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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千里]中外“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问题的比较研究(3)


    二、国内社区参与非遗名录制度的基本情况
    关于我国社区参与非遗清单编制的情况,我国政府2017年向教科文组织提交的《公约》履约报告提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即“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遗产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此外,申报国家级非遗名录的申报材料需要包括“非遗项目涉及的社区、群体或相关持有者给出的对项目申报的书面授权”。可见在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主要体现为社区与个人的申报权,以及提供对非遗项目申报的知情同意意见。
    在地方层面,不少地方的社区参与都属于以被调查者的身份被动参与的类型。为了制作申遗短片,浙江省嘉兴市的申遗团队会到当地社区拍摄该非遗实践的场景,社区参与基本上只限于非遗持有者将该非遗项目的历史和传承谱系告知申遗团队。在山东省威海市,社区参与也主要只体现在社区成员提供文字信息和图片等项目申报资料,以及参与拍摄申遗短片上。此外,在确认项目保护单位时还需要传承人或传承群体提供的书面同意书。当然,有的非遗项目的持有组织在申报各级非遗名录(包括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政府主要起政策性的协助作用)。总之,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的总体程度还不高,社区在这一制度中的主体地位还未全面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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