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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3)


    这位作者先生把他称为我的实际方法的东西描述得这样恰当,并且在考察我个人对这种方法的运用时又抱着这样的好感,那他所描述的不正是辩证方法吗?”(《资本论》第1卷,第20-23页)从得到马克思高度肯定的考夫曼的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明确认可他的“辩证方法”,即他的历史唯物主义具有考夫曼描述的那些实证科学的基本特征:“通过准确的科学研究来证明一定的社会关系秩序的必然性,同时尽可能完善地指出那些作为他的出发点和根据的事实”;“把社会运动看作受一定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些规律不仅不以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为转移,反而决定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批判将不是把事实和观念比较对照,而是把一种事实同另一种事实比较对照”;“经济生活呈现出的现象,和生物学的其他领域的发展史颇相类似”;“这种研究的科学价值在于阐明了支配着一定社会机体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死亡以及为另一更高的机体所代替的特殊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科学的特征还有不少明确的表述。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还指出:“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同上,第12页)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则更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76页)
    在笔者看来,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和阐释必须依据马克思、恩格斯本人认可的相关论述,而一旦我们这样做了,那就不能否认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
    仔细研读一下马克思论著我们可以发现,他涉及正义问题的论述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各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正义主张,例如,吉尔巴特的“自然正义”、蒲鲁东的“永恒公平的理想”、拉萨尔的“公平的分配”的批判;对当时工人运动中出现的各种错误口号的批评。在这一类论述中,马克思指出并论证了正义属于社会意识,是对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正义是人们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对同一分配关系是否正义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正义虽然说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但它的直接来源却是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是法权观念或道德观念的最抽象的表现;正义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参见段忠桥,2000年)另一类则隐含在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中。笔者这里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指的只是隐含在第二类论述中的马克思对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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