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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与法国旧制度下的社会治理(3)


    二、高法法官对城市贫民的监管与救助
    1.穷人问题——高法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
    在简要勾勒了高等法院的治理职能之后,笔者将以高法法官对城市贫民的监管与救助为例阐述高等法院在社会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德拉马尔在《论治理》中将穷人问题置于11项治理内容之末。实际上,乞丐、流浪汉等城市边缘群体是近代早期的法国所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让-皮埃尔·居东指出,穷人经常参与旧制度下的地方性骚乱,食物骚乱中往往有大规模的穷人加入其中(29)。因此,穷人是高法法官监管的重要对象,研究者米歇尔·菲雅克甚至声称:“在某种意义上,关照穷人是高等法院的首要任务”(30)。
    在中世纪的基督教文化背景中,社会对穷人较为宽容(31)。然而,自16世纪起人们关于贫困的观念发生了转变,将贫困视为上帝对无赖的诅咒,并且出现了妖魔化穷人的现象,认为穷人可能是无赖、外国间谍、异教徒,更可能是来自疫区的瘟疫传播者(32)。四处游荡、行乞的穷人于是成为了被排斥、监管的对象。这一转变首先与宗教改革的大背景相关。依据加尔文宗的教义,富贵与贫困皆由上帝决定,穷人的命运实乃一种惩罚。当然,加尔文也区分了好穷人和坏穷人,后者包括流浪汉、懒汉和肢体健全的乞丐,信奉新教的城市对于坏穷人进行了驱逐(33)。其次,盛行于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经济理论也令穷人处境艰难。旨在促进工业及贸易发展的重商主义谴责失业,提倡开办企业,雇佣穷人劳动,从而解决工业生产不足与穷人失业问题。这成为禁闭穷人并强制劳动之举措的重要理论根基。复次,随着绝对君主制的发展,国家增强了对于社会的控制能力,自然也要加强管理扰乱社会治安的流浪汉、乞丐等社会边缘群体。
    2.高等法院与收容机构
    高等法院是管控贫困人口的主要参与者,这其中既包含救助、管理,也包含镇压措施。1522年前后,诺曼底高等法院创立了一个法庭,专门处理有关穷人的问题。该法庭颁布了一项决议:有些乞丐四肢健全、身强力壮,却总游手好闲,聚众从事非法娱乐活动……应捆绑住他们的一只脚,把他们安置在城市的防御工事中;至于其他穷人和贫困短工,应由公共工程雇佣,可以不受束缚地自由工作(34)。1534至1535年,为缓解城市治安混乱问题,诺曼底高法积极参与了健全穷人事务所的创建与管理工作。该事务所每周开会,主要解决针对穷人的募捐、善款分配以及穷人的教育问题。17世纪中叶,该事务所又开始重视穷人的住宿问题,这距收容与禁闭的措施仅一步之遥。16世纪的第戎市也探求解决贫困问题之道,并于1529年开设了穷人事务院,第戎高法的法官们承担了这一机构的主要管理工作(35)。
    上述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王权展开对穷人的“大禁闭”。1629年颁布的米肖(Michaud)法典规定,应把每个城市中的穷人都圈围起来(36)。1656年4月,路易十四创立了巴黎总收容院。它将巴黎已有的一些慈善场所合并为统一机构,故称总收容院(37)。此举开创了福柯所谓的大禁闭之先河,这种禁闭指关闭穷人和乞丐,并强迫他们劳动(38)。太阳王于1662年6月颁布的大敕令规定,在王国各城市和乡镇都要建立一所禁闭穷人的收容院(39)。在此背景下,类似收容机构应运而生。比如,波尔多于1658年创建了工场收容院或称职业收容院;又如,鲁昂于1681年成立了总收容院(40)。司法界人士往往积极参与这些收容院的创建和管理工作。
    王室制定政策却不拨款,而是敦促市政官员想办法,并寄希望于个人捐赠。在此背景下,一些高法成员及其家庭积极筹措兴建收容机构的资金,并在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比如,在波尔多正是高等法院来筹资以保障这一机构的运转。值得一提的是,波尔多高法院长的遗孀奥利芙·德·莱斯东纳,在1650年订立的遗嘱中将30000里弗用于创立职业收容院,以便为穷人提供食物,并且让他们在其中学习职业技能(41)。这绝非特例,自17世纪60年代起,许多波尔多法官的遗嘱中都包含着向新成立的工场收容院遗赠的条款(42)。贝桑松的高法院长若布洛去世时捐赠了100000里弗给圣-雅克收容院修建新楼宇(43)。巴黎高法的蒂顿家族在17世纪末建立了圣-蒙德收容性修道院,并一直对其进行捐赠(44)。18世纪初,波尔多的收容机构依然经费紧张,法官们以身作则,进行捐款:院长每月捐出40里弗,普通推事每月捐6里弗(45)。
    高法成员还广泛参与收容院的管理工作。收容院通常有一个管理机构,成员由代表城市中主要团体的教、俗权贵组成,但在有高等法院的城市,司法贵族在收容院的管理机构中占多数(46)。比如,贝桑松的圣-雅克收容院的管理者中有近一半的司法界人士。又如,波尔多工场收容院的16名管理者中有7个高法成员(47)。诺曼底高等法院也密切关注这些收容机构的活动,管理其经费(48)。
    法官们之所以积极创立并管理收容机构,是因为他们普遍相信这是管理穷人的最有效的方法。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制度并不算成功。正如研究者莫里斯所言,中央政府并没有为收容机构做好财政上和管理上的准备(49)。当时的收容院大多条件很差,人满为患、拥挤不堪,空气污浊,时有疾病传播(50)。又加之,路易十四时代战事不断、饥荒频仍,所以直到18世纪流浪汉有增无减。鉴于收容机构的种种弊端,一些启蒙时代的改革者认为现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惩罚性的,倡导更人道的举措。然而,也应看到,法官们所积极参与的这套收容制度在当时的法国也堪称一种新的尝试,它为社会边缘群体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不再将他们加以驱逐。
    3.高法法官及其家庭的慈善行为
    高法的法官们既通过收容机构来监管穷人,也通过慈善行为救济、帮助他们。鲁昂高等法院院长米霍麦斯尼(Miromesnil,1723-1796)是典型人物,他被视作鲁昂穷人的保护人。这位法官与辖区内的各收容院保持密切关系,亲自监督鲁昂市收容院,并捍卫那些被禁闭的穷人的权利;同时,他关心各类穷人,并用自己的财产帮助他们(51)。法官救助穷人的行为深刻影响了自己的家庭成员,因而逐渐形成了高法法官家族的济贫传统。比如,巴黎高法中著名的拉姆瓦尼翁家族即为济贫典范。高法院长拉姆瓦尼翁的夫人玛丽·德朗被称作“穷人之母”,她创立了一个专门解救因债务而入狱的囚徒的组织;她的女儿成立了致力于救助弃儿的巴黎圣母往见会(52)。在那些默默无闻的巴黎高法家族中,济贫传统也很盛行。18世纪著名的大慈善家皮亚洪·德·沙穆塞(Piarron de Chamousset)其实就来自高法家庭,其父兄皆为巴黎高法的推事(53)。在波尔多,高法法官的夫人们普遍积极参与城市中的济贫活动,她们关照街区中的穷人、病人,操持募捐活动,赞助、扶持慈善组织(54)。
    高法法官及其配偶的遗嘱是展现高法家庭普遍济贫的最佳证据。大卫·福特瑞研究了18世纪巴黎高法推事的150份遗嘱样品,发现其中149份都提到针对教区内穷人的遗赠。其中少者50里弗,多者则高达4000里弗(这与法官家庭贫富不均的状况相吻合),遗赠穷人金额平均为300-500里弗(55)。为何高法家族成员以城市教区为单位面向穷人捐助?这是因为旧制度下本堂神甫通常被视作教区内的“穷人之父”,他们深入了解辖区内穷人的种种困苦。除了笼统地遗赠给所在的教区,法官及其家人也针对个体捐助。有的给孤女或贫穷女孩捐赠嫁资;有的为困苦的寡妇留下养老金;有的捐助贫寒的年轻人当学徒、学手艺;还有的接济身陷囹圄的穷人(56)。法官们的遗嘱除了通过遗赠扶贫济困,也关注下层人民的教育问题。大约有50%的高法成员遗嘱强调了对于穷人的宗教教育,比如,有个巴黎高法推事赠了4000里弗给弃儿收容院,为孩子们购买《圣经》。还有许多遗嘱提出要为法官领地村庄的学校捐款(57)。可见,旧制度下的许多司法贵族并没有漠视下层人民,他们置身于市井之间,体察周遭贫民的困苦,并试图改善其生活。
    在妖魔化穷人的大背景下,司法贵族家族因何热心于扶贫济困的慈善事业?首先,接济穷人被视为贵族的义务和美德,乃是建构贵族认同的基本要素。其次,根据绝对君主制的理论原则,拥有神授权力的君主,应像耶稣一样保护臣民中的弱者,而高等法院又自称在人民面前代表君主,那么法官们理应充当穷人的守护者。最后,法官们虔信天主教,施舍则是教徒的义务,有助于悔罪,可以用来弥补过失。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高法法官及其家人扶助贫弱。
    法官家庭的济贫行为已经超出了“总治理”的范围,但又是对于“总治理”的必要补充。如前所述,治理之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法官对于收容院的资助与管理,其实体现了城市精英对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向往。相较于严苛的禁闭措施,法官家族的慈善行为显得富含温情。然而,资助贫民学习一技之长或帮助他们接受宗教教育,其实也是规训穷人的一种方式,可以化解其反抗潜能,从而加强精英对于社会秩序的控制(58)。如此看来,法官们对于城市贫民的监管与救助实际上充分体现了高等法院社会治理的职能。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