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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子女顶替就业制度(2)


    三、子女顶替工作中的问题及纠正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子女顶替工作的开展,各地在执行该项政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
    其一,不少地区在国家职工子女顶替政策基础上,自行规定干部退休、退职时,也招收其一名子女参加工作,扩大了顶替的范围。
    由于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干部退休、退职后照顾招收子女问题未作具体规定,有的省在执行中就将工人退休、子女顶替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干部,办理了干部退休和照顾招收子女。如江苏省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干部退休后,可照顾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子女是农业人口的,在退休、退职干部户口迁回农村后,办理招工手续;科研、教育、卫生等部门确有真才实学,相当于工程师、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暂不退休,经市、县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报省批准后,可以照顾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待本人退休后,不再照顾招收子女。1980年年底,这一规定又扩大到离休干部。[28] 当时黑龙江、吉林、贵州、湖北、山东、福建等省均实行了类似办法。这样就使子女顶替就业在很多地区成为广大干部、职工中的普遍现象。
    由于干部的情况和工人不同,允许招收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的子女进入科研、教育、卫生等系统就业,使这些系统的技术水平明显下降。以重庆市教育部门为例,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市通过子女顶替的办法,吸收了5000多名教师,其中多数人由于没有受过应有的教育,“顶不起”父母所担任的教学工作,给教学工作造成很大困难[29]。再如,吉林省不少医疗部门的壮年职工提前退休,让子女顶替,使医疗卫生系统的技术水平明显下降。以致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得不下发文件,强调不得任意降低退休条件,并严格控制非技术人员进入卫生系统。[30]
    其二,顶替工作中出现了大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纪律和政策的情况。
    《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第五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由于在实践中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条不好掌握,许多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干部、职工,包括相当一部分工作和生产上的骨干,为了尽快让子女就业,设法取得假的患病证明,提前退休或借故退职。如从1980年到1982年初,在南京电子管厂的退休职工中,有40人持有医院的“癌症证明”。经省卫生厅、省和南京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核实,这40人中只有1人患有癌症,其余39 人的癌症都是假的[31]。这种做法,不仅败坏了医院的声誉,而且干扰了职工退休政策的贯彻执行。
    而且,有些人为了提前退休或退职让子女顶替,有的更改户口,有的虚报年龄;少数人甚至进行非法交易,买卖顶替名额,滋长了不正之风。还有些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规定,致使一些未到用工年龄,甚至在校学习和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都顶替参加工作,一些不符合用工条件的职工子女,不符合招工条件的职工子女,甚至盲、聋、哑、残、呆傻青年或精神病患者顶替进入了用工单位。例如在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1979年以后顶替进厂的职工子女185人中,有23人有劣迹行为,多数身体状况不佳,约50人患有癫痫病、心脏病、高度近视等慢性疾病。这些行为,严重地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素质,并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有人痛心地说:“退掉一大批财富,接进来一大批包袱。”[32]
    其三,职工提前退休又带来了诸多方面的的消极后果。
    第一,一部分生产骨干技术纯熟的老工人提前退休,使职工队伍的技术水平下降,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据统计,1978年至1981年,上海市共退休职工63万人,其中有22万人是提前退休的,占总数的35%[33],使生产受到一定影响。第二,有些提前退休的技术工人又因工作需要被工厂请回,补发20%的工资照旧工作,以致在职职工的编制进一步扩大,不利于待业青年的安置,也违背了国家制定子女顶替就业政策的初衷。第三,有些退休工人被高薪聘到一些集体企业,其工资比在职职工高出很多,影响在职职工的思想情绪。仅据上海灯泡三厂、工业玻璃工厂、精益模具厂、玻璃机模厂、器皿模具厂、玻璃搪瓷铸造厂、搪瓷机修厂等7个单位统计,在1979年退休的职工中,有近百名通过各种渠道到江苏、浙江、上海郊区等地的社办工厂,担任技术指导、顾问、采购员等工作。社办工厂除了补足退休金的工资差额外,还发给营养费、车船费、加班费等,每个月少的五六十元,一般的七八十元,最高的百余元,和退休金加起来,大大高于退休前的收入水平。[34] 在职与退职职工收入悬殊,不利于企业内部的安定团结。
    为了纠正子女顶替就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1981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掌握退休、退职的条件,对伪造证件退休、退职的,要追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处分。同时要求必须加强对于退休、退职工人的聘用管理,指出工人退休以后,一般不要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如果确实需要聘用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退休工人做技术和业务指导的,必须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能聘用。[35]
    这一通知下发后,各地立即着手贯彻落实,对职工退休子女顶替进行清理整顿。如大连市1982年1月以后,辞退了不应该再受聘的退休、退职职工7300多人,相应安置了待业青年3026人;再受聘退休职工取得的补贴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同时,严格了职工因病残退休、退职的审批手续,全市每月办理病退的职工数下降为整顿前的1/20,从而进一步增强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团结。[36]
    1983年9月3日,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对1978年的《暂行办法》作了一些修改补充:(1) 对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或不具备退休条件而退职的工人,在他们退休、退职时,不再实行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的办法。(2) 对正常退休的工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其中家居农村、户口迁回农村的退休工人,可招收其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但招工时均须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凡在招工中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地方,招收退休工人子女时,应该实行劳动合同制。(3) 对前几年招收进来的退休、退职职工的子女,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凡是呆、傻、精神病患者,以及明显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当进行清退;本人基本符合招工条件、但不能适应现任工作需要的,要给以培训,经过培训仍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特别是文教、卫生部门的人员,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给予调整,另行安排工作。(4)各地自行规定的招收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的子女参加工作的办法,应立即停止执行。[37]
    根据国务院精神,各地制订了相关办法,对干部、工人退休、退职以及招收子女工作进行大检查,大力整顿、纠正子女顶替工作中的问题。首先,基本上从1983年9月1日起,各地对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和干部退休、死亡的,一律不办理顶替。如1983年9月10日,上海市劳动局向各局、区、县发出通知,对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而退职的工人以及退休、退职的干部,从9月9日起不再实行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的办法。9月8日以前正在办理审批手续的,就地冻结。其次,对1978年6月2日后招收的职工子女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对不符合招工条件的职工子女,予以清退。如截至1983年11月上旬,贵州全省共查出不符合退休、离休条件的干部4024名,其中已回来继续工作的3993名,占应纠正人数的99% ,不符合顶招条件的子女4112名,已辞退4058名,占应纠正人数的98%[38]。再次,各地还陆续改革了退休职工子女顶替办法,实行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如1983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今后子女顶替由当地劳动部门负责考核,统筹安排;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或单位,招收的职工子女也实行劳动合同制。1984年沈阳也有3000多名退休职工子女参加考试,合格者陆续走上工作岗位[39]。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的工作,是为了克服子女顶替中的问题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也是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经过整顿,子女顶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得到纠正,但是随着市场化经济改革的推进,这种带有世袭色彩的就业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最终导致它退出历史的舞台。
    四、子女顶替就业制度的弊端暴露及其废除
    
1984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推进阶段,改革开始涉及到经济的所有方面。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制度越来越不合时宜,子女顶替就业制度也愈益暴露出深层次弊端。第一,子女顶替违背了择优录取的用工原则,影响企事业的长远发展。
    早在1978年4月22日,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提出了“择优录用”的招工原则。他针对招生、招工制度中的弊端明确指出:“今后,不仅大中学校招生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而且各部门招工用人也要逐步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办法,择优尽先录用”。[40]然而在顶替制度下,工厂对顶替进来的子女没有选择的余地,无法择优录用。许多单位在招收时不进行考核,将一些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录用,降低了工人队伍的素质。而且很多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病残者、学业极差者、经过劳教并无明显转变的失足者顶替进厂,使企业职工素质下降。如仅北京汽车制造厂三年中共录用失足青年40余人,有些人进厂后旧病复发,其中一人再次被送去劳教。洛阳耐火材料厂的模型车间,100人左右,就有3个痴呆,都是顶替进厂的。全厂低智能、痴呆的十几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异于背上了包袱。[41]
    第二,子女顶替造成就业机会不均等,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
    实施子女顶替政策,确实在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就业容量。但是子女顶替所引起的这种就业机会是以“一顶一”或子承父业的“世袭”形式出现的,就业机会只为退休职工子女提供,对全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却是不均等的,使不少青年失去了平等选择职业的机会。这就挫伤了一部分青年的积极性。符合顶替条件的高呼“爸妈万岁! “不能顶替的情绪低沉。他们认为,表现好还不如父母好,造成人心浮动。
    第三,子女顶替对学校教育、价值观念和社会风气产生了消极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职工退休子女顶替政策实施后,”读书无用“的思想在一部分学生中重新抬头,学校教育受到很大影响。例如,据天津市文教委员会教育处统计,1979年,在天津市区中学生中,因父母退休,中途退学参加工作的达22505人。这一状况发生后,天津市有关部门虽然三令五申,只有待业青年才能顶替,任何部门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学校要对全体学生负责,不得随便给学生开退学证明。但一些学生为了取得顶替资格,不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由于没有退学证明,工厂拒绝接收,他们就长期”漂“在社会上,成了”流浪生“。仅市内6个区,这样的”流浪生“就有13700多人。[42] 这种情况,极大地影响了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在顶替制度下,有顶职机会的子女把顶替进厂当工人作为最高目标去追求,因此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认真读书学习,甚至浑浑噩噩地过日子。对于不少人来讲,读读书,然后等着接父母的班,这是人生最天经地义的事了。”过去只看行老几,现在只看父母五十几“;”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老爸爸“。这种价值观无疑影响了人的全面发展。
    有些工人为了让子女顶替,千方百计托人情、走后门,请客送礼、拉关系;少数人甚至进行非法交易,买卖顶替名额,从而造成不健康的社会风气。一些职工退休心切,领导批准则罢,不批准就闹,增加了不安定因素。有些家庭出现了子女逼迫父母提前退休或退职的现象,这些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的深入,子女顶替制度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
    1978年以来,我国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经历了由表及里的过程。也就是说,我国解决就业问题,首先是从”广开就业门路“开始的。1978年2月1日,邓小平在听取四川省委汇报工作时提出了”广开就业门路“的设想。他指出:“真正解决下乡知青问题,归根到底是城市工业发展。重工业发展以后,是不是开辟一些就业门路,比如轻工业、服务行业,都可以用一些人。资本主义国家服务行业可以用很多人,我们用的人很少。又比如发展旅游事业,可以用很多人。对多余人员的出路要多想些办法,只能靠自己多开辟门路。全国都要研究有什么门路容纳这些劳动力的问题。”[43] 1979年6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劳动就业问题是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广开就业门路,要在全国大、中城市办好劳动服务公司,通过各种形式,陆续把待业人员全部组织起来进行就业训练和劳动服务[44]。1980年8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即“三结合”就业方针。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提出着重开辟在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这样,最初几年,改革的侧重点是在企业外部,结合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实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以经济增量来扩大增加就业岗位。实践证明,在实施“三结合”的就业方针之后,中国就业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79年至1981年3年中,共安置2600万人;到1982年,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把1980年底以前积累下来的待业青年基本上安置完毕,从而使“文化大革命”期间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都得到了就业岗位。据统计,城镇待业率从1979年的5.4%下降到1985年的1.8% ,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的待业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45]
    在就业压力减轻的形势下,劳动就业体制的改革开始深入到国有企业内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项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招用工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废止子女顶替等制度。《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企业不得因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这标志着实行达30年的“铁饭碗”的劳资关系的改变,是对新中国建立以来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后,全国范围内全民所有制单位陆续废止了子女顶替这项行之有年的政策。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治理整顿和经济紧缩的大环境下,中国的就业形势又严峻起来。这时,一些行业、部门、单位提出可否恢复内招、子女顶替制度,以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1990年12月8日,劳动部发出《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指出搞内招、顶替,不仅违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利于企业选用合格人才,影响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和人员结构的合理化,而且会形成企业内部亲缘关系复杂,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目前国营企业吸收劳动力的能力有限,一些企业又处于停工停产状态,采取内招、顶替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对违反招工原则搞内招、顶替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自此,子女顶替这种社会现象基本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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