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看南宋时的给舍封驳(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08:11:48 《中国史研究》 李全德 参加讨论
二 徐谓礼告身所见南宋中央政务运行机制中的给舍 徐谓礼(1202-1254)于嘉定十四年(1221)入仕,一生仕宦近三十年,共转官十二次。今《徐谓礼文书》两卷录白告身,存告身十道,始自嘉定十五年(1222)五月二十三日授承奉郎告,止于淳祐七年(1247)十月四日转朝请郎告。此十道官告,清晰反映出南宋人事除授中的敕授和奏授两种形式。 (一)敕授告身中的中书舍人与给事中 首先我们试以第一道告身《嘉定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授承奉郎告》为例分析敕授告身形成过程中所体现的政务运行程序。 嘉定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授承奉郎告(录白告身第一卷图一至图三) 1.承务郎新监临安府粮料院兼装卸纲运兼监镇城仓徐谓礼, 2.右可特授承奉郎,差遣如故。 3.敕:承奉郎赵汝驭等,朕寅御路朝,祗受神宝,眷惟 4.祖宗所以承上帝镇万国者,在是百年之久,焕焉复还,岂特一时珍符而已。《诗》曰:“周虽 5.旧邦,其命维新。”恢治功而答景贶,思与海内共之。并进一阶,对敭无斁,可依前件。 7.敕如右,牒到奉行。 8.嘉定十五年五月十五日 9.少傅右丞相兼枢密使鲁国公 弥远 10.同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 缯 11.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 应符 12.给 事 中 卓 13.中 书 舍 人 卫 14.五月二十三日午时都事张 令德 受 15.左司郎中赵 付吏部 16.少傅右丞相兼枢密使鲁国公 弥远 17.同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 缯 18.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 应符 19.吏 部 尚 书 极 20.吏 部 侍 郎 章 21.告:承奉郎监临安府粮料院兼装卸纲运兼监镇城仓徐谓礼,奉 22.敕如右,符到奉行。 23.主事祈 世荣 24.权员外郎 令史周 守忠 25.书令史孙 显祖 26.主管院 有大 27.嘉定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 承务郎为徐谓礼入仕时初授之寄禄官,据此则告身,嘉定十五年五月,徐谓礼因为进宝赦恩特转承奉郎。进宝大赦事,据《宋史》,嘉定十五年正月,宁宗受天命之宝,正月己未,“以受宝大赦,文武官各进秩一级”④。徐谓礼也正是因此进秩一级,由从九品之承务郎进正九品之承奉郎。 这道告身共计27行,为二人以上同制。据王应麟《辞学指南》所记外制敕命“诰”之体式: 敕:云云,具官某云云,可特授某官。 二人以上同制,则于词前先列除官人具衔姓名可特授某官。于敕下便云“具官某等”,末云“可依前件”。(侍从以上用脑词,余官云“敕:具官某云云,尔云云”)⑤ 此道告身第1—2行,“徐谓礼可特授承奉郎”云云,正是王应麟所言“二人以上同制,则于词前先列除官人具衔姓名可特授某官”。 第3—5行,自“敕”字始,以下云“承奉郎赵汝驭等”,至“可依前件”止,即是授官敕书内容,与王应麟所言完全相合。 以上敕文根据制度当出自中书舍人之手,14行以后为尚书省的受、付文书,相关部门制作官告的程序,中间的签署形式则体现了自元丰改制以后两宋之际中枢体制的新变化。南宋之前、元丰改制之后的敕授告身,今有元祐三年(1088)《王伯虎权知饶州告》⑥可资对比。《王伯虎权知饶州告》文长不录,兹依据唐代《敕授告身式》之尚书省受付之前的程序,⑦取《王》告与《徐》告相关部分表列如下: 《王伯虎权知饶州告》与《徐谓礼授承奉郎告》皆为两人以上同制,故在“具官某等”之后,是“可依前件”,若是单人授官,则如王应麟所说为“具官某云云,可特授某官”,与唐《敕授告身式》同。“可依前件”一段为中书舍人所起草敕词,徐谓礼《承奉郎告》与此同,以下签署部分则大异。 据《王》告所见北宋元丰改制以后之告身形式与形成程序与唐代前期敕授基本相合。《王》告中“元祐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据制度当为舍人“按典故起草”敕文后“进画”的结果,为御画日。御画日后的敕文送到中书省,中书省留为案底,重写一通,然后才是本省各级官员的“宣、奉、行”。“奉敕如右,牒到奉行。元祐三年正月一日”即是中书省在此日向门下省宣行该敕。此后则是门下省各级官员的审核、签署。 由于实际上元丰改制后的三省并非纯粹模仿唐前期的三省制,三省的最高长官尚书令、侍中、中书令皆以秩高不除,而以左、右仆射分兼门下、中书两省侍郎作为宰相,同时又分设两省侍郎为副相,形成了三省相兼的体制。体现在《王》告中,则是本该中书令、侍中签署的位置皆注“阙”。 这种体制下的政务决策与文书签署自然无法尽同于三省制,其中中书舍人起草与宣行的环节因为不一定是同一位舍人,故在“行”的环节存在着舍人封还制敕的可能。⑧最受影响者则为门下省。因为中枢体制的变化,门下省侍郎以上身为宰执,参与决策,“未有左仆射与门下侍郎自驳已奉之命者,则侍中、侍郎所谓省审者,殆成虚文也”⑨。真正负责门下省审核职能的便只是给事中了。若敕命宣行至此而给事中表示异议,即形成封驳。不管是从程序合理还是限制权力的角度看,给事中的环节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反观《徐》告,“可依前件”之后即是“奉敕如右,牒到奉行”云云,其后则是全体宰执、给舍的逐级签署,告身形式上已经看不出如《王》告那样的体现元丰改制后分层签署的程序,其中给事中、中书舍人的署位在一起尤为瞩目。其间的差别反映了建炎三年以后中枢体制的新变化。 建炎三年(1129)四月十三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吕颐浩等建议:“三省旧尚书左仆射今欲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尚书右仆射今欲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今欲并为参知政事,尚书左丞、尚书右丞今欲减罢。”此议得到认可并于同日施行。⑩李心传载此事言:“上纳颐浩等言,始合三省为一,如祖宗故事。”(11)《宋史》亦称此为“合三省为一”、“三省之政合乎一”(12)。现代学者解释为“三省实际合而为一”,并将此后的宰辅体制称为“三省合一后的宰辅体制”(13)。 孝宗乾道八年(1172)又改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依旧,“删去三省长官虚称”,废除侍中、中书令、尚书令等官职。 元丰改制之后所推行的三省制,大致上仍是一个按照职能和政务处理程序分工之中有制衡的体制。然而在当时便已经有很多批评,诸如宰辅事体不均,政出多门,文字繁冗,行遣迂回,事多稽滞等等。司马光在元祐元年便已写就请求制度调整的札子,建炎三年的所谓“合三省为一”正是“举行司马光之言”的结果。(14)然而司马光的札子本为《乞合两省为一札子》,按照司马光的看法,“中书、门下通同职业”,“于先帝所建之官,并无所变更,但于职业微有修改”(15)。所谓“三省合一”主要是针对中央决策体系而言,不能简单理解为三省机构的合并,或者是“三省体制宣告结束”(16)。如朱瑞熙先生所解释:“并不是取消三省各自的机构,而是保留各自机构的同时,三省长官一起议决朝廷重要事情,并一起联名向皇帝奏报请示”(17)。在文书签署上,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三省长官的签署与三省制下仍有对应关系,是可比较的。 《徐》告真切地反映了建炎三年以后宰辅体制的这种变化:告身上不再虚系侍中、中书令的职衔,史弥远、宣缯、俞应符等三位宰执前后以中书门下省与尚书省的长官等不同身份出现在敕令宣行与施行的不同位置。给事中、中书舍人的签署也由《王》告上的给、舍分署演变为《徐》告上的给、舍的共同签署。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这种给、舍签署程序的变化呢? 建炎三年所开始的改制对于给舍影响较大的变化,一是相关合送给、舍文字,由以前的分送改为并送给舍;一是给舍的列衔同奏。绍兴元年(1131)四月二十七日,高宗诏:“中书、门下两省已并为中书门下省。其两省合送给舍文字,今后更不分送,并送给事中、中书舍人。”(18)同样是自绍兴以后,间有驳正,或给事中、中书舍人列衔同奏。乾道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中书舍人汪涓(养源)亦曾上奏言:“伏见神宗皇帝修定官制,以中书为出令之地,而门下审覆驳正,然后付之。按,中书舍人于制敕有误,许其论奏,而给事中又所以驳正中书违失。近年以来,间有驳正,或中书舍人、给事中列衔同奏,是中书、门下混而为一,非神宗官制所以明职分、正纪纲、防阙失之意。”(19) 以上两点结合《徐》告,最直观的印象便是给、舍的职能与作用削弱,原来的程序控制变成具文。如贾玉英先生认为,随着南宋中央政治体制的变革,一方面给事中地位提高,职能增多;另一方面,封驳官的权力名义上大,实际上小,封驳制度成为具文。(20)或如诸葛忆兵先生所言,绍兴元年的规定“事实上就是取消了门下的封驳作用”(21)。宋靖亦认为是“事实上取消了由中书再门下的审覆程序”(22)。张复华先生也将以上两点看做是组织精简背景下的“给舍混一,封驳职废”(23)。包伟民先生在《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的《前言》中对此的解释是:“由于南宋时期三省合一,取旨与覆奏这两个应分别执行的程序,实际中也已经合并”,因此反映到告身上,文书的签署也变得不再严谨。(24)这些都是对南宋所谓“三省合一”以后所带来的给、舍职能变化的较为通行的理解,然而这样的理解是有问题的。 就在建炎三年所谓三省之政合为一的次年六月即发生了一次给事中封驳的案例。建炎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高宗特批自己所宠爱的医师王继先特与换武功大夫,余人不得援例。指挥既下,给事中富直柔奏“继先以伎术杂流而易前班,则自此转行更无拘碍,深恐将帅解体”,以伎术官换前班,为法所不可而予以封驳。宰执进呈富直柔的驳状,高宗以继先功大,命宰相“可特令书读行下,仍谕以朕意”。结果富直柔再封还录黄。(25)此时舍人有席益、胡交修,(26)王继先之命下后省,必是已经过舍人一关,却在给事中处受阻,尽管有高宗特令书读,却依旧是不成,富直柔二度封驳,命遂寝。 同年十一月,徽猷阁待制兼侍讲陈戬试给事中,次月宰相秉承高宗旨意任命辛道宗为枢密副都承旨。据李心传《系年要录》: 命下,给事中陈戬不书录黄,道宗闻之,使所亲语戬曰:“富季申以阿附,故有今日,公第行之,必有以报。” 此处所谓“不书录黄”,即是不肯书读,亦即是命令不“行”。此次高宗没有退步,僵持8日后,“遂命尚书右司员外郎赵子画兼权给事中,书读行下”(27)。此种重新任命给事中的做法,同命他官代为书读一样,意味着给事中可以换人,给事中“书读”之职不能废,从积极的角度看,仍然可以理解为是对给事中封驳制度的认可与维护。 绍兴元年相关文字并送给舍是与宰辅体制的变化相适应的,盖原两省长官合并为同一决策层,命令之宣、奉出于己手,如叶梦得所言,自己身行,尚何省而覆之乎?既已奉之,而又审之,亦无是理。所以径直送外省之给、舍是合乎情理的,而且这也并不意味着削弱给、舍的作用。 实际上,文字虽是并送给、舍,也随之出现了给、舍列衔同奏的情况,但在文书的签署上仍然是给、舍分书。就在高宗绍兴元年新规定的次年,绍兴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韩世忠一行功赏文字系胡松年任中书舍人行词,已书录黄外,其给事中贾安宅已除工部侍郎,见未有官书录黄。”诏差擢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李与权书读。(28)此事中韩世忠功赏文字已经由中书舍人胡松年行词、书黄,但无给事中书读,则命令不成。设想,在此一阶段,即使中书舍人已经撰词、书行,如果给事中表示异议,仍然可以封驳。而如果给事中、中书舍人俱持否定意见,自然可以列衔同奏。在此之前即有这样的例子。绍兴元年七月,徽猷阁直学士银青光禄大夫王序以奉祠满岁,请于朝,诏许再任,“给事中李擢、中书舍人洪拟言其谄事梁师成,法当讨论”,实际上即是封驳了此次诏命,结果王序“落职,降二官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29)。给事中李擢、中书舍人洪拟对此事意见相同,因此列衔同奏,而此时距高宗令文字并送给舍尚不足3月。足以说明,此规定并非针对给舍的权力而设。 故而文字虽然可以并送,但并不影响给、舍分书制敕。而且在其内部,同样各自存在着分书制敕的分工。绍兴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给舍分书制敕,并依自来条例一体施行”。具体如何分书?二月二日,门下后省言:“近降旨给、舍分书制敕,并依旧例。缘给事中、中书舍人所分房分不同,见令中书舍人一员分书吏房左选及户、兵、工房,一员吏房右选及礼、刑上下房。给事中见今亦有二员,乞依中书舍人例分书房分。”(30)因而制度上,给舍封驳的职能并没有随着宰辅体制的变动而削弱。 高宗之后给事中封驳权的行使,张复华先生曾有过讨论,封驳事例不烦赘述,只是张复华认为度宗时未有给事中封驳的事例,因而分了六朝加以叙述,实际上并不确。度宗时期封驳之例,《宋史》中即有两例:一是咸淳五年(1269)给事中卢钺封驳马光祖新命;(31)一是给事中常楙封还隆国夫人从子黄进观察使录黄。(32)总之,南宋时期的给、舍封驳并没有因为随着所谓“三省合一”等中枢体制的变动而混一。 回到徐谓礼授承奉郎告身,其9—13行总共五行的签署体现了南宋中央政务运作体制的变迁,但并不意味着原先存在的中书、门下两省出令与审核环节的合并为一乃至消失。其间给事中、中书舍人的签署,看起来是共同签署,实际上则是一复杂过程。在此过程中,给舍俱无异议,才会有敕文的起草与录黄的形成,反映到告身上,方会有第12—13行给事中、中书舍人的签署。若期间任何一方有异议,拒绝签署,都会形成封驳。当然,实际状况是凡是我们能够看到的告身都是签署过的,即,如果给舍封驳了,那么这样的告身文书我们也就看不到了。所以3—15行敕旨的形成与签署体现了决策的复杂过程,远不似现在文书所见之平淡。给舍签署之后,才是过尚书省施行、给告的过程。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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