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探析(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11:11:22 《史林》 王立民 参加讨论
3.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属于上海的地方立法,不仅与中央立法共同构成了那时的法律体系,而且还关系密切。首先,上海华界立法强调、贯彻中央立法。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等以中央的名义制定了法律,这些法律要在全国施行。上海华界根据实施这些法律的需要,专门制定法规,强调中央的规定,以便在本地得到贯彻。关于改用阳历、禁止冒充军人进行勒索等的规定属此类。1912年1月2日的《申报》以“中华民国新纪元”为题,专门登载了沪军都督府根据大总统孙中山的谕令所作出的一个规定:“本日(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奉大总统孙谕令,以本月十三日为阳历元旦,我民国百度维新,亟应及时更用阳历,期于世界各强国同进文明,一新耳目等因。”然后,再规定在上海华界也同样施用阳历,即“从前行用阴历,一律变更。”(41)除了贯彻孙中山大总统的谕令外,还有为了执行中华民国军政府的规定而制订的规定,禁止冒充军人进行勒索即是如此。1911年11月10日的《民立报》以“查办匪徒”为题,刊载了上海华界相应的规定。此规定开始便说:“中华民国军政府为晓谕事:照得本军政府此次起义,专门革除满清苛政而来,故兵到之处,丝毫无犯。查近有匪徒手缠白布,冒充民国军式样,在民间假名筹饷,恐吓敲诈,大干军律。合行出示晓谕。”接着,上海华界便相应作出了自己的规定:“为此,示仰城厢内外各色人等一律知悉,倘日后再有此等勒索情事,即将其人立拿相送,尽法惩办,以安地方,而甫军纪。”其次,上海华界立法结合上海华界的具体情况,为推进辛亥革命而作出了自己的规定。上海华界在辛亥革命的过程中,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这一革命的顺利进行作出规定并加以执行。这类规定在中央立法中往往找不到对应的内容,明显具有上海华界立法的特殊性。禁止运米出口和私立“邪会”的规定属于此类立法。辛亥革命期间,发现上海的有些奸商私运粮食到外地,即“有嗜利奸商,私运米石出口”。为了避免由此而造成接济敌军的严重后果,沪军都督府作出了严禁米石出口的规定,“照得起义以来,需粮孔亟,深恐奸商运米出口,接济敌军”,故作出规定:“仰各米商及各关口执事人员知悉,此后如有私运米石情事,一经察出,从重惩治,其各自爱。切切特示。”(42)以后,发现上海华界出现了“邪会”,其成员“号召劣徒私立邪会者,放票命名,勾结兵士,蓄意叵测,”“将来蔓延不已,既无以谋治安,更何以论进化。”于是,沪军都督府及时作规定,“爰自今日始,特申严禁,尔军民人等慎毋为劣徒所惑”。如果执迷不悟,“一经觉察,凡名列该会者,本都督唯有按律惩治,决不宽贷”。(43)这些都是结合推进上海辛亥革命而作出的规定,其重要性不可小视。 最后,上海华界立法为中央提供了借鉴。辛亥革命爆发后,上海华界视革命发展的需要,先于中央立法而制订一些规定。以后,这些规定的内容被中央立法所借鉴,中央因此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从时间来看,上海华界的立法在前,中央立法在后。剪辫、禁赌、禁烟等一些规定都是如此。关于剪辫的规定,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第一次作出剪辫的规定是在1911年11月。此月12日的《时报》刊载了上海华界作出的一个剪辫规定,内容是“凡我同胞,一律剪辫。除去胡尾,重振汉室。”中央作出剪辫规定的时间是1912年3月5日的《临时大总统关于限期剪辫致内务部令》,其主要内容也是要求中国的男性限期剪辫,“凡未去辫者,于令到之日,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净尽。有不遵者,违法论”。(44)这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相似,在时间上则相差4个月左右,而且是上海华界立法在前。关于禁赌的规定,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第一次作出禁赌的规定是在1912年2月,此月21日的《民立报》记载了沪军都督府陈都督的一个关于禁止赌博告示,“民国新立,旧染污俗,悉行蠲除”,因此要“严禁赌博”。中央立法禁赌则是在1912年3月5日。此日的《内务部为禁赌呈》宣称:“窃维赌博陋习,最为社会之害,律法在所必禁”。故规定“无论何项赌博,一律禁除”。(45)这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也相似,可在时间上则有先后,也是上海华界的在前,中央的在后。关于禁烟的规定。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作出的第一个禁烟规定是在1912年2月。此月22日的《民立报》报道r沪军都督府陈都督的一个禁烟的告示。告示明示,吸食鸦片烟危害很大,故“特布禁令”,“本都督非欲以强迫手段施之同胞,赏(实)欲除恶务尽,不欲留污点以贻民国前途之隐患”。中央立法禁烟则是在1912年3月2日颁行的《临时大总统关于禁烟令》。(46)此令也认为吸食鸦片危害很大,“失业废时,耗财殒身,浸淫不止,种姓沦亡,其祸盖非敌国外患所可同语”。因此,“由内务部转行各省都督,通饬所属官署重申种吸各禁,勿任废弛。”这个规定的内容同样十分相似,主题也是禁烟,可时间上也存在先后,而且还是上海华界早于中央,其间相差10天左右。可见,那时,上海华界的立法中有些规定,还为中央政府所重视,成为其立法的参考。 注释: ①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8-302页。 ②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295-296页。 ③上海通社编《上海研究资料续集》,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版,第159页。 ④王立民:《上海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2页。 ⑤《中华银行之可信》,《民立报》1911年11月29日。 ⑥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316页。 ⑦《缴还枪械者注意》,《时报》1911年11月15日。 ⑧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524页。 ⑨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364-370页。 ⑩《改易徽号》,《民立报》1911年11月8日。 (11)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324页。 (12)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377页。 (13)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327-328页。 (14)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338页。 (15)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381页。 (16)《严防匪党》,《民立报》1912年3月7日。 (17)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500-501页。 (18)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389页。 (19)唐振常主编《上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91页。 (20)《米价不可再涨》,《申报》1912年5月24日。 (21)《勒闭妨碍卫生之工厂》,《申报》1912年7月2日。 (22)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452页。 (23)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446-447页。 (24)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398页。 (25)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2页。 (26)唐振常主编《上海史》,第139页。 (27)史梅定主编《上海租界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91-101页。 (28)史梅定主编《上海租界志》,第690-699页。 (29)唐振常主编《上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69页。 (30)姜龙飞:《上海租界百年》,文汇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31)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03页。 (32)王立民:《上海租界与上海法制现代化》,《法学》2006年第4期。 (33)唐振常主编《上海史》,第46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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