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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究(2)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在今天,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了严峻的传承困境,许多必须要通过言传身教才能习得的传统文化逐渐消亡;许多曾经在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建筑与物品也被破坏或被海外收藏家购买。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证明了当前国内并未真正建立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思想意识,没有真正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性、不可再生性。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当现代文化对封闭村寨造成巨大冲击后,当地群众往往忘记了自己本民族文化的优秀之处、独特之处,导致部分民族文化的消亡。传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极其关键,学术界曾经非常担忧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最终成为了另一个“经济增长点”,而近年来越来越多民族村寨的“开发式保护”却令人担忧。不但首批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地区没有落实最初设计的保护方案,甚至第二、第三批进入保护名录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在“政绩”的诱惑下没有真正履行保护义务,而是用开发取代了保护,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名开发经济项目的情况屡见不鲜。虽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主体的确会向政府缴纳保护保证金,但商人与企业的本性是逐利,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他们并不介意“踩线”甚至是“越线”。对于某些地方的民族风情商业演出,虽然并不能武断地说所有的商业演出都是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保护方式有待探讨。根据学术界大量田野调查报告显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演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商业表演公司通过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签订合同,将村寨中的民俗传统技艺表演者或是一个表演集体来进行商业包装,让他们前往外地进行表演,并要求他们改变一些没有商业价值的内容。另一种是旅游公司在承包了一个民族村寨的旅游开发项目之后,要求他们在当地重复表演自己的传统文化习俗(即便某些表演节目只是特定节日、特定场合才会演出),以此来吸引游客来此旅游观光。相比较而言,第二种商业演出模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还勉强能够称之为民俗文化艺术。而第一种商业演出模式则使非遗成为了纯粹的商品,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特点。这些扭曲与误导,绝不能称之为“保护”,反映出无论是当地民众还是政府,都缺乏应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2.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保护工作存在碎片化现象。一直以来,我国各地政府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上虽然都给予了较高重视,也耗费了不少资源,但在许多具体保护工作上的成效依然不尽如人意,对项目申报及项目开发充满热情,但对申报后的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开发后的跟踪管理则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产出抱有不切实际的期许,没有在落实过程中考虑当地自然环境与居民的耐受度,开发手段过于粗暴,商业化、城镇化开发趋势明显,部分地区在所谓的“非遗创新”活动当中对传统的民俗文化进行了篡改,没有真正尊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特点。同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存在碎片化问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是一个整体的文化表现形式,也是一个完整的文化系统,若是在保护过程中只将其中的某个部分进行保护,就会使这个部分与系统的其他部分强行分离,虽然在微观上的确实现了对某个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但让这个文化形式脱离了其生存土壤,也让文化系统因失去重要部分而逐渐衰落。某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因历史原因的确是以碎片化的形式独立传承,地方政府更应通过整体性的修复来完成保护工作,因为缺少文化语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必然消亡。当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条件面临着巨大的变化,这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向调整所导致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在这一过程中被简化为一个符号甚至就此消亡。然而通过观察近年来的少数民族非遗相关新闻可以发现,相关工作者的所谓保护,是在不断城镇化、牺牲其原有特点的背景下实现的,这也让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距离其原有的文化语境越来越远。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碎片化保护的隐忧是,许多人能够接受其经过推广的文化碎片,却没有真正理解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涵的独特意蕴与精神价值,最终只能成为一个民族被时代洪流席卷后留下的、带有一丝独特风情的符号。
    3.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竞争力弱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空间不断被压缩,缺乏竞争力。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高度普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不再为市场所青睐。许多依靠传统技艺谋生的手工业者、文艺表演者都面临着衣食无着的困境,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感兴趣乃至欣赏的人越来越少。另一方面,更贴近现代商业环境的现代文化产品也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造成了巨大冲击。现如今,无论是来自海外或是国内新生的消费方式越来越多,消费体验也越来越细致、周到,这也使得古朴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吸引力不断下降。全球化的不断加快,进一步挤压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就稀缺的生存空间,这是因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诞生于小农经济社会,而在商业社会中,人们的消费理念、生活理念都远不同于小农经济社会,这种差异对民族地区也造成了深刻影响,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方式与价值理念都在逐步转变,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文化语境与经济基础。在人类社会交际面越来越广泛的今天,任何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都不可能在一成不变的背景下生存。同时,随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竞争力的弱化,民族地区的传统价值观也开始逐渐瓦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4.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当前国内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但现有的法律条文仍然难以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目前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尚无,一些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并不强,而由于相关数据不够全面,所以立法工作一直以来都缺乏科学依据,进展缓慢。在这一背景下,许多非遗的具体保护工作因为缺乏相关法律条文指导而变得难以着手,对于保护手段的应用也缺乏相应标准。当前法律法规当中更没有关于非遗私人权利的专门条文,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规定非遗涉私权力保护办法应参详知识产权保护,但事实上这两者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人权利概念也并未得到法律承认,所以在法律意义上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没有私人权利的概念[3]。中央政府一直以来都是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宏观层面来进行立法工作,主要出台的文件都是行政法规以及具体工作的指导意见、规章制度等。其中,国务院直属部委出台了许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章程及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就是一项综合性文件,而文化部出台的《关于加强戏曲、曲艺传统剧目、曲目的挖掘工作的通知》则是有所指的针对性文件。和中央政府不一样的是,地方政府在立法进程上走得较快,也是因这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较为丰富导致的,这些地方出台的地方性非遗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确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中央立法的迟缓缺陷,也的确使得国家的立法有了一定的实例参考,但终究没有国家性、系统性法律法规的保障,仍然让相关工作者感到无所凭依,也加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难度。所以,当前缺乏全国性的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仍然是阻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顽疾。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