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初,笔者在探索中国文明与国家起源时,曾针对酋邦理论和“博物馆清单”式的文明观等方面的局限性,将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而提出文明与国家起源途径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①之后,又对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的国家形态提出了“邦国-王国-帝国”说。②如果将这两个学说理论观点结合起来,其社会形态演变的过程则可以表述为:“史前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含有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都邑邦国-复合制国家结构的王国-郡县制的帝国”这样五个发展阶段和形态。 一、“聚落三形态演进”说 我们知道,文明与国家起源若从社会形态推移与演进的角度而论,就属于社会复杂化的过程。对于这一过程,像以往那样仅仅用所谓文明起源的“三要素”说或“四要素”说,即博物馆清单式的方法,是难以究明的。此外,对于社会形态、社会类型演进的研究,塞维斯(ElmanR.Service)等人类学家的做法是按照社会进化观点将民族学上可以观察到的同时性的各种社会类型,以逻辑的手段排列为历时性的社会演进的序列,然而虽然其逻辑色彩很强,但远古时期各地域社会的演进是否果真如此,也还是需要证明的。用塞维斯自己话来说,这就是“它们也许可以用来进行现代民族志的分类,却难以用来从现存诸阶段推论已经消失的时代”。③为此,我们曾经指出,对于史前社会的研究,若想达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除了人类学或民族学之外,还必须借助于考古学。因为考古学可以依据遗迹的地层叠压关系确定其时代的早晚和先后顺序,从而观察到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因而我们若在借鉴酋邦、社会分层等理论模式的基础上,以考古学为素材和骨架来建立一个能反映由史前到文明的社会结构特征方面的演进模式,是可以达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的。④ 若从考古学角度着眼,在各种考古遗迹中,聚落遗址所能提供的有关社会形态的信息量是最大最复杂的。特别是那些保存较好、内涵丰富、发掘较科学较完整的聚落遗址,我们不但可以从聚落的选址、聚落内外动植物的遗留等方面看到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可以从聚落内部的布局、结构、房屋及其储藏设施的组合、生产和生活用品等方面,看到聚落的社会组织结构、生产、分配、消费、对外交往,以及权力关系等方面的情况;还可以从聚落的分布、聚落群中聚落与聚落之间的关系,看到更大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结构。考古发现表明,不同时期的聚落有不同的形态特征,这种聚落形态的演进,直接体现了社会生产、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的推移与发展。因而,将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通过对聚落形态演进阶段的划分可以建立社会形态的演进模式或发展阶段。⑤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通过聚落形态的演进,把古代文明和国家的起源过程划分三大阶段:即由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发展为含有初步不平等和社会分化的中心聚落形态,再发展为都邑国家形态。⑥对此,有学者称之为“中国文明起源途径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⑦ 作为第一阶段--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期,它包含了农业的起源和农业出现之后农耕聚落的发展时期。在农业的起源问题上,正如我们以前在谈到恩格斯的“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时所说的那样,不是畜牧业早于农业,而是农业早于游牧,⑧最早的家畜饲养是包括在农业之中的。农业的起源以及以农耕和家畜饲养为基础的定居聚落的出现,标志着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的开始。这一方面表现为农耕聚落的定居生活促进了人口的增长;另一方面表现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即聚落所有制得到了发展,从而以聚落为单位的经济、军事、宗教礼仪和对外关系等一系列的活动开始形成,社会一反过去的分散状态,将沿着区域与集中化的方向向前发展。因而可以说,农业的起源,是人类历史上的巨大进步;以农耕畜牧为基础的定居聚落的出现,是人类通向文明社会的共同的起点。从此,由村落到都邑,由部落到国家,人类一步步由史前走向文明。 从农业的发明到农耕聚落有了初步的发展,人类经历了漫长时期。因为,并非农业一经发明,它立即就成为当时经济的主要部门。在旧石器时代晚期,人们在高级采集-狩猎经济中,依据自己对动植物生长规律的认识,开始尝试着谷物的栽培和牲畜的驯养,这种从采集植物过渡到培育植物,就是所谓农业的起源,由此,远古社会也由旧石器时代转为新石器时代。随着培育的农作物在食物中所占比重的增加,先民们就由以前只是从自然界直接获取食物的攫取经济发展到了生产经济。但是,种植的农作物在人们食物中比例的增长,是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因而,采集、狩猎、捕鱼等在经济生活中依旧是重要的。 伴随着农业起源,在距今12000年~9000年间,在中国的南方和北方都出现一批新石器时代早期的遗址,如南方的湖南道县玉蟾岩、⑨江西万年仙人洞、⑩北方的河北徐水南庄头、(11)北京门头沟区东胡林遗址(12)等。这些遗址所在的聚落,都出土有陶器和谷物加工工具,过着定居生活;在南方已种植水稻,在北方种植粟类作物;已饲养猪等家畜,也伴有狩猎、采集、捕鱼等。此时的聚落规模较小,人口不多,物质尚不丰富,过着简单而平等的聚落生活。 距今9000年~7000年间,是中国新石器时代中期。这是农业在起源之后第一个发展时期,也是农耕聚落扩展的第一个阶段。如南方的湖南澧县彭头山、(13)河南舞阳县贾湖、(14)浙江浦江县上山、(15)萧山跨湖桥、(16)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17)北方的河北武安磁山、(18)河南新郑裴李岗、(19)陕西宝鸡北首岭下层、(20)山东滕县北辛、(21)内蒙古东部敖汉旗的兴隆洼(22)等遗址,它们的农业生产都较之前的新石器时代早前遗址有明显的发展。在聚落中有相当量的谷物储藏;聚落的人口,有的为100多人,有的在300人以上。从墓葬和房屋中的出土物以及聚落与聚落间的关系来看,这时在聚落内虽可以划分出家族和核心家庭等,但无论是聚落内还是聚落外,都处于平等的状态,属于平等的农耕聚落社会类型。 到距今7000年~6000年间,是新石器时代中晚期或晚期的前段,也是考古学文化中的仰韶文化早期,或称仰韶文化半坡期。这一时期不但农业和家畜饲养业得到很大的发展,这时期的聚落规划得很好,其中陕西临潼姜寨、(23)西安半坡、(24)宝鸡北首岭、甘肃秦安大地湾二期遗存的聚落,(25)最具有典型性:在用壕沟围起来的村落中,有几十座至上百座的房屋被分成若干组群,各群房屋的门均朝向中央广场,形成一个圆形向心布局,从而使得聚落内部呈现出高度团结和内聚。聚落的公共墓地中,各个墓葬的随葬品不多,差别不大,说明当时社会还未产生贫富分化。综合聚落的各方面情况来看,此时的一个聚落似乎就是一个氏族,在聚落内即氏族内,又可划分出大家族和核心家庭。整个聚落的人们非常团结,很有凝聚力。他们既从事农业,也兼营狩猎、采集和陶器的制作。聚落在经济上是自给自足的,内部大小血缘集体之间以及个人之间,关系平等和睦。因而,这一阶段依旧属于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社会。 从距今12000年到6000年前,是我国农业起源后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时期,其社会类型大体相当于塞维斯酋邦模式中平等的“部落”社会,也相当于弗里德(MortonH.Fried)社会分层理论中的“平等社会”。在这里我们并非仅仅停留在“部落”或“平等”这些概念上,而是通过具体的村落遗址的材料来考察当时生产力水平、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们的生产关系,以及社会内部的组织结构等,而且还进行的是历时性的考察,因而我们所展示的史前平等社会的历史画卷,是丰富的、具体的,其社会形态向前推移的轨迹是清晰的、可信的。 作为第二阶段--含有初步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阶段,是指距今6000年~5000年间的仰韶文化中期和后期、红山文化后期、大汶口文化中期和后期、屈家岭文化前期、崧泽文化和良渚文化早期等,它属于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这是一个由史前向国家转变的过渡期,相当于酋邦模式中“简单酋邦”和“复杂酋邦”两个时期,也相当于弗里德社会分层理论中“阶等社会”和“分层社会”两个时期。中心聚落形态的不平等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聚落内部出现贫富分化和贵族阶层;二是在聚落与聚落之间,出现了中心聚落与普通聚落相结合的格局。所谓中心聚落,往往规模较大,有的还有规格很高的特殊建筑物,它集中了高级手工业生产和贵族阶层,与周围其他普通聚落,构成了聚落间初步的不平等关系。所以,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是史前平等的氏族部落社会与文明时代阶级社会之间的过渡阶段,它是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与酋邦和社会分层理论相比较,在中心聚落形态的聚落群的结构中,“中心聚落-普通聚落”这种两级相结合的形态或“中心聚落-次级中心聚落-普通聚落”这样三级相结合的形态,与最初提出酋邦概念的奥博格(KalervoOberg),以及后来的斯图尔德(J.Steward)、卡内罗(RobertL.Carneiro)等人对酋邦的定义是一致的。如奥博格说,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酋邦,是在一个地域中由多村落组成的部落单位,由一名最高酋长统辖,在他的掌控之下是由次一级酋长所掌管的区域和村落。斯图尔德对酋邦定义是由许多小型聚落聚合而成的一个较大的政治单位。卡内罗说酋邦的政治结构是由一个最高酋邦永久控制下的由多聚落或多社群组成的自治政治单位。(26) 再就社会的不平等而论,随着中心聚落形态由初级阶段到发达阶段的发展,其不平等逐步在加深。如河南灵宝市西坡村遗址属于中心聚落形态的初级阶段,该遗址11号墓内埋的是一个4岁的小孩,(27)却随葬有12件器物,包括玉钺3件、象牙镯1件、骨匕4件、骨锥1件、陶碗1件、陶钵2件。该墓的规模也较大。该墓主人年龄虽为小孩,而墓葬的规模和随葬品的质量与数量都与墓地中的成年人墓葬中的较大的墓葬属于同一等级,而与完全没有随葬品的不太大的墓葬形成对比。所以,11号墓主人所具有的“阶等”是与生俱来的,是由其血缘身份规定的。灵宝西坡村中心聚落中的不平等应该属于基希霍夫(PaulKirchhoff)所说的每一个人都依他与酋长的关系的远近而决定其阶等,形成圆锥体形的或者说金字塔形的分阶等的社会系统,这是传承自同一始祖的所有同时后裔的一种不平等的身份关系。这种血缘身份与政治分级相结合的初步的不平等,应当属于厄尔(TimothyK.Earle)的酋邦分类中的简单酋邦。再如,江苏张家港东山村遗址、(28)安徽含山凌家滩遗址的墓葬资料(29)和大汶口遗址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的墓葬资料,(30)所表现出的社会不平等要比灵宝西坡遗址突出得多,其大墓与小墓之间的显著的财富差别,呈现出贵族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江苏新沂花厅北区墓地发掘出62座大汶口文化晚期墓葬,其中10座大型墓中有8座有人殉现象。(31)由于这一时期家族、宗族组织以及父家长权的出现,所以这种不平等是政治经济权力的不平等,这是发达的中心聚落形态阶段的特点,相当于厄尔酋邦分类中的复杂酋邦,弗里德所说的史前分层社会也应当放在这一阶段,这种分层应该是在原有的血缘身份分等的基础上又含有经济权力不同的一种分层。 中心聚落形态时期的权力特征是民事与神职相结合以神权为主导的权力系统。以神权为例,西辽河流域与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红山文化最为典型。在红山文化中,辽宁喀左县东山嘴祭祀遗址有大型的祭祀石社的方坛和祭天的圆形祭坛;辽宁西部凌源、建平两县交界处的牛河梁遗址有女神庙、积石冢。女神庙和积石冢相互关联。女神庙里供奉的是久远的祖先,积石冢中埋葬的是部落中刚刚死去的酋长,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死去的著名酋长,也会逐渐列入被崇拜的祖先行列。红山文化以其女神庙、积石冢、大型祭坛和精美的玉器而被学术界誉为文明的曙光。红山文化的先民们,在远离村落的地方专门营建独立的庙宇和祭坛,形成规模宏大的祭祀中心场,这绝非一个氏族部落所能拥有,而是一个部落群或部族崇拜共同祖先的圣地。由于这些大型原始宗教祭祀活动代表着当时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全民性的社会功能,所以,在原始社会末期,各地方酋长正是通过对祖先崇拜和对天地社稷祭祀的主持,才使得自己已掌握的权力进一步上升和扩大,使其等级地位更加巩固和发展,并且还使这种权力本身变得神圣起来,从而披上了一件神圣的合法外衣。 女神庙、大型祭坛显示出当时曾经存在过相当规模的劳动力集中组织能力,这些类似于欧美人类学家所谓的“纪念性建筑”,按照克利斯蒂安森(Kristiansen)的说法,可能反映的是一个具有“集体主义倾向”的酋邦;而积石冢及其所随葬的精美的玉器所体现出个人社会地位的标志物品等,按照克利斯蒂安森的说法,则反映的是所谓“个人主义酋邦”。(32)从理论联系实际来看,克利斯蒂安森所谓两种类型的酋邦在红山文化中应该是二者合二为一的。其原因就在于作为贵族的酋长所主持的大型原始宗教祭祀活动和公共工程属于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公共利益,而它与贵族所具有的地位和生活不但并不矛盾,而且还是统一的。 这样,我们通过中心聚落形态这样的理论构架,将酋邦中的简单酋邦与复杂酋邦以及社会分层理论中的“阶等”与“分层”等理论概念,予以整合,以考古发现为依据,来研究由史前向国家转变的这一过渡形态,既有方法论上的意义,也是学术体系创新上的一种探索。 作为第三阶段--都邑邦国阶段,主要指考古学上龙山时代所形成的早期国家阶段。这一时期考古学上一个重要现象是发现了大批城邑,有的明显属于国家的都城。当然,我们并非主张一见城邑即断定已进入国家。中国的史前城邑出现得很早。在南方,早在距今6000年前的大溪文化湖南澧县城头山遗址就修建有城邑;在北方,河南郑州西山遗址也发现过距今5000多年前的仰韶文化晚期城址。然而,这些城邑都不属于文明时代的国家都城。作为国家都城,城内应该有宫殿宗庙等高等级、高规格的建筑物,还应当伴有阶级和阶层的分化以及手工业的专业化分工等。而这在距今五六千年前的城邑中都是看不到的。只有到了距今5000年~4000年前的龙山时代,大批城邑才在阶级和阶层分化的背景下出现。所以,城邑从其产生到发展为国家之都城,有其演变发展的过程,我们判断它的性质究竟是中心聚落形态阶段的中心聚落还是早期国家时的都城,是需要附加一些其他条件进行分析的,而不能仅仅依据是否修建了城墙,是否出现了城。这里所说的附加条件,我们认为一是当时阶级产生和社会分层的情形;二是城邑的规模、城内建筑物的结构和性质,例如出现宫殿宗庙等特殊建制。这是因为,只有与阶层和阶级的产生结合在一起的城邑,才属于阶级社会里的城邑;而只有进入阶级社会,在等级分明、支配与被支配基本确立的情况下,城邑的规模和城内以宫殿宗庙为首的建制,才能显示出其权力系统是带有强制性质的。而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和社会的阶级分化是我们设定的国家形成的两个重要标志。(3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