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历史性抉择和成功实践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12:11:07 《内蒙古社会科学》 李凤鸣 参加讨论
今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在这喜庆的日子里,我们回顾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历史性抉择和首先在内蒙古地区的成功实践,领会党在成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历程中取得的实践和理论成果,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法制化过程中的完善和发展,对于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发挥其优越性,不断巩固祖国统一和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历史性抉择我国是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如何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基于自己的历史使命和对中国社会的认识,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民族问题,表现了对国内少数民族的关怀。至于具体如何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才能既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又能充分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和各项民主权利,却经历了漫长的探索过程。这个过程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国共产党成立至1936年5月。在这一阶段,党的民族纲领是承认民族自决权,目标是建立联邦共和国。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提出了具体步骤:“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族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1](P. 18)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革命政权的第一个专门关于民族问题的重要文献。文献内容也在这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得以阐述: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他们有“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或脱离中华苏维埃联邦的权利;同时提出了少数民族还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1](P. 166)。很显然,1930年代与1920年代不同,不是只提“联邦”制,而是“联邦制”和“区域自治”并提,这种并提的情况之后也保持了较长时间。这时期,1932年,陕甘中国工农红军游击队,在甘肃龙咀子建立了回民苏维埃自治政权。1936年5月,中央红军和陕北红军一起成立了陕甘宁豫海县回族自治政府。 第二阶段:1936年5月至1945年6月。这一时期党的民族纲领由联邦制转向民族区域自治,其转变的标志是1938年10月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央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扩大)上所做的题为《论新阶段》的报告。报告中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彝、番多民族与汉族有平等的权利,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P. 595)这种转变的原因是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野蛮侵略,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国内阶级矛盾转变为中华民族同日本帝国主义的民族矛盾。因此,这时强调要建立民主共和国,而未提联邦制问题。这个重要报告几乎涉及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基本内容,说明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已基本形成。为了加强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和自治权,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1940年代初,中共中央书记处和政治局先后批准了《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蒙古民族问题提纲》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在《纲要》中明确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帮助下,边区蒙回民族在聚居区建立了一些区、乡自治政权。如三边、关中的回族乡和城川蒙民自治区。这一时期,也没有完全放弃联邦制的提法。在1945年4~6月召开的党的“七大”上,毛主席所做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和大会通过的《党章》总纲中仍有联邦共和国的提法。但是,报告所说的“联邦”是指少数民族在“中国境内”实行“民族自治”之后,在自愿和民主的原则下实行“联合”,这和“二大”宣言中所说少数民族先成立“自治邦”,然后建立“联邦共和国”已有实质上的区别。正如毛主席在这个报告中明确指出的:“要求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2](P.1064) 第三阶段:1945年6月至1949年9月。党的民族纲领确立为民族区域自治。抗战胜利后,内蒙古地区民族运动蓬勃兴起。1945年9月16日,中共中央指出:“在绥远蒙人地区,可以组织蒙人地方性的自治政府,并建立蒙人的军队。”[1](P. 960)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指示,由于内蒙古在战略上具有极重要的地位,适当解决内蒙民族问题不仅关系内蒙民族本身的解放,而且能够建立我党我军巩固的后方。因此,明确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3](P. 1)根据此指示,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P. 1290)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民族政策郑重载入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中,表明中国共产党最终决定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这是经过长期探索和成功实践而对中国国情有了深刻认识之后作出的历史性抉择。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了长期探索,并且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后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曾经帮助少数民族建立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但是,限于当时的客观条件,这些民族自治地方规模都不大,存在的时间都不长。因此,真正在省一级大规模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实际上是从内蒙古开始的。 二、建立全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在1945年4~6月召开的党的“七大”上,乌兰夫当选为候补中央委员。同年7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绥蒙政府,并任命乌兰夫为绥蒙政府主席,委派他回到内蒙古开展自治运动。不久,日本投降,抗战胜利。当时,内蒙古和全国一样面临着两种命运、两个前途的斗争。正如乌兰夫所说:“抗战胜利后的一段时间,内蒙古的情况是很复杂的。有的要搞内外蒙合并,有的要独立。”[4](P. 15)面对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以什么样的方针政策来应对呢?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乌兰夫在谈到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政策时说:“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政策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民族平等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因为只有实行民族自治,才能真正地解决民族问题……今天的问题,是怎样实现这一政策。”[4](P. 1)这就证明他“非常清楚”地知道就是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来解决内蒙古的民族问题,并且为了“实现这一政策”,经党中央同意,于1945年11月26日在张家口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乌兰夫当选为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席兼军事部长。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把内蒙古各民族、各阶层的人们团结在党领导的联合会的旗帜下,投入到轰轰烈烈的自治运动中来。 乌兰夫把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简要地表述为平等自治[1](P. 1000),就是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自治,乌兰夫称之为内蒙古民族运动和工作的“总方针”[4](P. 14),是内蒙古革命的“基本纲领”[4](P. 33)。他解释说:“因为党的民族政策是要民族平等和民主自治,而不是民族独立,所以我们的工作,也应当与党的政策协调起来,实现平等自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曾经解散了两个政府。”[4](P. 15)事实正是如此。乌兰夫运用党的平等自治的民族政策,说服和争取了所谓“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中的追求民族解放的青年知识分子和一些民族上层人士,孤立了反动分子,采取先行改选,然后停止其活动,并将愿意合作的政府成员吸收到自治运动联合会中,政府就自然取消了。也正是运用党的平等自治的民族政策,说服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的代表,使他们放弃了“独立自治”的主张,接受了“平等自治”政策,解散了这个政府,并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东蒙总分会,从而统一了内蒙古的自治运动,为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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