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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究(3)


    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1.遵守客观规律,树立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改革开放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不断加快的事实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适用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如就地对建筑进行修缮、隔离出一个保护区、直接整体搬迁到另一个地区或是收集其中的标志性文化物品做成“标本”,剥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性。所以,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应该摸清楚这一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并着重于观察其在当代社会的生存情况、生存环境,从注重维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形态,转变为注重保护其根本的生命力。不仅如此,民族地区的宣传部门还应通过各项文化活动,提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宣传内容应该集中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价值理念与精神内涵,还应多宣传相关保护政策。要不断提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实效性,这一工作的成效决定了社会各界是否真正理解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涵的思想意识,是否能够意识到当前这一文化形态已经濒危。在开展教育工作的过程中,要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融入中小学教育甚至是高等教育的课程当中。尤其是民族地区,更应该充分运用多媒体手段,使得学生们能够充分了解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美以及不朽的灵魂,同时鼓励他们投身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中。在实践过程中,各级学校可以考虑开设兼具知识内容、表演与集体合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课程,编撰指导性较强的教材、多媒体素材来帮助学生学习,并将其作为考查学生特长的重要类目,甚至可以当作一门选修课。事实上,在今天许多民族地区的高校中,就有为数不少的师生主动参与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成为这一工作的骨干力量,从亲身学习实践到向公众表演,从深入乡间山林进行田野调查到撰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推广文章,民族地区的高校师生们成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力量,也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系统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2.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保护机制。由于政府是现代社会拥有最全面、最优质资源的机构,所以应该成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导者,统筹各项工作,领导社会各界共同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耗时较长、耗资较大而并无明显经济收益的工作,需要在政府带领下不断强调其重要性,引导各方力量共同配合完成。首先,要通过文化部门的工作,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成为当地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文化部门要将这一工作常规化、长期化。其次,要建设更全面、功能更完整的保护体系。各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该完成好自身本职工作,为各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及机制建设提供指导,帮助民间建立各项非遗协会,并在必要时给予物质上的资助。再次,要充分调动各级相关部门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主观能动性,各方协同合作,为非遗保护提供财力、人力、智力支持。又次,鼓励民间资源参与保护工作中,培育技能更精进的专业工作者[4]。针对保护队伍专业素养不高的问题,政府应该出资组织培训班,并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民族地区高校)建立专业的保护队伍,通过队伍的正常人才交流、新陈代谢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要强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重要内容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在较高层面上明确什么类型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什么类型的保护,加强保护民间传统技艺的针对性,通过更有序的管理来抓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灵魂,并让其能够在现代保存乃至发展。政府还应该在现有的博物馆中为非遗开辟专门的陈列室,并在条件成熟时定期开办专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在物质基础较好的地区,建综合性展馆,将宝贵资料收集其中,甚至可以聘请非遗传承人常驻,在表演的同时向对民间艺术感兴趣的青少年无偿传授技艺。除上述措施外,政府还应构建更完善的传承激励机制,对于那些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力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与物质激励。
    3.提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竞争力。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不能够单纯依靠封闭式、抢救式的保护,而是要在某种程度上与市场接轨。过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确实需要一定的封闭性,诸如“后人学成,前人无食”、“传男不传女、传女不嫁人”等理念,使得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技艺的独特性得以保存[5]。但在今天,过分保守的传承理念只会给这些民间传统技艺的保护与传承造成阻碍。要想始终保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竞争力,首先就要优化传承者的理念,以更开放的思想拥抱市场、实现传承。同时,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还应从其内容中找到具有市场潜力的部分,在保持最本真的价值观、技艺理念以及民族性的同时,对其表现形式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提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感、艺术感染力,使得少数民族特色手工艺品成为市场热门商品,甚至打开高端艺术市场的大门。但在完成上述工作时必须注意的是,相关学者及地方有关部门应慎重考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是否的确适合产业化发展,对于那些的确有市场价值、能够将其充分结合到城市规划以及文化产业发展蓝图中的内容,就应该竭尽全力将其做强、做大、做优。对于那些的确没有产业前景、但却有保护必要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应该通过市场的力量,将其他类型非遗产生的经济收入用来供应抢救式保护。另外,在提高市场竞争力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保护其知识产权,对一些独特的少数民族传统技艺进行专利注册,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对其传承造成不良影响。
    4.完善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保障。当前,法律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最重要的制度性保障,在没有法律准绳的情况下,任何保障都无从谈起,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如是。因此,如何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今天法律界与文化界需要共同探讨的重要问题,唯有在具备明确法律地位、拥有可供实践参考的法律内容时,非遗保护工作才真正具备了法律保障,而具体工作也才有具体程序指导。目前,国内尚未出台相关专项法律,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过于宏观,缺乏实践指导意义,或内容不够全面,又或是仅属于地方性保护政策。因此,如何在不久的将来通过法律体系建设,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工作者提供合理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建立宪法为核心、各部委文件为基础、当地法律细化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系统,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工作。民族地区则应该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现实情况,设计、出台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能够起到有效帮助的专项法律法规,确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性,同时也能在产业化过程中约束资本方,规定其合法开发与非法破坏的边界,促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发展。与此同时,法律还须切实明确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传承者的地位,因其生存状态直接决定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或消亡。而鉴于当前非遗传承人并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所以他们无论是生存状态还是传承意愿都非常堪忧。在2006年正式落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传承人或传承集体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明确承认,也没有就侵犯其权利规定相应惩处措施,这也是下一步地方文化部门需要作出详细规定的重要问题,避免传承人或集体合法权益受侵犯后诉讼困难的情形出现。
    收稿日期:2015-11-06
    参考文献:
    [1]陈守湖.侗族大歌生境探析[J].贵州社会科学,2014(11).
    [2]宋伶俐.关于濒危语言长篇口传文学记录和整理的几点思考[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5(1).
    [3]姚满立.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及冲突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8.
    [4]周纯杰.强化文化引领 体现文化责任[J].新闻论坛,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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