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清末司法改革时法部只是对附设于各级审判厅内的看守所作了粗略的安排,而将其制度的具体安排和设计交给各省提法司,因此清末地方看守所制度的实践及运作是由各省提法司去监督完成的。正是如此,这一时期各省均对自己治内看守所进行了设计。它们要么通过制订了各级审判厅暂行章程对其附设看守所进行规定,要么通过专门章程的制订去规范这一新式机构和制度。如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奉天省在具体制定其提法司衙门及各级审判厅监察厅官制职掌员缺折中,在具体规划地方审判厅官制时就要求地方审判厅设看守所一,置所官一,管理看守所,其监督权归地方监察厅;[26]P569而在具体规定地方审判厅职掌员缺官制时,它又规定各府和各厅州县地方审判厅看守所所官为正九品,享受委任待遇。[26]P572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奉天省在公布《各级审判检察厅办事规则》时又对看守所作出了规范。在该规则第十一章即“司法巡警”一章中,奉天省将看守所内的看守划归为巡警类,即“在看守所内看守被管收者曰看守巡警。”[27]P5955不仅如此,该规则还规定看守所内的看守巡警主要责任是看管诉讼人证,即当他们在“看守所管收时,由看守巡警负其责任。”[27]P5956这一时期其它省份提法司也通过专门章程的制订对其治下看守所进行了设计。如《直隶省各级审判厅看守所暂行规则》就是一例。[19]P377-383而贵州、河南各省则在各自《各级审判厅办事规则》、《省城地方审判厅章程》中对看守所设置作了附带性安排。如《贵州各级审判监察厅办事规则》第十五章就对看守所作了规定,它不仅对看守所内的人事工作进行了安排,而且还对入所者身体搜查、关押方式、饮食衣物、财务保管、阅读书报、押犯病亡等作出了专门规定。[19]P411-412而此时期河南省的《省城地方审判厅章程》也对看守所制度作了附带性的设计。如在安排人事制度时,就规定各审判厅内应设所官一员,所丁十六人,看守妇二人。[19]P325 清末时分,全国各省不仅对附设于各级审判厅内的看守所制度进行过制度设计,而且还先后设立了一些看守所,并让其真正运作起来。最能证明此点是宣统三年江宁地方审判厅所审理的该厅看守所“女看役失于防范而致令斩立决犯妇自缢身亡”案。因该女看役“疏忽”、女犯自缢身亡,该看守所女看役最终被判处五等罚(二两五钱)。[19]P225-226从这则案例的侧面可以看出,至宣统三年江宁地方审判厅不仅设立了看守所,而且该所已经正式运作。 晚清统治当局虽在具体司法改良活动中通过相关或专门章程中对看守所进行了设计,但其具体设立、运作情况却又是一番景象。如上所述,晚清第一处看守所是设立于大理院内的看守所。该所从最早倡议到正式成立中间大约花了一年多时间。早在光绪三十二年,当清廷颁布《大理院审判编织法》时就准备在其内设立看守所一处。至光绪三十三年四月间大理院对设立该所又进行了再度强调,即《实录》称:“大理院奏,尊复本院官制,有应酌改名称者,有应酌增员缺者,并拟添设看守所,以昭完备,从之。”[28]卷572再至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八日,大理院才正式向清廷奏请开用该看守所印信,而后至该年十月二十五日,礼部才将该看守所印信造好,至此大理院看守所才算正式开办。[24]第49号,P159尽管如此,作为中国第一处看守所,其在晚清的运作大体上还算可以,因为即使在京师人犯挤压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法部和大理院并不没有将轻罪已决人犯关入看守所。[24]第89号,P333-334 光绪三十三年后除大理院设有看守所外,京师各级审判厅和奉天地方审判厅也先后设有看守所。再其后,全国各地随着各级审判厅的设立,其附设于地方审判厅内的看守所也相应设立起来。至宣统二年底,除大理院及京师地域不计外,各省设于高等审判厅或地方审判厅内的看守所共计达六十六处。 三、结语 通过以上内容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在中国历史上类似于看守所之类的、用于关押未决疑犯的非法机构早已存在,因此针对中国近代社会,其设计并设立近代式看守所并非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新机构。其二,虽然中国历史上早已存在类似于看守所的此类机构,虽然清代也零星出现过“看”“守”二字联用指代看守人役的现象,但“看守”及“看守所”这些新名词的正式确立则是在清末时分才开始的,因此中国近代看守所制度的源起也应自清末时分才算真正开始。其三,中国近代式看守所制度设计及设立,甚至名称的由来都与日本影响密切相关。虽然至目前为止,笔者还未能找到更为直接的史料证明中国近代“看守”、“看守所”等名词是在中方翻译日本监狱学相关著作后才开始大规模使用的,但笔者可以肯定,晚清中国正是在分充借鉴日本近代监狱制度后才设计出中国近代式看守所制度。其四,正如中国近代司法制度改革直到清末才正式开始一样,中国近代看守所制度也只是在清末时分才开始设计、设立。因此,如果说中国在近代以前曾经有过民间的、非法的、类似于近代看守所的机构(如待质所),[29]P65那么直到清末时期这一用于关押未决犯、嫌疑人的非法机构才变成国家的合法机构之一--近代看守所。这一机构的设立不仅改变了中国几千年来司法实务中已决、未决不加区别的现象,而且使中国司法制度在近代时分进一步与所谓的“文明世界”接轨,从而为中国此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塑造中国式文明司法形象提供了司法依据。 参考文献: [1]大清律例[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M],法律出版社,1999. [3]军机处包月档。[Z] [4]清宣宗实录[Z].北京:中华书局,1986. [5]丁日昌。抚吴公牍[M].清光绪三年增订铅印本。 [6]黎培敬。黎文肃公遗书[M].清光绪十七年湘潭黎氏刻本。 [7]韩兆藩。考察监狱记[M].上海商务印书馆,1907. [8]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1. [9]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Z].北京:中华书局,1958. [10] [英]斯当东著,叶笃义译。英使谒见乾隆纪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11]冯煦主修,陈师礼总纂。《皖政辑要》[Z].黄山书社,2005. [12]大田出。“『自新所』の诞生;清中期江南デルタの拘禁施设と地域秩序”,史学杂志[J].111-4. [13]汪辉祖。续佐治药言[M].同治元年。 [14]《上海监狱志》编撰委员会编。上海监狱志[Z].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15]李伟民等主编。法学辞源[Z].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16]托津纂。大清会典事例[Z].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中国监狱史料汇编[Z].上册,群众出版社,1988. [18]佚名。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Z].下册,台湾:文海出版社。 [19]汪庆琪编,李启成点校。各省审判厅判牍[Z].“附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0]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1]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编[Z].第一分册,内部发行,1979 [22]董康。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M]. 北京农工商部印刷科铅印,光绪三十三年。 [23]赵尔巽等编 .宣统政纪[M].辽海书社 ,1934. [24]政治官报[J]. [25]盛京时报[J]. [26]徐世昌。退耕堂政书[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 [27]徐世昌编。东三省政略[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 [28]清德宗实录景宗实录[Z].中华书局 ,1987. [29]赵晓华。“晚清时期待质人证问题”,史学月刊[J].2005年第9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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