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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晋简“县领水田”解析


    【光明学术笔谈】
    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郴州市文物处与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郴州市苏仙桥遗址抢救性发掘了东汉至宋元时期的11座古井,其中10号井中出土的909枚简牍为西晋桂阳郡官方档案文书。2009年12月,《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湖南考古辑刊》第8集)公布了部分简牍的图版、编号和释文。在这批公布的郴州晋简中,简1-53、2-387、1-30、1-20、1-32可缀合为一份完整的“县领水田”田租征收文书,为进一步认识西晋统一后的南方新占地政策、魏晋田租制度,提供了弥足珍贵的资料。本文试作一些解析。
    “县领水田”的官田性质
    郴州晋简公布后,孔祥军在《西晋上计簿书复原与相关历史研究——以湖南省郴州苏仙桥出土晋简为中心》(《中华历史与传统文化研究论丛》第4辑)中首次对该文书进行缀合,兹转录如下:
    县领水田八百一十八顷一亩六十步(1-53)
    今年应田租者八百四顷五十六亩六十步定入租谷三万二(2-387)
    千一百八十二斛五斗依丁亥诏书稻穬一斛(1-30)
    入米四斗五升合为米一万四千四百八十二斛(1-20)
    一斗二升五合别收责输付耒阳氐阁(1-32)
    孔祥军的准确缀合,使之成为一份完整的西晋郡县田租上计文书,功不可没。但他将“县领水田”默认为民田的做法,却不无偏颇。中国古代除了私有民田,还存在着大量国有土地亦即官田租佃的情况。这两种土地的税收均可称为“租”。因此,要正确理解文书中的各类信息,首先应判明“县领水田”的性质。
    据郴州晋简1-64,桂阳郡土地总面积为“领堤封水陆田十七万一千三百五十七顷五十亩”。又简2-174载:“十四万四千廿顷六十五亩不任垦。”简2-403载:“其五千九百七十九顷卅五亩任垦。”可知该郡“不任垦”田地的总面积为14402065亩,“任垦”田地的总面积为597935亩。众所周知,汉代提封田均分为不可垦田、可垦不垦田和垦田三类。桂阳郡提封田中的“不任垦”田即其不可垦田,当无疑义。关键是“任垦”田该如何理解。考虑到“任”通“可”,且“不任垦”“任垦”词型对仗,我们倾向于“任垦”田即汉代的可垦不垦田,只不过略写了“不垦”二字。至于垦田的面积,已公布晋简中暂无记载,但可用排除法算出为2135750亩。
    需要注意的是,郴州晋简2-60载桂阳郡户口数为:“领户九千七百五十六,口三万二千二百四”。若用2135750亩垦田数除以户数,则平均每户有田约219亩,似乎过多。不过,正如唐长孺在《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一书中所言,汉末孙吴以来,伴随南方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豪强地主大量藏匿劳动人口,以至于“僮仆成军,闭门为市”。降至西晋,这种状况依然持续。如果将大量编户外劳动力考虑在内,该数据也不难理解。实际上,如果用简2-60中的口数除以户数,则当时桂阳郡平均每户仅3.3人,同样很不正常。其主要原因,应该也在于豪强隐匿劳动力所造成的户口数据失真。另一方面,秦汉魏晋时期还有着数量颇多的休耕田地,通常要占到耕地的一半以上。在农业生产相对粗放的南方腹地,休耕田地的比例甚至会更高。以此推算,则桂阳郡每户垦田为100亩左右。尽管其垦田数仍然较多,但考虑到当时的人口隐匿,这大体上也可以说通。
    根据上述论证,则“八百一十八顷一亩六十步”,即81801.25亩的“县领水田”约为全郡2135750亩垦田面积的3.8%。即便退一步讲,以597935亩“任垦”田作为全郡垦田的总面积,“县领水田”占比也仅为13.7%。如果将“县领水田”视为民户水田的总和,或视为官、民水田的总和,3.8%(或13.7%)的垦田占比都非常之少。随着魏晋之际屯田制的逐渐废除,民田为主,官田为辅,成为当时土地占有形态的主流。基于这些事实,再考虑到“县领”的限定语义,将这些水田理解为官田,即桂阳郡各县管理并出租的国有水田,应该更为恰当。
    官田经营与西晋的新占地政策
    虽然“县领水田”在全郡垦田总面积中占比不高,但就绝对面积而言,8万多亩也不能说少。按西晋桂阳郡下辖6县算,每县平均约有13410亩。至于具体租额,如上引史料所见,征收田租的“县领水田”共计80456.25亩。所收稻谷32182.5斛(石),恰好为每亩田租4斗。那么,8万多亩的“县领水田”究竟从何而来?其每亩4斗租额在官田租佃中属于何种水平?反映西晋统一后在南方新占地有哪些政策导向?这些问题值得深究。
    出土于长沙地区的走马楼吴简表明,西晋之前的三国时期,孙吴政权曾在同属荆湘地域、与桂阳郡相邻近的长沙郡实行过大规模的官田租佃。尤其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能够看到大量“二年常限”田的收租记录。对于“二年常限”田的理解,学界虽众说纷纭,但多数认为“限田”应属于官田租佃。郴州晋简1-43载:“出限外水陆田五百八顷三亩不应收租。”又1-49载:“八十顷新[~符号~]限外田。”其中“限外”两字值得重视。存在“限外”田,也就对应存在着“限田”。另据《湖南郴州苏仙桥J4三国吴简》(《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披露,井中发现了“诸□佃民”(14)“□逐亡叛不得佃种”(19)等残简,说明孙吴时期的桂阳郡也有官田出租经营的情况。可见西晋统一后,桂阳郡原有孙吴官田很可能被保留下来,由官方继续租佃经营。这应当是8万多亩“县领水田”的由来。
    对荆湘地区在孙吴统治时期的官田亩租额,上文提及的走马楼吴简有大量记载。据蒋福亚《走马楼吴简经济文书研究》统计,孙吴嘉禾四年(235年)、五年,平民的“二年常限”田一般每亩需交纳稻米1石2斗,以“县领水田”田租征收文书所载45%的脱谷率计,合稻谷2石6斗;以平均50%的脱谷率计,也要合稻谷2石4斗。除此之外,每亩还需交纳2尺布、70或80钱。而郴州晋简中的“县领水田”,平均每亩的租额只有稻谷4斗。民众的负担远远低于走马楼吴简中孙吴官田的一般亩租额。
    从产量来看,长沙国(郡)是东汉至魏晋时期长江中游地区稻作最发达的区域,有“江表唯长沙有好米”的说法,平均亩产量要比桂阳郡高。这多少可以作为孙吴官田租额高的一个理由,但主要原因还在于:孙吴时期有应对战争的迫切需要,对大多数民众实行了高田租政策。另如于振波《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湖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和孟彦弘《〈吏民田家莂〉所录田地与汉晋间民屯形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2集)所说,孙吴“二年常限”田带有强制性,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官田租佃。而西晋统一后,通过“罢州郡兵”让国家走出战时体制,需要征发的军粮数也大大减少了。且为了安抚吴、蜀故地,还出台了针对“边郡”的一系列经济优惠政策,如户调征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晋书·食货志》)。西晋桂阳郡“县领水田”的租额远低于孙吴长沙郡的官田租额,正可置于以上背景来理解。
    由此看来,西晋政权在南方新占地的政策,实际可分为两个导向层面。其一是合理继承孙吴旧制,比如延续了大量经营官田的地方经济传统;其二是切实减轻百姓负担,比如制定较为惠民的官田租额。这一方面减轻了新占区的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也能够获得多数孙吴旧民的支持。而通过这一地方性微观史料的勾勒,《晋书·武帝纪》所载西晋统一后“其牧守下皆因吴所置,除其苛政,示之简易,吴人大悦”的宏大叙事,也就有了更为生动而具象的历史内涵。
    当然,郴州晋简的学术价值远不止此。如果立足于魏晋田租制度研究的学术背景,上文所记“县领水田”每亩4斗的租额,同样引人注目。
    “亩收四斗”与相关争议
    关于曹魏、西晋时期田租的征收数额,以往仅有两条直接史料。一是《三国志·武帝纪》裴松之注:“其收田租亩四升。”二是《初学记·宝器部》引《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围绕这两条史料,国内外学界长期存在两种争议。一种主张其文本无误,在曹魏时期,国家向民田征收的田租定额为每亩4升,西晋时期50亩4斛(石),合每亩8升;另一种主张在古代文献中“升”“斗”“斛”字经常讹误,裴注之“升”当讹“斗”为“升”,《晋故事》之“斛”当误“斛”为“斗”,在“五十亩”后原先也应有重文,实为“夫五十亩,亩收租四斗”,则曹魏与西晋时期,国家向民田征收的田租定额皆每亩4斗。此即魏晋田租研究中的“升斗之辩”。
    由于史料匮乏,“升斗之辩”至今未有定谳。郴州晋简中的这份田租征收文书,便显示出独特价值。“县领水田”的田租每亩恰为4斗,看似有力支持了“亩收四斗”说,最初缀合文书的孔祥军亦持此说。但值得注意的是,郴州晋简中的田租来自于稻作水田,而《晋故事》作为西晋国家的条令,当与华北旱作农业的关系更为紧密。旱田、水田的作物不同,产量亦有差别,不能因为数值吻合,就将二者简单予以等同。更重要的是,如前所述,“县领水田”的性质并非民田,实际应是官田,而租佃官田的租额通常要明显高于民田。因此,这份收租记录反而很可能是西晋民田“亩收四斗”说的一个反证。
    令人困惑的是,目前公布的郴州晋简中还有一个数据:“十万六千五百六十八斛七斗一升五合三撮”(2-406)。如果把它视为桂阳郡某年的田租总额,除以本文推算的2135750亩垦田面积,按征收稻谷或稻米算,约为每亩4.98升或1.11斗。而如果除以597935亩“任垦”田的面积,则约为每亩1.78斗或3.96斗。上述两组数据,前一个接近于“亩收四升”,后一个约等于“亩收四斗”。从休耕和各种减免来看,若按实际收租垦田占总垦田2135750亩不到一半或超过一半算,似以每亩平均收谷一斗左右为是。仅就灾害减免而言,据阿部幸信、伊藤敏雄《嘉禾吏民田家莂数值一览(I)》统计,所载孙吴嘉禾四年、五年长沙郡临湘国的垦田受灾率便分别高达77.11%与44.16%。西晋桂阳郡亦属于灾害频繁的荆湘地区,按秦汉魏晋一以贯之的“荒政”做法,受灾田地的租额均应予以减免。如太康三年(282年)十二月,武帝“诏四方水旱甚者无出田租”(《晋书·武帝纪》)。
    不过,由于前后文不明,这份数据究竟是不是田租、与已公布各类田地面积是否属于同一财政年、计量单位是稻谷抑或稻米,尚不得而知。但以上讨论,至少揭示了郴州晋简在魏晋田租制研究中蕴含的重要价值与丰富可能。我们也期待郴州晋简尽早全面公布,这或许能为彻底解决“升斗之辩”问题提供关键性史料。
    (作者:陆帅 晋文,分别系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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