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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周边内附诸族赋役问题探讨


        内容提要:唐代周边内附诸族承担赋役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内附诸族注籍以编户身份承担额税,其中包括内迁唐正州境内的北方蕃胡按户等、丁口承担定额税及交纳畜产税,由唐境外迁入正州境内的归化蕃人在减免赋税十年后与华夏百姓承担相同的赋税,南方夷獠按户等输纳岭南诸州汉人税米户税额的一半,以及岭南局部地区夷僚户按丁口承担区域性统一额税。第二类,内附诸族以集体为单位承担赋役,包括羁縻州以上贡形式向中央交纳赋税,羁縻州土长刺史以进献形式向所管州府纳税,或正州内蛮獠集体承担固定数量的赋税。唐代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类型的内附民承担不同形式的赋税,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体现了唐治理周边内附诸族不同于内地行政制度的指导思想,具有羁縻性质。
    关 键 词:唐代 内附诸族 赋役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唐代内附民族研究”(批准号:07BZS021)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义康,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006
        关于唐代周边内附诸族承担赋役的问题,迄今为止,研究主要集中于唐代颁布的蕃夷赋役令,或是据此探讨羁縻州部落是否承担赋税与徭役,①或将此视为唐代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税制,②或据此以为内附蕃户既有纳税义务又有兵役义务,③或以为赋役令部分规定的对象是作为羁縻州民的北方游牧民族,④或视为其羁縻州管理中的基本经济制度予以探讨。⑤上述探讨无疑对认识唐代周边诸族承担赋役问题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唐代将周边诸族纳入其统治体制的方式非一,或置羁縻州安置,或置正州安置,或迁入内地州安置,而且地域辽阔,各地情况非一,很难说以统一的规定要求他们承担赋役。因此,我们认为蕃夷赋役令要求承担赋役的对象——蕃胡、夷獠,他们各自仅仅是唐代周边内附诸族中类别之一,要求承担的赋役仅仅是周边内附诸族承担赋役的方式之一,唐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蕃夷要求承担不同形式的赋役。以下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对不同类型蕃夷承担赋役的形式予以探讨,希望对此问题有一个较为全面、清晰的认识。
    一、内附诸族以编户身份承担定额税
    (一)北方蕃胡按户等、丁口承担定额税及交纳畜产税
    《唐六典》云:
    凡诸国蕃胡内附者,亦定户为九等。四等已上为上户,七等已上为次户,八等已下为下户。上户丁税银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贯经二年已上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无羊之处,准白羊估,折纳轻货。若有征行,令自备鞍马,过三十日以上者,免当年输羊。凡内附后所生子,即同百姓,不得为蕃户也。凡岭南诸州税米者,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轻税诸州,高丽、百济应差征镇者,并令免课役。⑥以上是租庸调时代关于周边内附诸族按户等课税和在征行时得以减免的规定,具体适应对象是诸国内附蕃胡、南方的夷獠户。内附蕃胡、夷獠户赋役令武德七年(624)就曾颁布过一次。
    关于赋役令中输纳银钱与羊的诸国内附蕃胡,上引石见清裕文中认为并非针对同一对象,包括粟特商人与以北方游牧民族设置的羁縻州民户。堀敏一则认为赋役令是一整体的条文,并非是将针对不同对象的条文混杂在一起。⑦上引李锦绣文与堀敏一有类似的看法,将其视为针对一种或一类对象的一个条文,认为北方内迁游牧族也纳银钱。⑧以上所述共同之处强调赋役对象的族属,但是必须明确蕃胡赋役令重点不是强调输纳对象蕃胡的族属,而是强调蕃胡的类别。那么对哪一类蕃胡执行上述赋役规定?
    首先,诸国内附蕃胡与下文所述给复十年的投化者同为从境外迁入唐境内进入唐统治体制的移民,但是蕃胡赋役令规定的蕃胡承担赋役的形式,即使蕃胡已在唐注籍,依然根据其固有生产方式的特点使其承担赋役,这一点不同于下文所述给复十年的投化者。因此,《唐六典》蕃胡赋役令规定的赋役对象仅仅只是进入唐统治体制诸国蕃胡中的一类,换言之,蕃胡赋役令并非以唐全国范围诸国内附蕃胡为对象。
    其次,《唐六典》所记诸国蕃胡赋役令在武德七年蕃人赋役令基础上,增加了蕃胡征行自备鞍马以及超期服役减免赋税的规定,输羊与自备鞍马征行都是基于游牧习性确立的赋役制度。此外,又增加了高丽、百济征镇减免课役的规定。因此,《唐六典》所记蕃胡赋役令是考虑到贞观四年(630)突厥政权灭亡,大量北方游牧族的内迁,以及随后对朝鲜半岛的征伐,部分高丽、百济民众迁入内地而重新修订的赋役令,赋役对象蕃胡与北方游牧族南下有直接关系。
    再次,赋役令规定输纳银钱与羊数目都是以户等、丁口为依据,那么成为赋役对象的前提条件是成为唐王朝百姓后在州县注籍的蕃胡。唐代对内附部族的安置方式,一种是迁入正州,一种是设置羁縻州。羁縻州又分为在部落本土设置的州与内迁唐正州境内设置的州。唐代大部分羁縻州是贡赋版籍不需上报户部的,赋役令规定的输纳对象恰恰是注籍的蕃胡。贞观四年以后北方游牧族南下主要居于关内、河北道北部正州及陇右道凉州境内,以这些游牧族设置的羁縻州多有户数或口数统计。⑨游牧族迁入正州境内首先涉及按人口规模择地安置的问题,所在州或州都督府需要统计其户口数,进而确定户等及每户丁口数作为实现税收的依据并非难事。因此,内迁游牧族具备按户等、丁口数征税的前提条件。
    基于以上考虑,以及论者指出游牧族输纳银钱与羊的事实,⑩可以认为《唐六典》所记诸国内附蕃胡赋役令非针对商胡,主要实施于贞观四年以后从境外迁入唐正州境内的北方游牧诸族。(11)他们无论是迁入内地直接编入正州,还是在正州内设置羁縻州安置,州县掌握其版籍后则要求据赋役令纳税。贞观四年突厥政权灭亡,大量突厥降户迁入唐缘边正州境内。后突厥然啜败亡前后,大量后突厥部落降唐南迁,部分铁勒部落也脱离后突厥统治降唐南迁,诸如此类降户均应是蕃胡赋役令中规定的输纳对象。
    按户等、丁口纳税之外,内迁游牧诸族还要缴纳畜产税。《唐律疏议》云:
    诸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羊减三等。余条羊准此。
    疏议曰:《牧令》:诸牧杂畜死耗者,每年率一百头论,驼除七头,骡除六头,马、牛、驴、羖羊除十。白羊除十五。从外蕃新来者,马、牛、驴、羖羊皆听除二十,第二年除十五,驼除十四,第二年除十;骡除十二,第二年除九,白羊除二十五,第二年除二十,第三年皆与旧同。准率百头以下除数,此是年别所除之数,不合更有死、失。及课不充者,应课者,毕令:牝马一百疋,牝牛、驴各一百头,每年课驹、犊各六十,骡驹减半。
    马从外蕃新来者,课驹四十,第二年五十,第三年同旧课。(12)唐律要求对来自外蕃的畜产征课,但没有明确畜产的拥有者,即征课对象是谁。石见清裕注意到唐律规定与内附蕃部纳税相关,(13)这一判断是正确的。北方游牧族南下往往是携畜产举部内迁唐北方沿边州县,他们所携畜产是从外蕃新来者,自是唐律畜产征课适应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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