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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帛学的史料辨析与理论探求(2)


    三、前后历史阶段比较的可能。强调“史学便是史料学”的傅斯年以“史料学便是比较方法之应用”,“但史料是不同的……有一切花样的不同。比较方法之使用,每每是‘因时制宜’的”(《史学方法导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74—75页)。比较呈现差异,产生问题,促进研究。不过,史料具有复杂性,问题的解决也存在程度之别。由于秦汉史料的留存特征,欲实现对一些问题更系统、整体性的把握,前后历史阶段比较的引入,需要考虑。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多次出现“同产”。整理小组引《后汉书·明帝纪》注“同产,同母兄弟也”。张家山汉简研读班进一步认为“西汉时期之‘同产’亦指同父所生兄弟……故西汉早期之‘同产’不可排除其包括同父异母的可能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05页)。“亦指”,“不可排除其包括……的可能性”,实为认同前说下的内涵扩展。而我们认为:“同产”指同父所生的同姓兄弟姊妹。至于同母异父,可称兄弟,又是同母,却不属同产范畴。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一七二)作为一则旁证,相关史料价值有望进一步呈现:同母异父和奸出现在秦律司法解释《法律答问》中,正说明相对同产,当时人对此种情况存在疑问。而将前后历史阶段的比较引入,有关认识会更清晰:唐代同母异父姊妹入于缌麻,相奸,处以徒二年,强者流二千里。显然轻于与姊妹奸的绞。这不是同产中部分类别的量刑变轻,而正是沿袭秦汉时期同产与异父同母在概念上明确区别的结果。
    《二年律令·杂律》记“民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主婢奸,若为他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一八八),“奴与庶人奸,有子,子为庶人”(一八九),涉及后代的归属与身份。奴与民为夫妻,生子随父,即归奴的主人所有,身份从贱为奴婢。而奴与庶人奸,子为庶人,身份上又是随母方从良,二者区别明显。这说明过去对良贱相奸的后代一定为贱,或身份一并随父或随母的认识过于简单。虽然杂律对此一并叙述,但我们注意到:仁井田陞复原唐令,良贱相奸与良贱为婚条目均引自《宋刑统》。而《宋刑统》中两者已明确区分,相应内容分别归入《杂律》与《户婚律》。故下列判断或更稳妥:秦汉良贱相奸的后代身份认定,应与良贱婚姻相区分。前者后代身份随母,或良或贱;后者则身份为贱,归奴或婢的主人。
    学者已注意到《二年律令·史律》“五更”、“六更”、“八更”、“十二更”、“践更”及《徭律》“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四〇九),与汉代正役相关的“月为更卒”、“践更”有别。但如何进一步把握呢?考虑史、卜、祝及“非从军战痍”者身份具有特殊性,并联系唐代把各种有名目的职役和徭役称为“色役”,其中包括“由特殊身份的人或贱民充任的色役”等,“担任某种色役者可以免除课役或免除正役、兵役及杂徭”,相关思考有望深化。
    以往将秦汉“刑徒”作为综合群体的考察较多。对“刑徒”内部的关注,也多从法制史角度着眼,集中于刑罚等级本身。隶臣妾与城旦舂、鬼薪白粲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差异,并不十分清楚。如何在分析相关群体时,实现更系统的把握,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唐代社会身份低于平民的群体中,隶属官府一系由高到低有“杂户”、“官户”(即“番户”)与“官奴婢”。如果我们在分析司寇、徒隶时,注意参考后世唐代群体的相关特征,则有望从后世面对等级身份群体所制规定中,获得启发。如唐代杂户、官户差别是前者籍贯州县,后者隶属本司。这对把握司寇与徒隶的差别,是否能提供一些线索?唐代官户又称番户,番上服役;而官奴婢一般长役无番。这对比较徒隶中隶臣妾与城旦舂的服役方式,是否也能有所帮助?
    此外,简帛古书、文书研究应注意对敦煌吐鲁番文献分类体系、研究范式的参考与学习;前后比较的同时,关注长时段下的历史变迁。
    四、考古学与层次模式。简帛学发展至今,学界一直注意历史学及文献学、古文字学与简帛学研究的结合。考古学与简帛学的关系,反而重视不足。简帛文献的本质属性是考古遗物。无论它们出自遗址抑或墓葬,都是相关考古学文化的重要构成。研究时应对同出古书、文书等文本资料群有整体把握,对简帛文献与其他考古器物有通盘考虑。只有从考古学角度对简帛资料群做好扎实的工作,研究时充分发掘和利用好相关考古学信息,才能使其在研究中发挥更大学术价值,实现简帛学的科学发展。
    李开元早年倡导多元化的新史学观念。从史学家的思维认识层次将史学划分为低层史学、中层史学、高层史学、哲学史学。不同层次史学有其不同的价值标准。很多易生混淆、模棱两可的问题,由此有望澄清(《史学理论的层次模式和史学多元化》,《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在历史学、历史文献学、哲学、思想史、古文字学、古典文献学、科技史、天文学、医药学等专业学者进入简帛学研究领域,呈现不同治学风格背后,突显的其实仍然是问题取向与价值标准问题。简帛学研究“层次模式”的提法,应当积极考虑。
    (本文发表于《中国史研究动态》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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