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讨论李大钊对于李凯尔特历史哲学的回应之前,有必要就李凯尔特历史哲学中“历史科学的对象”、“历史科学的方法”以及“历史认识的客观性”的论述作一介绍。 1.自然和文化的区分 李凯尔特对于历史科学对象的讨论是在科学分类的问题背景下展开的。在他之前,文德尔班已经根据“形式的分类原则”把经验科学分为“制定法则的”(nomothetic)科学和“描述特征的”(idiographic)科学:前者致力于发现普遍规律,后者则着重研究特殊的历史事实。像文德尔班一样,李凯尔特也认为存在着两种科学分类的原则,并力求给予新的诠释,使之与他所理解的“形式分类”统一起来。 按李凯尔特之见,科学可以从对象或质料的角度进行划分,其标准是是否含有价值。由此,科学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认为不含有价值的自然,另一类是含有价值的文化。对于价值,李凯尔特认为不能仅仅从道德的必要性方面去思考,因为价值所涉及的范围要比道德广泛得多,一切“充满意义的”领域都属于价值的领域。作为含有价值的对象,文化就包括了宗教、教会、法权、国家、伦理、科学、语言、文学、艺术、经济等等,以及它们借以进行活动所必需的技术手段。换言之,文化实际上包括了宗教、法学、史学、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等科学的一切对象,即包括了心理学之外的各门所谓“精神科学”的对象。因此,与自然科学相对立的经验科学,就不是“精神科学”而是“文化科学”。李凯尔特所说的“文化科学”与“历史科学”内涵虽异--一是从对象上讲,一是就方法而言--但外延却同,故历史科学的对象就是含有价值的文化。 2.普遍化(generalizing)方法与个别化(individualizing)方法的对立 对历史科学方法的讨论,涉及到科学的形式分类。李凯尔特指出,由于经验的现实是茫无边际的杂多,它在每一部分都表现为一种异质的连续,因此认识决不是对现实的反映,而只能是对现实的改造(reconstruction)、简化(simplification)和选择(selection)。在这种改造、简化和选择中,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像在质料方面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有着原则区别一样,从形式上看,历史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也存在基本的对立:“有一些科学,它们的目的不是提出自然规律,甚至一般说来也不仅仅是要形成普遍概念,这就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而言的历史科学。”(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0、11、73-74、86、121页。)为了使作为杂多的经验现实具有可理解性,必须将其改造为“同质的连续性”或“异质的间断性”,而这实际上就是两种不同的把握现实的方法:前者排除异质性,追求普遍性;后者保持异质性,强调特殊性和个别性;前者是自然科学的方法,后者是历史科学的方法。 与普遍化方法和个别化方法的对立相应,李凯尔特认为,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有着不同的认识目的,前者致力于形成普遍的概念甚至规律的概念,后者则专注于对现实中的一次性的、个别的过程进行叙述。由于现实中的每一现象或事件都有其发生的原因,甚至可以确信一切历史事件都具有绝对的因果制约性,故历史科学也必须研究所涉及的一次性的、个别的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依李凯尔特之见,规律概念所包括的仅仅是那种永远被看作可以无数次重复出现的东西,而历史事件所受到的因果制约只是一次性的、个别性的实在,所以历史事件之间的个别的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普遍的因果规律。质言之,“历史概念,亦就其特殊性和个别性而言只发生一次的事件这个概念;而这个概念与普遍规律处于形式的对立之中”(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0、11、73-74、86、121页。),历史领域中的普遍因果规律或历史发展规律是“contradictio in adjecto(语词矛盾)”(注:李凯尔特:转引自K.C.巴克拉捷:《近代德国资产阶级哲学史纲要》(涂纪亮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322页。)。 3.理论的价值联系(theoretical reference to values)与历史认识的客观性 由于科学方法的特点取决于如何分开现实之流以及如何把本质成分挑选出来,因此,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历史科学方法所采取的选择原则,即根据什么观点来区分历史事件的本质成分和非本质成分。基于质料分类和形式分类的统一,李凯尔特认为,正是“文化概念给历史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条选择本质成分的原则,犹如作为现实的自然概念从普遍的观点对自然科学所作的那样。通过文化所固有的价值以及与价值的联系,可叙述的、历史的个别性概念才得以形成。”(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0、11、73-74、86、121页。)具体地说,根据文化概念或理论的价值联系的原则,历史学家首先能够在无限杂多的异质对象中,挑选出那些在其个别性和特殊性中体现文化价值本身或者与文化价值相关的历史事件作为叙述对象,其次能在某一历史事件的众多因素中选择构成文化意义依据的个别性作为本质成分,而把纯粹的异质性作为非本质的成分排除在历史概念之外。 通过区分理论的价值联系与实践的评价活动,李凯尔特认为,文化价值的普遍性使历史科学排除了个人的主观随意性,从而构成了历史认识客观性的根据。所谓文化价值的普遍性,是指“文化价值或者事实上被普遍地、即被所有的人评价为有效的,或者至少被文化集团的全体成员期望为有效的。”(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0、11、73-74、86、121页。)显然,对以文化价值作为选择原则所形成的历史叙述而言,由于这种文化价值始终只有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或特定的共同体的成员来说是有效的,因而其客观性就“始终只是对或大或小范围的文化人来说才是存在的,那么这种客观性就是历史地局限的客观性。”(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0、11、73-74、86、121页。)以此为前提,在李凯尔特看来,随着作为选择原则的文化价值发生变化,不同历史学家表述同一历史事件的着重点存在相互区别,而历史叙述的内容也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所以,“历史一定要被一再地重新撰写(be written anew),但这一点并没有否定历史的科学性”。(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0、11、73-74、86、121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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