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与法国旧制度下的社会治理(4)
http://www.newdu.com 2024/11/13 08:11:47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 庞冠群 参加讨论
三、高等法院的治理权与绝对君主制的发展 高等法院所行使的社会治理职能,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有助于旧制度的稳定。法官们在收容院制度中的所作所为,也与王权意志相吻合,因为正是太阳王力图将这一制度推行全国。由此,我们看到了在政治领域常与国王政府搞对抗的高等法院也有服务于王权的一面。但是,并不能就此简单地认为高等法院的治理职能完全得到了王权的认可。事实上,随着绝对君主制的巩固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法院的传统治理权逐渐受到行政官僚的挑战。在此,我们将把高等法院的“总治理”放置在绝对君主制发展的背景中加以考察,从而更好地理解该机构在社会治理层面与王权错综复杂的关系。 1.与总督、监察官和治理总监的竞争 高等法院自创立之初便具有总治理的权力,国王正是依靠司法机构来管理王国的事务。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法国君主制本源上的司法特质相关。法国国玺上的君主形象并非戎装跨马的武士形象,而是端坐王位主持司法的法官形象,这体现了卡佩王朝对于君主制本质特征的理解,此种观念也传递给了波旁王朝的君主们(59)。不过,随着绝对君主制的兴起,高等法院在社会治理层面上日益面临总督、监察官等行政官僚的竞争。在16世纪,行政管理权主要归高法和各省总督所有,二者对于治理权争夺不休,角逐的核心就是城市的治理权(60)。总督是国王派往外省代表君主进行统治的官员。总督的任务就是维护公共秩序,这与高等法院进行“总治理”的目标相重合。总督可以介入一切威胁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问题:饥荒、瘟疫、包税人的阴谋诡计,公共场所打架斗殴、造反、外国入侵等等(61)。亨利二世(1547-1559年在位)时期,矛盾相当突出,高等法院在给国王的谏诤书中抱怨总督被授予了新的城市治理权,他们不仅要监管各方制定的契约,还负责敦风化俗,匡正不道德的行为、惩罚犯罪(62)。不过,如果要在高等法院和总督之间进行选择的话,国王一般还是倾向前者,因为他们对于某些总督所表现出的独立性颇为忧虑(63)。 到路易十四时代,总督的地位明显下降,监察官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中央层面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监察官是国王派到各省或财政区的王权代表,其权限涉及司法、治理与财政,取代了总督的地位,并与高法成员相竞争。在行政管理方面,监察官负责监管市政官吏的选举;他们通过保障市场供给来预防缺粮现象;与此同时还要提防所有可疑的集会与骚动,要与瘟疫的传播作斗争(64)。凡此种种,也都属于高等法院“总治理”的范围。 17世纪前期,高法成员与监察官在许多事务上产生摩擦甚至对立。法院时常废除王家官员的指令,颁布相反的举措,或者通过总检察长吩咐地方官员遵从高法指定的方针(65)。在福隆德运动(1648-1653年)初期,高等法院曾提出废除监察官的职位,指责他们损公肥私、敲诈勒索(66)。当时高法暂时战胜了王权,但是几年后监察官制度被重建,监察官的地位也不断巩固和上升,高法则时常被迫后退。18世纪监察官制度发展到了鼎盛时期。就公共卫生问题而言,1720年之后,对日常瘟疫的控制越来越成为监察官管理的事务了(67)。18世纪,监管乞丐和流浪汉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1764年8月,王室发布宣言,进一步惩治流浪汉和乞丐。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宣言赋予监察官更广泛的权威来管理各类乞丐与流浪汉(68)。由于当时的收容机构已不敷需求,1767年政府又颁布公告,要求在所有财政区建立乞丐收容所,这一收容机构由国王政府创建,与司法界没有关联,完全被置于各财政区监察官的掌控之下(69)。 为加强首都的治安管理,同时也为避免严重分割治理权,路易十四于1667年创立了治理总监(lieutenant général de police),令其执掌巴黎的治理大权,并派一批监视员、便衣侦探辅助其工作(70)。治理总监的权限非常广泛,包括维持公共秩序、管理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监管各行各业。这涵盖了高等法院的治理权限,从而招致高法成员的不满。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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