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文化大革命”的畸形产物,其形成、发展、灭亡有一个历史过程。这两个反革命集团,对我们党、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危害。编写中共党史“文化大革命”部分,无疑会涉及这一重要内容。当前,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正在编写中共党史第二卷《中国共产党历史(1949.10-1978.12)》。全国各地党史部门也正在编写地方党史二卷。同时,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还在组织编写《共产党员党史必读》,并准备重新修订和续写《中国共产党简史》等。在编写中,如何正确表述这一内容,给历史留下我们党在特定历史时期和阶段对这两个反革命集团性质的正确认识和判断;怎样给读者提供有价值的信史,使读者客观真实地学习党史、了解党史,并从中受到启迪、教育和警示?把握好这两个反革命集团提法的表述使用,就成为党史研究部门亟待厘清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对我国某些党史权威出版物表述使用这一提法的考证辨析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组织编写了一些党史专著以及教材读物和大事记,那么,这些出版物对这一提法是如何表述使用的呢?这里,笔者简略作一考辨。 (一)有关专著的表述使用 《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是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胡绳主编、曾作为全党学习教材、在国内外产生重大而广泛影响的一部党史专著。该书共九章加一个结束语。“‘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是该书的第八章。这一章共列五个小节,其中第三节写的是林彪集团的覆灭和纠正“左”倾错误努力的受挫。第五节写的是江青集团的覆灭和“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第三节第二目写的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覆灭,第五节第三目写的是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胜利。该书首先在节和目中,将“林彪、江青集团”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两种提法交叉使用,表达的是同一内容,但使用的提法不同。在具体历史叙述中,“文化大革命”的初期,大量使用的是“林彪”、“江青”,“林彪等人”、“江青等人”,“林彪一伙”、“江青一伙”。在叙述林彪、江青围绕筹备四届全国人大展开权力斗争时,开始使用“林彪集团”、“江青集团”。九一三事件后,开始使用“林彪反革命集团”。书中指出:“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夺取最高权力、策动武装政变的事件,是‘文化大革命’推翻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造成的恶果。”①该书在叙述江青等人利用“批林批孔”另搞一套时,使用了“四人帮”。尔后在阐述周恩来逝世和天安门事件时,开始使用“江青反革命集团”。书中讲到:“1976年1月8日,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周恩来逝世,周恩来对党和人民无限忠诚,鞠躬尽瘁。他在‘文化大革命’中处于非常困难的地位。他顾全大局,任劳任怨,为继续进行党和国家的正常工作,为尽量减少动乱造成的损失,为保护大批党内外干部,做了坚持不懈的努力,费尽了心血。他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斗争。”②(天安门事件)“这个抗议运动……为后来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奠定了伟大的群众基础”③。粉碎“四人帮”后,这种提法的使用次数逐渐增多。 由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组织编写的《执政中国》,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确定的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重点图书。这套丛书共五卷,第一卷对中国共产党执政60年的奋斗历程作了全面的描述,其他四卷,分别讲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就。第一卷,由于篇章结构的设计是专题性的,而且偏重于中国共产党执政所取得的成就,没有专门章节涉及和叙述“文化大革命”部分,该书只是在第四章改革开放决策提出与伟大历史转折中涉及到了粉碎“四人帮”的问题。在叙述这一问题时,使用了“江青反革命集团”。④ (二)有关教材读物和大事记的表述使用 《中国共产党简史》是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组织编写的一本在全国影响力比较大的党史简明教程。该书共十章,上线从党的成立写到下线党的十五大。这本教程,在第七章中讲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内乱,下设四个节,第二节叙述林彪集团的覆灭和纠正极左思潮的努力,第四节叙述粉碎江青集团的胜利。该书的第一节“‘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全面内乱”,使用的是“林彪、江青”和“林彪、江青”等人。第二节中,出现了“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这一节是专门阐述“林彪集团”如何形成、发展和覆灭的,但是自始至终,一直到九一三事件发生,这一节全部使用的是“林彪集团”。第四节中,在叙述天安门事件和粉碎“四人帮”时,使用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在讲到党内外广大干部群众“文革”期间对“左”倾错误进行抵制抗争时,以及对“文革”这一全局性长时间的“左”倾错误进行原因分析时,使用了“林彪反革命集团”、“江青反革命集团”和“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⑤由此可见,尽管该书两个节的标题都使用的是“林彪集团”、“江青集团”的提法,但是,在具体行文中都作出了林彪、江青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性质判断。 除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写的教程外,笔者还查阅了近年来教育部门组织编写的一些供大学生学习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和中国近现代史教材。这些教材在叙述这一历史问题时,其节和目虽然大都使用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表述提法,但是,在具体内容的叙述里,也存在着对这一提法在使用时间和使用范围上的相互交叉问题。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组织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记(1919.5-2005.12)》,又是怎样表述使用这一提法的呢?在1969年党的九大召开前,《大事记》使用的是“林彪”、“江青”。在1969年4月1日至24日党的九大在北京召开这一条目中,使用了“林彪、江青集团”。《大事记》指出:“九大通过的政治报告和党章,使‘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错误实践合法化,加强了林彪、江青集团在党中央的地位。”⑥在1970年3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查“五一六”反革命阴谋集团的通知》这一条目中,《大事记》使用了“林彪、江青一伙”。在8月23日至9月6日党的九届二中全会在庐山举行的条目中,使用了“林彪反革命集团”。这一条目指出:“31日,毛泽东写了《我的一点意见》一文,严厉批评了陈伯达,给林彪反革命集团以沉重打击”⑦。在1971年9月5日林彪策划和发动武装政变的条目中,又分别使用了“林彪集团”和“林彪反革命集团”。在叙述林彪策划阴谋政变的过程中,使用的是“林彪集团”。在讲到林彪集团的覆灭,客观上宣告“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实践破产时,使用的是“林彪反革命集团”。在1972年8月3日叙述下放江西劳动的邓小平致信毛泽东的条目时,又使用了“林彪集团”。⑧在1974年7月17日叙述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批评江青的条目时,使用了“四人帮”。⑨在1976年10月6日叙述中央政治局执行党和人民的意志对“四人帮”实施隔离审查的条目时,使用了“江青反革命集团”。⑩以后在诸多条目中,将“四人帮”和“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提法经常交叉、交换使用。 从以上所述的专著、教材读物和大事记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十年“文革”的历史叙述中,有多种的表述提法。存在着本书节与目和不同书节与节、目与目之间的不统一或不一致问题。如何准确地叙述和表达这段历史,如何正确和科学地使用这一提法,党史工作者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注。笔者以为,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我们党史编修者找出权威性的依据来,提出使用和转换的理由来,并对历史发展的进程及相关因素准确理解和把握,给历史事实和现象一个符合历史实际,党性和科学性相统一的表达和概念使用。 二、对统一规范使用这一表述提法的思考及建议 统一规范使用这一表述提法,首先,要搞清楚、弄明白我们使用的这一表述提法,来自于何处?有什么依据?要不要继续使用?要不要修改?要不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叙述的时间和内容作一些必要的调整转换?使用中应把握什么方法原则? (一)这一表述提法的来源和出处 根据广大人民的意志,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10名主犯进行了公开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反革命罪分别判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骨干分子死刑(缓期执行)和有期徒刑。 在拨乱反正中,为了从根本上纠正“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把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思想统一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上来,中共中央认为,必须正确地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走过的历史道路,科学地总结党在这个时期的历史经验。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是我们编写党史,正确把握认识重大历史问题的基本依据。对“文革”,《决议》专门列了一个大问题,写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决议》指出:“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指导下发动的,林彪、江青两个阴谋夺取最高权力的反革命集团利用毛泽东同志的错误,背着毛泽东进行了大量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历史已经判明,‘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决议》在讲“文革”时,是用三个阶段来划分和叙述的。《决议》在三个阶段的叙述中,除了使用林彪、江青、“四人帮”外,通篇使用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提法”。(11)由此可以判断和得出结论,以上我们所述的党史出版物,使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表述提法的来源出处,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审判结果;其党的文献依据则是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下的结论。 (二)继续坚持使用这一表述提法的理由 目前,一些编修党史的同志主张,在叙述“文化大革命”历史时,不要再使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提法,而应该用“林彪、江青集团”取而代之。他们提出这种主张的主要依据和理由是: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刑法》修改后,已取消了反革命罪;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12)因此,现在编写党史,应与时俱进,放弃和改变以前的提法,以避免“反革命”字眼对人们的刺激,防止读者阅读时根据现行法律产生疑问和不理解。虽然,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见到有人专门发表文章来论述这个问题。但是,在党史编写工作中,时常能听到这样一些议论和说法。笔者在阅读上述图书时,对有些图书节目的标题没有出现反革命的字样,仅仅理解为是编者为了行文简便和方便读者而进行的简化,并不认为是编者有意的更改和放弃。因为,这些书在具体的行文过程中都毫无例外地或多或少地出现和使用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表述提法。在党史编写中,这是一个需要正确对待和把握的问题。笔者以为,编写党史,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既要讲科学性,也要讲党性;既要讲学术性,也要讲政治性。写史要尊重历史,修史的成果要教育、警示、启迪当代人和后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这一提法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有其特定的政治含义和时代印记,不能简单地以现行的法律条文机械地去修正和解读。如果中共中央对“文化大革命”没有作出否定前者决议的新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林彪、江青等人作出否定前者判决的新的判决,在党史的编写中,已形成确定的表述提法就不能随意地放弃取消,随意地动摇改变。笔者查阅了王汉斌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那么,《说明》对这一法律条文的修改是怎样解释的呢?《说明》指出:“刑法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是必要的。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发展,反革命罪的罪名的适用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反革命罪,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在实践中有时很难确定。有的犯罪行为,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草案把反革命罪一章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次对刑法反革命罪的修改,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作用,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这也就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至于过去依照刑法以反革命罪判刑的,仍然继续有效,不能改变。”(13)从《说明》可以看出,这次法律条文的修改,并不是因为原来的这个条文错了,要为过去以反革命罪判刑的人改正和平反,而是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将以前刑法中规定的反革命罪更改为一个更合适的罪名。因此,反革命罪作为历史的一个政治概念,是不应该在修史者的笔下消失的。 另外,截至2009年,笔者看到的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表述提法,也从来没有放弃和停止使用过。譬如,1986年10月22日,叶剑英逝世后,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讣告和追悼会的悼词中,就使用了这一提法。讣告和悼词指出,“文化大革命”期间,他(叶剑英)在极端困难复杂的条件下,机敏地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了不懈的斗争。1976年10月,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斗争中,他起了决定性作用。(14)2005年6月1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陈云诞辰100周年纪念文会的讲话中,也继续使用了这一表述提法。他指出:“‘文化大革命中’,他(陈云同志)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坚决斗争。并积极参与我们党粉碎四人帮的决策和斗争。”(15)2009年6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李先念诞辰10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又再次使用了这一表述提法。他说:“‘文化大革命’期间,李先念同志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坚决斗争。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斗争中,他作为主要决策人之一,为从危难中挽救党、挽救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16) (三)使用这一表述提法需要把握的方法原则 那么,在编写党史“文化大革命”部分时,对这一表述提法,什么情况下使用?什么条件下可不使用?什么状况下可以进行转换?笔者以为,要坚持和把握以下三个方法原则,即属性判断方法原则、时间断线方法原则、尊重历史方法原则。 1.属性判断方法原则。使用这一方法原则,就是在党史“文化大革命”部分的编写中,只要涉及到这两个集团的性质问题,不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方面、什么领域出现,都应该使用这一提法。这一性质的定性,是中共中央的历史决议判定的。如果在中共中央的各种决议、决定没有修改前,在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的讲话中没有重新表述前,都应该继续坚持和使用这一表述提法。 2.时间断线方法原则。使用这一方法原则,就是要寻找事物发生质变的节点,作一明确时间划线。在划线前后,分别使用“林彪集团”、“江青集团”和“林彪、江青集团”、“林彪反革命集团”、“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不同提法。对林彪反革命集团以九一三事件划线,对江青反革命集团以粉碎“四人帮”划线。以两个集团的覆灭为标志,矛盾的性质发生了质的改变,作两个集团不同提法使用的界限。 3.尊重历史方法原则。使用这一方法原则,就是要客观地叙述历史发展过程和真实地描述历史现象。林彪、江青两个集团进行宗派活动,并不是从“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就有的,它们的出现、聚合、形成、膨胀有一个过程。应该将围绕党的九大的权力争夺作为“林彪、江青集团”提法开始使用的显著依据。应该将党的十大王洪文被选为党中央副主席作为“四人帮”形成的标志,并将其作为使用“四人帮”这一表述提法的时间依据。在这些提法之前的表述,应根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分别使用“林彪”、“江青”、“林彪一伙”、“江青一伙”和“林彪等人”、“江青等人”、“林彪、江青等人”的表述提法。在叙述和涉及当时中共中央部署对林彪、“四人帮”的揭批活动时,应该继续保留和使用“林彪、陈伯达反党集团”和“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反党集团”的表述提法。 总而言之,编写好有关“文化大革命”的党史,需要对这一历史中的重大表述提法进行统一规范,使之不发生文字和内容的歧义,不使读者产生不应有的疑问,从而使党史工作能够更充分更有效地发挥资政育人的作用。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初版,2009年第4次印刷,第389页。 ②《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第389页。 ③《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第410页。 ④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执政中国》第一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第137页。 ⑤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简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第141~160页。 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记(1919.5-2005.12)》,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第257页。 ⑦《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记(1919.5-2005.12)》,第262页。 ⑧《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记(1919.5-2005.12)》,第264、268页。 ⑨《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记(1919.5-2005.12)》,第275页。 ⑩《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记(1919.5-2005.12)》,第286页。 (11)《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人民出版社,1983年(内部发行),第27~39页。 (12)《人民日报》1999年3月17日。 (13)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年第2号,第222~223、223~224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14)《人民日报》1986年10月23日。 (15)《人民日报》2005年6月14日。 (16)《人民日报》2009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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