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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6)


    综上,马克思实际上持有两种不同的分配正义观念,一是涉及资本主义剥削的正义观念,另一是涉及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正义观念。对此,人们也许会问,马克思是否还持有一种超越这两种分配正义观念的终极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观念?笔者的回答是肯定没有,因为他和恩格斯从不相信有什么“永恒的、不以时间和现实变化为转移的”(同上,第435页)终极正义。
    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只是一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只是一种规范性的见解,那对它们之间关系就要做一种与我国学术界的传统理解不同的新理解。
    在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正义观念的关系这一问题上,传统的理解认为,马克思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以是否与生产方式相适应来判定一种分配是否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这种理解的依据,来自中央编译局翻译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一段话:“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见注)说什么自然正义,这是荒谬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9页)
    笔者曾指出,这段译文存在严重误译的问题。(参见段忠桥,2000年)在这里,笔者不再对误译问题做进一步的说明,而只想指出基于这段译文的传统理解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错误——把正义理解为一种事实判断而不是一种价值判断。我们知道,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论述中,一种分配方式与生产方式相一致还是相矛盾,指的只是前者是后者的发展形式还是桎梏、是促进还是阻碍后者发展,由此说来,无论相一致还是相矛盾,都只是对它们之间关系的一种事实判断。相反,一种分配方式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指的则是不同社会群体对它做的“应当”还是“不应当”的价值判断。关于正义的价值判断的特征,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明确的论述。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主张的“公平的分配”时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2页)恩格斯在谈到普鲁东的法权观时也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同上,第212页)如果说正义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只是一种价值判断,那将其理解为一种事实判断显然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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