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起源与早期国家形态(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2:11:15 《史学集刊》 郭小凌 参加讨论
1879年至1882年间,马克思阅读了很多有关原始社会的著作,作了一些阅读笔记,如关于莫尼的《爪哇》一书、菲尔的《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落》《法兰西法与罗马法》、梅因的《早期社会制度史讲义》、拉伯克的《文明的起源》以及科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等书。其中俄国学者科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对他影响很大。他意识到,印度为代表的亚细亚的公社所有制虽是一种原始共产制,但可能属于次生或再次生类型的农业公社,而原生的形态是什么呢?当时欧洲学术界没有人能明确解答这个问题。 约1881年,马克思从科瓦列夫斯基那里得到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他说他“很喜欢这本书”,在1881年5月至1882年2月中旬认真阅读了这部书,并做了大量摘录和批注,其中有许多思想的火花、评论和补充。这些摘要和评注已收在《摩尔根〈古代社会〉摘要》一书中。他准备根据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来专门写一部“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书,实际是为自己的唯物史观树立起一块实证的基石,事实的基石。但他没有能实现这个念头便因病去世。他的去世和他要写一部用唯物史观“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愿望就成为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写作的直接动力之一。因此,恩格斯的这部名著实际上是他和马克思两人长期思考的成果,套用一个时兴的术语,《起源》所表达的国家观是马克思主义原生态的国家观。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的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循序渐进的历史演化的结果。恩格斯的《起源》第九章对此进行了集中论述,阐释他与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氏族制的解体与国家的起源的一般过程。在这一章中,他主要借助易洛魁人的样本,首先分析氏族部落制度在社会管理中实行的原始民主制,指出在氏族部落体制中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这表现在处理外部矛盾“由战争来解决,这种战争可能以部落的消灭而告终,但决不能以它的被奴役而告终”。④氏族部落处理内部关系则实行民主、平等的原则,没有“权利和义务”之分,没有“分为不同的阶级”。公共事务由选出的氏族长负责,重大问题(如血亲复仇、收容养子等)由氏族成员集体参加的会议来决定。简言之,氏族部落社会的关系主要由氏族成员自身来调整,必要时可以是武装的成员。 在恩格斯看来,这种氏族制的经济基础在于经济极不发达,“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仅存在于两性之间。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各自是所持有的工具的所有者。“家庭经济是共产制的”,土地和共同制作共同使用的东西(生产资料和房屋)都是共同财产,因此氏族社会实行的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公有制的解体则源于生产力的发展与私有制的出现。 恩格斯认为,私有制的出现同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大分工。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畜牧业和农业出现分工,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由于大分工的出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人们有了剩余产品,首次使经常性交换成为可能。在牧业部落,随着畜群归家庭私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换逐渐代替了部落与部落之间的交换而成为“唯一形式”,这就为私有制的产生创造了物质前提。在农业部落,发展路线也同牧业部落是一样的,耕地起初是部落的财产,“最初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便交给个人使用,”但只有一定的占有权。畜牧业、农业、家庭手工业中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人的劳动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并发生了吸收新的劳动力看管牲畜的必要,于是在战争中俘虏的敌人“变成了奴隶”。恩格斯指出“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这即是说,阶级产生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 到了野蛮时代高级阶段,金属工具(铁犁和铁斧)的使用,提高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劳动生产率,产品逐渐多样性。于是“如此多样的活动,已经不能由同一个人来进行了。”这样就“发生了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了”。新的社会分工进一步提高了劳动力的价值,使第一次分工“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现在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本质的组成部分”,奴隶由主人的“简单的助手”而“被成群地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引起“商品生产”,贵金属成为货币。商品交换的发展造成各家庭间贫富差别,“除了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间的差别,随着新的社会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各家庭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共产制家庭公社”和“共同耕作制”,土地由分给家庭使用逐渐变为私有。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⑤ 由于私有制和阶级的发生与发展,部落间掠夺战争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职能”。内外矛盾的驱动导致亲属部落的联盟建立起来,军事首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构成新的氏族社会军事民主制的各个机关。以前战争只是为了对侵犯进行报复或扩大已经感到不够的土地,“现在进行战争,则纯粹是为了掠夺”。掠夺战争加强了部落各级首长的权力,他们的职位由选举制而逐渐转变成世袭制。这样“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奠定下来了”。于是氏族制机关就成为自己的对立物,“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人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旨在反对自己人民的一个独立的统治和压迫机关了”。⑥ 这是恩格斯在《起源》中描述的私有制、阶级、国家起源的基本线路和先后的逻辑关系。在论到国家形成之后,他不可避免地需要讨论国家的社会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恩格斯认为,在文明时代初期,第三次大分工出现,“它创造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商人的出现连带出金属货币,又连锁出现了非生产者统治生产者及其生产的新手段。使用货币购买商品后,出现了货币借贷,随之出现了利息和高利贷。土地私有权和货币的出现,使土地成为出卖和抵押的商品。结果自由人急剧分化,财富集中在“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人民大多数日益贫困化。这种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引起新的阶级划分,但这已经是文明社会的阶级关系的演变了。 恩格斯的结论是:因经济发展而形成的新的集团要求有新的机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时氏族部落内的阶级分化和阶级对抗已经达到最尖锐的地步,但“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于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以外,没有任何强制手段”。这样一来,氏族社会无法解决阶级对抗,于是就必须有第三种力量来压制公开的冲突,这种力量就是国家。 恩格斯关于国家起源的一系列环节与各环节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论述在今天看来,存在着一些与已知事实不符的地方,如人类社会的史前时代远比马克思、恩格斯等19世纪的研究者们所估计的长得多,私有财产、私有制、阶级、社会大分工和国家产生的细节也很复杂,并非像《起源》中所描述的那样简单,但恩格斯的国家观如同达尔文的进化论一样,虽然有种种不足,然而已知的材料、特别是史前考古材料,不仅不能推翻他的基本思路,反而越来越多地证明其思路的正确性,这就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归根结底是人类长期体质进化、生产进化、社会进化、思想进化的产物,是在晚近五千年左右才出现的人类自己的创造物。⑦ 恩格斯在论及国家起源时,根据当时的史料,揭示了国家形成途径的多样性,颇具有前瞻性。他提出了三种途径:1.希腊式的,实际上是雅典式的,国家直接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2.罗马式的,国家是在平民与氏族贵族的冲突且平民取得了胜利之后建立起来的;3.德意志式的,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氏族制不能提供任何手段来统治这样广阔的领土,因而取而代之以国家。第三种显然不是原生的国家,而是次生的国家。恩格斯从国家产生的三种主要形式中,概括出关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经典性结论: 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⑧ 恩格斯指出,国家既然是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因此它同氏族组织相比有三个基本的识别特征: 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由血缘关系形成和保持下去的旧的氏族公社正如我们看到的,已经很不够了,这多半是因为它们是以氏族成员与一定的地区联系为前提的,而这种联系早已不复存在。地区依然,但人们已经是流动的了。因此,按地区来划分就被作为出发点。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结合了。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了。奴隶也包括在居民以内……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随着文明时代的向前进展,甚至捐税也不够了;国家就发行期票,借债,即发行公债。⑨ 恩格斯归纳的这种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具有非常合理的成分。首先,它突出了国家是暴力机器的实质。国家在护卫国土安全和国内秩序时不仅需要暴力机器作为工具,而且在发挥国家组织生产、分配资源和产品以及进行税收、社会保障与文教卫生等公益活动的职能时,也必须以暴力和强制为后盾或基础。其次,关于国家的特征之一是脱离社会的公共权力的设立这一点,也概括得极为精当。即使是早期希腊、罗马的公民国家,其公共权力也以脱离非公民群体和公民集体的一部分成员为特征。 但恩格斯关于国家与氏族部落组织的主要差异之一在于按地区划分国民之说,则并不符合迄今所知古代原生国家的实际。譬如,在早期国家当中,血缘关系始终是国家维系国民向心力的重要纽带。以恩格斯论证过的古希腊和罗马国家为例,识别公民身份的一个首要标准就是拥有共同的祖先和共同血缘。当希腊国家形成的时候,并非严格按地域划分国民,以雅典为例,按地域划分国民是克里斯提尼改革的结果,如果以此为国家最终形成的标志,雅典国家的出现时间就过于晚后。实际上,即使是在今天的国家,特别是一些具有共同语言、风俗习惯的单一民族国家,仍然以具有共同祖先为前提。 在非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中,相对最为流行的是契约论,它强调国家本质的超阶级性和形成过程中的非暴力途径,认为国家的形成在于人固有的理性,即人们认识到没有国家组织就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近代契约论的产生较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早一个多世纪,是对长期流行在西方政治理论领域的君主国家神授观念的彻底否定。但契约论的思想源流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思想家的著述当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