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经过清廷反复修改后,出现的问题更多。夏燮指出,明亡前后的史实,钦定《明史》或者是不敢如实记载,或者是记载太简略。特别是一些重要人物不为之立传,如张煌言在明亡以后,坚持抗清,失败后“流离海上,与宋之陆秀夫相似;就刑杭城,与宋之文天祥相似;若其身膏斧锧,距我大清定鼎已二十年,疾风劲草,足以收拾残明之局,为史可法以后之一人。列之《忠义传》犹非其例,况无传乎!”有些重要的历史事实,“如太湖义旅,但载云间,山寨殷顽,不登只字,以及沈寿民不附《黄道周传》中,顾杲不列《吴应箕传》后,此则不无可议者耳。” 其次,《明史》记载史实时,在时间上也不够确切。他说:“《明史》《纪》、《志》之文,皆本之《实录》、正史,而《列传》则兼采野史。”所以《明史》本纪就其叙事时的月日干支虽然最为详细,但是和有关传、志所载史实进行核对,则时间多不合。因为《实录》所记攻战剿抚及克复郡邑之类的事件,多据奏疏至京师的月日,而传中所记事,本之原奏者多据交绥月日,“故有近者数十日,远者数月不等。然准系月、系日之例,则原奏中如有事系确凿之月日,俱宜考证书之,方为纪实,若但据奏至月日,则叙事参错,而先后之次第不明。”(均见卷首《义例》)夏燮指出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不搞清楚历史事实的时间,就无法发现史事产生错误的原因。他说:“夫记事之体,偶差旬日,不足为病,而干支一误,遂至此后之朔、闰、大小建皆不可推,则关系非细也。”因而他主张“先推历而后系事”。《明通鉴》视此为第一事。所谓“考年月以定事系,一年之朔望既准,乃考定干支日分,排入月纬中,择其事之宜系者,提之为纲,日之所不能定者则系以‘是月’;月之所不能定者,则系之以‘是春’‘是夏’之等。又不能定则系以‘是岁’。”从而使历史事实年经月纬,以达到历史事实产生的时间在记载上真确。 一八六二年他在《与朱莲洋明经论修明通鉴书》中,对《明史》所存在的问题归纳为十个方面,其重要者,一是许多重要史实,如庚申、建文等事,《明史》不载,应该就各家引证之书而补之。二是有些史实众说纷纭,如建文帝出亡,《从亡》、《致身》、《录》虽不可信,而明人野史,汗牛充栋,无以惠帝为自焚者。自焚之语,仅见《永乐实录》,进行考实后,应当删除其不可信而信其所可信者,应据有关资料进行增补或删除。三是挺击、红丸、移宫三案本末,后人都认为是疑案,实则挺击非疑案也。他认为要叙述三案,必须详明首一案以间执后世訿訿之口。尤为重要的是,“甲申之变,正史语焉不详,所记殉难诸臣,亦多遗漏。宜博采《北略》、《绎史》,《绥寇记略》及甲申以后之野史,必使身殉社稷之大小臣工,悉取而登之简策,以劝千秋忠义也。”至于明清之间的关系,以及清灭明的事实,清统治者更是讳莫如深,尽量加以隐瞒、歪曲、篡改,这一方面的问题,夏燮在当时的条件下还不敢触及。 在夏燮看来,《明史》既然存在着这么许多问题,则另行编纂一部明史的史学著作,是刻不容缓的事。与他具有同样看法的人,有明末清初的谈迁和清季的陈鹤,他们分别著有《国榷》和《明纪》,可是夏燮没有能够看到这两部著作,因此三书的体例和详略都不很相同。夏燮认为有明一代关系之大事,“非《通鉴》不足以经纬之”。而这样做,他也是具备条件的。他说:“年来校证贵池书(即吴应箕次尾《楼山堂集》),搜辑明季野史无虑数百种,以《明通鉴》无书,慨然欲辑之。”(《与朱莲洋明经论修明通鉴书》)他的朋友们也支持和鼓励他这样做,如当时的知名学者平步青写信给他说: “近时史学凋废,魏默深《元史新编》、张南山《后南北史》,似皆未成。徐鼒之《纪年》,规抚《纲目》,李瑶之《绎史》,盗盩哂园。其余从事乙部者,大都史纂、史考之流,何足以语著作。……执事起衰自任,覃精五十年,聚书千百种,贯串考订,卓然成一家言,于以风示海内,不朽之盛业也。”(《樵隐昔寱》卷四,《与夏嗛父书三》) 夏燮以《明史》、《御撰资治通鉴纲目三编》两书的资料为主,参考《明会典》、《一统志》、王弇州《史料》、朱氏《大事记》、徐氏《典汇》、孙氏《春明梦余录》、王氏《续文献通考》、秦氏《五礼通考》以及其他稗官野史数百种,对有明一代朝廷纪纲、礼乐、刑政、天文、历法、河道、漕运以及营兵、练饷、折色、加赋,所谓有关于一朝治乱之源者,都曾加以研究,在《明通鉴》中都有较详细的记载。特别是对明廷的“治乱之源”的发展过程,年经月纬,叙述得较为详尽。全书反映了明代社会矛盾加深的过程及其发展情况,企图以这些得失为鉴戒,总结出明代的“治乱之源”,为当时的封建腐朽政权找到一条出路。本书一八七三年(清同治十二年)初刻于江西宜黄官署,一八九七年(清光绪二十三年)又由湖北官书处重校刊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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