在经济上救济贫者和弱者,热衷于各种公益事业。明末清初的绅士们,在恢复明清交替时期因战乱破坏的乡村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与朝鲜乡村在地士族的活动也很相似。同样在壬辰倭乱以后,庆尚道密阳、尚州的在地士族,为恢复经济和重建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密阳等岭南地区遭战争破坏的许多邑,大部分在在地士族主的领导下从事战后恢复,在此过程中,他们成为该地区的支配阶层。
    中国绅士层的乡村再建运动,与朝鲜在地士族并无二致。清初江西省万载县的乡绅,在明末清初恢复社会秩序方面同样起了重要作用。具体而言,以县为单位的地方政权利用辛氏宗族的乡绅势力,进行了万载县的社会重建工作。后者之所以表现积极,一是因为接受了儒家文化的培养和熏陶,具有对地区社会的道德责任感;二是因为这是保持地方名望的路径;三是渴望本宗族的人在科举考试中及第。绅士层作为宗族的一员,处于宗族社会的指导位置,一方面为宗族自身发展出力,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地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
    我们再看一下绅士层和普通百姓接触和活动的例子。绅士层通过讲学和实施乡约对普通百姓产生影响。在经济方面,士绅们以地缘为基础,组织具有民间救恤性质的同善会,支援地方公共事务。对于修桥铺路和建设水利设施,及拦河修坝等公共事务,要么士人提倡而政府支持;要么政府提倡而具有财力的士人参与。士人也帮助解决百姓间的民事纠纷,一来后者文字解读能力差,二来民事纠纷需要费用,所以百姓无力直接起诉,于是士人们帮助解决这些纠纷。
    在朝鲜,在地士族的乡村活动,主要通过留乡所、乡案、乡规、乡校、书院等乡村支配机构进行。特别是在战争结束以后,在地士族们着手建立乡校和书院,恢复被破坏的乡村秩序,组织乡约和进行乡会活动,追崇儒学者,及制定乡案等。下面看一下朝鲜中期密阳地区代表性士族孙起阳的活动。
    孙起阳科举及第后,历任判官和府使等官职。特别是在壬辰倭乱中,他组织领导了义兵运动,战后参加书院和乡校的恢复运动,对乡贤进行享祀,还参加文庙从祀活动和乡礼的实践活动等。以上活动,再现了壬辰倭乱以后构筑在地士族为中心的乡村支配秩序的过程。孙起阳于1559年(明宗14)出生于庆尚道密阳府,1617年(光海君9)去世。他在17世纪后期被赐额的佔毕书院听课,师从家乡前辈李庆弘,后来成为大性理学家郑逑(1543-1620)的门生。1585年(宣祖18),他通过了司马试,1588年式年文科丙科及第,之后历任典籍、庆州提督、蔚州判官、永州郡守、昌原府使等官职,1612年因政治黑暗弃官归乡。
    孙起阳家族是密阳地区代表性的在地士族,在密阳乡案中有记载。壬辰倭乱以后,密阳朴氏、密阳孙氏和碧进李氏成为密阳地区有力的在地士族。单单孙起阳家族在密阳孙氏门中录入密阳乡案中,占据一半以上,显然是门中最有力者,直到朝鲜后期仍由他们主导密阳乡会。而密阳乡会掌管乡论的形成和赋税运营等事务。
    孙起阳属于由郑逑、曹好益之后的退溪学派,他和郑经世、李埈、申之悌等乡内外人士广泛交游。他的门徒安㺬、蒋文益、朴寿春等人,都是17世纪密阳地区著名的在地士族,参加了义兵运动和乡村社会活动,这与中国传统的座主门生相互提携相似。而安㺬、蒋文益、朴寿春等与明清无官职的士人相似。
    壬辰倭乱爆发以后,孙起阳在密阳倡义组建义兵,在多地与日军作战。他还在庆州、永川、蔚山等地进行了战斗,还参加了八空山战斗等,这些都是在密阳以外地方开展的义兵运动。作为密阳的义兵将,他与其它地区的义兵将也保持联系。他的在地基础和广泛的师承关系,对于在密阳地区开展义兵抗争有帮助。在邻近清道地区开展义兵运动的清道“十四义士”,是密阳朴氏门中的在地士族。在中国,可能没有与战争有关的乡村支配层的变化,但在朝鲜,像壬辰倭乱这样的大战争给乡村的在地士族带来影响。
    孙起阳作为在地士族,着手重振战后逐渐成为在地士族舆论中心的书院。1606年,他一边主导乡论,一边将损毁的书院位版重新加以安置,并制定院规、书院节目及书院的运营规则等。他还积极倡导在佔毕书院享祀先贤,目的是提高书院的地位,亨祀问题关系到确立以在地士族为中心的乡村秩序。他还注意到了同乡前辈的儒学者金宗直,要求祭享他。他强调,金宗直的学生是金宏弼、郑汝昌,后来又有赵光祖、李彦迪、李滉等,连成一个道学传统。他还着力重建因战乱消失的乡校,进行释奠祭等活动。密阳乡校以当时乡村的有力在地士族为中心运营。
    乡校和书院成为朝鲜中期乡村在地士族活动的中心,这与明清绅士层的活动类似。明中期以后盛行的书院讲会、诗社、文社、同年聚会等,既有曾任官职的绅参加,也有乡村的士人参加,他们超越了身分和贫富差异,互称“同志”,彼此结成了深厚的友谊。他们靠同乡意识或者婚姻关系结成了纽带。明中期以后,绅和士作为一个绅士层具有了同类意识,到了明末不但形成乡绅公议、士人公议,还形成了“绅士公议”。同类意识发生的场所是儒学内的孔子庙和书院,而其中,作为私学的书院比起儒学效果更显著。
    朝鲜的乡村士族也以乡校或书院为中心,形成乡论和政治公论来主导舆论。明清乡绅们也发挥了针对国家权力的乡村舆论代言人或者协调者的作用。史料上的“乡绅公议”“士人公议”“绅士公议”,都表明乡绅们支配乡村舆论。
    对于从16世纪后期宣祖代开始到17世纪初光海君代为止的文庙从祀议论,在地士族孙起阳也予以关注。文庙从祀的议论,关系到构筑战后以在地士族为首的乡村秩序。孙起阳代表密阳的士林,要求从祀五贤之一的李彦迪。不仅如此,为了安定战后的乡村社会,他还主张推行乡约和乡礼、家礼等。战争一结束,他就仿照宋代的蓝田乡约,在缶溪洞制定了洞宪。为了克服乡村崇尚鬼神的陋俗,他强调士族的作用,并对士族们普遍关注的朱子家礼的实践问题表示了关注。
      
    

    小结 
    

      
    以上通过韩、中两国的研究成果,比较分析了朝鲜(李朝)乡村社会支配层在地士族和明清支配层绅士层的用语、支配体制和乡村活动内容等。考察前近代韩、中两国的乡村支配层,虽然各自的称呼不同,出现的时期也有差异,但是作为中央统治地方的一种原理所起的作用和性质大致相同。以下做个小节,并对两国的乡村支配层的性质进行归纳。
    在朝鲜(李朝),乡村支配层发挥作用的基本单位是乡村,而乡村的支配层是士族,所以在地士族是最合适的用语。朝鲜的乡村在地士族,是丽末鲜初以后出现的,与“在京”对应的“在地”,与“吏族”对应的“士族”的合称。中国的乡村支配层的用语虽然不少,但是使用了“绅士”一词,包括曾经做官的士人和准备做官的士人。绅士既包括了乡绅,也包括在明清时期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具有影响力的各种乡村势力。
    比较两国乡村支配层的出现,在科举制和学校制相结合培养人才方面很相似,在乡村的活动内容和性质等方面也很相似。朝鲜的在地士族和明清的绅士层都是乡村社会的支配层。虽然朝鲜和中国的乡村支配层的用语、形成过程和存在样态各不相同,但是在乡村社会所起的作用和向乡村社会支配层转化方面,没有本质的区别。朝鲜从16世纪中期以后,逐渐形成以在地士族为中心的士族支配体制。明清社会则通过绅士制度实现中央权力对地方的统治力。以绅权为中心的绅士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地方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皇权统治的基础。也有人认为,在国家权力逐渐变弱的情况下,通过乡绅的权力实现了“乡绅之治”。在朝鲜士族支配体制下,在地士族无论何种情况都要和守令权(官权)相互协调以构成地方统治制度,绝不能超越守令权。但中国的绅权似乎比朝鲜的乡权大一些。
    两国的乡村支配体制出现的时间稍有差异。在中国,明代出现了绅士层;而在朝鲜,要到16世纪中期才形成士族的法定地位,特别是壬辰倭乱时开展义兵运动的阶层及其后裔成为乡村支配层,巩固了其在地士族的地位。在明清,很难找到与战争有关的乡村支配层的变化,而在朝鲜,壬辰倭乱对乡村在地士族的动向产生了不少影响。在地士族和绅士层的乡村活动也有很多相似之处。乡校和书院成为朝鲜中期乡村在地士族的主要活动场所,这与明清绅士层以儒学和书院为媒介开展活动类似。在朝鲜,通过制定乡案形成了非单一姓氏集团而是多个姓氏集团组成的乡村支配体制,他们通过书院、乡校、乡会及乡约等乡村支配机构开展活动。在地士族主要通过形成乡论和政治公论来主导舆论,而明清绅士层则通过针对国家权力的乡村舆论的代言来发挥调停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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