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1:11:38 《历史研究》 刘萍 参加讨论
四、盟国间的矛盾及其对战罪委员会职权的制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美、英、苏、中等国虽然结成了反法西斯同盟,但无论在军事上,还是外交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也直接反映到设立战罪委员会上来,并导致作为同盟国重要成员国的苏联在战罪委员会中的缺席,极大地制约了其职权,对其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苏联不仅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遭受德国法西斯侵略最为深重,而且也是最早号召反法西斯国家采取共同行动,严惩战争暴行的国家。1941年6月22日,德国背信弃义,撕毁《苏德互不侵犯条约》,向苏联大举进攻。在苏德战争中,德军公然违背人道和国际公法,大肆屠杀平民和俘虏,奸淫妇女,烧毁城镇,其罪行令人发指。针对法西斯的暴行,苏联政府多次发表声明,决心予以严惩。1941年11月25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莫洛托夫照会各国大使及公使,揭露法西斯的暴行,指出:“对于德国军事及民政当局这些惨无人道的行为,犯罪的德国希特勒政府应负其全责。”斯大林并将惩治战争暴行与保障人类的持久正义与和平联系起来。1941年12月4日,苏联政府发表由斯大林签署的宣言,宣称:“在战争获胜并予希特勒罪犯以应得的惩罚之后,联合国家的任务将为保障持久和正义的和平”。(48)1942年10月14日,苏联在《关于希特勒侵略者及同谋犯在欧洲被占领各国所犯罪行之责任》的宣言中明确提出,将已经捕获的德国法西斯领袖,立即提交特别国际法庭审判,根据最严厉之刑法进行惩处。(49) 1943年10月30日,在莫斯科会议期间,苏联又与英国、美国共同发表《莫斯科宣言》,宣布,鉴于三国从多方面获得的关于希特勒军队在他们曾经蹂躏过而如今正被逐退的许多国家中所犯的暴行、屠杀以及冷血无情地集体执行死刑的种种真凭实据,三个同盟国,基于32个联合国家的权益严正声明,并提出严厉的警告如下:“允许和德国可能建立的任何政府停战的时候,凡曾经负责或同意参加上述暴行、屠杀或集体执行死刑的德军官兵和纳粹党员,都应当解回他们犯下可恶罪行所在地的国家中,以便可以依据这些被解放的国家以及因此而建立的自由政府的法律,来审判并且治罪。”对于主犯,“他们所犯的罪,并没有特别地理上的区分,他们当由盟国政府的共同判决治罪”。(50)《莫斯科宣言》是同盟国第一次共同发出的惩治战争暴行的宣言,也表明了苏联政府与国际社会采取共同行动的态度。 除呼吁国际社会共同对战争罪犯进行惩处外,苏联也在战争中自行设立军事法庭,对落入红军手中的德军进行审判。据中国政府驻苏联大使傅秉常报告:“苏联对战事犯之惩治主张最力,前年(1942年)已组织特别委员会调查敌人暴行及苏方损失。最近哈尔科夫(Kharkov)军事法庭审判德人三名及苏籍帮凶一名,均处绞刑。”(51) 对于英美等国组织战罪委员会的倡议和行动,苏联政府最初表示原则同意,愿意参加该组织,然而由于与英美之间在战罪委员会主导权问题上持有争议,而英美对苏联采取孤立政策,直至战争结束,纽伦堡和远东军事法庭成立,苏联也未加入该组织。 首先,关于参加战罪委员会的国家范围,苏联提出,仅限于目前与德国作战或领土被德国占领的国家,但英国坚持邀请其自治领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纽西兰等以及印度等地区参加。针对英国所为,苏联提出如英自治领及印度被邀请参加,那么苏联的乌克兰及波罗的海三国等联邦共和国,亦应派代表参加。对此,英国明确表示反对,并以英自治领及印度在国外均派有外交代表,有一定的外交自主权,与苏联境内之各联邦不同作为拒绝的理由。苏联也针锋相对地指出:“英自治领与印度在巴黎和会时虽无外交代表驻扎外国,亦曾参加该会,此即先例可援。”双方僵持不下,苏联坚持己见,以“须待此问题圆满解决后方可派遣代表到委员会”,拒绝出席会议。(52) 不久,英国准缅甸加入战罪委员会,引起苏联更大不满。据傅秉常报告,英国事先曾委托加拿大驻苏大使向莫洛托夫秘密斡旋。莫洛托夫表示同意缅甸参加,“但要求将苏联受战祸最深之某数共和国加入,英国未予接受”。英国向苏联解释,“苏联各共和国对外向无直接关系,而苏联宪法亦未规定其有外交上自主之权,与英国各自治领之地位不同”。加拿大大使亦奉政府命令向莫洛托夫解释,但莫洛托夫质问道:“印、缅并非自治领,何以参加?而苏联有数共和国直接遭受战祸反不能预[与]会,岂得谓平?”(53) 其次,在战罪委员会主席人选上,英苏两国也意见不一。按照国际惯例,会址设在某国,即由该国担任主席,但苏联为了遏制英国势力,主张由英、美、苏、中轮流担任主席。1943年10月20日战罪委员会预备会议上,中国代表顾维钧建议,“在苏联代表缺席之际,(主席人选)以不作决定为佳,免与苏联提案冲突”,可留待“委员会开第一次会议时选任第一届主席”。大会接受了其建议。(54) 事实上,从酝酿成立战罪委员会开始,英国就处处显露出操控之意,不仅力主总会地址设于伦敦,并主张在战罪委员会之外,设立法律专家委员会,以分战罪委员会之权。英苏之间的分歧,使战罪委员会迟迟无法成立。延至1943年10月20日,同盟国外交会议讨论战罪委员会的成立时,因苏联的缺席,只能以预备会议的形式召开。 1944年1月12日,在17国代表会议上,美国提议,虽然苏联未参加,但是战罪委员会应宣布正式成立。但作为反法西斯阵线重要盟国的苏联的缺席,将导致共同惩治法西斯战争暴行的国际行动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英国提议再延一星期,如苏联仍未表示参加,战罪委员会即宣布正式成立。一周后,即1月18日,各国代表开会,会议主席宣布,战罪委员会正式成立,不必再等苏联参加,并追认以前历次会议之决议,正式通过了由英国担任委员会主席的决议。(55)1944年1月18日,是为战罪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始。 作为应对,联共(布)中央全会于1944年1月27日通过《关于赋予加盟共和国对外交往全权和关于据此将全联盟外交人民委员部改组为加盟共和国外交人民委员部》的法律草案,规定“加盟共和国可以同外国建立直接的关系并签署协议”,包括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代表。(56) 日本投降后,美国急于组建远东军事法庭,希望苏联尽快加入,以便讨论处置日本战犯的政策。1945年10月24日,在《联合国宪章》颁布的当天,战罪委员会开会,建议由英国出面邀请苏联加入。由于“苏联对于参加条件仍持前议,即苏联与其他七个联邦须同时加入”,在战罪委员会内部又意见分歧,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支持苏联意见;英国、荷兰、澳大利亚、纽西兰主张按照苏联参加联合国的盟邦数额,即同意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加入;美国则主张苏联各联邦无须分派代表,因此,直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苏联仍拒绝加入战罪委员会。(57) 苏联的缺席,以及英、苏、美之问的分歧,极大地妨碍了战罪委员会的工作,使得战罪委员会在研究和决定惩处战争罪行的政策及法律程序上游移迁延,削弱了战罪委员会的权力和作用,对战后审判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直接影响了对战犯的审判方式。 在战罪委员会内部,对于惩处战犯,基本达成了采取本国法庭与国际法庭相结合的方式,澳大利亚并主张授权由战罪委员会直接组织国际法庭,但因苏联拒绝加入战罪委员会,英美认为,将来国际法庭能否成立殊难预料,即使国际法庭能够成立,苏联自亦不愿加入,未免暴露盟国间的裂痕,反招致国内舆论指摘。又因苏联政府多次以单独宣言的形式,表明惩治德国暴行的决心,并以军事法庭的形式对落入苏联红军手中的德国官兵进行惩处,所以,为与苏联抗衡,英美授意英属自治领及印度等向战罪委员会提议,在国际法庭之外及该法庭未成立前,授权联军各战区总军事指挥机关设立军事法庭以审判战犯,一方面可以作为国际法庭不能成立时的补救措施,同时也使得战犯得以迅速惩治。中国因此时已位列反法西斯四大国的地位,在远东也拥有一定的军事权力,也赞成设置军事法庭的建议。但此提议遭到法国、挪威、捷克斯洛伐克等欧洲国家的反对,他们认为,无论是在欧洲战场还是远东战场,战区军事权力均集中在英、美、苏手中,如果设立军事法庭,实际上剥夺了欧洲小国参与审判战犯的权力,同时军事法庭在法律上为大陆法系所诟病,因而极力反对。(58)在英美操纵下,战罪委员会虽然已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战罪法院公约草案》,但又以多数表决的形式通过关于设立军事法庭的建议案:“(一)与各战区联合国军队合作之最高统帅部似有权设立军事法庭,并规定其组织权限及程序;(二)在联合国战罪法庭设立以前,佥信该类军事法庭能迅速公正执行审判罪犯,即在联合国战罪法庭设立以后,两种组织均可同时执行职务,互不跨越。”(59)实际由战罪委员会赋予了盟军统帅组织军事法庭的权力。1945年8月8日,美、英、苏、法四国代表在伦敦共同签署了《控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又称《伦敦协定》)及其附件,协定第一条规定:“在同德国管制委员会协商后,将建立一个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那些罪行没有特殊地理位置的战犯,不问他们是以个人身分被起诉,或者是以组织或团体成员的身分被起诉,或者是同时以两种身分被起诉。”(60)正式确立了以军事法庭的方式审判战犯。 此外,关于对日本主要战犯的惩处,澳大利亚力主由战罪委员会和同盟国各国政府共同负责设置中央检察机关、调查战争犯罪行为、搜集证据和确定战犯名单,反对由美国主导审判,但在美国的反对和英国的劝说下,又因苏联未加入战罪委员会,澳大利亚被迫放弃了上述主张。(61)各国虽然提出了主要战犯名单,但最终决定权却掌握在美国控制的国际检察局手中。日本投降后,美国组织远东委员会,邀请苏联参加,委员会下设战犯处理委员会(即第五分会),具体负责对日本主要战犯的处置,逐渐削弱了战罪委员会的权力,除继续审查乙、丙级战犯案件外,战罪委员会实际对战犯审判影响甚微。1948年3月31日,战争罪行委员会撤销,结束其历史使命。 战罪委员会内部的分歧和矛盾,影响并迟滞了对设立国际刑事法庭适用法律及程序的研究和讨论,又因战事的迅速发展,在欧洲,苏联攻占柏林,在远东,美国对日本单独占领的实现,最终采取了以军事法庭的形式对德日主要战犯进行审判,原本国际社会倡导的多国参与,最终演变为大国主导,在远东,甚至是美国一国主导。虽然采取军事法庭的形式与当时设立国际刑事法庭的条件不成熟有关,如适用于审判的法律条文不具备,法庭设立程序繁琐,战犯审判迫不及待等等,但英、美、苏之间对审判主导权的争夺也是原因之一。因为设立军事法庭不需要繁琐的法律程序,就保证了战后对战犯审判的迅速展开,但因其法庭性质的局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公正性。值得指出的是,虽然英、美、苏之间在成立战罪委员会上存在争议,但在惩处战争暴行的态度上却是一致的和坚定的,这是战后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建立的基础。 战罪委员会的设立,为战后审判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从酝酿到成立过程中,同盟国确立的战争罪行必须得到惩处、战事结束立即进行审判、停战协定内必须载明审判战犯、战犯必须引渡等基本的惩暴原则,保证了战后审判迅速而有效的执行,并通过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得以实现。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签订的《波茨坦公告》中,明确载明,“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作为日本投降的条件之一。日本签订投降书后,麦克阿瑟随即发布命令,逮捕日本战犯。12月26日,美、英、苏在莫斯科达成落实日本投降的共识,赋予麦克阿瑟组织军事法庭的权力,中国表示同意。战后纽伦堡军事法庭及东京军事法庭的迅速建立,均基于战争期间同盟国间达成的战争罪行必须迅速得到审判这一基本的惩暴原则。这一原则使各国跨越分歧,在反法西斯军事同盟之外,又结成了审判战争罪犯的国际同盟,使得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对战争责任追究及战争犯罪予以惩处的愿望真正得以实现,使得战争违法观念深入人心。梅汝璈在评价战后审判时曾说:“战时各联合国政府和领袖们对于惩治轴心国战犯的态度却是严厉的、一致的。在这个问题上,当时罗斯福的眼光锐利和斯大林的态度坚决,是特别值得称道的。”(62) 在法律上,战罪委员会主持指导了对德、日法西斯战争罪行的调查和案件的审查,搜集调查了大量的证据,为战后审判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并为战后审判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在战争期间,战罪委员会对战争罪行性质及法律程序的研究和探讨,对国际刑法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联合国大会确立并由联合国国际法编纂委员会具体制定的“纽伦堡原则”,其中重要的内容,如对个人战争责任问题从法理上进行探讨,即发轫于这一时期。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战罪委员会从酝酿到成立的过程,是国际社会对正义与和平共同呼吁的结果。从同盟国领袖发表的各种宣言,到战罪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原则,体现了一切违背战争法规及破坏和平、违反人道原则的战争罪行必须惩治的理念。战罪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即是为了保证战后对战犯进行合法的审判,战罪委员会从成立之初就明确提出,避免采取单纯的报复性行动;采用国际法,避免使用特殊法规进行审判。战罪委员会主持的战争罪行调查,以及对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讨,目的就是要将审判纳入“法”的轨道。战罪委员会内部以及国际法学界在适用法律、审判方式、法律程序等问题上的讨论乃至争论,恰恰表明是基于法理的探讨。 由此可以说明,东京审判绝不是所谓的“胜者的审判”,而是国际社会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正义、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而采取的行动。虽然因国际法的滞后、军事法庭的局限,导致审判程序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其审判本身的正义性不容怀疑。同时这也为国际社会探讨建立合适的审判方式对违反国际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提供了更多的思路。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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