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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国初期大汉族主义问题的消解(2)


    (三)政策区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与汉族地区有比较大的差别,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的政策规定必须有别于汉族地区,才能适应其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社会改革时,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以避免大汉族主义的滋生。
    1.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政策。1949年11月,中共中央给时任西北局第一书记彭德怀等人的电报就指出:“关于新疆的社会改革则完全不应该性急。首先应对各民族中的社会情况作深刻确实的调查研究,然后才能确定我们改革的政策口号与时期,而且必须在各不同民族中采取不同的改革政策。”(26) 1950年6月,毛泽东在《不要四面出击》的讲话中强调:“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慎重对待。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急了会出毛病。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一个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改革。”(27)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中央不仅主张时间延后,而且强调在改革方式上也有别于汉族地区,即通过和平方式实现改革(28)。1956年7月,周恩来在向有关人士传达中共中央对四川甘孜藏区和凉山彝区民主改革的指示时提出:“有关改革的问题,要根据群众的意愿,经过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协商,取得上层人士同意后再去进行。在协商过程中,必须用道理说服人,不要强加于人。汉族干部必须有耐心,要善于等待,少数民族不同意的,就不忙着去做。”(29) 这些主张和做法,对于大汉族主义的消解是有利的,也是必要的。
    2.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改革政策。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制度的改革,中共所持的态度历来是谨慎的,一再强调要从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愿望出发。1950年4月,周恩来在会见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举办的藏族训练班学员的讲话中就指出:“西藏实行政教合一,我们要逐步使政教分立,但工作应避免过早过急。在真正是多数人民要求改革时,才能改革。”(30) 同年6月,他在讨论西北地区民族工作时也指出;“对于少数民族的宗教,我们现在也还不能提出改革的口号,以免引起人家的反感。对伊斯兰教,对喇嘛教,都应该尊重。假如少数民族中有积极分子提出要改革,应该好言相劝,劝他们不要着急。这个问题现在还不能提,慢些改比快些改要妥当得多。”(31) 因此,建国初期,党对于关系宗教问题的改革所持的态度是十分谨慎的,不是急于推进改革,而是力主从信教群众和上层人士的意愿出发,缓改、慢改。尽管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宗教问题也发生过急躁冒进的倾向,但很快得到了纠正。
    3.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随着汉族地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不少已经完成民主改革的少数民族农业区,着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广西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了“硬赶汉区”的急躁冒进思想和作法,甚至超越了必经的阶段,盲目追求高级形式,建立所谓“直升”合作社。由于这些地区大多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群众的觉悟程度和对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还很不够,因而导致群众疑虑很多,生产松劲,干部力量分散,造成老社陷于瘫痪,新社维持乏力,互助组无人管理等后果。针对这一情况,1955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指示强调: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如果不去注意当地的特殊情况,企图用汉族地区同样的速度、同样的方式去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互助合作运动,就势必会发生急躁冒进的错误,造成工作的损失和困难,影响互助合作运动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发生群众性的骚乱。这样就正和若干同志的主观愿望相反,不是加速了而是延缓了少数民族地区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32) 这一指示,有效遏制了少数民族地区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急躁冒进现象。
    (四)主动帮助。积极主动地帮助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卫生及其他事业,帮助培养和训练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逐步达到实际上的平等,是消解大汉族主义的重要保障。
    1.帮助发展经济、文化和卫生事业。建国初期,少数民族尽管获得了平等权利,但还不可能仅仅依靠自己的条件和力量去发展经济文化和卫生事业。为改善少数民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给予了特殊的帮助和扶持。1950年6月,周恩来在七届三中全会上论述民族关系时说:汉族到少数民族地方去工作,要为他们多做一点好事,把商品送去,价钱公道,甚至卖得贱些,使他们的生活过得好一些(33)。为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周恩来主张,贸易上实行补贴政策,税收上减少一些,不仅要办一些工厂,而且要搞水利建设以发展农牧业(34)。1952年3月,中共中央就制订五年建设计划应重视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问题专门发出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在制订五年建设计划时,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文教建设及其他民族事务列入五年计划之内。就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而言,指示提出: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应以农业、牧业、贸易、交通为重点,某些民族根据其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发展渔业、打猎、林业、手工业及各种副业为重点。除国家选定建设的重要工矿企业外,在少数民族的中心区或某些人口集中地区,应建立某些为人民生活所必需与发展人民生产有密切联系的不同规模的工业(35)。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发展,中央要求逐步建立中心区和人口集中地区的医院、卫生院、医务所和农村草地的医疗队、防疫站,开展各种学校教育、成人补习教育和扫盲工作,推动少数民族语文的出版、广播工作和文艺、体育活动的发展(36)。在帮助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中央还要求汉族主动地替少数民族着想,使他们能得到较好的发展条件。
    2.帮助培养和训练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培养和训练少数民族干部是实现少数民族地区机关民族化、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重要条件。早在1949年11月,毛泽东曾就吸收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致电时任西北局第一书记的彭德怀:“各级政权机关均应按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大量吸收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能够和我们合作的人参加政府工作。……在这种合作中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此外,青海、甘肃、新疆、宁夏、陕西各省省委及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或干部训练学校。”(37) 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召开第60次政务会议,会议批准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的试行方案》。到1954年9月,经过各民族学院、民族公学、干部学校、各种短期训练班培养出来的少数民族干部已达14万余人,成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力量(38)。但相对于当时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需要来说,干部数量仍然太少,相当于县级或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更少,专业技术干部奇缺。针对这一情况,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思路:今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应着重于大力提高在职干部和有计划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首先是初级的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干部中的优秀分子应大胆地提拔到各级各种领导工作的岗位上。在同一民族中,并应注意培养和提拔不同地区的当地干部。凡经培养出来的少数民族干部,必须热情帮助其做好工作,树立威信(39)。截止到1956年底,全国绝大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区完成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并培养出少数民族干部20多万人(40)。
    与此同时,中央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的工作,依据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适当地吸收那些历史清楚、政治可靠、衷心拥护党并愿为党积极工作的积极分子入党。考虑到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情况,没有把放弃宗教信仰作为入党的条件,并且提出:“对于少数民族党员的一般生活习惯(如不吃猪肉等等),不论其与宗教信仰有无关系,不仅不应干涉,而应加以尊重。对于那些整个民族都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如回、藏、维等民族)中的党员,还应劝告他们在宗教仪式和生活习惯上不要脱离本民族的大多数人民。”(41)
    3.帮助少数民族解决就业问题。1952年7月政务院出台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提出,对散居在城市的少数民族居民的失业问题,主要是回民的失业半失业问题,必须切实注意帮助解决。“他们由于风俗习惯与汉族不同,就业范围狭小,必须设法给以宽广的就业转业的机会,除零散地帮助他们就业外,最好是有计划地成批地吸收到工矿企业中去,并应极力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42) 帮助散居在城市的少数民族解决就业问题,从生活上给少数民族以关心,也有助于消解大汉族主义的影响。
    总之,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为消解大汉族主义采取了多种方法和途径,既有思想上的教育、制度上的安排、工作方法上的要求,也有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等具体的、实际的行动。
    三、消解大汉族主义的历史意义与基本经验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消解大汉族主义而采取的措施,不仅对于大汉族主义问题的解决具有直接意义,而且促进了民族关系的改善、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边疆稳定和国家统一,对于地方民族主义的克服和汉族干部工作作风的改进,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1.促进了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信任和合作。大汉族主义是影响民族关系的重要因素。据中央政策研究室1951年5月的调查,历史上大汉族主义造成的民族隔阂,是导致湖南乾城地区苗汉两族人民不团结现象的原因之一(43)。建国初期苏联暴露出来的大民族主义问题,促使中共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了大汉族主义的危害。中国共产党为消解大汉族主义而采取的措施,使各民族之间联系密切了,情感沟通了,原来有积怨的多数取得和解,原来分割对立的逐渐走向团结合作,本来是团结的则更加亲密了。大汉族主义的消解,从思想上、实践上促进了民族平等、团结、信任和合作的真正实现。
    2.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央为消解大汉族主义而制定的关于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产生了实际的效果。建国初期,经济部门和财政部门用公平合理的价格组织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物资交流,发放了各种贷款扶助少数民族地区的农牧业生产;卫生部门派出了大批卫生工作人员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制止或减轻了疫病的流行,并且建立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央关于稳步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的政策,也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的顺利进行。具体就新疆的发展来说,到1957年,工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加65倍多,粮食总产量比1950年增加一倍,牲畜头数比1949年增加70.3%,大中小学比1949年增加近两倍。在新疆的基本建设投资中,中央的投资占75.6%,同时还给新疆调去大量的物资器材,派去大批干部和技术人员。正是在中央的大力支援和汉族干部群众的帮助下,新疆经济和文化事业才有了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才有了显著改善(44)。尽管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完全是由批判大汉族主义带来的,但若不批判和克服大汉族主义,这种发展结果又是难以想象的。
    3.维护了边疆稳定和国家统一。建国初期,西方国家的分裂活动尚在继续,少数民族中的离心倾向时起时伏(45)。对大汉族主义的批判和消解,对于防止民族分裂主义倾向,打击西方国家的分裂阴谋,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建国初期,尽管少数西方国家挑拨中国民族关系的图谋未止,少数民族闹独立的倾向也时有发生,但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国家统一的局面日渐形成,这与大汉族主义的消解有着密切的关系。
    4.抑制了少数民族中地方民族主义和大民族主义的滋生。地方民族主义是一种以本民族利益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它的出发点和归结点是从本民族利益出发,来认识和处理族际关系。有这种思想倾向的人,对祖国统一和各民族间的团结合作,常常抱消极态度,故步自封,保守落后,既阻碍本民族的发展,也不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大汉族主义是促使少数民族中滋生地方民族主义的重要原因,建国初期对大汉族主义的批判,对于克服地方民族主义起了积极作用。1950年7月,邓小平在论述西南少数民族问题时说:“只要一抛弃大民族主义,就可以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我们不能首先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民族主义,而是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民族主义。”(46) 大汉族主义的消解,对于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大汉族主义是大民族主义的一种,消解大汉族主义也有助于抑制某些地区占有多数地位的少数民族中的大民族主义。
    5.纠正了民族工作中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批判大汉族主义,使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认清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特点,更加注意从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开展工作,更加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民族感情,这对于纠正民族工作中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提高汉族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也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为消解大汉族主义所进行的努力,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第一,正确认识大汉族主义是消解大汉族主义的前提。要解决大汉族主义问题,必须准确把握大汉族主义问题的实质。大汉族主义问题,首先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开展思想教育才能认清其危害、消除其影响。正因为如此,建国初期在广大干部群众中进行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为配合这次教育,在党刊、报纸上刊载了一些公开批判或揭露大汉族主义的文章,依据事实对干部群众进行教育(47)。同时,大汉族主义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来解决。为此,应从民族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斗争,纠正思想上、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大汉族主义问题,在新的基础上达到各民族间进一步的团结。
    当然,要彻底消解大汉族主义问题,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也离不开相应的组织处理。建国初期,中央提出:对于个别犯有严重大汉族主义错误的党员、干部,必须予以适当的处分,其坚持不改正的,应当撤销工作,调离少数民族地区(48)。应当说,组织上的适当处理对于解决大汉族主义问题也是必要的。
    第二,消解大汉族主义问题必须采取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态度。由于大汉族主义的发生有历史、现实的原因,也有思想认识、工作作风的因素,涉及的问题复杂而又敏感。因此,对大汉族主义问题的解决要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周恩来曾就少数民族的同志批判大汉族主义的方法作过说明。他说:“汉族同志中如果确实有大汉族主义倾向和民族歧视的错误,就批评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而不要简单地、不加分析地指责,不要对汉族的整体产生怀疑、不信任。不然就会助长民族分裂的倾向,不能达到民族间的团结。”(49) 事实上,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在处理大汉族主义问题时,采取的也是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反对大汉族主义的斗争中,注意保护汉族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注意区别有大汉族主义思想的同志和没有大汉族主义思想的同志、错误严重的同志和错误轻微的同志。对于那些并无大汉族主义思想而勤勤恳恳为少数民族服务并且工作取得成绩的同志,给予适当鼓励与表扬;对于汉族干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予以充分的照顾,注意防止在反对大汉族主义的过程中,汉族干部可能发生的消极灰心、束手束脚、不敢负责等偏向。
    第三,消解大汉族主义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由于大汉族主义问题由来已久,大汉族主义思想在部分汉族群众或干部观念中根深蒂固,要在短期内消除诚非易事。1957年3月,周恩来就坦承:“历史上有大汉族主义思想,现在也还有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当然,不自觉的多,自觉的少。”(50) 这说明,经过建国初期的批判,大汉族主义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在一定的条件下,在某些地区和一部分同志中甚至还有反复的可能。如60年代初,大汉族主义在青海、甘肃等地又有所滋长的情况,就是明证(51)。因此,消解大汉族主义也不能急于求成,而要做长期的工作。
    第四,消解大汉族主义必须与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结合起来。大汉族主义的滋生,与地方民族主义有一定的关系。要彻底消解大汉族主义问题,离不开地方民族主义的解决。建国初期,中共在强调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同时,也明确表示反对地方民族主义。1951年4月,刘少奇在论及少数民族共产党员的条件时指出:“他们必须反对本民族中的民族主义,……在他们与汉族发生关系时,他们必须坚持与汉族合作,反对民族分裂,反对本民族中的狭隘民族主义和排外主义,欢迎汉族派去帮助他们工作的干部并欢迎汉族其他的帮助。正如汉族党员必须反对大汉族主义一样,少数民族中的党员也必须反对地方的民族主义。”(52) 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关联性,决定了解决大汉族主义问题必须与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结合进行,二者不可偏废。
    民族关系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尽管大汉族主义已成为过去,但由于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民族间的矛盾、纠纷仍有发生的可能。建国初期消解大汉族主义的方法与经验,对于当今民族问题的处理仍不失其借鉴意义。
    注释:
    
①⑧⑨(14)(17)(23)(28)(29)(31)(34)(49)(50)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9、164、192、337、362、149、323、325、192、194、366、341页。
    ②④⑥(15)(21)(38)(39)(41)(45)(47)(48)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77、661、661、651、680、606、671、670、656、681、680~681页。
    ③⑤ 《人民日报》1953年10月10日。
    ⑦ 《党的文献》1997年第1期,第11页。
    ⑩ 《人民日报》1957年1月5日。
    (11)(43)(52)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78、338、260页。
    (12)(19)(22)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2、166、252页。
    (13)(16) 《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269页。
    (18) 《党的文献》2006年第1期,第4页。
    (20)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140页。
    (24)(25)(35)(36)(42)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86~88、82、435、435、293页。
    (26)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页。
    (27)(37)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399、138页。
    (30)(33) 《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6、46页。
    (32)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3页。
    (40) 《人民日报》1956年12月2日。
    (44) 《人民日报》1958年6月27日。
    (46) 《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页。
    (51) 《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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