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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航:宋代中枢体制中的宰属——以中书检正官为起点


     
    宰属是两宋时代常见的说法,学者也使用这一概念称呼宰相和中枢机构的特定属官,标识他们在体制中的特殊性。李涵先生较早注意到宰属与中枢权力的联系,认为自熙宁时的中书检正官至南宋的检正、都司,宰属的地位不断上升,权力不断扩大,与宰相权力的不断扩张相表里(李涵《试论宋朝的检正与都司——从宰相属官的变化看相权的扩大》,《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集》,京都:同朋舍,1989 年,第 63—68 页,后收入李涵《宋辽金元史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22 年,第 287—299 页。)。宰属在中枢体制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然而,若将宰属视为制度概念,其产生背景、基本含义以及对宋代中枢体制的影响,尚未得到充分检讨。据笔者所见,宰相属官虽然一直存在,但“宰属”这一说法则是在北宋熙宁三年(1070)设置中书门下属官的讨论中方明确出现。王安石与宋神宗等人以“宰属”为名,设想了不同形态的中书属官,意图解决当时中书门下存在的结构问题。此后,中枢机构属官始终存在于神宗朝以降的中枢体制中,成为制度运转不可或缺的部分,对“宰属”的不同设想则影响着中枢机构属官的职能与形态。
    在这一过程中,熙丰中书检正官的意义尤为重要。检正官的创设是宰属在政治场域中出现的契机,检正官的设置和调整亦体现了对宰属的不同认知,影响着此后的中枢机构属官。学者业已在政治史视角下厘清了中书检正官与变法运动的密切联系(有关中书检正官的研究,见熊本崇《中書檢正官:王安石政權のにないでたち》,《東洋史研究》47(1),1998 年,第 54—80 页;迟景德《宋神宗时期中书检正官之研究》,《宋史研究集》第 29 辑,1998 年,第 213—273 页;裴汝诚、顾宏义《宋代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制度研究》,《宋史研究论丛》第 5 辑,2003 年,第 83—106 页;陈克双《熙丰时期的中书检正官——兼谈北宋前期的宰属》,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年;宋靖《北宋中书检正官考论》,《山西大学学报》2007 年第 5 期,第 61—65 页;李国强《北宋熙宁年间政府机构改革述论》,《中华文史论丛》2010 年第 3 期,第 169—186 页。此外,罗祎楠《论元丰三省政务运作分层机制的形成》(清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年),古丽巍《宋神宗元丰之政的形成与展开》(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年),也涉及了中书检正官的产生及其在中央政府中的作用。)。本文在宋代中枢体制变迁的线索之下重新考察中书检正官,从检正官创设的背景与目标,其职能设计对目标的实现与其对于中枢权力的塑造入手,结合王安石罢相和元丰改制之后中枢机构属官的变化,探讨中枢属官的职能和定位对于中枢机构运转与中枢权力构造的影响。
    一、 “宰属”构想下的中书检正官
    在中枢政治层面,熙宁年间制置三司条例司、编修中书条例所与中书检正官的先后设置,对应了王安石掌控中枢权力的过程。王安石拜相后无须利用制置三司条例司绕开中书门下,于是扩展了编修中书条例所职能,设立了正式的中书属官——检正官。这一系列举措在当时被标榜为“清中书之务”,但实质上超出了将宰相从繁冗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的目标,出于推行新法的需求,扩张了中书事权,令中书门下能够处理更多的事务(相关过程的梳理,见迟景德《宋神宗时期中书检正官之研究》,第 214—218 页;陈克双《熙丰时期的中书检正官》,第 20—25页;李国强《北宋熙宁年间政府机构改革述论》,第 171—178 页;方诚峰《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年,第 38—40 页;古丽巍《变革下的日常:北宋熙宁时期的理政之道》,《文史》2016 年第 3 辑,第 209—234 页。)。 若从更长时段的制度变迁来观察,熙宁年间能够通过设置属官等中枢机构的调整实现“清中书之务”,并造成中书之权扩增的现实,在于其切中了当时中书门下缺乏中层官员的缺陷。中枢机构调整不只出于一时需要,此后的影响也不限于神宗一朝。
    唐开元以降,政事堂从宰相会议之所转变为决策与行政合一的中枢机构中书门下,下设五房,“分曹以主众务”(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十六《百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 年,第 1183 页。)。中枢机构的变化,加之唐后期使职行政体系的发展与省部寺监的相应闲废,导致宰相对行政事务的干预增强,令中枢机构承担了大量日常政务。刘后滨将这一现象称为宰相的“政务官化”,视之为宋代宰相的基本特征(详细论述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济南:齐鲁书社,2004 年,第 60、262—305 页。)。
    三省制之下,中央政府通过以门下省为中心的奏钞与以中书省为中心的制敕两种行政运作,配合尚书都省裁决部分庶务并确定政务适用的处理方式,实现政务的分层处理。三省属官给事中、中书舍人、左右丞、左右司郎官在政务处理过程中提供支持。而相应明晰的政务分层处理机制在北宋的中书门下却长期缺位。
    北宋熙宁以前,中书门下(简称中书)的内部构造难以实现政务的分层处理,也缺乏属官支持决策。中书门下以正副宰相同平章事与参知政事为长贰,下设孔目房、吏房、户房、兵礼房、刑房五房承接各类政务,又置生事、勾销二房,生事房确定政务处理部门,勾销房负责机构内部的催驱、监督。其中,五房为首者为堂后官,各房有录事、主书、守当官,员数不等。在诸房之上,又有提点中书门下五房一员,一般由资深的堂后官转任。堂后官是诸房的核心,尤为要切。中书门下堂后官在五代及宋初每房设三员,共十五人,至宋太宗淳化四年(993),将堂后官的员额减为六人,其中五人各掌一房,一员充当提点五房公事,更趋科层化。每房三员堂后官时,三人分别负责“承受批凿圣语、定押敕草”“点检书写熟状、呈押进入”“对读、印押、发放”,即御前决策完成后转入施行的出敕环节,为一般事务草拟处理意见的熟状环节,以及文书核对、用印并确定文书发放去向(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二二、二三,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3038—3040 页。)。堂后官员额削减以后,堂后官的职能必然更偏向于管理、核验,一定程度上成为各房的负责人 (中书门下堂后官的建制、职能等,参见陈克双《熙丰时期的中书检正官》,第 7—20 页。)。
    堂后官的人选资质在熙宁以前总体上不断提升。五代宋初,堂后官从在京百司中拣选吏人充任(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下简称《长编》)卷三十六,淳化五年七月,北京:中华书局,2004 年,第 790—791 页。)。太祖开宝六年(973)五月,为防止堂后官和吏员擅权、奸赃,开始选任幕职州县官担任堂后官(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二二,第 3038 页。)。此后在雍熙元年(984)的五月、十二月,又开启了选任京官、朝官为堂后官的先例(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二二,第 3039 页。)。此后,堂后官人选基本参用选人、京官、朝官,尽管存在为避免贪渎而“参用士人有科第、历外官者”(李焘《长编》卷三十六,淳化五年七月,第 791 页。)的记载,但多数见于记载的堂后官并无进士出身(元丰改制前堂后官来源与本官的统计,参见于士倬《宋代宰府僚吏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 年,第 72—78 页。进一步可从堂后官出职后所得本官判断其有无科举出身。)。
    北宋前期对堂后官人选资质要求的提升,体现出对堂后官以及中书门下吏员管理的重视。然而,这类重视的底色仍是蔑视。朝廷重视堂后官人选的出发点在于防范中书吏属擅权、贪渎,企图以士人身份理应具备的操行遏制吏职的弊病。士人充任堂后官没有改变其“吏属”的本质。尽管堂后官及提点五房公事出职授差遣享有优待,但是北宋的重要官员中全不见曾任堂后官者,这与传统上宰相属官的仕途前景截然不同。而在元丰改制以后,中书门下被拆解,堂后官亦不复存在,此后“堂后官”一词被宋人用以称呼三省的高级吏员——诸房的都事、录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十二“堂后官”,徐规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0 年,第 250 页。),可见堂后官的职务属性一贯为吏。
    总之,熙宁以前的中书门下里,除了少数几员宰执便是诸房中的大量吏员。吏职堂后官居中统辖诸房,但自身也处于严格防范之下。宰执机构内部中层官员的缺位,造成了中枢体制运转的许多问题。一方面,中书门下是唯一主掌民政的中枢机构,决定政务处理方式、草拟熟事处理意见、落实高层决策的文书以及与政府各层级的文书沟通,都在中书门下进行,机构内汇集了海量的文书工作。另一方面,诸房堂后官与宰执的阶级差异过大,堂后官的职能被限定在文书工作上,无法主动、制度化地参与政策的讨论和制定。这样的机构设置决定了中书门下充斥了纷繁的政务,无力系统应对国家面临的问题。
    在上述制度现实之下,从中书门下属官和内部组织入手,在“清中书之务”的名义之下改善中书门下的行政能力,成为神宗君臣自然的选择。然而,新设中书属官的人选与职能在熙宁年间尚存不同意见。熙宁二年四月,礼官拟定同天节典礼失误,王安石认为问题出在中书事务“猥并”又缺少属官分层处理。神宗与宰执由此展开了中书属官人选的讨论:
    上谓富弼曰:“今欲治当自中书。中书置属,宜精选小官。 ”
    曾公亮曰:“丞相府宜用敦朴人,故本朝不用进士,但用学究。 ”
    安石曰:“当选在下豪杰之士,令编修条例、点检文字。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八,第 3124 页。)
    宋神宗“精选小官”的意见为臣僚讨论奠定了基调。在此之下,曾公亮与王安石对中书属官的选材存在明显分歧。曾公亮维护堂后官不要求进士出身的现状,将警惕堂后官群体弄权而限制其政治前景、令其远离决策的做法,文饰为任用“敦朴人”。
    王安石对中书属官的期望与此截然不同。王安石对中书属官职能的设想是编修条例与点检文字。以此为职的官员,参与国家行政立法与中枢政令审核,是宰执的施政助手。熙宁年间随后的政治走向也显示,新设的中书属官绝非不涉及决策、无政治前途的吏职,也越过了宋神宗“精选小官”的限制(宋神宗、曾公亮与王安石对中书属官的不同认识,熊本崇亦有讨论,见熊本崇《中書檢正官:王安石政權のにないでたち》,第 60—61 页。)。
    此后,王安石着力推行他对中书属官的设想。当年九月先以李常、吕惠卿看详中书编修条例(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九,第 3125 页。),又在熙宁三年九月设置中书检正官,“编修条例”与“点检文字”直接体现在了中书属官的官名上。
    王安石关于中书属官选材和职能的观点源于他对唐宋中枢体制演变的认识,可在熙宁三年九月前后中书检正官设立时他与宋神宗有关“宰属”的争论中窥见。君臣表面上的分歧是检正官的待遇,宋神宗延续“精选小官”任中书属官的立场,不愿给予检正官较高的礼遇,理由是朝廷遴选人才普遍困难,检正官不可能得到最好的人选,既然如此, “不杀其礼,即恐分权害事”。而王安石认为:
    中书属官,须精择可以备谏官、侍从者。若杀其礼,则自爱重者不肯为,非自爱重者乃可忧其招权害事。宰属用士人,自古尧、舜以来如此,前代圣人岂不熟计利害?然至屏远士人而专用曹史,则止自姚元崇、常衮始,而二人后皆为曹史所累,此即前事之监也。 (李焘《长编》卷二百一十五,熙宁三年九月戊子条,第 5230—5231 页。)
    上述争论实质上是君臣二人对中书属官定位分歧的延续。宋神宗注重防范检正官“分权害事”,与堂后官的选任思路一脉相承。王安石提出“宰属”的说法以为反驳,这是“宰属”一词首次在宋代政治布局中出现。“中书属官”与“宰属”在此均指酝酿中的中书检正官,此前已经出现的“中书属官”表明了其在当时制度中的机构隶属,而“宰属”不仅在构词上强调与宰执的关系,且被王安石赋予了超越现实体制的意义。王安石认为,士人充任宰属是“自古尧、舜以来”的传统,是圣人“熟计利害”的良法。而宋代以吏职堂后官作为宰属的现实(在此之前,宋代文献中也出现过“宰属”一词,主要在制词的修辞中。如吕溱在转官制词中称欧阳修所转的本官“吏部郎中”为“中台宰属之重”,延续了东汉以降视尚书台发展出的行政组织为宰相机构的传统,见胡柯编《欧阳修年谱》,《欧阳修全集·附录》卷一,李逸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1 年,第 2607 页。王安石在起草外制时,将堂后官称作“宰属”,《堂后官大理寺丞张庆随右赞善大夫余如故制》称:“尔等职为宰属。”见王安石《王安石文集》卷五十五,刘成国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21 年,第 965 页。同为修辞,但王安石的指称更贴近北宋熙宁以前的制度现实。),被斥为“屏远士人而专用曹史”,是制度崩溃的结果。在宰属的衰败史中,唐代的姚元崇、常衮二人须负主要责任。
    姚元崇即姚崇,武周至玄宗朝多次任相;常衮于代宗大历十二年(777)至十四年任相。二人任期内对中书舍人职责的调整,当是王安石批评的缘由。姚崇在开元二年(714)将中书舍人参议表章的方式从“六押”改为“五花判事”(王溥《唐会要》卷五十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年,第 1109 页。),刘后滨揭示了其中意义。中书舍人此前参议表章,以六员中书舍人每人押一行,各决所分,是为“六押”。姚崇改革后,各位中书舍人对同一事件各执己见,再由宰相定夺呈上,称为“五花判事”。“五花判事”下,中书舍人意见的重要性显著降低,自高宗武则天时期发展起来的中书舍人参议表章之职,一定程度上遭宰相削夺(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 168 页。)。《通典》称姚崇改革之后:“舍人唯知撰制,不复分知机务。既文书填委,遂令书录,委之堂后人。”(杜佑《通典》卷二十一《职官三》,“中书舍人”条,王文锦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 年,第 565 页。)宰相精力有常,从中书舍人手中收回权力后,宰相转而依靠属下的吏员“堂后人”处理政务。中枢机构的吏员首领最终在制度上演变为北宋前期的堂后官。
    常衮改变了宰相与中书舍人的关系。常衮在门下侍郎、同平章事任上,与中书侍郎、同平章事争夺中书门下的控制时,发现对手能够在属官中书舍人的帮助下扩张行政能力,于是闭塞了政事堂通往中书舍人院的后门,阻碍中书侍郎和中书舍人的联系。此后,常衮又趁中书侍郎暂缺,进一步剥夺了中书舍人在中书省内的职权,并故意曲解“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意涵,接管了中书省的政务(刘昫《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九《常衮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 年,第 3446 页。常衮在中书门下体制形成中的作用,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 228—233 页。)。
    宰属所指对象是中枢机构内部隶属宰执的官员,这在当时的制度环境下与此前讨论中的“中书属官”一致,但宰属的说法承载了王安石对于中枢机构属官应然状态的多方面期待。在王安石的眼中,唐三省制下的中书舍人是宰属的典范,而北宋中书堂后官是宰属不尽人意的现实。将中书舍人与堂后官置于同一脉络中乍看之下有悖常识。不同于一般制度文献以时间顺序呈现机构和官职的沿革变化,“宰属”概念揭示了中枢机构属官的角色及其与宰相的关系。本文难以全面梳理唐宋中书舍人与堂后官职能的演变,然而从上文的讨论能够看到,王安石所看重的,正是中书舍人在姚、常二人更革之下失却的要素。其一,以“六押”为代表,中书舍人有能力和权限分工处理中枢机构的政务。其二,常衮以前,中书舍人与在中书省任职的宰相关系密切,是宰相制定政策时的咨询对象。而中书门下的吏职堂后官接替中书舍人成为宰属,在王安石看来是宰属的衰败。设置中书检正官,正是期望扭转这段历史。
    北宋前期中书政务的丛脞,熙宁年间“清中书之务”与“增中书之权”的关系,均可借助宰属概念来理解。政事堂到中书门下的变化,令宰相收拢了更多的权力,但以吏职为中层的机构设置令宰相难免过度分心细务。编修条例以“清中书之务”一定程度减轻了中书门下日常政务的负担,但为了增强宰执和中枢机构的治理能力,服务于系统性的政策制定和推行,还必须重建宰属,令之具备官员身份,有权草拟政务处理方案,并能够制度性地参与政策制定。中书检正官在王安石主导之下应运而生。
    二、检正官职能与中枢权力变动
    中书检正官的创设,寄托了王安石对于宰属乃至中枢机构的设想。而他的设想是否化为现实,需检视熙丰年间中书检正官的职能设置,厘清检正官对当时中枢权力变动的影响,予以评估。然而,对于检正官在中书门下的基本职能以及这些职能实现的方式,官制史料与现代学者仍缺少清晰的描述和概括。
    朝廷诏令与职官史料对中书检正官职能的记载大多语焉不详。熙宁三年九月,诏令设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一员,后又称都检正;中书门下五房,每房设检正公事二员(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四六,第 3064 页。)。都检正和检正拟以朝官担任,但在实际除授时,也常以京官出任。此后又出现了资格要求更低的习学公事,允许以选人充任。诏令详细规定了检正官的员额和待遇,却不见对职能的描述。职官文献描述检正官职能时也较笼统,如《神宗正史· 职官志》称“清中书之务”(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七四引《神宗正史·职官志》,第 2978 页。),《宋史· 职官志》云“掌纠正省务”(脱脱等《宋史》卷一百六十一《职官一》,北京:中华书局,1985 年,第 3786 页。)。其他各类对于检正官职能的记载,形成时间多距熙丰检正官的活跃时段较远(如建炎三年设置中书门下省检正时追溯为“检举催促”(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四七,第 3065 页),南宋中期陈居仁称“检核厘正”(潜说友纂《咸淳临安志》卷四“行在所录”,《宋元方志丛刊》第四册影印清道光十年钱塘汪氏振绮堂刊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 年,第 3396 页),多是对南宋中书门下省检正官的印象。),难以从这类描述判断中书检正官的职能。
    现代学者限于史料,多从检正官参与的行政活动归纳其职能。迟景德将检正官的职能分为规定与兼差两类讨论,认为诸房检正各主一房职务,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则总诸房之务。检正官的兼差是事权的扩增,包括编敕修法、兼中央官司职务、兼地方察访职任几类。后来的研究者大体沿袭了分检正官职能为本职和内、外兼职的思路,具体的分类和职能归纳稍有不同(裴汝诚、顾宏义将检正官的职能大体上归纳为制定、整理朝廷文书条规,督视各司的具体执行,以宰属身份出使,巡视各地政务民情,见裴汝诚、顾宏义《宋代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制度研究》,第 99—106 页。陈克双将检正官的职能归纳为编修敕令、条例,检举、督促诸司职事,提举中央官司事务和提举、查访地方事务四个方面,见陈克双《熙丰时期的中书检正官》,第41—52 页。)。检正官的内外兼职,如古丽巍所指出的,减少了新法实施的阻力(古丽巍《变革下的日常:北宋熙宁时期的理政之道》,第 229—233 页。)。
    学者已然揭示了检正官参与事务的门类和广度,但对于检正官在中书门下以内的“本职”尚无明确的认识,更不及其职能如何履行。然而,王安石对宰属的设想多基于其在中枢机构内的作用,检正官在中书的职能是其中关键,不容忽视。
    笔者以为,熙宁八年御史蔡承禧对检正官在中书门下职能的归纳,是进一步考察的基础:
    臣伏详朝廷置检正官之意,盖须经术文雅,足谋国体,多识前言往行,以助宰相有所不知,得以咨访。至于点检文字、推行文字,尤为下等。(李焘《长编》卷二百六十六,熙宁八年七月辛巳,第 6531 页。)
    蔡承禧将检正官职能归为两类,其一是“助宰相有所不知,得以咨访”,指能够备宰相咨询、顾问,帮助宰执制定政策;其二是“点检文字、推行文字”,是中书门下的日常工作(裴汝诚、顾宏义在《宋代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制度研究》中认为“点检文字”是“制定、整理朝廷文书条规,以‘助宰相有所不知’”,“推行文字”是“督视各司的具体执行”,以及“奉使出京,巡视各地政务民情”。这一方面忽略了检正官在中书门下的日常工作,另一方面也忽视了蔡上奏的上下文。蔡明言检正官立意根本是“助宰相有所不知,得以咨访”,下等才是“点检文字、推行文字”,两部分不可能重合。)。以下分别展开。
    检正官为宰执提供咨询和顾问意见,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大致包含接受宰执委任草拟政策法令、与宰执面议襄助决策、日常行政中书面发起动议三类。首先,检正官直接受命制定法令,以曾布最为典型,他在新法密集出台的时期先后任户房检正、都检正,深入参与了各项新法的制定。制定役法时,曾布在吕惠卿丁忧后,说服王安石变“助役”为“免役”(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六,邓广铭、张希清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9 年,第 312 页。),养马法和保甲法也据称主要出自曾布之手(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一九,熙宁五年五月,许沛藻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6 年,第 453 页。)。曾布因仕途显赫留下了更多记载,其余检正官,可以推断也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诸项新法的制定。
    其次,检正官与宰相的面议对于决策的影响,可以熙宁八年闰四月神宗与宰执围绕张谔升任都检正的争论为例。在“以田募役”的决策分歧中,皇帝与宰执在御前会议中难以达成一致,王安石退至中书门下与各检正官商议。接纳张谔的意见后,王安石将之带入御前会议讨论,成为决策的依据。张谔不“希合圣意”“临职事又肯争议,不避执政”成为他得到升迁的理由,表明检正官在参与议政时不只是奉行高层意志(李焘《长编》卷二百六十三,熙宁八年闰四月癸丑,第 6448—6449 页。)。
    最后,检正官也可书面发起决策动议。以往认为,检正官在中书发起动议的做法受到批评和限制,但其主要依据的两条记载值得辨析。其一是熙宁四年二月,御史中丞杨绘的批评:
    近者进奏院班下四方及流内铨牓示条贯,其首但云据某房检正官申具,其末又云进呈奉圣旨依检正官所定,首末并以检正官为文,若不曾经中书门下,殊失朝廷号令之体。
    此后中书将文书内检正官的名目改为中书某房,反激起杨绘更强烈的反对,认为“胥吏之曹名”相比检正官更加“失体”(李焘《长编》卷二百二十,熙宁四年二月甲子,第 5346 页。)。杨绘的记述从文书流程证实了检正官在中书门下政务处理中的职责。在中书行政流程中,检正官负责拟定处理意见,宰执若无异议,该意见会被进呈并批复,检正官的名目因而出现在文书首尾。杨绘的批评针对行下文书的文字中出现检正官或诸房,对检正官在中书行政运作中的实际作用没有意见,朝廷随后的更改亦是如此。
    其二是熙宁五年,宋神宗指出中书画旨施行的文书中,有一些“止用申状,或检正官取索到文字”,属“事体不便”,于是重申了熙宁三年唯有“急速公事方得用申状施行”的限制(李焘《长编》卷二百二十九,熙宁五年正月壬寅,第 5572 页。)。神宗批评和限制的是宰相据下级申状直接批状处理事务的行政运作,并最终在熙宁十年八月彻底废止了不经禁中画可行出申状的做法(有关申状上行后以批状下达的运作,参见张祎《中书·尚书省札子与宋代皇权运作》,《历史研究》2013 年第 5 期,第 62 页;周佳《北宋中央日常政务运行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5 年,第 191—193 页;王化雨《申状与宋代中书政务运行》,收入邓小南、方诚峰主编《宋史研究诸层面》,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 年,第 295—301 页;曹家齐《南宋“三省合一”体制下尚书省“批状”之行用》,《学术研究》2020 年第 11 期,第 110—114 页。)。神宗的系列行动反映了出令程序中皇权对宰相的限制,流程处在申状呈上之后,检正官在中书内部的动议环节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检正官在中书内部提议,获准后以正常程序出令,在熙宁年间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对此并无直接的批评或限制。
    接下来将目光投向中书门下的日常政务。首先,检正官在中书门下日常政务处理中负责草拟熟状和出敕。中书门下向皇帝进呈日常政务的处理意见以及覆奏御前会议所得旨意,以熟状呈入禁中。熟状的草拟此前主要由堂后官负责,检正官设立之后,即成为草拟过程的重要角色(有关熟状,见王化雨《两宋熟状考述》,《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5 年第 6 期,第 15—22 页。)。由于日常政务的熟状多由堂后官和检正官拟定,宰执常只是照例签署,上呈后禁中惯例画可行下,检正官实际需要为熟状内容承担责任。熙宁四年,中书门下熟状进董毡明堂加恩有误,结果检正官上簿、堂后官责降,承担了主要责任(李焘《长编》卷二百二十七,熙宁四年十月癸亥条注文引《司马光日记》,第 5527 页。)。面奏或入熟状进呈的事务经过禁中的批示或画可,返回中书门下形成文书,即是出敕。出敕也需要经过检正官,熙宁八年,吕惠卿之弟吕温卿因强买民田被罚,而中书所降的处罚敕文,不顾吕惠卿经勘后与此事无关的结论,仍提及惠卿姓名,最终朝廷以“出敕差误”为名,处罚了检正官、堂后官(罪检正官等事,见李焘《长编》卷二百七十六,熙宁九年六月丁酉,第 6747 页;此事本末见李焘《长编》卷二七五,熙宁九年五月己巳条注文引《吕惠卿家传》,第 6728—6729 页。)。在类似处罚中,最终签押行下的宰执都未受追究,显示检正官是日常政务的直接责任人(中书检正官出现后,堂后官依然存在,在熟状草拟和出敕中,检正官、堂后官通常共同出现,共同承担责任,其中检正官和堂后官的分工,尚缺乏更有力的材料说明。)。进熟状与出敕是中书门下诸房的主要职责,也是中书内部文书上行与下行两端,所谓“点检文字,推行文字”,即就此而言。检正官掌握二者,意味着获得了分工处理政务的权限。
    其次,检正官在中书门下还负责吏员的选补、管理和考核。熙宁三年十一月,中书门下条例所完成堂吏保引、补试、赏罚相关规定的制定, “逐房检正厅置功过簿一扇,手分点检得差错公事,候改正上簿”(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二五,第 3042 页。)。各房吏员差错的记录,由本房检正官记录、掌管。同月,又规定堂后官通过南郊保引亲属成为中书低级吏员时,需“各随状领赴都检正厅集,检正官呈验人才、书札,堪任习学公事,即佥书保状,引诣聚厅处公参讫,批状送房收系”(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二六,第 3043 页。)。检正官负责核验吏员身份、签署保状、评估才能,承担了选补流程中的关键环节。上述几例显示了中书检正官参与中书吏员管理的若干片段,其中涉及方面甚广,且中书内部别无其他属官,可以推断,吏员日常考核、赏罚,当也是由都检正和诸房检正负责。
    学界以往认为,熙宁年间“清中书之务”的主要举措是通过编修中书条例将繁冗事务划归有司(邓广铭《熙宁时代的编修中书条例所——熙宁新法述论之一》,《邓广铭全集》第七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 年,第 334—339 页。)。然而在此之外,检正官负责入熟状、出敕与吏员管理,提升了中书日常行政效率,也维系着机构的正常运转,令宰执不必过多躬亲细务。这同样服务于增设中书属官的核心目标,构成了“清中书之务”的另一面。
    回到增设中书属官的目标及王安石对宰属的设想。一方面,检正官通过受命制定法令、与宰相面议以及主动提议,作为宰执的顾问、咨询班子,广泛参与政策制定。另一方面,中书检正官在中书门下掌握各房的方案草拟和文书落实,以官员身份获得了分工处理政务的权限。同时,检正官也管理和监督中书吏员。上述几个方面,既令宰执得以从中书日常抽身,也为宰执投入政策讲论提供支持。总体上,中书检正官达成了王安石对宰属的期待,并兼顾了防范和限制吏员的传统关注。
    中书检正官在创设之后,迅速影响了宰执之间的权力格局,受到时人的关注。熙宁四年,杨绘批评检正官处理政务只与王安石一人商议,导致“权柄专归于一门”,其余执政只是签押已定之事(李焘《长编》卷二百二十,熙宁四年二月甲子条,第 5346—5347 页。)。吕惠卿在参知政事任上也称检正官“作文字皆不与臣议”(李焘《长编》卷二百六十八,熙宁八年九月乙酉条,第 6573 页。)。在检正官分房处理政务与顾问咨询之职的支持下,中书内部的权力分配彻底向王安石倾斜。在王安石罢相,神宗直接掌控政府后,失衡的权力分配格局渐被拆解。检正官影响的这一面向,学者论之甚详。
    笔者更为关注的是,中书检正官的出现,改变了中书门下与有司的分工方式,令这一时期的中枢权力接近王安石的设想。学者指出的创设检正官导致“增中书之权”,正出于此。这在制度和政治层面是如何化为现实的?
    大体上,中书检正官的设立为中书门下补充了精选的中层官员,中书门下有能力更为主动地推进议程及回应中外上报的各类事务。时人感受到中书门下的控制力增强,不断介入原先由有司实际掌握的事务。
    检正官向有司扩展权限,依仗其在中书门下的职能。检正官对中书与有司分工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两点:其一是通过动议立法直接变更行政事务的管辖权限和处理流程,将原本由有司处理的事务划归中书,或是在流程上增添中书的审核与决策;其二是利用中书诸房在政务处理流程中居有司之后的位置,变更有司拟议,实质上获得处理权限。分别见于以下两例。
    熙宁四年正月,刑房检正李承之提议:
    乞自今令刑部月具已覆过大辟案,逐道申中书,委检正官覆详,大限十日、小限七日,如有不当或无故稽留者,取旨责罚。(李焘《长编》卷二百一十九,熙宁四年正月乙未,第 5323 页。)
    提议随后获准。检正官提议立法更改政务处理流程,在刑部详覆之后又加入检正官审核的环节。在这一例中,刑房检正官动议赋予自身审核刑部事务的权限并获得准允,扩大了中书对相关司法案件的控制。
    中央政府的日常政务处理相对较少见于史料,兹举一例。程颐弟子张绎回忆:
    张子厚罢太常礼院归关中,过洛而见程子。子曰:“比太常礼院所议,可得闻乎? ”子厚曰:“ 大事皆为礼房检正所夺,所议惟小事尔。 ” 子曰:“ 小事谓何? ” 子厚曰:“ 如定谥及龙女衣冠。 ” 子曰:“龙女衣冠如何? ” 子厚曰:“当依夫人品秩,盖龙女本封善济夫人。 ”(程颢、程颐《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一上,王孝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4 年,第 270 页。)
    熙宁十年张载同知太常礼院,当年笃疾罢归,行至潼关病逝,此番对话即发生在归途中。张载的回答显示,礼房检正官收回了部分相对重要事务的裁决权力,此外太常礼院能够议定的事务诸如龙女衣冠,多依据格法和惯例拟定(引文中即依据龙女封号的品秩),礼官无甚裁量空间。
    礼房检正官得以改变与太常礼院的分工,源自处理中书礼房政务的职权分工。中书门下在政务处理流程居有司之后,权威亦在其上,原本即可变更有司的拟议。但此前的诸房堂后官身为吏职,缺乏主动调整的正当性,而检正官享有中层官员的身份与宰执的信任,有充分的动力和权限推翻有司原议。中书礼房与太常礼院的关系也存在于中书各房与职能对应的各有司之间,其余各房检正官同样可以依托中书各房的职能向有司扩张权力。
    另一方面,也需要澄清检正官能够从中书影响甚至直接指挥有司的观点。例如,学者多将熙宁九年十月神宗下令检正官所行“帖子”(熙宁九年,神宗令检正官下帖子当先禀执政,并置簿登记,每五日报告,可见检正官下帖当是日常多见的现象,见《长编》卷二百七十八,熙宁九年十月戊申,第 6806 页。宋代文献多混用“帖子”与“贴子”,然解释这类文书的文字多称“帖子”,笔者以此使用“帖”。)需先向诸执政禀报视为对检正官权力的限制,并由此推断检正官能以独立的文书帖子影响有司(如裴汝诚、顾宏义《宋代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制度研究》,第 105 页,陈克双《熙丰时期的中书检正官》,第 56 页,古丽巍《“无论于旧,不间于新”:论北宋熙丰之际的政局转换》,《中华文史论丛》2020 年第 3 期,第 184—185 页。)。需指出,帖子不是指挥、处分政务的文书。对帖子的用途、性质,宋人惟《朝野杂记》中提到一类“官帖子”,用于“上司寻常追呼下司吏属”,“只以片纸书所呼叫因依,差走吏勾集”(赵升《朝野类要》卷四,王瑞来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 年,第 85 页。)。雷闻对唐代帖文书的研究可供借鉴:唐代的“帖”用于日常政务,使用灵活,强调时效,多涉及日常事务的勾追日限(雷闻《唐代帖文的形态与运作》,原载《中国史研究》2010 年第 3 期,第 89—115 页,后收入邓小南、曹家齐、平田茂树主编《文书·政令·信息沟通》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 47—83 页。)。综合推断,检正官下帖,并非直接指挥有司,而是督促中书门下工作中事涉百司的文字“取索”。元丰改制之后宰属、枢属使用帖子的一些情况也支持这样的判断(如乾道六年(1170)九月十六日诏中称“应三省枢密院诸房并属司,今后应押官帖子下六曹百司取索文字”。乾道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诏中称“三省今后取索三衙文字帖子,令检正、都司印押圆备,方得给发,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六二至六四,第 2971—2972 页。两宋史料中,实不乏长官使用帖子直接处分政务的记载,尤其是未经规范用印和签押程序的“白帖子”。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以帖子处分政务被视为不合制度的擅权之举,并因此受到批评。)。
    又如,有学者认为检正官有权检举督促诸司职事(裴汝诚、顾宏义认为中书检正官的基本事权之一为“协助宰府督察诸司公事”(裴汝诚、顾宏义《宋代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制度研究》,第 100 页)。陈克双承袭了这一观点,见陈克双《熙丰时期的中书检正官》,第 42 页。)。其主要证据亦需辨析。其一为前述的熙宁四年令刑房检正官覆详刑部已覆的大辟案件,是针对特别事务的措置,不具备代表性。其二是熙宁七年户房检正张谔的建议:
    准朝旨,权提点诸路监司所申巡历状,乞监司官岁分州县互巡,次年正月十五日以前具已巡历上中书。经一年不巡者,委中书点检官申举。(李焘《长编》卷二百五十四,熙宁七年六月庚午,第 6206 页。)
    张谔的建议是基于朝旨授予的“权提点诸路监司所申巡历状”这一临时差遣,而不是他检正官的本职。建言中负责申举监司巡历的“中书点检官”并非检正官,而是指在行政流程中负责点检文书差误的官吏,在各类行政运作中由不同的职位承担。熙宁时期尚不存在令检正官系统地检举督促诸司职事的制度。
    总结来说,中书检正官设置之后,以中书门下属官的身份,依托动议权和诸房的进熟状、出敕职能,在中书与有司的分工中呈现出积极有为的倾向,占据了部分原属有司的政务裁决权限,从而实现了中书权力的扩张。无论是检正官的职能,还是其对于宰执权力与中枢权力的影响,都符合王安石对于宰属的设想。高层意志决定的中枢权力格局,经由中枢机构属官的设置化为现实,并得到了制度的保障。
    三、王安石罢政后宰属的调整
    熙宁九年十月王安石二次罢相后,政局进入宋神宗亲自把控的时期。与皇权伸张的新形势相适应,原先有利于王安石集中权力、推行新法的一些制度和人事安排遭废止,中书检正官也受到影响。既有研究显示,检正官的内外兼职停止,员额遭到削减,与其他机构的交流遭到限制,并被置于更严格的行政程序之下。总体上,检正官从王安石的控制中书、推行新法的班底转变为一般的中书门下属官,直至在元丰改制中被废置。笔者在此希望说明的是,神宗主政期间对检正官的调整、裁撤与元丰改制中三省属官的设置,更清晰地呈现了神宗不同于王安石的宰属设想。此后宋代中枢机构属官的设置,亦应当在这两种宰属的框架中理解。
    神宗对于检正官的调整,多着眼于规范检正官在中书的行政活动,完善针对检正官的监督机制。王安石罢相后二日,神宗下令检正官行帖子前需要先向执政禀报,并留下记录,每五日核验(李焘《长编》卷二百七十八,熙宁九年十月戊申,第 6806 页。)。元丰二年(1079)九月,又令执政负责为检正官处理政务确立时限(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四六,第 3064 页。)。针对检正官涉嫌请托、信息泄密、与其他机构交通的处罚,也明显多于此前(如,刘奉世干涉大理断案落职(李焘《长编》卷二百九十,元丰元年六月辛酉,第 7090 页),曾伉泄露中书信息罚铜(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六之六,第 4826 页),张商英因干请落职(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六之六,第 4830 页)。)。
    检正官的职能或也出现了变化。元丰元年九月检正官员额削减为共四员,其中户房检正二员,刑房检正一员,其余吏、礼、孔目三房以一员兼管,已无法在每房都设检正官专管(元丰二年五月又改为户房检正通管礼房,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四六,第 3064 页。)。且元丰年间除授情况显示,四员检正亦时常不满(统计见于士倬《宋代宰辅僚吏研究》,第 112—113 页。)。以这样的配备状况,检正官对诸房草拟熟状及出敕的掌控,当难与熙宁年间等同。神宗还加强了中书检正官对诸房的核查,在元丰四年六月令检正官为中书门下各类“应相度、定夺、分析、体量、勘会、驱磨、点检”事务置簿登记管理,“量紧慢给限”(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四六,第 3064 页。)。可以推断,神宗有意将检正官的职能从依托诸房分工处理政务,转向监督管理中书门下诸房的工作。
    回到检正官设立之前神宗与王安石关于宰属定位的分歧。神宗的一系列调整,正贴合他对宰属“精选小官”“恐分权害事”的认识:在神宗的设想中,中枢机构属官不当因能够影响宰相而具备特殊的权威,也不应凭借在中枢机构分工处理政务的职能获得过高的权力。神宗理想中的宰属,被限制在中枢机构之内,为中枢机构整体运转提供支持,既严格防范基层吏员,同时又受到中枢高层的监督。
    元丰五年,宋神宗全面更新官制,中央政府的民政主管机构设置大体恢复到《唐六典》中记载的状况,中书门下被拆分为中书、门下、尚书三省,检正官作为中书门下属官亦停止存在。宋神宗对于宰属的认识,更加彻底地反映在三省属官的制度设计中。
    中书检正官在元丰改制后三省 - 枢密院体制中的承继职位存在不同的说法。据《神宗正史· 职官志》,检正官罢设之后,其“职务分归中书舍人、给事中、左右司郎官”(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四六引《职官志》,第 3064 页。)。但新旧体制转换时官员的去向,却是在任的两员检正官吴雍与王震分别充任左司郎中与右司员外郎(李焘《长编》卷三百二十五,元丰五年四月甲戌,第 7826 页。)。且在元丰改制至北宋末年,多以宰属为左右司郎官的指称。陈克双认为,这样的参差是由于检正官的职能只有小部分划归给事中与中书舍人,而左右司郎官与宰执关系密切,不同于给舍的封驳之职易与宰执异议(陈克双《熙丰时期的中书检正官》,第 57—60 页。)。
    笔者以为,宰属用作官职的代指,有修辞的功能,因而必然受到官职等阶次和历史渊源的约束。宰属概念从围绕中书检正官的讨论开始进入宋代政治,在元丰改制之前是检正官的代指,而检正官的阶次处于侍从、台谏之下,给事中、中书舍人改制前可充执政本官,改制之后作为职事官亦位列侍从,官居正四品,阶层明显更高,不能以宰属代指,体制转换时也不可能以检正官转任。在各类制度文献中,给舍的核心职能乃封驳与草制,二者在北宋元丰以前分别由知制诰与通进银台司掌握,也与检正官无关。因此,宰属用作代指,只包括左右司郎官,不及给舍。
    然而,宰属概念的核心是对中枢机构属官职能和定位的设想。无论是在宋人的观念里还是在三省属官的职能设计中,中书舍人、给事中、左右司郎官三者都有着相同的定位。
    先看北宋人眼中的三省属官。元祐五年(1090)四月,御史中丞梁焘针对三省文书处理迂缓,建议三省宰执“各诫属官分察滞事,如门下省委给事中,中书省委舍人,尚书省委都司,亲阅簿书,点检结绝”(李焘《长编》卷四百四十一,元祐五年四月辛丑,第 10618 页。),建议随后获准。给舍、都司在各自隶属的中枢机构里被赋予相同的职责。宣和二年(1120)的诏令中亦称:“先帝肇正三省,诏给、舍、都司以赞省务。”(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十一《职官考》五“左右司郎中”,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所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 1484—1485 页。)给舍、都司均为三省属官,不因等级差异而有别。
    苏轼元祐元年的《谢中书舍人表》更在中书舍人的历史沿革中,将检正官的设置视为元丰改制的先声:
    窃以词命之职,古今所难,非独取之于文,盖将试之以事,至于机务,亦或与闻。虽四户擅权,非当时之公议;而五花判事,亦前代之美谈。及夫三字之除,乃是一切之政,但谓内朝之法从,安知宰相之属官。既任止于训词,故权移于胥吏。恬不知怪,习为故常。
    先皇帝道冠百王,法垂万世。建六官而修故事,辟三省以待异人。典章一新,名实皆正。遂申明于四禁,俾分领于六曹。远则追直阁之司,近则通检正之任。虽未闻政而闻事,盖须有德而有言…… (《苏轼文集》卷二十三《谢中书舍人表》,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第 662—663 页。)
    王安石熙宁年间流露出的对于宰属历史的观点,在苏轼笔下得到进一步阐发。从南齐的中书通事舍人(四户)分掌机要,到唐代的中书舍人有权参议表章(五花判事),参与“机务”是中书舍人所归属的“词命之臣”的核心职能,而到了北宋前期以知制诰(三字之除)为外制,沦为单纯的词臣,脱离中枢政务,权力流向中书门下吏员。神宗行元丰改制恢复三省,扭转了上述过程,元丰中书舍人的近源,正是中书检正官。
    更为重要的是,元丰体制下中书舍人、给事中、左右司郎官职能的设计,更加彻底地实现了神宗对宰属的认识。
    传统上对给舍的关注,侧重于中书舍人起草外制和给舍的封驳之职。但也应注意到,制词起草与命令审核并非给舍的全部职责。元丰改制将给事中与中书舍人置于独特的制度设计之下,给、舍不随门下、中书两省的宰执及吏员在两省机构办公,而是单辟门下、中书后省,分别以给、舍为长。除了在草制、书读、书行环节起草和审核两省拟定的政令,给舍还负责“签押前省诸房文书”(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七八,第 2980 页。)以及两省吏员的选补考试及工作考核(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一五,第 3031—3032 页。)。具体来说,给舍与两省内的开拆、点检、催驱等房联系,监督两省内部的行政规范,确保机构管理信息的产生,并负责确定两省吏员的考核结果。两省与后省的区隔和给舍的职能设计,令给舍既能监督、管理两省的运行,又始终与两省诸房的政务处理保持距离,无法获得分工处理政务的权限(相关讨论参见尹航《两省、后省与给舍——元丰官制中枢政务运行之一端》,《宋史研究论丛》第 28 辑,第 26—41 页。)。
    左右司郎官在尚书都省也有着相似的职掌。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额定四人,但实际常不满员。左右司郎官在都省主要依托都省诸房确定政务的处理方式和部门,审核吏员工作,协助仆射、丞管理检核六部事务(参见古丽巍《北宋元丰改制“重塑”尚书省的过程》,《中国史研究》2015 年第 2 期,第 69—87 页。),也在诸房和六察御史等的协助下试补和考核吏员(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一九引《神宗正史·职官志》,第 3104 页。)。与给舍在两省的职能类似,侧重于监督管理都省运行。尚书都省内的部门设置也贯彻了对左右司郎官的限制,为避免左右司“独创吏员,分为别司”,不设置郎官能直接控制的吏员,且在诸房处理的文书完成拟议前不得离开诸房(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二〇,第 3105 页。),这避免了左右司郎官获得都省政务处理的权限,成为诸房和仆射、丞之间的权力层级。因此,在元丰改制至北宋末年,左右司郎官身为宰属,在政治上却没有与此前检正官及其后南宋检正、都司官员相仿的影响力。
    总之,尽管元丰改制以后,给舍不像左右司郎官一般被称为宰属,但三者同为三省属官,共同实现了神宗的宰属设想。神宗的核心关切在于,中枢机构的中层官员不应存在“分权害事”的风险,不当获得完整的政务处理权限,其职能的重点在分担中枢机构的管理,防范吏员在行政中可能出现的差错。三省属官给、舍、都司的职能以及围绕他们的各项机制贯彻了神宗的理念。在元丰改制后的“三省 - 枢密院制”中,三省属官的设置,与分班奏事的御前会议机制、宰执分任三省长贰以拆分权力的制度设计相配合,在不同层面限制了熙宁时期形成的过度膨胀的中枢权力。在北宋后期,宰相无法通过中枢机构属官控制中央政府,给、舍、都司与相权的关系远不如中书检正官密切,亦不享有超越其职能的特殊政治地位。
    南宋初年,宰属的设置又因应宰相官名和中枢机构的变化而调整。建炎三年(1129)四月,门下、中书两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当年五月即设置了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名称仿熙丰检正官,待遇参照左右司郎官,职能为“检举催促”中书门下省诸房文字,与元丰改制以后左右司郎官的职能相仿。此后,中书门下省检正与左右司郎官(合称检正、都司)被认为是宰属。在军政和财政压力突出的南宋时期,对决策效率和响应速度的渴求压倒了对宰属和吏员的防范。最迟在绍兴末年,检正、都司的职能就已经转变为分工草拟中书门下省和尚书省诸房的政务处理意见,同时还掌握着机构内部的管理监督,完整掌握了中枢机构的中层权力,主导了中枢机构的日常政务处理。自嘉定初年史弥远执政,决策的中心被拉回到中枢机构,检正、都司作为宰属突破了日常政务的限制,参与到重要的政务处理和政策制定中。宰相依靠检正、都司执政,扩张了中枢机构的控制能力,有司权力也相应受到挤压,这样的执政方式一直延续到史弥远去世之后(参见尹航《宰属与史弥远专权》,《文史》2019 年第 2 辑,第 183—204 页。)。南宋时期,宰属的职能和定位逐渐回向熙宁的中书检正官,与宰相的联系日趋紧密。南宋中期以降,宰相同样通过赋予宰属分工处理政务和制定政策的权限,塑造了更强势的中枢权力,以应对沉重的边防和财政压力。
    四、结论
    宋代的“宰属”概念,发端于熙宁三年讨论增设检正官为中书门下属官之时。王安石以宰属指代不同时空的中枢机构属官,从中提炼出他心目中的理想类型。君臣关于中枢机构属官的讨论与后续的制度实践,呈现出两类宰属。其一是王安石设想的宰属,以唐前期的中书舍人为标准,在中枢机构有权分工处理政务,且能作为宰相的咨询、顾问班底参与决策。王安石二次罢政之前,中书检正官的职能与定位大抵与之相符。其二是神宗设想的宰属,职能偏重管理、监督中枢机构的运作,兼掌吏员的考核、管理。王安石罢政后检正官的职能向神宗设想的宰属调整,至元丰改制时,相同的思路又贯彻于三省属官给事中、中书舍人、左右司郎官的职能设计中。两类宰属在神宗朝之后的宋代中枢体制中交替出现,北宋后期的给事中、中书舍人、左右司郎官延续了注重省内管理监督的制度设计,南宋的检正、都司则回到分工处理政务并扩张中枢机构权限的思路上。在中央官制中的稳定存在与朝野上下的持续讨论,不断丰富着宰属的内涵,使之最终成为宋人习用的说法,泛见于各类文献。
    学界以往对于中枢体制的讨论,集中于宰执权力与中枢机构职能。近年来行政流程与政务运作的研究取径,从还原行政流程入手,将传统上一体化叙述的机构职能拆解为各机构、各流程环节的信息处理与责任分工。相应地,宰执与中枢机构的意志和行动,是由处于不同层级的宰执、宰属与诸房吏员以各类分工、核查、管理机制卯合构成的。机构中长贰与基层吏员的职责相对固定,宰属作为中枢机构中的灵活变量,其与宰执、与诸房的勾连方式,承载着中枢体制当中立体、丰富的内涵。
    宋代宰执权力与中枢机构属官职能的发展轨迹显示,二者的对应关系不止是单一尺度下职权的强弱,其演变过程也并非同一趋势的不断增强。宋代的宰属,在不同的阶段,以各自的职能和定位,参与塑造了形态各异的中枢权力。北宋熙宁三年以前中书门下不设属官,中枢权力没有流向下属之虞,然而也因此缺乏分层处理机制、无人监督检查,妨碍了行政和决策的效率。王安石主政时的中书检正官与南宋的检正、都司都与宰相联系紧密,有利于实施变革与应对压力,但同时一定程度上助长中枢权力的膨胀而忽视对宰属权力的制衡。神宗调整之后的中书检正官以及元丰改制至北宋末年的给舍、左右司郎官,将中枢机构置于精密的监督之下,配合了“三省 - 枢密院制”分割、制衡宰执权力的思路,但由此亦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宰属的设置与职能,体现了时人从中层入手调整中枢体制的思路,也是观察中国古代中枢体制的必要视角。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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